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鹏晖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信用卡

建设银行搭建信用卡智能“微”银行
来源:厂商动态
  “亲们,我刚参加了建设银行推出的&谁是你心中的好声音&竞猜活动,小伙伴们快来猜猜你心中的四强吧”,上班族小吴刚在朋友圈分享了这条信息,就收到了同学、朋友、同事的数十个“赞”。建设银行推出的“中国建设银行”微信服务号以及“龙卡信用卡”微信订阅号,着眼细节,以无“微”不至的智能化服务,与客户互动,提升客户满意度。截至日前,服务号和订阅号的信用卡绑定客户数和关注人数已近500万,微信服务平台广受客户欢迎。
  体贴入“微”的虚拟智能银行
  “真及时!刚刷了信用卡,建设银行的消费提醒微信就来了。”在英国旅游的莫女士对建设银行体贴入“微”的服务啧啧称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信用卡客户越来越青睐移动终端,寻觅便捷周到、成本较低、随时随地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官方微信服务号,以打造一站式全功能的银行业务为目标,建立了客户最关注的“信用卡”、“悦生活”、“微金融”三大版块。其中信用卡模块覆盖了主要的信用卡咨询和业务办理服务,客户只需将信用卡卡号与微信账号绑定,就可以获得账户变动通知、账单查询、额度查询、还款、卡片申请、开卡激活和账单分期申请等多项服务。拟人化的机器人客服“小微”和人工在线客服,还可为客户“答疑释惑”,第一时间提供快捷全面的服务资讯。
  微信平台成为建设银行继网点、客服热线、网站之后的又一主要信用卡服务渠道,基于移动终端高效便捷的优势,为465万绑定微信服务号的信用卡客户提供无处不在的人性化服务。
  无“微”不至的互动服务平台
  如果说服务号的价值体现在更好地提供智慧化服务,那么 “龙卡信用卡”订阅号则以更具亲和力的姿态,与客户热情互动。
  《谁是你心中的好声音?龙卡信用卡诚邀您竞猜赢大奖》、《龙卡微理财――花银行的钱才是人生赢家》、《龙卡全球支付信用卡,您值得拥有!》。每天,服务号的粉丝都会收到“小龙”精心编排的信用卡资讯,图文并茂、紧贴时事,传递着安全用卡、促销优惠、产品介绍等实用信息。“龙卡信用卡”订阅号也因此成为了建设银行信用卡客户的随身小秘书。
  同时,“龙卡信用卡”订阅号寓教于乐的互动方式得到了关注粉丝中年轻客户群体的集体点赞。2014年5月底,建设银行信用卡在订阅号上开展了“玩转龙卡信用卡&我是卡神”知识竞赛趣味游戏,以时下流行的“闯关”游戏模式,热度爆棚,吸引了超过1亿的参赛人数,其中不乏大量的新客户。两个月的竞赛,10.36万名客户不仅学习到信用卡知识,还获得建设银行的回馈礼品,更有600人收获iPad Air大奖。
  建设银行巧用互联网思维、紧跟市场走势,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移动终端信用卡服务。随着技术和运营经验的不断成熟,未来,建设银行还将试水微支付和其它新兴应用领域,打造更为全面的微信服务平台,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更加无“微”不至的贴心服务。
(责任编辑: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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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上《今日说法》,却成了“感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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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7版:产经·金融
标 题 导 航
第A01 : 商报头版
第A02 : 要闻·综合
第A03 : 要闻·综合
第A04 : 要闻·视点
第A05 : 要闻·民生
第A06 : 要闻·关注
第A07 : 要闻·国内
第A08 : 要闻·国内
第A09 : 要闻·国内
第A10 : 要闻·国际
第A11 : 要闻·国际
第A12 : 商报眼
第A13 : 都市新闻
第A14 : 都市·关注
第A15 : 都市·热线
第A16 : 特稿
第A17 : 数码现场/保健
第A18 : 产经·出国资讯
第A19 : 产经·饮食/休闲
第A20 : 体育新闻
第B01 : 财经新闻
第B02 : 财经参考
第B03 : 经济新闻
第B04 : 证券·综合
第B05 : 证券·市场
第B06 : 证券·操作
第B07 : 产经·金融
第B08 : 财富讲堂
第C01 : 文化广场
第C02 : 娱乐前沿
第C03 : 娱乐视野
第C04 : 场论/连载
第C05 : 万象
第C06 : 人文周刊
第C07 : 人文周刊
第C08 : 文化广角
建设银行卓越信用卡受企业欢迎
&&近期,建设银行建行专为优质企业推出了一款卡面可由企业自主设计,企业的名称、LOGO或广告语可以印在卡面上,具有商务消费功能,对企业的管理和商务人员差旅及其他商务活动提供先消费、后还款服务的信用卡——卓越信用卡。据悉,该卡受到了康奈集团、奔腾电器、罗蒙集团、稻花香酒业等一大批优质企业的欢迎。(胡安庚)鹏晖铜业30亿坏账谁承担 多家大型银行涉入 _ 财经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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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晖铜业30亿坏账谁承担 多家大型银行涉入
  总债务超过55亿元,债务49.4亿元,其中30.24亿元将沦为坏账,所涉银行包括、、、、、烟台银行、齐鲁银行、星展银行―――这是已经陷入停产状态的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下称“鹏晖铜业”,本报1月23日A1版曾予报道)所面临的债务危局。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鹏晖铜业,当地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份鹏晖铜业银行债务化解方案(下称“方案”)。按照这份方案,鹏晖铜业的有效资产将转移至一家名为烟台国润铜业有限公司(下称“国润铜业”)的企业,后者同时将承担债务24.56亿元,其中银行债务19.16亿元,其他30.24亿元银行债务将停息挂账在已经空壳化的鹏晖铜业。
