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煤集团地煤公司宏宇公司是不是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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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宏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热烈庆祝朔州市宏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
山西晋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委托,对其三盘区通风机房标准化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编号: JSZB-,评标工作已完成,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三盘区通风机房标准化工程
中 标 人:朔州市宏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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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开启煤炭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时代
下半年煤炭市场依然严峻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思路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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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来源:国际融资杂志
分类改革的提出为国有企业改革注入新活力,如何更好地进行分类、调整改革方向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新的挑战。在进一步制定战略和措施时,应更加细化地充分考虑不同国有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推出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国企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实现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战略初衷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走过30多个年头,从企业改革的进程上,虽然一大批以市场为导向的、股权多元化的企业正在成长起来,但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是进行时,还存在着治理结构不规范、战略性调整不到位、市场化经营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那么,对于这两类国有企业,应该怎样有区别地进行相关改革呢?以下分别对国有企业总体、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改革思路进行讨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总体思路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有针对性的分类治理的原则。通过界定不同类别国企的功能,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监管的有效性。第二,在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制定具体战略和措施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不同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战略,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第三,注重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时,应充分考虑中国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充分认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所遇到的困难,充分评估国企分类改革将遇到的阻碍,将改革的措施和中国目前国企改革的现状紧密结合起来,注重措施的可行性,将改革的措施细化,更好地落于实处。进一步推动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考核指标,以市场盈利为导向是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数量众多,覆盖面广的国有中小企业和产业竞争度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属于这类企业。商业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促进国有股权的资本化和市场化,促进企业商业活动全面彻底地融入市场,这类企业应该完全按照《公司法》的制度规范来运行,企业投资主体应该多元化。具体来说,为了更好地推进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应该具体采取如下措施:因地制宜的设计组织架构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要依据其不同的性质建立适合的组织架构。按政府在国有企业中担任的角色,可以将商业类国有企业分为国有控股和国有国营企业。国有控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其基本特征是政府以特殊方式控制,企业既有一定的政策目标,又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这类企业有着商业的特征又有着服务的特性。对于这类企业,未来的改革应该在组织结构上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监管。在相关管理机制制定上,应该按照现代公司管理的相关规范,明确经营者、董事会与股东三方之间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尤其是要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避免经营管理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避免管理层超越治理层,切实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必须明确的是,全民是这类国有企业的最终出资人或股东,为此企业必须按照股东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按市场原则足额按时向国家上缴股息红利,然后国家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回归全民,确保全民利益。在高管薪酬确定上,应当由董事会根据经理人市场规律、高管贡献和业绩来决定,高管不应该再享有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和待遇。而商业类国有国营企业,其体制机制可以依据企业经营的具体领域和各级政府的监管任务,在事业经营模式和竞争性的经营模式中选择。由于这类企业之间往往没有竞争,因此其企业经营体制可以按事业法人设置,与公益企业基本相同,并适当增加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这类企业必须在满足履行政府设定功能的前提下,追求有限度的保值增值,以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进一步完善市场经营体制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与一般市场主体没有区别,其改革方向就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营体制,实现充分竞争。因此,在进一步推动商业类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应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科学地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它直接监管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必须把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经营重点放在资本经营上,在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率,加快国有企业的资金运转。