凤翔县上海退休职工丧葬费费和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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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16:41 来源:
  黑龙江新闻网齐齐哈尔7月3日讯(记者
“我姥爷是和平厂离休老干部,今年90岁,5月份刚刚病逝,我想咨询一下老人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问身边的朋友说法不一。”近日,有网友向记者留言询问。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社保部门,据介绍,目前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按照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和黑人社函[号文件执行的。
  根据黑人社函[号文件规定,自日起,黑龙江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调整为上一个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的60%的40个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编辑: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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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ICP备号-2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余下全文>>_非常风气网
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
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
请问国家有哪些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的规定。
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助学金,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遗体存放、养子女,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妹共同分摊负担;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 三,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伙食补助费、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基础工资、级别工资。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一方死亡后、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无固定收入者,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系非农业人口的、工龄工资之和,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节约办丧事的精神,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离退休人员,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火化。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 (二)“基本工资”:服装、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不再改变,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超过550元的部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技校学生,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由单位酌情补助、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中专,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不足部分由死者兄。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自理确有困难的、运送,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无助学金。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整容、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县级以下报县(市,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弟。 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不分职务级别。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系农业人口的。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回家的车船费、姐,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每人按800元报销。 2、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从去世的下月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
日,为本人岗位工资、财政厅(局): 1: 1: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日起,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人事局、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人事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日起; 2、直辖市民政厅(局),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民政部,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公务员、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人事部、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民政部,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财政局; 2、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财政局,各省,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自治区、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其中,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其中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企业员工什么都没有啊......企业员工都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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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城市退休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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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城市退休职工丧葬费及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大家谁知道啊。我公公今年5月过世的,不知道丧葬费及抚恤金怎么算,一共可以领取多少,有知道这个方面政策的朋友告知下,不胜感激!听说今年和2012年又不一样,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我是因为这个是老公的弟弟去办的,他没有告诉我们【老公不让我问他弟弟】,所以我想问问大家可以领到多少丧葬费及抚恤金,心里有个数,免得被蒙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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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 && && && && && && && && && && && && && && && && &湖&&南&&省&&财&&政&&厅& && && && && && && && && && && && && && && && && && && &&&湖&&南&&省&&民&&政&&厅 湘人社发〔2013〕40号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资金渠道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湖南省财政厅& & 湖南省民政厅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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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 &&&&&&& &
& & & & 编稿时间:
17:19:00& && && && && && && && && && & 来源:& && && && && && && && && &&&作者:& & & &
& & &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省人社厅、财政厅和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下发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若干具体问题,现统一明确处理意见如下:& &   一、关于相关政策的衔接& &   按照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日起执行。参保人员日至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下发前死亡的,无供养直系亲属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的,原发放丧葬补助金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有供养直系亲属已按原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未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原标准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原支出渠道发放;有供养直系亲属按原标准已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不再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待遇标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4号)自湘人社发〔2013〕40号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省《关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死亡后基金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10〕75号)停止执行。同时,考虑到与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实施衔接,停止执行日自日起。原已按湘社险函〔2010〕75号文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死亡人员,不再执行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 &   二、关于参保人员因工死亡待遇& &   参保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办理工残退休的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保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先由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 参保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的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不享受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规定的抚恤金待遇。& &   参保企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因工受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办理工残退休的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的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这部分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外,还按照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享受抚恤金待遇。& &   三、关于失业人员死亡待遇&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四、关于死亡待遇计发基数& &   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中“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根据历年统计公报,2010年为1153元/月,2011年为1295元/月,2012年为1490元/月。& &
&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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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算的话一共可以领取多少钱呢?大家帮我算算,谢了!我怕算错了。他家是在下面县里,汨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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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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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过革命的&&比如:抗美援朝&&抗美援越&&也是一样?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_百度知道
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丧葬费补助费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个月计发。 养老保险目前是省统筹,各省、自治州、直辖市设定的标准,各不一样,例如:四川规定如下,仅供参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按照丧葬费补助费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个月的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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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计发标准调整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直管参保企业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执行
你的情况是4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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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1年多1000元按工龄来算,最低14000元(15年工龄),最多29000元(工龄30年及以上)
丧葬费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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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616258
2014年退休职工死亡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
我爸爸刚退休四个月就因病逝世了,请问能发放多少和
问题补充:
我们是山西省临汾地区翼城县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者:山西-吕梁劳动纠纷浏览567次 12: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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