  对于这份债务化解方案,部分涉事银行工作人员感到颇难接受。“到现在为止,相关部门也没有公开对鹏晖铜业的审计以及问责情况。鹏晖铜业到底因为什么资金链断裂,是投机炒作期货吗?有哪些人为此担责,为什么要银行承担损失?而且,整个方案对银行未来的权益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债务承接方偿债能力尚待求证,而且被赋予了可以随时停止还息的‘特权’。”某大型国有银行烟台分行的一位人士对导报记者说道。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向导报记者表示,在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时,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问题是值得肯定的。至于化解风险过程的利益安排,需要各方主体相互博弈。  早有渊源  日前,在烟台的多家银行机构收到了一份名为“鹏晖铜业有限公司银行债务化解方案”的文件。文件显示,对于已经停产的鹏晖铜业,将以国润铜业为主体恢复生产经营。  据导报记者掌握的相关资料显示,国润铜业的前身是成立于2013年8月的烟台东部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至今年4月2日,该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工商登记变更,最终更名为国润铜业,注册资金由2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股东结构由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国资”)独资持有,变更为承德海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承德海润化工”)持股90%、烟台国资持股10%,经营范围增加了“铜、铝、铅、锌、镍、锡、碲、铂、钯、铋、硒及其制品和矿产品、硫酸锌、硫酸铝、硫酸镍的批发及业务”等。  至少从时间节点等关键要素来看,国润铜业的一系列变更,显然是冲着承接鹏晖铜业而来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国润铜业新任第一大股东承德海润化工并不是一家知名企业。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承德海润化工是一家注册资金仅50万元的硫酸制造、销售企业,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葛晓鸣,出资14万元,林松斌、陈香伟、李惠运等其他3名自然人各出资12万元。  虽然实力一般,但承德海润化工与鹏晖铜业早有渊源。  在鹏晖铜业现有的股权构架中,当地国资企业烟台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国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出资11398万元和9618万元,分别位居第一、第二大股东;另一国有企业集团出资1200万元,是公司第四大股东;承德海润化工是惟一的民企股东,其出资1884万元,以7.8%的持股比例位居第三大股东。  部分承接  鹏晖铜业作为当地的“明星企业”,由国资控股,其在融资方面的大动作一度备受各方关注。而如今,这些债权人正面临灾难性的后果。  方案显示,鹏晖铜业现有债务规模达55.7亿元,其中银行债务总计49.4亿元,非银行债务6.3亿元。  在非银行债务中,普通债务3.4亿元;拖欠北京中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备售后回租融资1亿元;拖欠税款0.7亿元;拖欠职工费用1.2亿元。  按照方案,在这55.7亿元的总债务中,仅有少部分由国润铜业承接。  方案表示,国润铜业恢复生产后预计年销售收入40亿元,税后净利6000万元,包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净现金流可达9000万元。这9000万元的现金流,将成为该公司偿还债务的基础。  在9000万元的现金流中,2000万元将安排用于偿还非银行债务。其中,普通债务和融资租赁债务按8折承接,也就是3.5亿元左右。总计承接5.4亿元。  另外7000万元的现金流将安排用于偿还银行债务。方案分析称,按照目前的融资结构和水平,鹏晖铜业银行债务每年仅利息就高达2.6亿元,7000万元的现金流仅能支付7/26的银行债务利息,以49.4亿元的银行债务计算,对应仅能承接13.3亿元的银行债务。  若所有银行债务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基准下浮30%,银行债务每年利息为1.8亿元,国润铜业则可承接19.16亿元的银行债务。  以此计算,国润铜业共可承接总债务24.56亿元,其中银行债务19.16亿元。  国润铜业承接下19.16亿元的银行债务后,鹏晖铜业仍有超过30亿元的银行债务。按照方案,这部分债务将留在鹏晖铜业的账上。而国润铜业承接债务的前提是,从鹏晖铜业承接了对应的有效资产。也就是说,国润铜业承接债务后,鹏晖铜业将仅剩一个身负30亿元债务的空壳,已再无还债能力。  方案也明确指出,对于未划转至国润铜业的债务,将停息挂账,“各银行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逐年核销。”这意味着,国润铜业未承接的逾30亿元债务将只能由银行以坏账形式逐年核销。  只还息且有条件  除了可能产生逾30亿元的坏账外,另一个让金融机构难以接受的是,国润铜业承接的19.16亿元银行债务,还有很多前置条件。  与将债务划转至国润铜业相配套的重要举措是,相关银行被要求签署一份“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债权银行公约”。  这份公约称,各债权银行成立“债权银行联席委员会”,工商银行烟台分行为主席行,副主席行为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建设银行烟台分行、烟台分行、招商银行烟台分行,其他银行为成员。  公约的核心内容是,为维持鹏晖铜业正常运转,各债权银行不起诉、不查封,已经起诉查封的银行要撤诉,对融资已转不良管理的要调出。而且,要继续给予鹏晖铜业融资支持,各行要保证用足授信额度,对新增或续做各项融资业务不增加额外的融资担保条件,贷款利率争取到最低,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等。  