加快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来说,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改造成股份公司,使其成为完全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明晰化、管理科学化、所有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加大集团层面的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进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上市。根据不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占比,形成股权结构多元化、股东行为规范化、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体制。要把产权改革和市场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以形成协同效应。无论对于自然垄断企业还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国有企业形成的经济性垄断企业,在实行国有企业股权改革时,都要放松行业进入管理,鼓励形成新的市场竞争主体。同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引入员工持股制度,坚持鼓励相容原则、长期导向原则和增量分享原则,使员工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加对员工的经济激励。进一步推动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措施公益类国有企业是国家保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的组织形态,其主要任务是弥补市场缺陷,以是否完成国家赋予的具体政策目标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公共政策”导向。虽然这类企业的数量有限,却是未来中的重点。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一企一制”“一企一法”,具体来说,应该采取如下举措:建立事业型经营管理体制由于公益类国有企业所特有的公共性、非营利性和服务性特征,公益类国有企业原则上由政府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经营体制可以仿照事业单位设计。从公益类国有企业角度来看,无论是从其目标定位还是国企分类改革的初衷,还是两权的不完全分离特性来看,公益类国有企业政企分离本身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目标。因此,在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中,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可实行经理负责制。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经理由政府直接任免,并以合同形式规定其责任和约束其权力,明确任职的时间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二,高管可以由经理提名并上报政府确认审核。第三,员工招录完全市场化。但由于企业中的许多员工是在计划时期招录的,直接解除其国有身份有困难,因此在这类企业改革中可以考虑通过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签订有特定约束的服务合同来解决。建立注重社会评价的考核体系公益类国有企业经营的目标,应该紧紧围绕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设置,其考核既可以由管理公益产品的部门执行,也可以由服务对象选出的代表来执行。在考核体系的设计上,应该把成本控制列为核心。对于高层的考核制度,不能以利润为目标,而是以成本控制水平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并充分注重社会评价。高管的薪酬标准要依据其相关贡献与对应的政府公务员标准同步,对于高管激励不应该来自薪酬,而是相关政治地位的提升,即高管应享受公务员的待遇与行政级别。在对总经理薪酬的考核体系中,总经理的薪酬由政府部门根据各企业管理的任务轻重和难度系数确定,不与资本保值增值挂钩。由于生产公共品存在预算软约束,为了防止由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公益类国有企业中,需要完善信息公开体制,实现公众监督与信息透明,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经营者隐瞒实际成本的问题。而且,在立法层次上,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信息公开必须上升到相关法律层次,必须是强制性的。加快完善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监督法规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有的性质,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经营者可能利用其掌握信息更充分的条件,与政府在责任目标、经营成本、投资等方面进行博弈,导致服务态度和产品质量不好、资本和设施利用率低、责任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在这类企业中,每个企业都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要用高效的治理和监督手段对这些企业的行为给予明文规范,确保企业高效率地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而言,在政府管理的法规上,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法规,来规制这类企业的经营。其未来的监督管理机制应当会比我们现用的、面向所有国有企业的监管体系更负责、更精细。公益类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可能仅占全部国有企业的10%,然而,从长远来看,对于它们的监督成本或将占到整个国资管理体系运行的一半以上。尽管其监督管理的成本很高,但如此高昂的监督管理成本对于其履行服务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而言,却十分必要。总之,以分类改革为切入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随着《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必将引起国企改革战略的重大转变和改革措施的重大调整。分类改革的提出为国有企业改革注入新活力,如何更好地进行分类、调整改革方向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新的挑战。在进一步制定战略和措施时,应更加细化地充分考虑中国不同国有企业的特点,针对性地推出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国企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实现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战略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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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宽厚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忻中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宽厚,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文苑小区。