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和解开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贷款高力货

我朋友贷款买房,要我做担保人……_百度知道
我朋友贷款买房,要我做担保人……
我朋友贷款买房,要我做担保人,我有几个问题:1、在他无力偿还的时候我帮他还清贷款,那么房产归谁所有?如果归他所有那么我是不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拍卖他的房产,或者说通过其他什么途径来拿回我帮他还的钱。2、我不愿意帮他偿还贷款时,银行是拍卖贷款人贷款所购的这套房子呢,还是拍卖我的房子。3、在我做担保人期间,如果我需要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直接向银行贷款,那么我的贷款金额是否会受到限制。具体说说现值金额是怎么算的。4、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有什么区别呢,一般担保人的责任是不是会小一点?一般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贷款金额是不是会比连带担保人贷得多?麻烦您说的通俗一点,如果采纳追加40分。谢谢……
提问者采纳
1 a房子归你朋友所有。
b 除非债务人自愿,否则你要依次经过起诉、判决、申请执行这些程序,并在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法院拍卖他的房产。
c 如果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可以在申请执行时给法院提供线索, 以最终实现你的债权。2 分两种情况:在贷款时,如果贷款人自己的房子也抵押给了银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要先拍卖他自己的房产;如果只有你作为保证人一种担保方式,那么你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只是作为保证人,而不是用你的房子替他抵押,银行就不会直接拍卖你的房子。3 对你贷款没有影响。4 一般保证比连带保证责任重。 在一般保证中,只有经过诉讼或仲裁证明债务人确实无能力偿还时,你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保证中,无论债务人有无能力偿还,只有他不想还,你就得替他还。至于哪个贷款多,这个没有硬性规定。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实在抱歉,很想给大家都给分。可是最佳答案只能选择一个。再次感谢大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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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5条回答
1,房产是你朋友的,不过抵押给了银行
若你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他追偿
无法偿还时可执行其房产
但若他尚有其他债务未清偿,该房产拍卖的价款也可能为众多债权人按份额分配2,先回第4,
一般保证人是被担保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由你承担担保责任,即你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则不分先后,债务到期未为清偿时,债权人可向担保人、债务人要求清偿。
不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你承担保证责任后,都可向债务人即你朋友追偿。3,第2问:银行是否执行你的财产 尚需看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但一般来讲,货款时,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应会先以之清偿吧4,第3问:你向银行货款的额度,应以你可以抵押或担保的财产为限吧(这个我不大清楚)
我来给你回答··
我自己是信用社的客户经理
第一我提出一个问题····你朋友已经用了房屋抵押··正常来说是不要担保人的!!!
问题1···你得明白·金融机构主要是不亏损·就可以·他是贷款人·如果还不起是拍卖他的房屋··你帮他还了款·房子是不是你的··这个不是我们这边处理的。。
问题2···不会拍卖你的房子··无论你帮不帮他还款··只会收到法院的起诉书··没有权利拍卖你的房子··
问题3···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先要吧住房公积金交满1年以上才可以··我们这里是必须结婚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更低的··没有金额限制·计算方法是··每户可贷款金额=家庭月收入×还款比例×12×贷款期限(年)
还有··房子的ji价值问题··我们这里经济开发区的房·和普通的住房·等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请选择作为一般担保人,一般担保人有连带担保人所不具有的一项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意思就是如果债权人(就是你朋友欠他钱的那人)没有先向法院申请以债务人(就是你朋友)的财产偿还债务,作为担保人(就是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先由债务人财产偿还债务。至于你朋友没有钱还款时候,如果是一般担保人,是要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之后才轮到你的;如果是连带担保人的话就是抓住谁算谁,但是如果先让你偿还的话你是有权利向你朋友追偿的(通过各种合法形式:比如拍卖他的物品什么的)建议你在作为担保人的时候,和你朋友商量好,并且在合同中写清楚担保的额度,就是说你要说明你在多少钱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这样比较好,不会因为还别人的钱让自己变成穷光蛋,也不至于驳了朋友面子。
房产归你的朋友,然后你再向你的朋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来判你的朋友归还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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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银行贷款人应如何和担保人签订协议_百度知道
银行贷款人应如何和担保人签订协议
在银行贷款时,银行一般都要求有担保人,银行的合同里会有担保的条款需要担保人签名。贷款人和担保人签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是未经银行同意,免除或者减轻担保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变更担保合同需要银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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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规的担保合同还要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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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查看: 16475|回复: 24
当贷款担保人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合理吗???
