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土地有70年的租用期,如果国家占地,我可以不划杭钢搬迁后的土地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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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解释越糊涂:70年后我们购买的房产会因土地使用权而被政府无偿收回吗?
土地期满无偿收回系全国规定 并非针对住宅地  宋南飞 马祚波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相关规定是全国规定而不是上海地方法规  ■“无偿收回”的是“期满未申请续期”地,住宅用地不用申请“自动”续期  ■但“自动续期”后要不要再交一次钱,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约未明确  ■法律疏漏让住宅“70年难题”仍悬着,南京最早2040年遇到&  1月14日,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 》一文,文章称,记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中发现,在土地“预申请须知”中,出现了出让期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而且收回的范畴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文中记者强调,“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中均属首次”。  文章援引房产分析师的话说:“这个规定很刺激,以后都这样,谁还敢买房?谁敢投资地产?”  其实不光是房产“业内人士”感到“刺激”,众多买房人更是害怕:按这样的理解,我们买的房子,在70年土地使用期限满了以后,连土地带房子不就会被无偿收回了吗?那我们买房子的钱到底是买了房子,还是付的租金?  第二天,各大网站和媒体纷纷以“上海首次规定土地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为题目进行转载,这个话题持续发酵,引发众多媒体纷纷抨击“践踏私权”、“挑战物权法”、“消灭安全感”、“与民争利”……  但是,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应该属于一起新闻“乌龙”,这并非上海的“地方新规”,而是国家普遍施行的。规定的实质也非“70年一满就收回”这么简单一刀切。但是这则“乌龙新闻”的出台,却真实地反映了民众对“70年大限”的“恒产”焦虑和相关法律的模糊。  本报记者 宋南飞&  真相追寻  新闻发酵&  官方《通知》越解释越糊涂  1月17日,也就是这条消息见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官网上挂出一份《“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对此作出解释。解释中以特别以黑体字标明,所谓“出让期满无偿收回”,是针对“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不过,这一通知还是照搬了合同文本文字,缺乏通俗解释。而媒体又在其中拎出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不批准续期申请”的文意,发出“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没法界定,我们的房子还是不安全”的解读。因为上海国土部门解释得很不“给力”,不但未释疑反而加重怀疑,一时间各地媒体纷纷出来安抚民心,“我省不会出台类似办法”、“××地国土部门表示不会跟进”的报道鱼贯而出。&  第一质疑  难道所有开发商都在欺瞒?  本报记者看到这个报道,首先感到奇怪:因为如果存在这一“70年满后房子收回”规定的话,那么现在开发商卖房子就变成了“借鸡生蛋”,把租来的东西直接卖给你,这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最起码,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售房合同上,应该有这个“70年后收回”的条款提醒,否则就是无效合同。而遍查上海各地购房格式合同,都未见此条款。难道所有的开发商都涉嫌欺瞒诈骗?&  再度质疑  上海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上海作为一个开发前沿城市,难道会带头作出这种看似是向上世纪“倒退”的规定?记者又查看了上海市国土部门的说明。上面提到,这一规定的依据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三条相关“土地出让限期届满”的条款。那这三个条款是否是上海市的“地方条款”呢?记者随即又查阅了包括南京、北京、广州等多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发现都有这三个条款,文字叙述一字不差。这就说明,这个所谓“挑战物权法”的规定,并非是上海一地独有。&  原来如此  不是“沪版新规”,是国土部规定  最终,记者找到了这三个条款的来源:国土资源部。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中第五章为“期限届满”,其中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和上海版《出让合同》的第二十七到第二十九条完全吻合。也就是说,根据国家规定,从2008年开始,所有地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都必须有这三个条款(本报在右上角原文列出这三个条款供参考)。  所以,所谓上海“首次”提出,是一条“乌龙”新闻。确切地说,应该是上海“首次”把这些条款写到了“预申请须知”中,结果引起了媒体的注意。&  法律释疑  国土部08版土地出让 合同范本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暂时定心  这个规定不针对“住宅用地”  看这三个条款,通俗解释应该是这样的:1、非住宅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住宅用地既然“自动续期”就没有“申请批准”的问题。如果续期申请无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则政府必须批准续期,但批准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未获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如果有约在先不补偿的则无偿收回。  可见,“无偿收回”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事先约定不补偿。而在同一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中,有表述很清楚的“土地转让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条款。&  忧心再起  “自动续期”后仍有三大隐忧  可以看出,“土地期满无偿收回”报道的来源就在这里。