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陕西省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被告人犯罪地在忻州市五寨县,府谷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忻州市公安局;同年6月6日被告人刘宽厚因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俊敏,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以忻检刑诉(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宽厚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期间,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日以忻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宽厚犯另一起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将两案合并审理,并于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刑二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程序违法、且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薄云霰、胡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宽厚及其辩护人赵俊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刘宽厚在做生意欠款很多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得知苏&荣有银行承兑汇票需兑换成现金,于是谎称自己做煤炭生意,拥有煤场,可将承兑汇票在不用贴利息的情况下贴现。苏&荣信以为真,于日在忻州市五寨县五寨大酒店将两份总金额35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被告人刘宽厚贴现,被告人刘宽厚承诺当月底前在不用贴利息的情况下贴现。日,被告人刘宽厚再次虚构事实,在太原中诚宾馆骗得苏&荣八份总金额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诺在日可以在不贴利息的情况下将承兑汇票贴现交给苏&荣。之后,被告人刘宽厚分别将上述承兑汇票交给王&臣、张&胜用于归还其所欠债务。经苏&荣多次索要,被告人刘宽厚陆续归还苏&荣295万元,其余460万元拒不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举证。
被告人刘宽厚庭审中对本起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称1、自己不是诈骗而是帮苏&荣贴现,已还苏&荣301万元;2、自己已经提醒过苏&荣将承兑汇票挂失。被告人无证据提供。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刘宽厚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理由: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在拿到承兑汇票后确实找朋友和关系贴现,否则也不可能归还被害人255万元现金;刘宽厚从始至终都承认欠款的存在并有归还意图,但遇到客观困难才不能归还。辩护人称提供被告人的父亲两次代其向苏&荣还款共计12万元并提供2万元之还款条复印件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宽厚向苏&荣谎称自己做煤炭生意,拥有煤场,以不扣除利息将承兑汇票贴现为由于20l1年9月1日、日从被害人苏&荣手中取得金额分别为355万元、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后被告人刘宽厚将上述共计755万元承兑汇票分别交给与自己有经济往来的王&臣、张&胜贴现。王&臣、张&胜二人将票款抵顶了刘宽厚欠该二人债务。经苏&荣向刘宽厚多次索要,被告人刘宽厚陆续归还苏&荣301万元后,便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拒不归还其余款项,至案发时,其余454万元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本起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
1、报案材料,被害人苏&荣于日报警称,刘宽厚谎称自己做煤炭生意手里资金流量很大,能将我的承兑汇票兑成现金且其中一笔能给2万元利息,并承诺于9月底给我355万元、9月16日给我400万元。我认为刘宽厚照顾我赚大钱,将金额755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他。结果至今未给,事后才知纯属谎言。经催要刘宽厚于日和11月24日写了两次还款承诺书,结果分文未还。经查刘宽厚于日贴现据为己有。后其编造谎言、不见人、拒绝接电话、逃跑等方式拒绝还款。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府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日接到苏&荣报案,称刘宽厚找到苏&荣并谎称自己做煤炭生意手里资金流量很大,能将苏&荣的承兑汇票兑成现金并能给2万元好处费。骗得苏&荣的信任后,于日拿走355万元承兑汇票、9月15日拿走400万元承兑汇票。经苏&荣多次催要,刘宽厚还苏&荣255万元,仍有500万元未还,后刘宽厚将承兑汇票贴现,现刘宽厚去向不明,疑携款潜逃。该局于日决定立案。
第二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本起事实:
1、被害人苏&荣陈述称,日,刘宽厚打电话给我对我说他在五寨万通煤台给别人上煤,在做煤生意,每个月的周转资金有几千万,问我有没有银行承兑汇票,我告诉他手上有355万元的承兑汇票,他说他想照顾下我,让我也赚点钱。他说他有办法能在日前帮我将所有承兑不用贴利息兑成现金,由于我们是老亲戚关系,日我就非常信任地在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五寨大酒店将355万元承兑汇票给了刘宽厚。日,刘宽厚又找到了我,说他正在和国内几家大型国有企业做煤炭生意,问我有没有400万的承兑汇票,说他在日去内蒙古准旗的长滩煤矿订煤和罐子沟煤矿订煤需要承兑汇票,说他能在日给我现金400万元整。我当天在太原中诚宾馆给了他400万元承兑汇票。但是到了日,我和他要这400万的现金,刘宽厚说他和一个山西临汾人一起做煤生意,我给他的755万承兑汇票都在这个山西临汾人手上,让我先回去,当天下午他就会给我把钱打过来,可是至今也没有给我这400万元。刘宽厚拿我的755万元承兑汇票给我打过条子。他说的这个山西临汾人我也是后来才知道叫柴&新,但是我没有见过这个人。刘宽厚没去内蒙古准旗的长滩煤矿和罐子沟煤矿订煤,因为我联系过长滩煤矿销售部的工作人员,且刘宽厚后来也告诉我他没有去这两个矿订煤。我问刘宽厚要钱,日刘宽厚给了我100万元,他说国庆节银行放假,到了10月8日会将剩余655万元全部给我,到了10月8日,他说过一两天给我,但是一直也不给。日,刘宽厚承诺给我200万元,但是只给我20万元,其中10万元是他和我说好的补偿给我的经济损失,实际只还了我10万元,我问他剩下的什么时候给我,他发短信告诉我说日就会全部给我结清,但是到了日也没有给我钱。日我找到刘宽厚,他告诉我说他现在所有的钱都用来买内蒙古准旗长滩煤矿和罐子沟煤矿的煤,共计2200吨,煤现存放在他山西五寨的万通煤场,并带着我、刘宽厚的父亲刘&清、我父亲苏&牛、我妹夫杨&到万通煤台,指着一个煤场说里面的煤都是他的。他给我承诺在日下午5点前将欠我的645万元全部还清,如不还清,他用万通煤台的煤和2台装载机来抵押,由我来处理这些煤及装载机。日,我要他履行他的承诺,由我去处理他煤场的煤,可是刘宽厚又告诉我这煤不是他的,只是他租的煤场,我又到万通煤台的工作人员那里打听,得知这些煤不是刘宽厚的,只有两台装载机是他的。刘宽厚又让我等几天,说他在日就会有钱,到时候会将我的钱全部给我。日,刘宽厚打电话给我,说有人会给他300万的承兑,他会将这300万的承兑汇票给我,并通过传真机将这300万承兑的信息发给我,让我两天后去取承兑汇票。10月30日,我找到他,他告诉我这300万的承兑汇票别人不给他了。日,刘宽厚给了我50万元,其中30万元是因为送刘宽厚父亲刘&清回家时路上出了事故,刘宽厚给我的车祸补偿,实际刘宽厚只给我了20万元,他还有625万元没有给我。当时他告诉我一个江苏人在他的煤场买了1144万元的煤,这个江苏人在两个小时后来付8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他拿到承兑汇票后就会给我付清款,他给我打了不存在事实的欠条,欠条上说他欠我煤款共计1144万元,日期写成了日,他给我打欠条时说这张欠条是给那个江苏人看的,可是一打完欠条,他就和他老婆离开了山西五寨,到了太原,根本就没见什么江苏人。我打电话联系刘宽厚,刘宽厚告诉我说这个江苏人自己开车走到阳方口后出了车祸,现在到了太原住院,他也到太原照顾这个江苏人了,第二天我就到了太原找他,但是他说他没钱,不想见我。直到11月12日我才找到刘宽厚,刘宽厚又给我承诺,说11月15日一定给我把钱结清,11月15日刘宽厚告诉我他没有钱,让我再等几天。11月16日,刘宽厚给了我40万元;11月18日刘宽厚给我了40万元;11月23日,我找到刘宽厚,他给了我30万元。我和刘宽厚到了府谷的红塔商务酒店,刘宽厚说他和我要的755万的承兑全部让山西临汾人柴东新拿走办洗煤厂做周转用了,他现在正在往回要这笔钱,并给我写了承诺,承诺在日前给我200万,日前将剩余的钱及利息全部给我。到了日刘宽厚也没有给我钱,到了日,刘宽厚给了我15万元,此后一直至今我也没见到刘宽厚,打电话他也不接,我也联系不到他。刘宽厚共给了255万,还有500万元没有给我。
