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工人能成为200万贷款的贷款担保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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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响商初字第0052号原告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军民北路、黄海路东侧N1幢101室、102室。法定代表人李惠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严,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78332,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响水县双园路富士巷1-2号。委托代理人卞恒广,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40211,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响水县计生委西侧。委托代理人王东明,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72418,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响水县响水镇滨江西路37号。被告顾秀平,女,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25086,汉族,工人,住响水县农民创业园盐城市嘉亿纺织有限公司院内。被告刘贵富(曾用名刘桂付),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00635,汉族,工人,住响水县农民创业园盐城市嘉亿纺织有限公司院内。被告王雄,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00611,汉族,公务员,住响水县开发区灌江居委会一组251-35号。被告吴春华,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017,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响水镇双园中路125号。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雪中,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通公司)与被告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万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惠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严、卞恒广,被告吴春华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雪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万汇通公司解除与张严的代理合同并委托王东明为其代理人,原告万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惠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明,被告刘贵富、吴春华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雪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汇通公司诉称,盐城创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响水农商行)申请贷款200万元(预交保证金40万元),贷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以贷款做据日期为准),由我公司提供担保。四名被告为创亿公司借款向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范围贷款本息及因此发生的罚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保证期限为贷款到期日起二年。因创亿公司在贷款到期之日未能归还贷款,响水农商行于日在我公司的保证金专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元。现要求判令四名被告连带偿还代偿款本金160万元,利息42706.51元(自日起至日止);承担160万元自日起至还清本金为止的利息和逾期罚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万汇通公司起诉的证据有:1、日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响农商银号),用以证明创亿公司向响水农商行借款200万元;2、日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响农商银高保字号),用以证明万汇通公司为创亿公司借款向响水农商行担保的事实;3、担保书4份,用以证明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向万汇通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响水农商行结算业务申请表、现金缴款单、收贷收息凭证、通用凭证,用以证明万汇通公司为创亿公司代偿元;5、响水农商行催收通知书,用以证明万汇通公司收到响水农商行催缴通知书以后代偿本息;6、创亿公司账户明细,用以证明响水农商行已将200万贷款发放到创亿公司账户。被告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共同答辩称:1、担保属实,但是保证方式由连带担保变更为一般担保,被告享有先诉抗辩权;2、主合同履行期已经变更,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3、200万借款未履行,担保事实不存在。万汇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四名被告答辩,但未提供证据。在质证过程中,四名被告对原告证据1、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原告诉称主债务期限是日至日,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因此证据和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证明目的有异议。担保书上明确如果创亿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被告自愿负责偿还,根据担保法规定该情形属于一般担保。一般担保必须先对主债务人进行诉讼;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现金缴款单载明是万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惠师交款到万汇通公司账户,不能证明万汇通公司代创亿公司偿还贷款,该证据要证明的事实不存在。万汇通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代创亿公司偿还了农商行到期贷款本息。即使偿还事实存在,被告也不应该承担责任;证据5、6超过举证期限提供,对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理由同证据1、2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万汇通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对原告证据1、2、3、4、5、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四名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关联性或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原告证据5、6是原告万汇通公司针对第一次开庭时四名被告的答辩意见补充的证据,故对四名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院认定的证据和各方当事人对事实无异议部分,可以确认下列事实:日,被告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分别向原告万汇通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载明:创亿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响水农商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日起至日止(以贷款实际做据日期为准),拟请贵公司(万汇通公司)提供担保。我愿为创亿公司的上述贷款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创亿公司不按期归还上述贷款本息,本人自愿负责偿还,直至该贷款本息以及因此发生的一切罚息、违约金、诉讼、执行等全部费用偿还完毕为止,并承担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保证期间自该贷款确定的到期之日起二年。日,创亿公司(借款人)与响水农商行(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响农商银号),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200万元,借款人使用循环借款额度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日止,在该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年利率为8.532%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内不调整。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年利率8.532%加收50%。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按季结息的方式,贷款期内按照年利率8.532%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属于担保人万汇通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响农商银高保字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担保;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等情形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的措施等内容。