划转债务的另一个条件是,鹏晖铜业在各银行原有的动产及不动产抵押、质押必须全部撤销,已起诉或查封的必须全部撤诉和解除查封。包括其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烟台银行、建设银行的动产抵押和质押,在中国银行的土地所有权抵押,齐鲁银行、星展银行的诉讼。  在达到这两个前提条件之后,各银行还要同意,划转债务的利息不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30%,融资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到期后还款续做;而且,划转的债务全部改为信用授信,银行不设置任何担保或质押、抵押条件。  “简而言之,各银行要对鹏晖铜业所有资产的抵押、质押全部解除,将它的资产转至国润铜业。然后,国润铜业只还利息,各银行不能收回本金,要低利息续贷,而且全部是信用授信,不能再有质押、抵押等。”前述银行工作人员对导报记者说道。  这位银行人员说,最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即使是利息,国润铜业也可能随时停止偿还。因为该方案称,为了保持国润铜业长期平稳运营,只有当TC(铜精矿加工费,其高低直接决定炼铜企业的利润)高于80美元时,国润铜业才会按时付息。当TC等于或者低于80美元时,划转银行的债务全部停息。  银行倒贴  除逾30亿元的坏账,19.16亿元的划转债务只能收利息不能要本金且随时可能停止还息,各大债权银行还要倒贴9.8亿元的。  方案称,国润铜业正常生产经营后,可形成年产10万吨电解铜、22.5万吨硫酸、400千克黄金、30吨白银的规模。根据进口铜精矿的在途期及生产工序存货占用,预计需要流动资金9.8亿元。  而这9.8亿元的资金就需要各大债权银行注入。其中,7.8亿元为进口铜精矿开证融资,另外2亿元为人民币现汇融资。各债权银行要按照其划转债务占总划转债务的比例分担这部分贷款,且要在各银行签署债务划转方案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后15天内进行注资。资金注入到位后,银行债务划转同步到位。  这部分新增贷款也要以低利息放贷,现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浮30%,进口铜精矿开证融资部分开证费及承兑费不超过0.15%,进口押汇年化利率不超过3%。  而且,这部分新增贷款还款期限同样没有任何硬性约束―――其利息由国润铜业按时偿付,融资到期后国润铜业先还后借,各银行不能抽贷,确保企业长期运营。“具体还款计划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择机确定。”  难以接受  对于这份充满“霸王”色彩的方案,烟台多家银行的人士感到颇难接受。“还款比例太低,没有时间约定,而且还要继续新增大量贷款,这样还不如直接申请破产清算来得痛快。”另有银行工作人员说道。  但直接申请破产清算面临一些地方压力。“当初各银行都看好鹏晖铜业,一个是因为企业本身经营良好,另一个原因是其国资背景,是当地重点国资企业。现如今,如果银行直接申请其破产,将在地方政府层面遇到阻力,毕竟这是当地重点国有企业,涉及众多职工的饭碗。社会安定,可能是政府考量此事的首要出发点。”这位银行工作人员说道,因此各债权银行在申请其破产方面比较犹豫。  此事还直接冲击到各债权银行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就因为这件事情,我们整个分行工作人员的年终奖都可能要取消了。”这位银行工作人员表示。  另一个让很多银行人士不满的是,迄今为止,相关部门并未公开鹏晖铜业资金链突然断裂的原因。“现在最为广泛的说法是鹏晖铜业炒期货赔了,但到底赔了多少钱,为什么赔了,有哪些人为此担责,这些都没有公开的说法,只是要让银行承担全部责任。但银行的钱也是股东的钱,这样的损失总该有人出来承担责任吧?”这位银行工作人员说。  张法水则向导报记者表示,由于对各方信息的了解并不全面,对这份债务化解方案是否合理不予置评。但他认为,在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时,为防止风险事件扩散,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解决问题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在此过程中,银行等债权人、债务承接人无疑都将努力争取自己最大利益,这无可厚非。此类风险事件也在警示银行等放贷机构,要更加清晰地认识“有限责任”的概念。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银行等机构要以更专业的方式审视自己的每一笔贷款。
(责任编辑:DF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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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袁致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6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王绍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润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致敬,男,生于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被告袁致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致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诉称,日,被告袁致敬向原告申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一张,卡号为5783。之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92.12元、取现手续费8元、利息1192.71元、滞纳金709.19元,合计11902.02元。根据被告申领信用卡时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欠款已超过期限,经多次催告通知,被告至今未清偿。