2、证人证言:证人王&臣证言:我是内蒙古察右前旗旺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王府大厦&区&楼办公,公司主要从事煤炭销售业务。2011年6月份我通过我的朋友沈&松介绍在太原我公司认识了刘宽厚,刘宽厚自称是山西河曲一个煤炭销售公司的经理,有能力可以发煤给我,我就到五寨县找到刘宽厚和他做生意。刘宽厚自称是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忻州公司河曲分公司的经理,刘宽厚当时也就答应了发煤给我。2011年六、七月份我以山西省能源总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名义与刘宽厚以同煤河曲分公司名义签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我给刘宽厚打款后他及时组织给我发煤。就在合同签订后过了三、五天时间我就给刘宽厚以电汇形式打款400万元。我给刘宽厚打款后他迟迟不给我发煤,在我的多次催促下刘宽厚通过山西省煤运岢岚分公司给我用火车发了4000吨煤,这些煤价值220万元,发完这些煤后刘宽厚再就没有给我发过煤,只是给我打款退还了60万元,这样他还短我120万元。于是我又再催刘宽厚将短我的钱给我。2011年9月份我找到他,他说手中有209万元的承兑汇票可以用票还我,不过要我先兑出来,然后将其余长的钱给他。我当月兑出200万后又给了刘宽厚80万元。(我们公司为了业务方便就挂靠了山西省能源总公司太原分公司,所有合同就以该公司名义签的)。刘宽厚给我209万元的承兑汇票让我贴现是因为刘宽厚欠我120万元,他手头没有钱所以他说他手头有一张209万元的承兑汇票,让我把这张票贴现,贴现后还他欠我的钱,侦查机关出示的这张票号为6480的面额209万元的承兑汇票复印件就是刘宽厚交给我的那张。我只收到刘宽厚209万元的这一张承兑汇票。我托朋友将该票在太原市建设银行贴现了。2011年9月底10月初我通过农行个人转账将80万元分两、三次给了刘宽厚。
证人魏&东证言称,工作单位为山东省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张&胜是我公司的业务员,负责给我们公司联系发煤的客户。2011年春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胜对我们公司说有一个山西省中安能源公司领导叫刘宽厚,可以联系给我们发煤。之后我公司准备和中安能源公司合作,让该公司给我公司发煤,这个业务具体是张&胜办的。2011年2月至7月我公司分几次共给山西省中安能源公司打款l800余万元(对方打款账户是张&胜提供的),煤款打到该公司后刘宽厚以中安能源公司的名义在2011年3月至5月份给我公司发了四、五列火车的煤,煤价值大概1100万左右,这些煤发过来后我公司发现发来的煤热量不够,亏损大,再之后我公司要求张&胜催促刘宽厚给我公司发煤,但刘宽厚再就未给我公司发过煤。之后因为刘宽厚给我公司发的煤的质量问题他也不给我公司再发煤,我公司要求退款,张&胜和刘宽厚协商后刘宽厚同意给我公司退款并确认短我公司800万左右。经我公司让张&胜催要后,张&胜说刘宽厚手头没钱,只有400万元承兑汇票,准备将这400万承兑付给我们公司。2011年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胜拿回公司8张共计票面400万元的承兑汇票,说这些票是刘宽厚给公司的,我公司在收到400万元承兑汇票后找个人贴现了,这样刘宽厚还欠我公司300多万元。侦查机关向我出示的8张承兑汇票中有5张确定是张&胜向刘宽厚处取回的,票号及金额分别为3&3&0&5&2&0&9&1&,金额200万元;票号为3&3&0&5&2&2&7&4&,金额为50万元;票号为3&3&0&5&2&1&2&0&,金额50万元;票号为3&5&0&5&2&0&2&2&金额20万元;票号为4&2&0&5&2&8&4&9&金额20万元;其余3张承兑汇票我也不确定。
(1)苏&荣提供承兑汇票复印件十份,票面金额共计755万元。分别为:票号为3&6&0&5&2&0&6&8&金额为209万元;票号为3&4&0&5&2&1&2&2&金额146万元;票号为3&3&0&5&2&0&9&1&金额为200万元;票号为3&3&0&5&2&2&7&4&金额为50万元;票号为3&3&0&5&2&1&2&0&金额为50万元;票号为3&5&0&5&2&0&2&2&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3&5&0&5&2&6&0&1&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4&2&0&5&2&8&4&9&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3&4&0&5&2&0&5&3&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3&1&0&5&2&2&2&4金额为20万元承兑汇票。
(2)苏&荣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三份:票号3&3&0&5&2&2&4&1&金额为100万元;票号为3&3&0&5&2&2&4&1&金额为100万元;票号为3&3&0&5&2&2&4&1&金额为100万元;总计三百万元的承兑汇票复印件。同时苏&荣注明该三张承兑汇票复印件系日刘宽厚谎称先给承兑300万元,把复印件传真过来,让其后去拿票,但查明又是制造谎言骗人。
(3)承诺书复印件:
日刘宽厚自书承诺书,内容为:刘宽厚欠苏&荣现金645万元,本人愿承诺于日下午5点前拿承兑汇票付清,承兑利息由本人承担,,如还不清本人愿拿万通煤台车队后长滩煤、罐子沟合计2200吨及煤厂装载机2台作为抵押,如还不清钱由苏&荣处理煤并协助苏&荣办理一切煤手续,价格由苏&荣定,在此期间(日至日)刘宽厚不能拿任何理由处理煤。如有其他事发生刘宽厚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承兑汇票如有其他事发生有刘宽厚负一切后果,如有现金拿现金还。
日刘宽厚自书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承诺11月30日前给苏&荣打款200万元,12月3日前打完余款及利息,如不按承诺办事,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欠条二支复印件:日刘宽厚自书欠条一支,内容为刘宽厚欠苏&荣罐子沟煤矿、长滩煤矿煤款1144万元,其中520每吨带330每吨增值税票,还款期20天,如超20天每天罚款3万元。
日刘宽厚自书欠条一支,内容为刘宽厚欠苏&荣625万元,其中补偿苏&荣30万元整。
(5)取票清单复印件一份:刘宽厚签字确认其于9月14日取得承兑汇票9张,总计400万元。票号分别为4&2&0&5&2&8&4&9&金额20万元;票号3&3&0&1&3&6&8&3金额10万元;票号3&3&0&5&2&7&3&7&金额10万元;票号3&5&0&5&2&6&0&1&金额20万元;票号3&5&0&5&2&0&2&2&金额20万元;3&1&0&5&2&2&2&4金额20万元;票号3&3&0&5&2&0&9&1&金额200万元;票号3&3&0&5&2&2&7&4&金额50万元;票号3&3&0&5&2&1&2&0&金额50万元。
(6)承兑汇票贴现情况:侦查机关向付款行调取票号3&5&0&5&2&6&0&1&金额20万元;票号3&4&0&5&2&0&5&3&金额20万元;票号3&1&0&5&2&2&2&4金额20万元;票号3&4&0&5&2&1&2&2&金额146万元四张承兑汇票去向问题及背书流转情况,均未收到回复。
4、被告人刘宽厚供述称:我和苏&荣的经济来往是在2011年9月份我先后两次拿了苏&荣共计75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答应帮他兑成现金让他从中赚点钱。我和苏&荣是亲戚关系,但是苏&荣在府谷工作,我在山西五寨做生意,我们之间多年没有联系。我和苏&荣2011年8月份见面后我说我在山西省五寨县做煤炭生意,有自己的煤场,和国内几家大型国有企业做煤炭生意,而且在三岔、韩家楼、五寨万通煤台各有火车皮。到了今年九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苏&荣到五寨找到我说他有一些承兑汇票问我能不能帮他兑成现金,我说可以帮他想想办法,还说承兑不需要贴利息直接可以按票面兑现金,于是苏&荣将两张票面共计355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我让我帮他兑现金。今年9月10日左右,我将苏&荣的355万元承兑汇票给了我做生意认识的山西能源总公司太原分公司经理王&臣让他帮我将承兑汇票兑成现金,我给了王&臣一张209万元、一张146万元共两张承兑汇票。拿到苏&荣355万元承兑汇票过了十天左右,苏&荣打电话问我355万元承兑汇票兑出来了没有,我告诉他快兑出来了。他又和我说他手里还有好几百万承兑汇票问我能不能再帮他不贴利息兑成现金,我说可以。日苏&荣到太原市中诚宾馆找到我,我又从他手中拿了8张票面共计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拿到这400万元承兑汇票后我问山东广饶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张&胜(张&胜是我煤炭生意上认识的朋友)能不能帮我将400万元承兑兑成现金,他说可以,于是我将4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张&胜让他帮我兑现金。因为生意上我欠王&臣钱,我给王&臣355万元承兑汇票后过了十多天王&臣给了我200万元左右现金(具体钱数记不清),说其余的钱是我欠他的,算给他还的。我给山东张&胜的400万元承兑汇票因为我生意上欠山东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于是张&胜拿到400万承兑汇票后也没有给我钱,算作还欠款。几号开始苏&荣一直向我要钱,我手头没有钱,于是我骗苏&荣说我和一个山西临汾叫柴&新的人一起做煤炭生意,他给我的755万元承兑汇票都在柴&新手上,我让苏&荣回去随后我给他钱。2011年10月份以来苏&荣多次向我要钱,我告诉他说我现在所有的钱都用来买了内蒙古准格尔旗长滩煤矿和内蒙古罐子沟煤矿的煤,共计2200吨,存放在山西五寨县的万通煤场。我还带着苏&荣、苏&荣的父亲苏&牛、苏&荣的妹夫杨峰到万通煤台看煤场的煤,我给苏&荣他们说煤场的煤都是我的,煤场还有我两台装载机,并向苏&荣承诺我会尽快还钱,如果还不了钱煤场内的煤和装载机由他处理。