同日,创亿公司(债务人)、万汇通公司(保证人)、响水农商行(债权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响农商银高保字号),约定:为了确保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响农商银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自日起至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主债务的最高余额提供最高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主债务的最高余额限定为2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依据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内容。万汇通公司收取创亿公司保证金40万元。同日,响水农商行向创亿公司账户打款200万元。日,响水农商行以创亿公司季度欠息、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且无经营活动为由,向万汇通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万汇通公司在2013年底前归还借款。万汇通公司于日代创亿公司向响水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合计元。代偿款元扣除创亿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40万元,剩下的元创亿公司及四名被告至今未向万汇通公司还款。本院认为,创亿公司与响水农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响水农商行与原告万汇通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向原告万汇通公司出具的担保书等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四名被告为创亿公司向响水农商行申请200万元贷款一事出具担保书,向贷款担保人原告万汇通公司提供反担保,四名被告与原告万汇通公司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担保书明确约定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四名被告以担保书载明“如果该公司不按期归还上述贷款本息,本人自愿负责偿还”的内容主张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本院认为,上述内容不能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四名被告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名被告辩称借款合同履行期变更,保证责任免除。本院认为,四名被告向万汇通公司出具担保书时借款合同尚未签订,担保书中载明贷款期限的同时明确了贷款期限“以贷款实际作据日期为准”。故担保书中的贷款期限与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确定的贷款期限并无冲突,具有关联性,对四名被告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创亿公司向响水农商行借款200万借款是否履行,本院认为,原告万汇通公司提供的创亿公司账户信息及响水农商行收贷、收息凭证等可以证明200万元借款响水农商行已经向创亿公司支付,对四名被告提出的200万元借款未履行、担保事实不存在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万汇通公司、四名被告参与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由于创亿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利息,构成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件,响水农商行以此为由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于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创亿公司未能及时向响水农商行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万汇通公司代创亿公司向响水农商行偿还了借款本息,原告万汇通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对扣除履约定金40万元剩下的元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向反担保人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追偿。现原告万汇通公司主张借款本金160万元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532%、年利率12.798%计算代偿款的利息、罚息,本院认为,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以及其他因此发生的一切罚息、违约金、诉讼、执行等费用及因此给万汇通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原告万汇通公司代偿本息后创亿公司及四名被告未及时向万汇通公司还款,给万汇通公司造成损失,该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关于原告万汇通公司主张的罚息,因借款本息清偿后已不再计算罚息,且担保书中对于罚息的计算方法约定不明,故对原告万汇通公司主张的罚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万汇通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归还原告江苏万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元,并承担160万元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第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584元,由被告顾秀平、刘贵富、王雄、吴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84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821。审 判 长  岳慧娟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慧慧张欢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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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3899861
我为一位公务员做了一个5万元的贷款担保,这个贷款人到期了还不上,但他是公务员在职有工资,如果银行强制执行的话能直接执行贷款人本人的工资吗?是不是贷款人有偿付能力但不想还就必须执行担保人啊?
我为一位公务员做了一个5万元的贷款担保,这个贷款人到期了还不上,但他是公务员在职有工资,如果银行强制执行的话能直接执行贷款人本人的工资吗?是不是贷款人有偿付能力但不想还就必须 执行担保人啊?
提问者:河北-沧州抵押担保浏览179次 19: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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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保定)帮助网友:34938称赞:467你好,连带责任,可以执行担保人工资 07:59:5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沧州)帮助网友:752称赞:121、要看你做的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一般保证,需要借款人无法偿还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被担保人(借款人)追偿。
3、连带保证,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银行既可以执行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同样可以向被担保人(借款人)追偿。 09:01:2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河北-石家庄)帮助网友:117960称赞:494担保人按规定得承担法律责任了 1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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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的员工可以做个人贷款的担保人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最近听说县政府发放贷款,两年内免息,但是需要担保人,我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今年刚进去的新员工,有人想找我作担保,我可以做个人贷款的担保人吗?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做担保人吗?
我父亲的一个朋友向交通银行易贷通贷款30万元,由我父亲及借款人的亲戚朋友共六人担保,担保一年。贷款两天后借款人及其家属失踪,据说她欠外债达数百万。借款人平日好赌博,她本人及她老公均无固定收入。据我父亲描述,担保时只是在她家里签了个名字,摁了个手印,银行并未向我父亲问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像这种情况我父亲要承担责任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银行是否有调查不清之类的责任?30万元是由六位担保人平均分担还是按偿还能力分?她的亲戚也是担保人是否应多承担一些?
非借款合同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怎么算
2005年10月给别人担保农信社贷款2年、20万,担保期忘记如何约定了。至今2011年7月,款仍未还,期间只是接到银行电话督促还款通知,没有其他通知。现在我要买房,可以办理贷款吗? 担保人对贷款还负偿还责任吗。担保期限忘记多长时间了,最长会是多长时间?谢谢。
贷款人的贷款已到期,暂时无力偿还。想结清利息再贷一年,这时担保人可以向银行提出请求更换担保人吗?
