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畜禽粪便处理设备类便理有什政策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 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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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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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国家和我部有关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省、市、县三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应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安排保持一致,原则上分别于2014年6月底、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我部目前已成立农业部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下设综合指导、法规修订、机构人事、项目建设、业务技术等五个工作组,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也要及时成立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根据国发〔2013〕18号文件要求,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和已划入职能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特别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三、强化调研,加强督导。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畜牧兽医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加,监管链条延长,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畜牧产业管理链条和发展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研究此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现代畜牧业在发展理念更新、体制机制创新、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提出应对之策。特别要重点研究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的治本之策,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强化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工作联络和信息畅通,自2014年1月起,实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包括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编制部门“三定”方案等文件材料。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请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业务联系和材料报送工作,并按附件2要求填写回执,连同截止目前本省(区、市)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情况一并于2014年1月10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卢旺&冯梁
联系电话:010-55(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1.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统计表  &
  & 2.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联络员回执 &          &   &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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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现场会议的通知
日期: 00:00
发布单位:农业部兽医局
下载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以下简称《意见》),总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召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现场会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月28日开会,会期一天,2月27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浙江省嘉兴市豪仕登大酒店(地址:嘉兴市吉杨路639号,电话:6)。
三、会议内容
(一)现场考察浙江省嘉兴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
(二)浙江等四个省份及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交流试点工作进展及工作经验。
(三)农业部于康震副部长作重要讲话。
四、参会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主管处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农业部有关司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同志。部属新闻媒体。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于2月15日中午12:00前将参会回执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本次会议由农业部兽医局主办,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承办。
(三)本次会议食宿费用由会议承担,往返交通费等费用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承担,会议安排在高铁嘉兴南站及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接站。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部兽医局 张志远 王中力
电 话:010-,5919<span style="font-size: 16 font-family: 仿宋_GB(传真)
2.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王勇 朱家新
电 话:1,,(传真)
3.浙江省嘉兴市畜牧兽医局&蒋皓
电 话:6,
附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现场会议参会回执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1日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现场会议参会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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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下发畜禽屠宰职责调整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发[2014]1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3〕18号)、《》(国办发〔号)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视频会议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加强对过渡期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确保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和措施限期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国家和我部有关要求,在省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抓好本地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省、市、县三级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应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安排保持一致,原则上分别于2014年6月底、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我部目前已成立农业部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领导小组,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下设综合指导、法规修订、机构人事、项目建设、业务技术等五个工作组,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也要及时成立工作组,统一领导和推进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二、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根据国发〔2013〕18号文件要求,职责调整过渡期间,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在严格履行现有监管职责和已划入职能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务、公安等部门沟通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特别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职责调整后畜禽屠宰监管工作新体制的平稳过渡。
  三、强化调研,加强督导。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畜牧兽医部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增加,监管链条延长,任务更重、责任更大,畜牧产业管理链条和发展内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研究此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对现代畜牧业在发展理念更新、体制机制创新、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提出应对之策。特别要重点研究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的治本之策,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研,强化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导,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渡期间工作联络和信息畅通,自2014年1月起,实行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的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包括省、市、县三级职责调整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编制部门&三定&方案等文件材料。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请各省(区、市)畜牧兽医部门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业务联系和材料报送工作,并按附件2要求填写回执,连同截止目前本省(区、市)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情况一并于日前报我部兽医局。
  联 系 人:农业部兽医局 卢旺 冯梁
  联系电话:010-5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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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联络员回执
  2.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进展情况统计表 &&&&
  农业部
编辑: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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