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的人存原因

76试析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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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试析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影响及对策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试析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影响及对策;胡红霞,赵发员;(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昆明,650222);摘要:高利贷作为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图分类号:F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作者简介:胡红霞(1977-),女,江西婺源人,;一、引言;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高利贷作为民间金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试析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影响及对策胡红霞,赵发员(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昆明,650222)摘 要:高利贷作为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它在边远落后、贫富差距悬殊的农村贫困地区根深蒂固。在特殊情况下,农村高利贷能起到暂时缓解农村资金供需的矛盾,但长期来看,它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并带来其他诸多消极影响。本文以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为切入点,研究其成因及影响,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对策。关键词:农村金融制度;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09)04-0164-05作者简介:胡红霞(1977-),女,江西婺源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政策、行政管理;赵发员(1988-),男,云南富源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应用经济。一、引 言2008年10月12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并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指明了方向。当前,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成为了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前提。高利贷作为民间金融中的一种普遍形式,是指索取高额利息的贷款,这个利息超过了社会公认的水平线,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扭曲形式。在广大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收入少,加上天灾病祸,许多农民在需要投入时大多手无余钱,向信贷部门贷款存在诸多困难,只好求助高利贷。据调查,当前我国农村高利贷有8000亿元至1.4万亿元[1]。农村高利贷的存在和蔓延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二、农村高利贷问题研究概述关于高利贷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以下论述:高利贷资本存在需要至少有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职能上得到发展;货币转化为高利贷资本,是为了牟取利润,要作为资本使用;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高利贷资本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高利贷同消费的财富相反,它本身是一个资本的生产过程。因此,从本质上来说,高利贷是一种经济现象,有其内在的运动规2]。实体经济学创始人―――苏联的恰亚诺夫律[在其名著《农民经济组织》中,也论述了高利贷收稿日期:2009-04-25与生存经济相伴而生的特性,他认为,由于农民农场关心的是借入资本能否带来家庭收入实质性的提高,借入资本的金额常又是很少的,所以“农民农场能够支付高利息这一特点惟一的一般经济后果是农场高利贷现象。高利贷曾在所有的农3]民国家广泛流行,迄今也远未销声匿迹。”[国内不少学者也对高利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温铁军等人通过调查研究验证了其假设:“我国金融部门的商业化改革无可厚非,但商业化的金融不可能与小农经济相对应,必然退出无利可图的农业信用领域,这是高利贷占领农村金融市场的前提。解决农村高利贷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发育内部化的农村社区合作信用”。韩德章认为,高利贷不只榨取农民的土地收获物和货币资金,还借此兼并土地,甚至还侵占人身劳役。慈鸿飞认为,高利贷既有弊病的一面,也有满足农民需求的一面。高利贷不只是残酷剥削,也是一种资本融通。他还进一步指出,负债与贫穷不一定划等号。傅建成通过对20世纪二三十年代农家负债的研究也认为,高利贷对农民的生活带来一连串的灾难性后果,如丧失土地、生活更加贫困化等,这些严重阻碍了大多数农民家庭生产与生活的正常运转以及社会的进步。王天奖对近代河南农村高利贷考察后也指出,高利贷对河南农村经济和社会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不过,他从农民破产为近代企业提供了劳动后备军的角度,肯定了高利贷的客观进步作用。综上,国外的马克思、恰亚诺夫对高利贷进行了论述,虽然有其时代的局限性,但对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和分析高利贷富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64?国内的学者也对农村高利贷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但大多数都是局限于对高利贷的危害进行研究,缺乏系统性。目前农村高利贷问题在贫困地区的农村依然存在,且愈演愈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必须对此高度关注。本文拟结合贫困地区的特点,从成因、影响及对策三方面对农村高利贷进行系统全面的论述。三、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分析(一)中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是高利贷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在我国,高利贷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以前比较活跃,计划经济时期曾一度消失,改革开放后又逐渐发展起来,至今仍未根除。这些历史沿革使得目前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历史文化渊源条件。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血缘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中国传统文化重血缘、重亲情,有很强烈的家族认同感,再加上亲戚朋友和邻里之间相互了解,交易手续方便、成本低,借贷双方只要有一个口头上的协议就可以发生借贷关系。即使是借贷双方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的引线搭桥,双方的借贷关系也可能很快发生。所以,尽管民间借贷在我国至今尚未获得合法的地位,但在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村仍呈生生不息之势,进而助长了高利贷的发展、蔓延。(二)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资金供需矛盾激化是农村高利贷发展的根本原因1、正规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功能发挥较差、资金供需失衡,给农村高利贷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众所周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部分银行把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信用好的优质客户,面向农村和乡镇的就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它们体系不健全、功能发挥较差,而且还在不断撤并网点。农民很难从正规的农村金融系统那里贷到所急需的款项。资金供求失衡,这给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生存和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对它们的分析具体如下:(1)农业银行农业银行作为四大国有银行中唯一一家面向农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计划经济时期,它在县域经济中担负着重要的金融服务职能,在保障支农资金需求、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很明显,主要因为:第一、自从1996年改革以后,农业银行开始走上了商业化的道路,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长期性、分散性、高风险性、弱补偿性”相悖。