而这个表述因为过滤了众多的先决条件(如没有申请续期,不适用住宅用地等),所以引发了全面的担忧。事实上,第一财经日报的原始报道中,就已经提出了“不含住宅用地”的意思,在许多转载中该说法被有意无意忽视了。  不过,在澄清了上海的“冤枉”后,却容易引起更大的焦虑:原来全国都是这样办的!而且这三个条款中,关于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怎么办,至少有三个关键疑问没有解释清楚:&&&&& 一是“自动续期”后,是否还要再付一次土地出让金?&&&&& 二是“自动续期”是否会受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影响而不成功?&&&&& 三是,“转让期限未到不得收回”的条款中,也附带了一条尾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土地和建筑,但要给予市价补偿。&  显然,这些没有解释清楚的三个关键疑问,正是法律衔接的漏洞所在,却也恰恰是所有老百姓和购房人最关心的地方。&  法律回溯  确实不是“挑战物权法”  就这三大疑问,本报记者询问了众多相关部门和专家,得到的答复都是“很复杂,目前还说不清楚”。甚至有人私下对记者表示,这个问题“超出了我们现在的智慧,还是几十年后后人来解决。”  不过记者查阅到,2008年这个新版合同出台后,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参与合同制定的几位官员和专家就曾发表过《以规矩成就方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解》的文章,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解释。 按照这篇权威文章的解释,出台这个新版合同,本来目的就是去适应《物权法》的。  根据该文章的法律回溯,最初关于“届满收回”的法规,是1990年实施的国务院55号令第40条规定:“(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出让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让方无偿取得”,由于当时商品房制度还没实施,房子都是公家的,所以这个规定简单规定“全收回”。  而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建立,经过历次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消了55号令“连房带地全收回”规定,做出了“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的规定。但这一规定没有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而且对“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如何补偿,没有任何提及。  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所以,这相关届满后土地如何续期的“三条款”,恰恰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作出的,虽然说确实还留了漏洞,但说它“挑战物权法”,并非事实。&  法律漏洞明显“70年难题”仍未解  这条有些“乌龙”的新闻能够持续发酵,除了被媒体解读为“继续调控楼市,衔接房产税出台”的政策意义外,更重要的是触到了老百姓心头的痛处:辛辛苦苦攒了多年的钱买来的房子,真的不能是自己的永久财产,只能住70年就要无偿上交?正如南京市长季建业前几天接受本报专访时所说,“无恒产则无恒心”,“无偿收回”四个字,是对“恒心”的打击。  现在虽然可以基本确认,所谓“期满后无偿收回”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住宅用地”,但是,“自动续期”的条款后面,却没有提及是否要和“政府批准续期”一样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这是个很可能到时候被“灵活操作”的法律漏洞。同时,《物权法》面临的老问题还是没解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个没有明确界定的概念,还是时刻悬在头上,让“自动续期”看起来似乎并非“无条件”,也让无论期限届满与否的房子,都没法彻底避免“被征收”的阴影。  难道,这个难题真的如业内所说,要“留给后人”来解决? 宋南飞  &  延伸  青岛已现到期难题 南京最快2040年面对  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很多人调侃说,“孙子的事情”。真的吗?  2009年,《新华每日电讯》就报道说,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因为1989年“创新尝试”设定了2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现在到期了,怎么办?还没有后续说法。  在南京,一些2000年开发的酒店式公寓,主要分布在新街口、鼓楼等地,因为属于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是40年,却在30年后就要遇到这个问题了。国土部门说:“这个问题应该由《物权法》来解释,国土部门只是执行机构,我们说了不算,也不够权威。”  另外,在“招拍挂”以前的“划拨”土地建筑的老小区,因为没有挂牌出让,所以土地证上没有写期限。虽然没有“到期收回”之忧,但也不在“不得收回”的保护范围里。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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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权所有权分离背后:70年后续取房产或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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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了多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终于在3月1日正式实施,让近期低调的国内房地产市场无法继续保持冷静。3月1日上午9时42分,随着江苏省徐州市居民邢卫锋在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服务大厅接过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颁发的全国第一本不动产产权证书,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正式实施。
