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行政事业类单位2015年财务第一责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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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府[2015]1号三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角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此件为准)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发布日期: 点击量:634
镇属相关部门:
现将《三角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三角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镇党政机关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三条 各预算单位及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预算单位。
1.负责组织并按时、如实、全面地编制部门年度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应收尽收;勤俭节约,抓好支出管理,确保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
2.做好预算公开。各单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预算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政部门职责。
&&&&1.代理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及出纳工作,向单位报送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
2.审核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规范性。
&&&&3.审核单位申报的预算,为镇人大提供审核依据。
4.审核和监督单位预算执行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四条&&财务岗位设置:
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报账制,报账员、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
(一)报账员岗位由预算单位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报账员负责收、付款及缴存银行的业务工作,并于当天完结;负责收、付款原始凭证报销单封面的填制以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报账工作;负责票据管理,做好票据的购入、领用、核销和登记工作。
(二)出纳岗位设在财政部门。出纳负责与报账员、会计核对收、付款业务,严格登记出纳日记账,并在财务管理系统中生成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报销单据的复核工作。
(三)主管会计岗位设在财政部门。主管会计监督检查报账员制单、报销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出纳员登记日记账是否准确、及时、规范;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会计结算、核算等相关会计业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经费,与镇财政部门发生经常性经费申拨关系的镇属行政事业单位,需编制部门年度收支预算。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第七条&&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由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后交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报经镇人大批准后,由镇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向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八条&&经镇人大批准后的财政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各行政事业单位确需增加预算,由单位提出申请,优先考虑从本单位其他项目的年初预算中调整或从单位自筹收入资金安排解决。
第九条 单位预算的调整、追加必须在年初预算财政预备费总额范围内申请,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用款单位经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提出申请(附相关文件资料、充分的测算依据);
(二)镇财政部门及分管领导根据请示及相关依据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5万元以下由镇长审批;&5万元-30万元以下的报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镇长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报党委会议讨论,由镇长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批示文件,办理调整、追加预算手续。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收入组织管理,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入计划。
第十一条&&各预算单位的规费性收入(含罚没收入、经营业务性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市或市以上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收费标准,已取消的项目不得继续收取。
第十二条&&镇属集体资产的变动要严格按照《三角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镇属集体资产出租、出借、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等取得的资产收益统一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因开展公益性、公共性活动而向社会募捐的必须经镇政府审批同意,所有募捐收入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通过借款、集资等方式自筹资金,确因经营业务、清还债务等需要筹资的,必须由用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实施,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预算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收缴各种款项(包括应收未收款项)。所有收入必须开具财政票据或完税发票,并于当天或次日上缴财政专户。征收单位的收入不能以抵账方式上缴。
第十六条&&财政款项的退还必须办理相关退款手续。单位或个人因错缴、多缴款项或按政策规定应予以退还的款项,由缴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填写《非税收入退款审批表》并附缴款票据原件,经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款项退还到原缴款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拨款和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报销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全责。所有支出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由单位报账员把报销单据交结算中心会计,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报销单据,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核对项目预算指标情况、资金状况等进行拨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严禁使用白单作为支出凭证。各单位申请财政拨款时必须填写直接支付申请书、授权支付申请书或专项拨款申请书,交财政部门用作拨款依据,并按以下程序进行拨款审批:
(一)用款单位经主管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签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书(附相关原始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授权支付申请书还需附授权申请说明书);
(二)财政部门根据用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核实,由资金专管员、预算会计加具审核意见;
(三)拨款申请5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及分管领导通过财政业务管理系统直接审批拨款;拨款申请5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负责人、财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由书记审批。
第十八条&&各单位预算支出审批权限:
(一)工资福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个人经费。
1.常规性的工资、节日慰问金、季度奖、交通费补贴由财政部门参照相应发放方案计算数据,经财政部门内部审核无误后统发。
2.事业编制人员、政府雇员及镇属企业员工全面调整工资福利待遇、公务员考核奖及教育人员绩效奖的分配方案,均由小儿组织人事部门提交资料经书记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后由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批,交财政部门办理。
3.事业编制、雇员单人次的学历职称变更、享受档次调整以及离职(离岗)人员一次性补贴,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及党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后交财政部门发放。
4.每年度的社会保障缴费最低标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升由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及省市文件规定报镇政府审批后调整。
凡是人员待遇有变动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必须于发放待遇的上月25日前提交资料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补发以前月度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障费及公积金补缴手续。
(二)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车辆经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其他业务费等,年度预算一经确定,由财政部门直接根据年度预算安排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按月拨付到各单位账户。
项目支出是指财政预算内安排和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包括一般行政事业项目、基建项目、土地相关项目、偿还债务支出等。
支出层级审批权限如下:
1.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
2.大部制主要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500元以下;
3.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500元(含1500元)—100万元。
4.镇长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凡委托镇建管中心建设的投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业主)与镇建管中心按照上述支出审批权限进行联签;凡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投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业主)、镇建管中心及代建公司按上述支出审批权限进行三方联签。
(三)对外借款的审批。
原则上不得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我镇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属财政对外借款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由业务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向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会通过后,镇长审批。
2.属单位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由业务部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向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会通过意后,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监察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内部监督稽查工作,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山市财政局三角分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培训课件(完整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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