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92.12元、取现手续费8元、利息1192.71元、滞纳金709.19元,合计11902.02元(截止日);2、自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庭审中原告称本案无其他费用);3、本案公告费等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致敬在举证、答辩期间,未予举证、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日,被告袁致敬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在申请表“请仔细阅读后签名”一栏中第2条注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据此,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一张,卡号5783。《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对信用卡的使用、对账、还款、挂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包括利息、滞纳金等的计算方式和标准。2、日,被告袁致敬签署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收费授权声明书,声明:本人已知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各项收费标准,同意授权中国建设银行根据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扣收相关费用。3、自日始,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992.12元、取现手续费8元、利息1192.71元、滞纳金709.19元,合计11902.02元。另查明,因被告袁致敬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需支出公告费600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告费损失。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交易明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告费单据以及原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经过原告的审查为其办理了信用卡,被告同意按照领用协议及申请表载明的所有事项执行,双方之间形成了信用卡使用的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办理信用卡后,被告使用该卡透支消费,但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项,违反了合同(领用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致敬在法定答辩期限届满前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相反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举证,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致敬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92.12元、取现手续费8元、利息1192.71元、滞纳金709.19元,合计11902.02元。二、被告袁致敬自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信用卡欠款的相应利息、滞纳金。三、被告袁致敬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公告费损失6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袁致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 瑛人民审判员  郭际玲人民陪审员  王维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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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与曹其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5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王绍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润东,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生于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下称建行章丘支行)与被告曹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延涌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曹某某于日向我行申领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一张,卡号为略;日向我行申领了中国建设银行奥白卡一张,卡号为某。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日,被告所持卡号略的信用卡共拖欠透支本金837.15元、年费200元、利息98.59元、滞纳金136.64元,共计1272.38元;被告所持卡号某的信用卡共拖欠透支本金29002.33元、利息3403.40元、滞纳金4279.72元,共计36685.45元。根据被告申领信用卡时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奥白卡领用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欠款项已超过期限。