其实煤场内的煤并不是我的,这些都是我编造骗苏&荣的。我还向苏&荣编造有个江苏人向我买了1144万元的煤,马上给我付800万元承兑汇票,拿到承兑汇票后就给他还钱。我欠王&臣和张&胜钱是因为和他们二人所在公司做煤炭生意欠下的。王&臣给我的200万元是分好几次通过银行转账到我农行卡上的,卡号62&&&&81&&&&6830&&&&。这200万元我陆续给苏&荣了,通过农行、邮政储蓄转的帐。我共给了苏&荣301万元,具体数字以银行打款记录为准。这301万元中有一次20万元中的10万元是给苏&荣说的他高息借承兑汇票的补偿费。他送我父亲的肇事补偿我提出过在处理完承兑汇票后给他,没有说具体多少钱。这样,承兑汇票的事我一共给苏&荣付了291万元,还有464万元未还。这464万元给山西能源总公司太原分公司和山东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顶了帐了。侦查机关出示的十张承兑汇票复印件:票号为3&&&&05&&&&36&&0金额为209万元;票号为3&&&&05&&&18&&21金额146万元;票号为31&&&&52&&&&9&&5金额为200万元;票号为3&&&&05&&&&5&&47金额为50万元;票号为3&&&&&5&&&&6&&03金额为50万元;票号为31&&&0512&&&2&20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3&&&&05&&&&10&&6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40&&&&522&&&&199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3&&&&05&&&&25&&9金额为20万元;票号为3&&&&05&&&&1&&4金额为20万元承兑汇票;以上十张承兑汇票共计金额755万元是苏&荣交给我让我兑现金的票。
5、谈话笔录复印件、宁夏银行惠农支行情况说明,苏&荣就票号为31&&&&52&&&&9&&5,金额200万元承兑汇票向府谷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齐商银行依法申报权利,主张此承兑汇票已经多次背书转让至该行并于日已贴现。
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量刑情节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可证实:被告人刘宽厚,汉族,出生于1980年,户籍地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
(2)被告人刘宽厚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可证实:刘宽厚系被府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及本案的侦查过程。
(3)忻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由于张&胜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愿意配合,故一直未能见到本人。
(4)苏&荣收款条复印件,日刘宽厚父亲刘&清给苏&荣10万元。日苏&荣收到刘宽厚父亲代还款2万元。
(5)苏&荣谅解书及询问笔录,刘宽厚案发前还款301万元,案发后刘宽厚父亲代为还款12万元,共还款313万元,希望法院对刘宽厚依法从轻处罚。
综述以上证据,第一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本起事实由苏&荣报案后,忻州市公安局将本案立案侦查。第二组证据中,被告人刘宽厚供述与被害人苏&荣陈述、刘宽厚的领条、刘宽厚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刘宽厚编造自己经济实力并以能够不扣利息贴现为由取得被害人承兑汇票;被告人供述与证人王&臣、魏在东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在取得承兑汇票后将承兑汇票给了自己的债权人;书证能够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实承兑汇票的情况及金额;本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后用于归还自己欠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第三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及抓获经过、案发前退款数额及案发后被告人父亲代被告人还款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书,量刑时本院依法酌情考虑。
针对被告人辩解,经查明1、被告人向被害人虚构自己拥有煤炭等经济能力以此取得被害人的承兑汇票,在拿到承兑汇票后将该票交给自己的债权人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导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明显,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2、被告人辩解其曾经提醒被害人挂失承兑汇票,当被害人在采取相关措施时,该承兑汇票已由持有人贴现,被告人未能阻止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因此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明,本案由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书证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以及骗取被害人承兑汇票后未贴现而用于其个人用途之客观行为,证据充分,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还款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被告人父亲代其还被害人苏&荣共计12万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宽厚自称能以每吨390元的价格买下廉价煤,骗取被害人赵&辉煤款,赵每次给被告人打款后催促其发煤,被告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辞。期间赵&辉发现被告人无煤可发便催其退款,被告人只将部分煤款退还,之后又编造其能够发煤的理由让赵继续为其打款,如此多次反复,累计骗取赵&辉煤款970万元,截至案发,仍欠330余万元煤款拒不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庭审中对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有异议,认为均是不真实的,无相关证据提供。辩解自己是替赵&辉买税票,不是卖给赵&辉煤炭或帮其联系煤炭。
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刘宽厚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宽厚编造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在得到被害人钱财后未实施承诺用途而用于其个人还款,并以一经催要便退还部分款项,之后仍编造需继续打款的理由为手段多次骗取赵&辉的购买煤炭款共计990万元,经赵&辉多次催要退还6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证明本起事实的由来及立案情况:
1、报案材料:被害人赵&辉于日报案称,刘宽厚声称有煤出售骗取报案人煤款990万元,造成报案人货款545万元无法追回。同时追究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公司五寨分公司、山西中山煤炭销售运销有限公司五寨分公司责任。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可证实:忻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于日接到赵&辉报案,称刘宽厚以卖给赵&辉煤炭为由骗取其990万元,经催要退还一部分,至2011年11月份仍欠530万元煤款拒不退还。该局于日决定立案。
第二组证据,证明本起事实经过
