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340000元,现在价值多少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10:05:37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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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7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开展信息披露建设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7192号)的有关规定,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2014年度进行信息披露,本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分为财务会计报告、各项风险管理状况、法人治理情况、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一、报表信息披露2014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本行本期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制订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1.会计年度:本行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对外币采用分账制核算,以原币记账。
  3.记账基础:权责发生制。
  4.计价原则:除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外,其余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按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费用后的金额,以及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原账面价值,取两者孰低计价。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5.外币交易本行对各币种采用分账制核算,外币业务发生时均以原币记账。于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由此产生的汇兑差异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外币项目按初始交易日的汇率折算;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外币项目以公允价值确认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者所产生的汇兑差异按公允价值变动的核算方法可以计入权益或当期损益中。
  6.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根据银行业的特点,本行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活期存放同业款项和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拆放同业款项。
  7.金融工具(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本行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1)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届满;2)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但在&过手&协议下承担了及时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全额支付给第三方的义务;3)转移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且(a)实质上转让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b)虽然实质上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金融负债的责任已履行、撤销或届满,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将终止确认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规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交易日,是指本行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本行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计提的利息或收到的现金股利以及处置时产生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3)贷款和应收款项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当本行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服务而没有出售应收款项的意图时,本行将其确认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上述金融资产类别以外的金融资产。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折溢价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并确认为利息收入或费用。除减值损失及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的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并计入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或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成本计量。
  (3)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本行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为了在近期内回购;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对于此类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结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客户存款和已发行债务证券。
  对于此类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本行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和相同金融工具当前市场的可观察到的交易价格来测试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5)金融资产减值1)本行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评估。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因在其初始确认后发生的一项或多项损失事件而发生减值的,且这些损失事件对该项或该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能可靠估计时,本行认定该项或该组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并确认减值损失。
  本行用于确认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到的各项事项: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本行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者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导致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包括: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出现了可能导致该组金融资产无法支付的状况;权益工具发行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则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金融资产原实际利率(即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对于浮动利率,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利率。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本行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当某金融资产不可回收,待所有必要的程序执行完毕,该资产在冲减相应的减值准备后进行核销。核销后又收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按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1)可供出售债券,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该类金融资产价值的任何上升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6)金融工具抵销本行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本行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2)本行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不确认利得或损失。8.
  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交易
  (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根据协议承诺将于未来某确定日期返售的金融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买入该等资产所支付的成本(包括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列示。买价与返售价之间的差额在协议期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收入。
  (2)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根据协议承诺将于未来某确定日期回购的已售出的金融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终止确认。出售该等资产所得的款项(包括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列示。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额在协议期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支出。
  9.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本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本行以被投资公司应收和已收的股利为基础,计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
  联营企业是指本行对其虽无控制或共同控制,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实体,通常本行拥有其20%至50%的表决权。
  合营企业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本行与一方或多方通过共同控制来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
  本行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并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初始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本行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当期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但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后确认。对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行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本行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股东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10.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本行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本行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资产减值方法见本附注三、16。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1.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1)
  固定资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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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与徐金娥、朱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塘商初字第393号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代表人:杨永年。委托代理人:戴洁娜。委托代理人:陈汶强。被告:徐金娥。被告:朱杰。被告:朱金花。被告: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英。被告:张兰英。被告:徐志福。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为与被告朱宝坤、朱金花、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张兰英、徐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国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朱宝坤、朱金花、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上公司)、张兰英、徐志福下落不明,本院于日依法将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朱宝坤于日死亡,本院于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日,本案恢复审理。同日,本院通知朱宝坤的法定继承人徐金娥、朱杰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戴洁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金娥、朱杰、朱金花、向上公司、张兰英、徐志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原告商业银行的申请,依法对朱宝坤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禹越街126号房屋一套采取查封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业银行起诉称:日,朱宝坤与原告商业银行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并由被告向上公司提供保证,由被告朱金花、张兰英、徐志福出具保证函。原告商业银行同意于日起至日期间向朱宝坤发放借款。还款方式:按季结息,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被告朱金花、向上公司、张兰英、徐志福对该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商业银行于日将所借款项支付给朱宝坤,约定到期日为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原告商业银行向朱宝坤进行了多次催讨,但朱宝坤至今未还借款。为此,原告商业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1.朱宝坤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结止到日,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2、朱宝坤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商业银行为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3.被告朱金花、向上公司、张兰英、徐志福对以上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朱宝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原告商业银行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被告徐金娥、朱杰在继承朱宝坤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结止到日,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徐金娥、朱杰在继承朱宝坤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原告商业银行为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3.被告朱金花、向上公司、张兰英、徐志福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商业银行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其“为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为其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商业银行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借款申请书、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朱宝坤向原告商业银行借款,被告向上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2.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上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为朱宝坤向原告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3.保证函三份,用以证明被告朱金花、张兰英、徐志福对朱宝坤向原告商业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4.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商业银行已依约发放贷款100000元的事实;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十份,用以证明原告商业银行为本次诉讼支付公告费950元的事实;6.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朱宝坤于日死亡的事实;7.证明书一份,用以证明朱宝坤的法定继承人有母亲徐金娥及儿子朱杰的事实。被告徐金娥、朱杰、朱金花、向上公司、张兰英、徐志福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商业银行出示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日,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塘栖支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朱宝坤、被告向上公司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朱宝坤向合作银行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冰鱼;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654‰;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向上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被告朱金花、张兰英、徐志福分别出具保证函,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该笔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承诺,当朱宝坤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作银行有权从保证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日,合作银行向朱宝坤发放贷款。朱宝坤支付了日以前的利息。日以后的利息以及100000元借款,朱宝坤未偿还,被告朱金花、向上公司、张兰英、徐志福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认定:1.合作银行于日变更为商业银行;2.朱宝坤于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徐金娥、朱杰;3.原告商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950元。本院认为,合作银行与朱宝坤、被告向上公司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以及被告朱金花、张兰英、徐志福分别出具的保证函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朱宝坤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在其死亡后,被告徐金娥、朱杰未在继承朱宝坤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向上公司、朱金花、张兰英、徐志福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合作银行变更登记后,其就本案借款而享有的债权由原告商业银行享有。现原告商业银行要求被告徐金娥、朱杰在继承朱宝坤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被告朱金花、向上公司、张兰英、徐志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金娥、朱杰、向上公司、朱金花、张兰英、徐志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娥、朱杰在继承朱宝坤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借款100000元;二、被告徐金娥、朱杰在继承朱宝坤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自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徐金娥、朱杰在继承朱宝坤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950元;以上第一、二、三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朱金花、张兰英、徐志福对朱宝坤向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栖支行的借款100000元及自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金娥、朱杰在继承朱宝坤遗产范围内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被告被告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朱金花、张兰英、徐志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七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802968)。审 判 长  蔡国伟人民陪审员  许兰珍人民陪审员  沈芬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钟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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