经我行多次催告通知被告还款,被告至今仍未清偿。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行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卡号为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37.15元、年费200元、利息98.59元、滞纳金136.64元,共计1272.38元(计算至日),并偿还自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偿还卡号为某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29002.33元、利息3403.40元、滞纳金4279.72元,共计36685.45元,并偿还自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奥白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曹某某在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日,曹某某向建行章丘支行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确认已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表示遵守该协议。建行章丘支行对曹某某的申请后予以准许,向曹某某发放了卡号为略的龙卡汽车卡。日曹某某向建行章丘支行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奥白卡申请表》,确认已仔细阅读《中国建设银行奥白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表示遵守该协议。建行章丘支行对曹某某的申请后予以准许,向曹某某发放了卡号为某的奥白卡。此后,曹某某持上述两卡在有关商户透支消费、在有关银行提取现金,截至日,被告所持卡号略的信用卡共拖欠透支本金837.15元、年费200元、利息98.59元、滞纳金136.64元,共计1272.38元;被告所持卡号某的信用卡共拖欠透支本金29002.33元、利息3403.40元、滞纳金4279.72元,共计36685.45元。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和《中国建设银行奥白卡领用协议》均约定: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中国建设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按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项费用。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银行在持卡人账户内直接记收,持卡人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持卡人在对账单规定的还款日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银行自记账日起记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银行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予以偿还。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银行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项,从持卡人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银行有权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持卡人应主动与银行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未在到期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持卡人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美元或5人民币)。曹某某所申领的龙卡汽车卡年费主卡为200元/张,附属卡为100元/张;奥白卡年费主卡为580元/张,附属卡300元/张。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奥白卡申请表、奥白卡领用协议各一份、交易明细两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认定为有效。被告曹某某在从原告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在到期还款日前没有还款,即对原告形成债务,应按双方协议中的约定偿还本金、利息、年费及滞纳金。原告所诉有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卡号为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37.15元、年费200元、利息98.59元、滞纳金136.64元,共计1272.38元(计算至日)。二、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卡号为略的信用卡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三、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卡号为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002.33元、利息3403.40元、滞纳金4279.72元,共计36685.45元(计算至日)。四、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卡号为某的信用卡自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奥白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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