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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申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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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申报说明
申报表填写说明(重要);第一步:请您首先查看每月应申报税种:;登录申报系统后,点击右边的“鉴定信息查询”可查看;纳税人应自“鉴定有效期起”所列月份的次月进行申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年度7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必;第二步:点击申报表后的操作按钮进入表格填写界面,;第三步:填写纳税申报表,无收入时请在相应栏目填入;第四步:确认申报表已申报成功:当报表出现在“本月
申报表填写说明(重要)第一步:请您首先查看每月应申报税种:登录申报系统后,点击右边的“鉴定信息查询”可查看应申报税种。纳税人应自“鉴定有效期起”所列月份的次月进行申报。 通过“申报期限”一栏进行判断:如为“月后15日内申报”,则该税种每月必须申报;如为“季后15日内申报”,则该税种应在1月、4月、7月、10月申报期进行申报;如为“当年7月15日内申报”,则该税种应在7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如为“按次申报”,则该税种有税款时申报,无税款时可不申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年度7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申报期前至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当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步:点击申报表后的操作按钮进入表格填写界面,如果“鉴定信息查询”中有相应鉴定,但申报表未带出的,可以在申报表页面自行添加(征收项目、品目必须与鉴定一致)或在申报期内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第三步:填写纳税申报表,无收入时请在相应栏目填入数字“0”,否则系统视为未申报,提交申报表时请注意确认税款是否无误。第四步:确认申报表已申报成功:当报表出现在“本月已提交申报表”下方时,说明您成功填写了申报表,同时必须确认申报表中填写的税种和“鉴定信息查询”中要求申报的税种一致,以防出现漏填。第五步: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报表状态会经历“已暂存―已提交―已迁移―审核通过或已入库”几个阶段,当最终状态显示为“审核通过”(申报表为无税申报,即税款为零时,显示此状态)或者“已入库”(申报表为有税申报时,出现该状态即表示申报成功)。已申报成功的涉税报表可以通过“各种税申报表查询”栏目查询。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系统“已入库”状态显示存在滞后性,纳税人如能打印出电子缴款凭证也可视为申报成功。 特别说明:1、网上办税系统只受理正常申报,过了申报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纳税人有未申报或补申报的,必须携带纸质申报表(加盖公章)至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手工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须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离线客户端”生成的加密DAT电子文档,具体操作参见本文档第8页的“个人所得税补申报操作说明”),并按规定接受处理。2、如果您未能在规定的申报期办理申报事项,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苏地税规[2010]6号文)的规定予以处罚。 常见申报表填写要求“本月可以申报报表”列表中,除年度申报表外,其余均须在当前申报期内完成填报。一、非年度纳税申报表1、《地方税通用申报表》该表主要用于无鉴定税种的申报,不适用代扣代缴的情形。正常情况下该表不必填报。2、《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必须按月申报,特殊企业按季申报)该表适用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随申报表自动带出的税种是必须申报的,不可删除,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在税目、子目下方的空白处点击增加税种。该表必须每月申报,应税收入为零时,也必须在相应税目、子目后面的“应税收入”栏填写阿拉伯数字“0”,否则视为未申报。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必须按月申报)该表用于印花税的申报。默认的品目为“0100 购销合同”,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增加申报品目。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时,必须在“应税凭证名称”的第二行重新选择征收品目为“1201营业账簿”,不能直接在第一行中修改。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适用于普通算法)》(必须按月申报)该表用于个人所得税申报,适用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等。该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每月必须申报。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适用于特殊算法)》 该表用于个人所得税(特殊所得项目,不包含限售股)的申报,适用范围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内退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解除合同、股票期权、外籍个人申报以前月份等等。该表无需每月申报,仅在有对应所得项目的情况下使用。6、《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适用于限售股)》该表用于个人所得税(限售股)的申报。该表无需每月申报,仅在扣缴出售限售股对应个人所得税时使用。7、《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该表园区所有企业均不涉及,不需要申报。8、《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房地产)》该表用于房地产企业申报土地增值税。企业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鉴定,应分别申报。该表根据鉴定带出,带出月份纳税人须在申报期内申报。9、《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报告表》该表用于代扣代缴项目的申报。该表根据鉴定带出,带出月份纳税人须在申报期内申报。10、《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该表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该表根据鉴定带出,带出月份纳税人须在申报期内申报。1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该表用于房产税的申报。该表根据鉴定带出,带出月份纳税人须在申报期内申报。12、《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该表用于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按月/季申报。该表根据鉴定带出,带出月份纳税人须在申报期内申报。13、《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该表用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按月/季申报。该表根据鉴定带出,带出月份纳税人须在申报期内申报。14、《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该表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核定征收)。该表根据鉴定带出,带出月份纳税人须在申报期内申报。15、《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该表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查账征收)。该表根据鉴定带出,带出月份纳税人须在申报期内申报。 该申报表第四季度报表与当年度申报表两表合一。16、《减免税申报表》从2010年7月申报期起,所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系统都将自动带出一张《减免税申报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如涉及“减免所得税额”栏的填报,系统会提示,须同时填报《减免税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58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申报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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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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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自日起,在北京市国税局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缴纳或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代征。纳税人在国税局网上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填报《》,申报和缴纳一税两费。
  无法在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一税两费的纳税人,仍可通过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缴纳。
  具体情况请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查阅或拨打我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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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8日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地方教育附加有新规定,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自日起执行)
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地方教育附加有新规定,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金额的2%。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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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明确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
及附加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纳税服务中心: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自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但部分单位反映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些政策不够明确,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外资企业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并要求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日前报财政部审批。但目前省局尚未下发相关文件做进一步的明确,经请示省局,为保持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决定从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与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步,征收比例暂按1%执行,待有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新政已下发,现为2%)
三、对外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从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免抵增值税额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外资企业在代开发票时,从12月1日起要根据代开发票时纳税人提供的合同等相关资料,判断其“三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决定是否应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五、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对外资企业认定城建税及附加相关税种,确保开征工作顺利进行。
烟台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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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及附加是不是指的是地税里交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提问者:| 浏览次数:2338次 |问题来自: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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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1条
亏损只是不交所得税,但也要做纳税调整,调整后还亏损的才不交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要有收入就应交和亏损没关系答案补充营业税5%,教育费附加3%,城市建设维护税7% 印花税0.1%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通过应交税费转过来的,你上面所说的内容基本上都应交税费的明细,在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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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 举报电话:010- 举报邮箱:营改增一日小知识(第四十日):营改增的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句话:还要缴,只是计算的基数有所变化
城建税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档 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 率
  县城、镇
  不在市、县、城、镇
  税率跟以前一样,不变。
&&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如果不用缴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也就不用缴了  (五)特殊规定: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教育费附加
  一、含义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自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三、减免规定——同城建税((五)特殊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还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销售额&3%
实务提醒:《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是差额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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