柏可林摄 酝酿了多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终于在3月1日正式实施,让近期低调的国内房地产市场无法继续保持冷静。 &房价会降么?接下来就是要征收房产税,这税我们该怎么交?&在上海工作的陈锋在接受《国际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了一连串疑问,因为他刚刚听说远在湖北的老家,很多人选择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出售房产。显然,陈锋关心的问题,也正是大部分买房者所关注的。 复旦大学地产运营研究所所长蔡为民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直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最根本目的是让中央了解地方的房地产情况,让混乱的房地产市场逐步清晰明朗。对于房价方面会有长期性影响。 中投顾问房地产研究员韩长吉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不动产登记的执行后,短期内对楼市无太大影响,不会造成房价的普跌、抛售的剧增。 &市场主要还是以供求关系为主。但长期看,会影响楼市走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反腐,有利于不动产税的出台和实施。&韩长吉说。 在金银岛副兼首席分析师杨向宏看来,不动产登记是中央对地方的房地产情况掌控,有利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对去库存化的实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要想去库存化,就必须掌握国内房地产市场最真实的情况,不然就无法有效落实。至于房地产税的问题,国家会根据市场情况在5年内全面实施。&杨向宏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 多年后终成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酝酿了很多年,终于在新年后得到落实。 3月1日上午9时42分,随着江苏省徐州市居民邢卫锋在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服务大厅接过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颁发的全国第一本不动产产权证书,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正式实施。  除了江苏徐州,四川泸州也在同一天启动颁证工作,泸州市居民申庆领到了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第一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江西赣州崇义县则发出第一本林权类不动产证书。 对此,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表示,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实在在落地。 据悉,国土资源部今年选择了江苏徐州市新城区和睢宁县、山东市、四川泸州市泸县、重庆长寿区、黑龙江牡丹江市林口县、江西赣州市崇义县、广西南宁市等15个地方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的联系点,指导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设工作。 目前,这些联系点正在进一步加快业务流程再造、登记系统对接、统一窗口设置等必要的技术准备,部分联系点从3月1日起,依据《条例》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并颁发新版证书。 姜大明表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最主要的作用是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蔡为民也认为,从接受整合不动产登记,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更是对如今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的积极政策。&之前的房地产市场过度混乱,这样显然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可否认,不动产统一登记需求十分迫切。王广华就对外公开表示,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 &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王广华指出,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那么,如何准确地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冷宏志告诉媒体,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4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的证;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记者从一位国土资源部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人员那儿了解到,之前由于证书种类繁多,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不便,还增加了工作人员的时间成本。 &如果统一登记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我们也会轻松不少。&该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因为登记刚刚开始实施,有些地方还没有完全落实,旧的房产证依旧有效。 为房产税铺路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后,有关房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更是接连不断。那么,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房产税是否会接连出台? 对此,蔡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产税征收之间并不是承接的关系。&其实上海、重庆等地已经开始征收房地产税了,只是这不是完整版的房地产税。但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不断健全,完整版的房地产税迟早会出现。&蔡为民说。 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外界观点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发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对媒体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为此,杨向宏对记者预计,随着一线城市楼市需求量大,土地有限,房产税的全面征收确实势在必行,&三四线城市则因为楼市库存数量巨大,并且购房需求较低,逐步减弱对土地财政依赖的政府需要征收房地产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杨向宏表示,五年之间,国家会开始全面征收房地产税。 