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作担保,他们之间是股份关系吗?

反担保_百度百科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1]
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反担保时,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这是为什么?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反担保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供大家参考。
1、房产抵押反担保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房产抵押应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土地使用权抵押应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设备抵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依法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抵押设备必须权属清晰,有较高价值,易变现,购进的发票等票据齐全且与设备型号相符。一般设备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设备应经海关批准后抵押给特定的抵押权人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4、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自然人保证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用于反担保的自然人保证限于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应是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主要为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其他与被担保人有密切关系的个人。
5、股权质押反担保
股权质押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以企业的股权依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
6、存单质押反担保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7、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
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存货或仓单依法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
8、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专利权质押是指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专利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应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9、商标权质押反担保
商标权质押反担保是指借款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所有的商标权质押给保证人一种反担保方式。商标权抵押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10、企业保证反担保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被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和为保证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反担保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11、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指出口企业即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出口退税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退税账户中的出口退税款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12、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应收款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应收款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13、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与保证人、银行就特许经营收费帐户签定监管协议并且将账户中的款项质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其质押反担保应获得特许经营权相关主管部门的确认。
14、林权抵押反担保
林权抵押反担保是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可用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林权抵押需到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5、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将其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保证人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保证人担保责任解除后,将以零价格将股权转回被担保人原股东方。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的目的在于进入被担保人的股东会,影响其决策机制,防止被担保人出现侵害保证人权益的行为。
反担保与担保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反担保和再担保
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 《》 《》、、、、、、、、、、、、、、……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百度[引用日期]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条文规定用自己名义为他人办理贷款中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属于担保关系_百度知道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条文规定用自己名义为他人办理贷款中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属于担保关系
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条文规定用自己名义为他人办理贷款中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属于担保关系吗?请专业的回答!
您的回答被采纳后将获得:
系统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难题奖励20(财富值+经验值)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这样的规定!
那么,用“自己名字为他人贷款”与“为他人担保贷款”是一个概念吗?这样说合理吗?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贷款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为讲义气作担保 借款人赖账成被告 - 耒阳市法院网
为讲义气作担保 借款人赖账成被告作者:蒋永生&&发布时间: 08:32:05&&