TA的每日心情慵懒 22:51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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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朋友的丈夫年初的时候意外去世,前段时间朋友接到法院传票,说是丈夫生前为朋友担保贷款了10W块钱,贷款人到期未能还款,现在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担保人偿还,担保人不在了,那么我朋友作为配偶继承了遗产就要替代偿还(朋友的丈夫名下有套商品房),现在我的朋友每天的心慌慌的,担心商品房要被拍卖来还债,孩子还小,要是没了房子两人怎么办??贷款的时候银行都会要求配偶一起同意,为什么担保的不用,我朋友根本不知情,现在却要我朋友来还债。谁熟悉这方面的事情,帮帮忙说看看我朋友是不是一定要还这笔钱??
该用户从未签到
该用户从未签到
该用户从未签到
该用户从未签到
看来要请律师了,平南网帮不了手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按正常手续来办理配偶也一样要签字的!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21:56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 && & 根据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17:15签到天数: 10 天[LV.3]偶尔看看II
可以拍卖的。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21:56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不知道担保人是拿什么去作担保的?没有房产证,没有资金实力,怎样担保啊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21:56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 &担保人可以说是第二还款人。一般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银行会要担保人的收入证明,一般会同时要求夫妻双方的资料。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不能还款,或长期不还款,银行会起诉,一般担保人会被连带起诉,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的话,担保人则有还款义务。
TA的每日心情开心 21:56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不一定需要配偶去签字的,但是,有了问题,配偶的银行账户也会被冻结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在担保人己逝后贷款人更要还贷,以免对不住逝者,如无心还贷代表贷款人太无良,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银行应对贷款人起诉,后之如议。
TA的每日心情慵懒 22:51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吴方吾发 发表于
看来要请律师了,平南网帮不了手的
说是这样说,但是跟阿爷单位打官司,会有多少胜算??
TA的每日心情慵懒 22:51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小钊人 发表于
不一定需要配偶去签字的,但是,有了问题,配偶的银行账户也会被冻结的
如果不需要配偶签字,像我朋友这样的情况,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其妙就欠了一大笔钱,对我朋友是不是太不公平了,换了谁碰到这种事情都会觉得委屈吧?
TA的每日心情慵懒 22:51签到天数: 1 天[LV.1]初来乍到
百多乐—正歌 发表于
在担保人己逝后贷款人更要还贷,以免对不住逝者,如无心还贷代表贷款人太无良,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银行应对 ...
嗯,希望贷款人还有点良心,不然现在物价这么高,朋友一个人要供养孩子,压力很大的,要是被冻结房子,真不知道她们要怎么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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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借款担保纠纷的78个重要司法观点二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了担保不免保证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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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应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实际出借方为甲公司、借款方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国家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的关系本案主要涉及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一审的起诉侵权或反诉侵权确定了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在上诉审理阶段主张了权利,并没有在一审的起诉请求或反请求中提出,实际上就是在二审中增加了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告知当亨人另行起诉。
合同内容可对以前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补充、完善和评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海南华山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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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黄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江城支行、武汉黄鹤大洲商城有限公司、武汉华中商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我国各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各分支机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分支机构作为出借方形成的债权应为其所属的商业银行所享有。按照商业银行管理制度,上级行有权行使下级行的有关职能,属法人的内部只能分工,不违反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并未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事实,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法律效力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故是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当事人诉请的内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即可在执行中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强制执行。
三、原审法院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上诉人并未主张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且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关于“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此案件不再作发回重审的处理。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并非专属管辖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航空公司、武汉华策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本院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中国民生银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可以由北京法院管辖。尽管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关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由于本案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
我国政府利用外国政府等贷款为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免除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我国法律规定政府机关不得为一般民事行为提供担保,但本案我国政府利用外国政府等贷款为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地方政府则应提供担保。中国银行作为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的转贷行,负责发放并收回贷款的职责。
二、本案争执的焦点,不是中国银行债权承继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在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合理期限内申报了债权,从而是否丧失了对担保债权的胜诉权;而是我国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等贷款转贷给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在没有偿还外国政府等的贷款之前,是否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
三、因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等贷款属于政府外债,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最终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在此类贷款偿还责任落实前,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暂不受理使用贷款企业的破产申请。灵物水泥厂没有还清本案西班牙政府混合贷款,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破产案件。即使受理了,破产案件程序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也申报了债权。作为本案外国政府贷款担保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不能因破产而免除担保责任。
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