1、被害人赵&辉陈述称,我一共给刘宽厚打款990万元,到现在为止还有330万元左右还没有还。在2010年9月,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宽厚。2011年6月,刘宽厚给我打电话称河曲阳面煤矿有廉价煤出售,让我先给他20万元定金,后来我派王&波跟着他到煤矿上采了煤样,经化验这个煤样也达到了我们的标准,于是我就将20万元定金打到了刘宽厚个人账户上。第二次是7月8日,我给他打了390万元,打到了刘宽厚指定的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五寨分公司的账户上(以下简称同煤五寨分公司)。我给他打过去钱以后,刘宽厚一直推辞不给我发煤,他说是已经给我报了四列车皮的计划,但是计划还没有下来不能发煤,后来我说你车皮没下来,你可以先给站台上拉煤,后来他又骗我说是煤矿检修,现在出的煤不好,要等几天再拉,后来我就让他给我退款,他就推辞说是矿长不在,而且也退不了现金,现在只有银行承兑汇票,后来我说我不管你这些,我只要现金,后来他通过银行转账给我退了165万元,分两次退的,先退了105万元,后来又退了60万元。我和刘宽厚没有签过合同,都是口头约定,当时说好一吨煤390元,5000大卡左右的煤,我一共定了一万吨,给他打了390万元。约定这个月打款,下个月发煤,他说是从五寨万通煤台发煤。当时的市场价最少也得420元,我当时也是觉得刘宽厚所说的煤便宜才和他做生意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刘宽厚给我的退款都是刘宽厚直接将款转到我媳妇王艳春银行卡上的,卡号是62&&&&186&&&&91&&&1(农行卡);第三次是8月18日,我给他打了100万元,也是打到同煤五寨分公司的账户上。8月16日左右,刘宽厚又给我打电话说阳面煤矿有煤了,车皮计划也快下来了,现在运费不够了,让我赶紧给打款。于是日,我又通过公司账户给他打了100万元,等到8月底,我到了五寨万通煤台发现煤台上还是没有煤,车皮计划也没有下来,后来我就又让他退款,之后他给我退了100万元,我让他将这100万元转到常兴煤场王&小账户上。王&小是五寨韩家楼常兴煤场的会计,我认识他并且和他有业务关系。第四次是9月29日,我给他打了140万元,打到了刘宽厚指定的山西中山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五寨分公司账户上(以下简称中山煤销五寨分公司)。9月23日左右,我催刘宽厚给我退款时,他说是买下煤了要给我继续发煤。他说在五寨三岔煤台有将近2万吨煤,当天他还带我去看煤,我看后觉得煤质量挺好,大概有五千四、五大卡,当时口头约定每吨450元,后来他让我补交煤款和发煤运费,9月29日,我就又给他打了140万元,这次是他让我将款打到了中山煤销五寨分公司,这次我给刘宽厚打款定煤时我准备自己定车皮,我找的同煤五寨分公司,一共定了三列车皮,并且于9月29日给该公司打了60万的运费。我给刘宽厚打款后,9月30日晚上,我到刘宽厚家取过一次钱,他给了我30万元的现金。他开始说钱没过来,那几天我天天催他发煤,一直等到过完国庆10月8日左右,刘宽厚才承认钱打过来了,但他说钱被别人借用了,还是推辞不能给我发煤,当时我从河曲公司定的车皮已经来了一列,刘宽厚却给我装不上煤。10月10日左右,我让他给我退了70万元货款,我又从别的地方买煤发了这一列车皮。这次退款是分两次退的,他先给了我60万,第二天给了10万元。他每次退款都是打到我农行卡上,卡号是62&&&&16&&&&8&&&&11(农行卡)。10月13日刘宽厚给我卡上还退过10万元,分两次退的,一次8万元,一次2万元,这次是刘宽厚直接将款转到我银行卡上的,卡号是62&&&&16&&&&89&&&&1(农行卡)。第五次是10月19日,我给刘宽厚打了200万元,这200万元是我先将300万元打到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煤河曲公司),然后该公司又转给刘宽厚借用的同煤五寨分公司的账户上。1月中旬,我又催刘宽厚给我发煤,刘宽厚说是钱不够让我再给他打款,10月19日,我通过公司账户给同煤五寨分公司打了300万元,其中有100万是我给了同煤河曲公司的运费,河曲公司又将200万元的货款转账到了同煤五寨分公司。第六次是10月21日,我给刘宽厚打了140万元,这次也是我先给同煤河曲公司打了150万,其中付了该公司10万元运费,其余的140万元同煤河曲公司又转给刘宽厚借用的同煤五寨分公司的账户上。10月19日和21日,我第五次和第六次一共给刘宽厚打了340万,他先给王&小转过去160万,后来又给王&小转过去一个60万,一个50万,一个10万,期间还给我退过一次5万,之后再也没有给我退钱了。综上,从2011年6月份到日,我一共给刘宽厚打款990万元,还了660万元,到现在为止还有330万元还没有还。
2、证人证言:
证人徐&华证言称,我经营的公司全称是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五寨分公司,公司的法人是王&海,他是河曲有限公司的书记,我是公司的总经理。我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实际上是我借用的同煤河曲公司的煤炭资质经营资格证,能开出增值税票,然后租用的五寨三岔大队的煤台。我从五寨三岔发一吨煤给同煤河曲公司2元钱管理费,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是去年通过朋友范&平认识刘宽厚的,认识他以后他借用过我公司的账户,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的关系。去年6月份,我公司刚成立,那时候公司也没什么业务,范&平介绍我认识了刘宽厚,刘宽厚自称是做煤炭生意要给别人发煤,刘宽厚想借用一下我公司的账户,然后从我的煤台发煤,当时也约定他从我煤台发煤每吨我抽他8元钱的管理费,后来我就将公司的账户告诉了他。自从刘宽厚用上我的账户以来从来没从我的煤台上发过煤。他跟我说是有外地的公司要给他打煤款,要打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所以借用我们公司的账户。按公司的规定,公司账户是不能随便借给别人的,我当时也是公司刚成立,没有其他业务,我也是为了挣点钱才借给他用的。先后共有三个公司往我们公司账户上打过款,分别是察右前旗旺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太原的王&臣、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其中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共给我们打过四次款,分别是日打过390万元,8月18日打过100万元,10月20日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通过同煤河曲公司转到我公司200万元,10月24日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通过同煤河曲公司转到我公司140万,一共是给我们公司打过830万元。这些钱打过来后,刘宽厚又都让我转账走了。我转走钱时并没有经过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的授权或同意,因为我和对方并不认识,我是和刘宽厚商量的,所以刘宽厚让我转到什么地方我就转到什么地方。日,对方转过来的140万元,按照刘宽厚指定的账户,我已经于10月25日将这笔钱转账到榆林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10月20日,对方转过来的200万元,我于当天将其中的170万元转到了榆林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还有30万元我我存到了我自己的账户上;8月18日,对方转过来的100万元,我于8月19日转到了榆林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7月8日对方转过来的390万元,当天刘宽厚让我给他转到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0万元,剩下的款我现在也弄不清是转哪了。因为这期间还有其他公司给他打款,他又分别转走了,所以究竟哪家的款打给谁了我也弄不清了。至于榆林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什么公司,我也不太清楚,是刘宽厚让我转到这个公司,我就给他转过去了。我一共扣了他30万元,因为按照通常的做法,他借用我的账户,通过我站台发煤,他需要给我带回增值税票和出境票来,我扣他这部分钱也是为了让他给我往回开增值税票。我和刘宽厚之间没有协议。
我拿过来的三张对账单,这是刘宽厚借用我公司账户发生交易的所有清单,这里面除了日我公司自己付过内蒙古鑫泰煤炭开采有限公司文玉煤矿510950元和7月20日我给我公司账户上打款50万元外,其余的交易都是刘宽厚的。这三张对账单是我公司下账时,我从工商银行打出来的。从这三张对账单中能看出日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给我公司打过来的390万元,当天刘宽厚让我给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公司转账转走200万元,并让我给他提走40万元现金;7月22日刘宽厚又让我给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转账转走130万元,当天刘宽厚又提走10万元现金,还留在我公司账户上10万元;他提走40万元时打过收条,他还提过一次10万元的现金和一次20万元的现金,这两次我记不清是否打过收条了。我一共扣下刘宽厚53万元,其中有40万元是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给刘宽厚打款时扣下的,还有12万元是江苏海企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给刘宽厚打款时我扣下的。
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共给我账户打过830万元,我给了刘宽厚790万元,其中转账740万元,刘宽厚提走现金50万,其余的40万元被我扣留在我公司账户内,因为我们事先约定他从我公司发煤时每吨给我8元钱的管理费,所以我扣下了。但刘宽厚没有从我公司给河北宽城宏字热力有限公司发煤。
我公司的煤台在五寨县三岔镇杨家山站台,他从没有在我的煤台发过煤,也没有在我的煤台存放过煤。我煤台上放的那2万吨煤是我自己的,后来我听人们说刘宽厚出去骗客户们说我煤台上的那2万吨煤是他的,他出去还自称是河曲煤运公司的经理。我听下这话以后感觉不对劲,怕跟上他出事,后来我就不用给他账户转款了。我借给他账户也是为了挣钱,后来我发现刘宽厚既不发煤也不往回带票,后来我就催促他发煤和往回带票,他总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的,再后来我听下人们说刘宽厚的那些话后,我感觉他不是正经做买卖的,后来我就扣下他的一部分钱,并且不让他用我的账户了。因为当时听范四平说刘宽厚发煤好几年了,所以我才借给他我账户的。