A(贷款人)请B(担保人)做为担保人以B的房产抵押向银行借款用于做生意,A与B是直系亲属关系。
现在B由于经济原因想卖掉抵押在银行的房子,要求A向银行提出撤销B的担保人,从而拿出房产证。但是A现在短时间内无力提前还清贷款,请问B能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向银行终止担保吗?
如果银行不通知A就同意B的要求算不算违约?
另外A还款记录良好,从没拖欠银行每月还贷费用。
在2009年以前我老公给别人做担保15w元到现在借款人还没有还清,但是在2009年的时候又给另一个人做了5w元的贷款担保,现在09年的这个借款人没有还贷款,债权方要我老公还钱,借钱的说还的就是不还,现在家里就我老公一个人上班,我在家带孩子。没有还钱的能力。一个月总的就有2000元的收入,孩子在上幼儿园现在应该怎么办?家里没有存款。没有车,房子还是家里老人买的,做担保的事情我不知道,老公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只到前几天有人来要钱我才知道.怎么才能让这个担保无效呢...一年担保8次贷款200多万 自己贷款受阻
  本报聊城4月18日讯(记者谢晓丽)刘先生一年多来先后给8位同事朋友做贷款担保人,没想到,近日刘先生买了一套房子,办房贷时,却因为给别人担保贷款太多,而没有通过银行的审核。
  刘先生2011年大学毕业后,考入了银行系统,主要负责文字宣传方面的工作,收入稳定。单位里面有同事办理贷款,一般都是互相担保。除了同事外,也有亲戚朋友找刘先生做贷款担保人。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去年开始到现在,共有8个亲戚朋友同事找他做担保人,有的是住房贷款担保、有的是商业贷款担保。刘先生想,这些亲戚朋友同事都有还款能力,做担保人肯定没问题,于是很爽快地答应了。刘先生担保贷款的8人共贷款200多万。
  今年年初,刘先生在莘县县城买了一套房子,总价在40万左右,父母拿出积蓄给他交了10万元的首付,剩下的30万元,刘先生准备自己分期还款,但在办理贷款时却遇到了阻碍。&在您的征信记录中,您担保的次数过多,金额太大,我们无法为您办理贷款。&一家银行拒绝了刘先生的贷款申请。刘先生又换了另一家银行,还是这种情况。无奈之下,他只能找亲戚朋友凑钱交房款。
  18日,记者采访了市区的几家银行了解到,对此类情况,各家银行的处理也不一样。一家银行的个人信贷部经理告诉记者,有的银行办理房贷不需要担保人,直接拿买的房子做抵押物就可以,但有的银行审查比较严格。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如果他担保的贷款人还不上款,他就负有共同还款的责任,会影响到他的个人征信记录,大多数银行会考虑这一情况,不会轻易贷款。市民在做担保时,要注意视能力而定,担保金额和次数不要过大过多。
编辑: 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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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债务“空袭”下岗职工 莫名成贷款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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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下岗职工钟始晖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己突然与一笔200万元巨款发生联系,但不是天降横财,而是称其为他人200万贷款提供担保,对方未能偿还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惊吓不已的他向法院提出再审,上周五,他接到福田区法院二审判决,经确定担保书签名非他本人所签,他才得以摆脱这笔巨债。
2006年8月,钟始晖收到法院一份执行公文,称执行债务,要他申报财产,后来他一处30多平方米的房产也被查封。这令他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后来去查询才得知,深圳一家公司于2003年向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借款200万,担保合同上有五个人,他是其中之一。
“我自己从来就没在这份合同上签过字”,昨日,至今对此不解的钟始晖气愤地说,当时他唯一能想到的就是自己用身份证复印件向该公司租了一间六平方米左右的铺面开了个小型汽车美容店。
同样感到莫明其妙的还有李桥生,他也称自己对此一无所知,但银行方认定其签了名。福田区法院2005年11月在关于借款的一审判决中,也确认钟等五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债务方可以向五人中任何一人追讨债务。正因为如此,钟的房产以及另一名担保人李桥生的一辆人货车均被查封。
钟始晖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李桥生也一并申请了鉴定。经鉴定,保证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上两人的指纹和签名均不真实。依据这份鉴定结论,福田区法院于近日对该案再审判决认定,钟、李二人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由该银行承担。
记者&张国栋&徐文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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