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收了保费合同在有效期投保人记录要求全额赔偿该如何赔偿

保险合同与投保人不一致 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_ 保险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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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投保人不一致 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自己的车子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却拒赔,因为车子的实际投保人并非原告,而是原告挂靠的一家运输队。苦不堪言的原告只好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还是判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原告吕峰(化名)起诉称,其有一辆重型仓栅式挂车挂靠在杭州萧山一家汽车运输队从事货运工作,运输队为该车向杭州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为313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驾驶员车上责任险10万元,保险期为日至日止。
  日,吕峰雇佣的驾驶员姜勇(化名)驾驶该挂车行驶至诸暨市三都村时,由于操作失误,碰撞到了路外停放的摩托车和房屋、电杆等固定物,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姜勇负事故全责。事后,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吕峰赔偿姜勇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吕峰付清了赔偿款后,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径直来到保险公司,在他看来,只要将调解书及相关证件出示给保险公司看,那么很快就可以拿到钱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检查完材料后告诉吕峰,认为这份保险是由汽车运输车队和他们签的,要赔偿的话需要运输车队提出,吕峰本人并没这个权利。得知情况的吕峰无奈之下只好去找车队开了证明,证明关于事故车辆的保险权益归吕峰所有。  拿着这份证明,吕峰再次来到保险公司索赔,这次保险公司认为这份证明只是吕峰与车队之间的挂靠关系,且只能约束吕峰和车队,并不能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约束。无奈之下,吕峰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峰是该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本案的保险合同虽是以车队的名义与保险公司所签订,但车队已出具证明认为该车辆的保险权益应归原告所有,故法院认为,吕峰具有原告资格,可以提起本次诉讼。其次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且吕峰已向姜勇进行了赔偿,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作为本案的理赔依据,予以认可。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吕峰保险理赔款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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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本着保险价格与保险责任相一致的精神,此案应按比例赔偿。但依法而论,却只能(1)最大诚信原则使然。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系保险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本案投保人以轿车为标的投保系粗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双方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在投保人粗行合同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必须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即依合同规定全额赔偿保险金。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2)保险人单方出其保险批单不影响合同的粗行。法理上,生效合同只有双方在其重要问题上均犯有同样错误才形响其法律效力。一方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属合同的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保险代理人错用费率系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出其批单系变更保险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其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白觉遵守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除法定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其行为视为违约。《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①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愈,并且不因此权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②由于不可杭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杖行;③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赳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保险人发现承保费率使用错误并通知被保险人补缴保费遭拒绝后,单方出其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3)该合同自始至终其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上本案投保方已向保险方要约,保险方(保险代理人)就投保方的要约也做了承诺,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案保险合同自成立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是经济合同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强制作用。在经济合同未出现《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所列无效情况下,经济合同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了新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应当依《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变更,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重新达成新的协议。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合同。成立可概括为耍约和承诺。
  (4)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全额赔付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结论:保险费率是保险代理人在业务操作中所必须准确掌握的,保险代理人具有准确适用费率的义务。法律上,保险人少收保费的损失应由负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承担,不能因投保人少交保费而按比例赔偿。否则,有违民事法律过错责任原则,使责任主体与损失承担主体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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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 020-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问题详情问题分享到:ailaog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已结束悬赏分:20所在地区:北京 - 东城区 人气:邻居大妈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那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但她并没有告知她已患有拒保的疾病,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已认证 北京 - 昌平区积分:10306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相关问题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回答者:周瑞娜待解决问题 33:09 04:10 50:01 53:01 12:09 46:02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地址:大兴区团河团桂路3号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地址: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吗?-财产保险-保险理赔-纵横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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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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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可能由于剩余部分财产对被保险人不再具有实质意义等原因,致使保险合同双方有意终止合同的履行,对此,我国《》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合同效力问题 与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合同效力当然终止不同,当保险标的只发生部分损失时,可以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分不同情况区分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后,如果是不足额保险,保险赔偿金又已经达到全部保险金额,则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如果保险赔偿金没有达到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只需要向保险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终止。2、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愿下的合同终止 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衡量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若投保人选择解除合同,只需通知保险人即可,但必须在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出期限的,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除非合同约定不允许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也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自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对没有发生损失的保险标的部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该保险标的的部分自保险 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另一方面,保险人也可以选择在发生部分损失后终止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也就是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在投保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经过十五日开始发生。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退还保险标的没有发生损失部分的保险费,但是有权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保险费部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除了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以及其他保险法特别规定的情形,或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之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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