唐山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河北滦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授信额度使用期限是授信银行向客户授予办理相关授信业务的期限,而不是授信业务项下债务履行的期限即承兑汇票的兑付期限,承兑汇票的到期日超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并不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最高额保证人以承兑汇票的期限超过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由提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额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之外对担保事项另有合法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额保证人以最终的担保额超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债权人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支行与新疆大湾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频钢管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新旧贷款提供担保,在债权人存在部分放弃质押担保的情形下,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对其他不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担保债务,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质权人应当对因质押物价值的减少所形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华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盛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在条文表述不周延,当事人对合同解释不一的情况下,如何解释该条款的签约本意,是严格依照字面表述和前后函件的相互表述,还是扩大解释。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矛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应依据上述合同解释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合同作出解释。
二、银行等专业的金融机构,明知处于回购状态的国债质押帐户存在着潜在风险,仍接受带有瑕疵,权利不完整的质押物,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0条关于“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它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因质押物价值的减少所形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独立担保条款效力的认定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振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合同是否生效与合同是否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合同生效与合同不生效相对应,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相对应。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合同生效不等于合同有效,合同无效不等于合同不生效。本案诉争股权质押合同在未被一审法院认定无效之前,已经符合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3款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二、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之规定,上述条款明显属于独立担保条款。本院的审判实务已明确表明: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使用该制度可能产生欺诈和滥用权力的弊端,尤其是为了避免严重影响或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国内市场交易中运用。
但应当看到,本院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交易市场中的运用之目的,在于维护担保法第5条第1款所规定的我国担保制度的从属性规则,因此,不能在否定担保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否定了担保的从属性。
以国债为质押标的物时各方权利及义务的认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好走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开封汽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海口建来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虽然在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郑州分行未要求经销公司提供规定的资料,未尽审查义务,但并不构成“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基础贸易合同和《银行承兑协议》均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本案质押开始前国债账户的状态为:账户内国债已经大部分处于回购状态而尚未购回,且账户内没有足额的购回国债资金。作为质权人的郑州分行,应当核实质押国债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可支配性,以确保质押物对质权实现的担保,减少自身开出票据的风险。郑州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质押物处于回购状态,质押物的价值可能出现极大波动,质押方式存在巨大风险,但是仍然愿意接受该种质押方式,且未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担保,其应当对质押物的价值减少带来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郑州分行独家享有的仅仅是提款权等三项权利,海口建来仍然有权进行上述三项之外的国债交易活动。续回购操作不是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原因,无论营业部允许海口建来进行续回购操作是否违反承诺签证,都没有因此造成资金损失。质押账户内国债市值和资金余额减少的根本原因,是在质押开始前账户内国债已经处于回购状态。而账户实际控制人郑州分行与海口建来在续回购到期日,未能注入资金购回到期的国债,也没有继续申报续回购,构成了对潜在交易对手的违约,被交易所强行清算,此项交易与营业部无关。因此,营业部允许海口建来进行续回购操作的行为与质押账户内国债被强行清算的结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四、营业部应当保证监控出质人或质权人的国债交易过程,如果其操作可能导致国债账户市值与资金账户余额之和在质押期间低于某数额,则营业部应当停止其交易行为,亦即营业部此项义务应理解为监控义务而非保证义务。
五、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营业部未实施该违法行为,并无过错。在整个质押过程中,本案各方均无任何可以导致国债账户市值和资金余额之和降低和减损的交易行为发生,因此,营业部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质押人出具质押担保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以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双方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设定的质押物为3000万元,该3000万元就存在广发银行,广发银行已经实际控制了上述帐户的资金,即已完成质物的移交,不存在再次交付的问题。
民生证券出具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存款质押,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授权书,授权李永刚签订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并在上述合同上签盖法人印章,这些事实足以认定为民生证券法人行为,而非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质押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民生证券作为质押人向广发银行出具了质押担保,得到广发银行信任并成就合同目的后,即反言以自己的行为违法导致合同无效为由以达到免除担保责任的目的。此行为有悖诚信原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支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山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进口方借助银行信用(即保证到期对外付款),以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为信用证)的方式,使进出口贸易得以顺利进行。这不仅确保了交易安全,且减少资金占用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为了降低开证融资风险,开证行通常要求进口方提供担保(本案系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在进口方取得货物后,如其未按期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则开证行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汽贸易总公司与吉林省汽车工业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一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故应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河北源泰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泉支行、河北金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沙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管理机关,其制定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第21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第2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企业法人据此提出拒绝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相应复利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主编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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