我公司给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11年8月份刘宽厚让我给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打钱购买的,共购买过150万元左右,2800吨,对公账户打进去的钱。购买的票是榆林热力公司给我开来,我又将票转到河北宽城宏宇公司的,购买时有合同和发票。
证人马&国证言称,我和刘宽厚关系一般,就是以前在生意上有过合作。我经营的公司全称叫山西中山煤炭运销公司五寨分公司,公司于2011年6月份注册,主要经营煤炭生意,我是公司的法人。日,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给我公司打过140万元,但我公司与他们公司没有关系,这笔款是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打给刘宽厚的。2011年9月底,刘宽厚找到我说有个公司要给他打款,因为对方是公司,不能对个人只能公对公,想借用一下我公司的账户。我将公司的账户给他,对方给他打过140万元,钱打过来以后刘宽厚找到我取钱,按照公司规定货款不能直接取现金,我不同意给他取现金就让他再找个账户。后来他又找到陕西的一个公司,具体名称我记不清了,我通过网银给那个公司转了100多万元,具体是100万元还是110万元我记不清了,有银行的转账记录。因为刘宽厚说想取一部分现金付运费,所以就留了一部分,没有全部转过去,剩余的钱都取出现金来被刘宽厚提走了。刘宽厚借我的账户时只说是算账算回来的,具体的我也没细问。刘宽厚用我的账户没有给过我好处,因为我以前和他合作生意时他欠我200多万元,这次他取出钱来以后还了我5万元。我公司的账号是545,开户行是中国农业银行五寨支行。
证人吴&年证言称,我在陕西省府谷县开的一个公司,公司名称叫榆林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生意,我从煤矿上买上煤然后再介绍卖给外地的公司从中挣差价。我认识刘宽厚有三、四年了,2009年合伙做过生意。2011年,我和刘宽厚已经没有业务往来了。我公司和同煤五寨分公司没有具体业务,2011年刘宽厚通过这个公司给我公司打过款。一共打过四次款,这些钱大部分都通过我公司出纳韩&林的个人账户转到刘宽厚的个人账户上了。刘宽厚跟我说是要买煤,后来又说是价格等各方面都不太适合又不买了,然后他就让我把款退到他个人账户上,他跟我说这些钱都是他个人的。日打过来130万元,当天就给刘宽厚全部转走;8月19日打过来100万元,也是当天就给他全部转走;10月20日打过来170万元,第二天我给他转了160万元,我扣下10万元;10月25日打过来140万元,当天我给他转了135万元,我扣下5万元。我公司的账号是府谷县建设银行的,户名是榆林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账号是61&&&&97&&&&52&&&&51。我每次给刘宽厚转款都是转到了刘宽厚的个人农行卡上,卡号是6&&&&16&&&&8&&&&14。因为是公款,只能是公对公,不能从公司的账户上直接转给他人,所以我就让我公司的出纳通过他的个人卡转的。第一笔款是我公司出纳通过信用社的卡转的,出纳的卡号是6&&&&6&&&&0&&&&7&&5;后来的三笔款都是通过出纳韩&林的建行卡转的,卡号是43&&&&41&&&&9&&2。因为刘宽厚在2009年我们一起做生意时欠我30多万元,所以我扣下了他的15万元,当时没有欠条。
证人魏&东证言称,我是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副经理,张&胜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负责给我们公司联系发煤的客户,我们向客户买煤。张&胜对我们公司说有一个山西省中安能源公司领导叫刘宽厚,可以联系给我们发煤。之后我公司准备和中安能源公司合作,让该公司给我公司发煤,这个业务具体是张&胜办的。刘宽厚这个人我没见过,但是他和我们公司有过一些业务往来,他曾给我们公司发过煤。2011年2月至7月我公司分几次共给山西省中安能源公司打款l800余万元。因为刘宽厚给我公司发的煤质量问题和他不给我公司再发煤,我公司要求退款。2011年10月,张&胜拿回公司8张共计票面400万元的承兑汇票说这些是刘宽厚给公司的,这样刘宽厚还短我公司300多万。日,同煤五寨分公司给我们打过200万元,这是刘宽厚给我公司退的货款。我公司没给刘宽厚开过票,我买他的煤都是他给我们带票了。
证人王&波证言称,我和赵&辉是朋友关系,去年刘宽厚答应给赵总(赵&辉)发煤,我跟着赵总在五寨发煤时认识刘宽厚的,刘宽厚还带我去看过煤样。去年6月份,刘宽厚给赵总说河曲阳面煤矿卖低价煤,每吨390元,当时5000大卡的煤市场价是440元左右。后来赵总让我跟着刘宽厚去采点煤样化验一下煤质,我就跟着刘宽厚去了一个煤矿,当时我也是刚来山西,闹不清具体是什么地方。到了煤矿以后,矿上停的几辆运煤车,刘宽厚就拿了一个编织袋到运煤车上装了一袋子煤样,拿回来化验了以后刘宽厚说是这个煤发热量在5400大卡左右,赵总就给刘宽厚打了390万元定了10000吨煤。但是钱打过去以后刘宽厚一直没有给发煤,我们催他给我们发煤,他先说是煤价涨了,我们说那就不用发了退钱吧,他说是钱已打到阳面煤矿了,退款还需等领导批了才能退。我们自己找到阳面煤矿,去了以后发现阳面煤矿已经关闭了。我们找到刘宽厚让他退钱,他知道我们已经调查过了,才答应给我们退钱,他直接退给赵总的,退了多少我也不太清楚。
证人王&小证言称,我不认识刘宽厚,和他也没有经济往来。我认识赵&辉,他去年在我们煤场买过煤,我们煤场没有正规的账目,我们平时就是简单的记一下他给我们打过多少钱,我们给他装了多少煤。因为去年我们煤场和赵&辉两家的帐都已经结算清楚了,来往的记录都己经销毁,所以我也记不清赵&辉给我们打过多少钱了。我的银行卡有短信通知,钱打来以后有短信通知,我只知道打过来多少钱,具体是哪个账户给打过来的我这看不出来,所以我也不知道他是用哪个账户给我打的。我一共有三张卡,一张是信用社的卡,卡号是62&&&&31&&&&0&&&&14;一张是农行的卡,卡号是62&&&&16&&&&84&&&&8;一张的工行的卡,卡号是622&&&&512&&&&78&&&,这三张卡的户主都是我,平时人们买煤就是给我这三张银行卡上打款的。
证人李&岗证言,我于2010年担任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经理,我们公司没有叫刘宽厚的人,我见过这个人一回,听说是府谷县人。我们公司与刘宽厚没有业务往来,去年(2011年)十月份,他引荐了一个东北人,大名叫赵&辉,我们公司和这个人有业务,签订了购销合同。去年赵&辉给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发煤,当时他在河曲买煤,发煤时用的我们公司的户头。
3、书证,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汇款凭证复印件三件:日汇款60万元;10月19日汇款300万元;10月21日汇款150万元;
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向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五寨分公司汇款凭证复印件二件:日汇款390万元;8月18日汇款100万元;
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向山西中山煤炭运销公司五寨分公司汇款凭证复印件一件:日汇款140万元。
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五寨分公司工商银行存款对账单及银行回单:日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转账给该公司390万元;7月8日该公司将200万元给转账广饶东方煤炭有限公司;8月18日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转账给该公司100万元;8月19日转账给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00万元;10月20日转账给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70万元;日转账给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30万元;7月28日转账(借)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00万元;7月29日转账(借)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20万元;8月17日转账(借)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40万元;10月20日汇划(贷)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200万元;10月20日转账(借)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70万元;10月24日汇划(贷)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河曲有限公司200万元;10月25日转账给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140万元。