当然,征收房地产税并不是那么的简单容易。记者了解道,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有业内观点指出,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准确地说,房地产税的征收是中国房地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出现的。至于如何收,怎么收,要根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国家也会进行仔细研究分析后再决定。&蔡为民认为。 抛售潮难出现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有观点指出,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前,我老家湖北那里有人卖房,我父亲就问我,那么多套房子一起卖,房价会不会因此下降呢?&在上海做房地产中介的陈锋和记者聊天的时候提出了该问题。 不过,广州一家房地产商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透露,不动产登记取代原来的房产证制度落实之后,当地的一手楼市成交没有大的影响,市场也无明显的反应。 &基本没有出现抛售潮,房价没有回落的现象,那不过是市场上的流言。&该房地产商对记者直言。 蔡为民分析认为,房地产统一登记最主要的目的是统一国内房地产市场,而非去调节市场。而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已经被提及很多年,人们在心理上已经做了一定的准备,所以现在出现所谓的抛售潮,基本是概率很低的事件。 那么,不动产统一登记会减少一些人的投资行为吗? 在蔡为民眼里,房地产税等政策一直都是房地产商们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这几年,楼市的走向明显让房地产投资商不再集中于住宅建造,要么选择淡化房地产主业,要么去进行跨界投资。 &而且百姓是否要买房,主要取决于自己的需求。刚性需求是不会变的,但是如果说因为房地产税或者不动产统一登记而让人积极买房或者卖房,这是不准确的观点。&蔡为民指出。 杨向宏则对记者表示,在相比于一手市场,房地产税等政策对二手楼市的心理影响似乎更大。&一线城市因为土地面积有限,加上房地产政策,新房建造量会不断减少。且一手房多建造在远离市中心的地方。而因为多建在市中心,在未来会更加受到购买者的青睐。&杨向宏说。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在去库存的过程中,由于房产税的不断推进,国内的房价会进入一个比较奇妙的阶段。&蔡为民告诉记者,&一线城市会出现利好,因为&美女不愁嫁&,一线城市的房屋需求本来就很强烈。而房地产税也让房屋成本不断上升,所以会出现房价上升却依旧有人因为刚需购买的情况。至于三四线城市,在房屋需求量有限的情况下,房地产税的征收会降低当地人的购买热情,这样一来,房价必然下跌。& 在蔡为民看来,房价的上升或者下降由供求关系决定。供不应求房价上涨,供过于求房价下降。去年以来,各地房地产市场分化严重,各地房价的变化仍然取决于各地的供求关系。 杨向宏则认为,未来的房地产市场会出现一个情况,那就是房子很多,需求却很有限。&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当那些老人离开之后,房产被子女儿孙继承,如今中国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那么这些独生子女可能会继承很多套房产,对于他们来说,就不会有购房的刚性需求,那么房价会如何走向就很明确了&。 韩长吉也认为,房产税之前在上海等地有试点,但是结果证明,这对楼市走势并无太大影响,税费难以从根本上影响楼市走势。 &房价走向,房屋交易量等问题根本在于房地产市场自身发展的规律。从房地产改革的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利于明确房产所有权,明晰房产数量,为决策、交易提供数据支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行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成熟,而非去左右房价和房产交易量。&韩长吉说。 产权问题何解 除了房产税和房价波动的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产权问题也引人关注。比如说一直以来的小产权房问题。 在蔡为民看来,小产权房并不会因为不动产统一登记而变得合法。法律上来说,小产权房就是违法的存在,所以永远不会被&转正&。&一旦被转正,我们国家的房屋库存量会增加几千万套,这对于现今的房地产市场会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针对小产权房,不动产登记已经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不会登记在册,不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意味着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至于如何解决,估计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不会一刀切拆除,但目前来看,国家不会承认其合法权益。&韩长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按照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该负责人明确指出。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也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也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 &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对外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韩长吉则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房产有70年产权问题与不动产登记并不冲突,&70年后或者未来十几年,国家会有法律出台来明确房子产权,大概率情况是房子还是你的,不过估计要缴税了,根据房屋面积的大小来定&。 &其实在2007年的《物权法》中,已经规定了房屋70年产权到期之后,自动续取。也就是说,国家不会赎回房屋,它自动划分到房主的名义下。如今房屋统一登记之后,这方面更加不会有太多问题,因为个人名下的不动产通过登记已经明确,接下来在产权到期后,是免费获得还是收费获得产权,国家会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决定。预计,70年后,续取房产是需要交费的。&蔡为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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