&&&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哲桥人民法庭对一起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谢某某、被告胡某偿还原告周某某代偿借款本金150000元、代偿借款利息5860元、逾期利息35362.5元,合计元;二、被告谢某某、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周某某代偿借款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一、二项,限被告谢某某、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被告张某对被告谢某某、被告胡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50%清偿责任。&&& 日,被告谢某某找到XX典当行的廖某某,要求向典当行借款15万元,并要原告周某某为其提供担保。被告谢某某和债权人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个月,按月付息,月利率为40‰,同时约定了支付违约金和利息方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在担保人栏签字,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向被告谢某某追讨债务,但被告谢某某一直拒绝还款。债权人遂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在无奈之下于日代被告谢某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借款催收工资合计272000元。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周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谢某某、胡某、张某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借款催讨工资共计2720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令三被告按月息4%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债务损失;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被告谢某某、胡某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原告周某某已经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其要求被告谢某某、胡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虽提出“胡某不是借款人,对借款毫不知情,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等抗辩主张,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胡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廖某某与债务人谢某某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谢某某个人债务,故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胡某负有共同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张某应就主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在其所应承担的份额内负清偿责任,由于共同连带保证人之间未就保证责任约定比例,故张某分担的比例为50%,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曹海萍&&&&
电话:&&传真:3&&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西湖路171号 &&邮编:421800&&
您是第 980752 位访客我是国内商业银行的员工,现在手上有一笔问题贷款需要处置,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现借款人还款出现困难,贷款出现逾期风险。若按照常规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变卖处置的话手续太多、时间太长,所以我想能不能对该笔贷款的债权进行整体转让,但由于某些原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不愿意配合,请问大家我在这种背景下进行债权转让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可以,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谢谢。
谢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不会告诉你为了处置不良我折腾过多少种方法)。首先,从法律上看,债权转让无须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一般情况下,只要向发出通知后,债权转让就生效。其次,实践中,对于金融债权是否可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各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1条
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一般来说,现在监管机构和法院都倾向于认定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有效,但备不住遇到一个特立独行的监管者或者法官呢?第三,对于最高额抵押来说可能存在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应该说,上面两个法律条文之间是存在冲突的,理论上说,当同一效力层级的两部法律发生冲突时,新法(物权法)应优于旧法(担保法),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审查机制的缺失,除非立法机关主动修订或废除旧法,否则旧法仍可能被引用,容易造成风险。第四,监管机构也会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2号)第二条第二款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第三款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除非你们的借款合同中已经预埋了不经同意可以转让的条款,否则转让可能违规。但即使预埋有该条款,在担保方这边还是比较麻烦。第五,抵押登记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2号)第六条第四款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抵押人不肯配合,会造成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变更,则债权受让人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抵押权的风险。综上所述,对于银行从业人员来说,操作不良债权转让事项还是应当慎重,否则分分钟可能因为合规性问题受处罚。补充几句:如果确实需要做债权转让,有几点建议供参考1、提前与本地监管部门充分沟通,掌握监管尺度;2、确定贵行的合同中预埋了类似“无须客户同意”或者“视为同意”的条款;3、与登记部门沟通,争取实现直接变更抵押权人;4、如第3点无法实现,则尽可能通过协助起诉等方式处理。
银行法务,公司律师借款人A与出借人B之间来来往往有许多借还关系,其中有1笔由C担保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借款人A与出借人B之间来来往往有许多借还关系,其中有1笔由C担保,后来A还不清B的借款,但A还款时欠条都没收回,其中包括由C担保的那1张欠条。现在B找C还担保的那1笔,还款时间早巳过了。C要还那1笔款吗?
借款人A与出借人B之间来来往往有许多借还关系,其中有1笔由C担保,后来A还不清B的借款,但A还款时欠条都没收回,其中包括由C担保的那1张欠条。现在B找C还担保的那1笔,还款时间早巳过了。C还要还吗?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5万元,并由担保人做担保,如果借款人同出借人私下约定利率为月息4分,而欺骗担保人说不要利息,当时借据上也确实没有利息写明,事后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一起擅自在原来的借据上补写了月利息4分字样。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出借人要求担保人偿还,请问该借款申请担保还有效吗?另外现在借款人也承认了是事后补写的,并提供一张证明,上面写明了借款申请原来是没有写利息的。 请问下后面提供的那张证明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我老公给人担保借款,2010年4月开始到2011年4月到期没有偿还,价款人被借款人都没找我老公我老公以为前已归还一直也没过问现在借款人不知去向被借款人现在找到我老公要钱,我家现在该负什么
我老公给人担保借款,2010年4月开始到2011年4月到期没有偿还,价款人被借款人都没找我老公我老公以为前已归还一直也没过问现在借款人不知去向被借款人现在找到我老公要钱,我家现在该负什么责任
我老公给人担保借款,2010年4月开始到2011年4月到期没有偿还,价款人被借款人都没找我老公我老公以为前已归还一直也没过问现在借款人不知去向被借款人现在找到我老公要钱,我家现在该负什么责任
我老公给人担保借款,2010年4月开始到2011年4月到期没有偿还,价款人被借款人都没找我老公我老公以为前已归还一直也没过问现在借款人不知去向被借款人现在找到我老公要钱,我家现在该负什么责任
代人担保借款,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我们有一套房,是我的名字,另外老公有保险
我与日通过担保公司与一房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十万元半年期的借款合同,我把十万元钱通过银行直接打到开发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开发商给我出具了借款收据,担保公司出具了担保函,还在公证处做了公证,但是合同到期后,开发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担保公司也无力偿还,我急着用钱,该怎么办?还听说经担保公司担保的法院不予受理是真的吗?请指教!
夫妻俩一方为别人借款担保,借款人逃跑,担保人夫妻双方都有偿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吗?
实现担保责任时,夫妻间财产如何割分,偿还担保债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担保人如何起诉借款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