韩&林提供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8月19日韩&林转账给刘宽厚100万元;10月21日韩&林转账给刘宽厚160万元;10月25日韩&林转账给刘宽厚135万元。
建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账:府谷县鑫荣鑫商贸有限公司日由山西中山煤炭销售运销有限公司转账存入100万元。
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中安能源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日山西中安能源有限公司退款200万元;9月16日退款40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被告人刘宽厚账户明细查询,刘宽厚账户62&&&&16&&&&8&&&&14时间日至日余额39.63元;账户62&&&&1&&&&4&&&&2&4时间日至日余额65770.13元。
日存入130万元;8月19日存入100万元;10月21日存入160万元;10月25日存入135万元。
4、被告人刘宽厚供述称,2009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做煤炭生意的赵&辉,赵于月通过河北的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司给我打款,我从五寨给他发煤和办理开票等手续。我和赵&辉没有签订合同,当时只是口头协议,我实际上就是给赵&辉跑腿的,我在五寨这面给他联系煤源,联系下以后他和对方谈价钱,谈好以后他就给我打款,他给我打款以后,我再将大部分款打给煤矿,还有一部分款用于开税票、增值税票、买基金等,我还负责给他联系车站发煤等事项。我俩以前合作过生意,彼此之间都互相认可,我是帮忙替他做这些事,他说过等挣了钱给我些好处,但没有具体说发一列给多少钱,到现在为止他没给我好处。赵&辉大概共给了我一千多万,具体钱数记不清了。他通过河北宽城宏宇热力有限公司打到我找的公司账户上,我先后找了三个公司账户,分别是同煤河曲公司、同煤五寨分公司、中山能源五寨分公司,总共打过有一千多万,具体给哪个公司打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具体打过几次钱也记不清了。赵&辉打过来的钱大部分都给他买煤花了,具体买煤花了多少钱我忘记了。煤是从五寨韩家楼煤矿王&小手中买的,当时价钱是他们商量好的,只是经了一下我的手。我是通过转账给王&小煤款的,卡号忘记了、打了多少钱也忘记了。剩下的钱就是赵&辉有急用时我给他打了点钱,但打了多少我忘记了。还有就是我给他开增值税票花了有几十万元。我给赵&辉钱时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转账,给现金时他也没给我打收条。今年正月我在太原中医研究所带孩子看病时,赵&辉和我碰面大概顶对了一下他给我打过来的钱,除了给他买煤、开票等花销,我大概还欠他200万元左右。我欠他的这200万元中,其中有100万我跟他说过是我借他的,还有100万是我和其他人做生意挪用了。我在同煤五寨分公司提取现金时,按道理应经赵&辉同意,需要有委托书等,但是我和五寨公司法人也很熟,他也知道我和赵&辉的关系,他不问我要手续,所以我提款时也不需要什么手续,我让五寨分公司把钱转到什么地方他们就把钱转到什么地方了。
赵&辉大概给我打了1000多万,准确数字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去年赵&辉第一次给我打款是打了20万元定金,还有一次是给我打了390万元,是通过同煤五寨分公司给我打过来的;还有一次是给我打过来140万元,是通过山西中山五寨分公司打给我的。赵&辉给我打的第一笔20万元,当时是赵&辉通过五寨巨奥公司发煤,五寨巨奥公司替他报车皮计划,我拿这20万元给他交了运费,交给了五寨巨奥公司。还有一次是给我打了390万元,是通过同煤五寨分公司给我打过来的,我分两、三次从五寨分公司全部转到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我又让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全部转到我个人卡上,之后赵&辉从王&小那儿买煤时,我又分几次转给了王&小,其中有40万是赵&辉装车时我替他付了汽车运费。还有一次是给我打过140万元,是通过中山煤销五寨分公司打给我的。这是我问赵&辉借的,现在没还,其他的我记不清了。我问赵&辉借钱时没有借条,是我和赵&辉到河曲签合同时,我跟他说我有个买卖想问他借100多万,说是完了给他出个利息,他也同意。后来过了几天他就给我打过140万元来,我用这个钱给江苏那边的人买煤花了。我自己没有挪用过赵&辉给我打的钱,我给王&小打的钱数忘记了,给赵&辉退的钱数也忘记了。
2011年我给江苏、内蒙古等地还有赵&辉发煤时用过同煤五寨分公司的账户。当时我和该公司徐&华口头约定,我用他的账户转款,每吨给他1、2元的管理费。我从没有从徐&华的煤台上发过煤,和他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现在他的账户上估计还有我5、60万元,准确数字记不清了。每次都是我需要给什么地方打款然后告诉他,他就给我转过去了,我和徐&华一直没有结算过,所以准确的数字记不清了。
日,赵&辉给我打过来390万元,我于当天将200万元转入山东广饶东方煤炭有限公司,这200万元是我给赵&辉买煤时转了一下帐、倒票,因为都是公用账户不能直接打到个人卡上买煤,所以先转到山东广饶东方煤炭公司,然后该公司再把钱转到我个人卡上,我又将钱转给了王&小。日,我给齐建华转款的20万元,是我从齐建华那儿买煤用了。10月25日,我给张喜财转款45万元,是我给山东张&胜买煤时打给张喜财的。我欠赵&辉200多万元是借他的,他同意,我还给他出过运费10万元。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赵&辉打款之前,我带他的人去阳面煤矿看过煤,我只是答应帮他联系。我带他的人去阳面煤矿看过煤以后,他们嫌阳面煤矿的车多装不上车,后来不买了。我还带赵&辉去五寨三岔煤台上看过煤,我跟他说这是&润虎&的,后来赵&辉嫌价钱高就没买。我一直都没有给赵&辉买过煤,后来是他自己联系好五寨常兴煤场买煤以后,他给我打的款让我给他转款买煤,我只是答应帮他转款买煤和帮他买票(增值税票和出境票)。具体就是赵&辉从河北宽城宏宇热力公司给我打款,我在五寨找的&润虎&的同煤五寨分公司收款,我从五寨分公司收到赵&辉汇款以后把款转到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榆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再把款转给我个人卡上,我再将款转给赵&辉提供的常兴煤矿会计王&小的账号上。之后每次买煤都是这样子,只是后来不用&润虎&的账号了,改用中山煤销五寨分公司了。我通过中山五寨分公司把钱转到府谷鑫荣商贸公司,也是倒现金,鑫荣商贸再将款转到我个人账户,我再转给王&小。
第三组证据,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证据
赵&辉谅解书,其希望法院对刘宽厚从轻处理。
综合以上证据,第一组证据证实本起事实的受理及立案情况。第二组证据中,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以帮助被害人联系买煤炭为由,虚构自己有煤炭放在煤台上并带人现场观看以及取煤样化验等为手段,骗取被害人购买煤炭款990万元,在得到该款项后利用多个公司连续转款最终将钱转至自己的账户用于个人用途。在被害人催要后,被告人采取退部分款项或拖延等手段将钱款占为己用,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明显,且共退还被害人660万元,造成被害人330万元之损失。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辩解,经查明,被告人以买煤或者买税票之理由并不影响其在获取被害人财产后,并未用于该项行为而是通过多个公司转账最终将钱款转到自己个人账户,因此,被告人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能够由其客观行为证实,故被告人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明,本案由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书证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在得到被害人钱财后未实施承诺用途而用于其个人还款之客观行为,证据充分,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宽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苏&荣承兑汇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导致被害人454万元无法追回,骗取被害人赵&辉煤款,导致被害人330万元无法追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宽厚被抓获后,其父代为退还被害人苏&荣12万元,被害人苏&荣、赵&辉向本院提供了各自对被告人谅解书,希望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宽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张利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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