农业银行的农村金融主导地位逐渐弱化,其不愿意、也很难在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村开展金融业务。第二、农业银行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如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要经过调查、担保、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长,不能及时满足广大农户的需求。(2)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过去,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金融支持力量。而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偏离服务农村的正轨,渐渐地失去了互助合作的性质,影响了农民入社的积极性。农村信用社基于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将其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流动,贷款也主要集中于乡镇企业,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民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大部分农民也就被无情地拒之于门外。(3)农村邮政储蓄银行农村邮政储蓄银行客观上活跃了农村经济,但其“只吸收存款,不办理贷款”的业务无法满足农民发展经济的资金需求。正如李炳炎、淡远鹏所谈到的那样:"将农民在正规金融机构里的存款和贷款相比,前者远大于后者。这就表明金融机构不是在向农村输血,而是抽血,把农村本来就稀缺的资金不平衡地抽离农村”。[4]邮政储蓄银行通过吸收存款,不办理贷款,把其所吸收的存款存入央行赚取利息收入,这样就把农村有限的资金转向了城市,使得农村金融供给市场更加恶化,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非正规的农村金融系统因缺乏正确的引导、规范和有效的监督而泛滥,演变成了高度盘剥的高利贷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农村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经济基础薄弱,而且农业生产力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存在。他们收入低、资金积累少、规模小、速度慢,再加上新农村建设的广泛开展,农民对脱贫致富、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增长。而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分布密度低、金融服务覆盖率低,并且这些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制度性、体制性障碍,存在严重的不良资产、呆账、坏账、信用缺失、小额贷款发展不完善等问题,农民难以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那里贷到急需的款项。再加上农村缺乏社会保障机制,因此在遭遇疾病、自然灾害、车祸、丧事或面对子女嫁娶、教育投资时,在正常贷款渠道无望时,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农民只好求援于高利贷,这样高利贷成了他们的“救急伞”。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人乘机大肆盘剥,致使民间借贷的发展失去了原本的互助性质,偏离了正常的运行轨道,进而演变成了高度盘剥的农村高利贷。总之,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不健全,它们为县域经济发展、为“三农”服务的整体功能发挥较差,资金供求失衡,给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生存和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对非正规的金融体系缺乏正确的引导、规范和有效监督,致使其发展失去了原本的互助性质,偏离了正常的运行轨道,演变成了高度盘剥的农村高利贷。(三)贫富差距的悬殊,使农村高利贷的借贷关系发生成为了可能?165?贫困地区基尼系数极大,贫富差距悬殊,村庄财富分配失衡,少数人掌握着大部分资源,他们更愿意把闲置的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以获取高额的利息收入。因为闲置资金投入生产生活及其它领域,投资回报率低,而发放高利贷的利息远远高于同期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息率,并且高利贷计息采取复利计算,息上加息,俗称“驴打滚”,一笔高利贷款经过一两年,利息可能比本金还要高,具有高度盘剥性。这样,一方的农民不惜忍受盘剥借入所急需的高利贷资金,另一方的高利贷者有资金可贷,也很愿意贷,双方的借贷关系就发生了。所谓“放者愿打,贷者愿挨”,正是借贷双方关系的真实写照。(四)政府的政策没能从根本上使尚处在恶劣自然条件下的农民脱贫致富,落后再次催生了农村高利贷的发展和蔓延大部分农村贫困地区地理位置偏僻、地形复杂、气候条件恶劣、生态失调、自然灾害严重而且频繁、交通困难、信息闭塞,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过去,国家“输血”而不“造血”的扶贫政策往往只能解决农民眼前的燃眉之急,不能使当地农民脱贫致富,更不能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在,国家的扶贫政策由“救济式扶贫”转向“开发式扶贫”,由“输血”转向“造血”,在农村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政策监督执行不力等原因,有的地方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当地经济落后和贫困的面貌,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是突发事件,他们在无法向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急需款项的情况下,唯一的出路就只有求援于农村高利贷,发放高利贷者也乘机大肆盘剥,这样正规的民间借贷也变成了高度盘剥的高利贷。四、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影响一分为二地说,农村民间借贷及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对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金融调剂作用。栾香录、刘钟钦认为,从现实农村情况看,民间借贷在调剂农村资金余缺、缓解农村资金紧张、防止小农户的简单再生产链条“断裂”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5]茅于轼以亚洲金融危机中的印度尼西亚为例,也充分地肯定了高利贷的作用,他在《重新认识高利贷》中谈到:“印度尼西亚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许多大银行都陷入债务危机,惟独发放高利贷的农村小额贷款没有受到影响。后来在金融恢复中,小额贷款银行还帮助国家金融走上正轨,立下了汗马功劳”。[6]但总的来讲,民间高利贷的弊大于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有诸多消极影响。(一)高利贷的发展和蔓延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高利贷的发展和蔓延,干扰了国家正常的借贷秩序,扰乱了金融业的正常运行,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利贷的利率一般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出许多,比银行存款利率更是高出几倍甚至几十?166?倍。受利益的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己拥有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使部分社会闲散资金发生转移,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压力。2、高利贷大部分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项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属于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又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正常利率政策的实施。3、有一些负债人既借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款,又借了高利贷,由于高利贷的利率高,借款人总是设法归还高利贷的本息,而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能拖就拖,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还贷,对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也不利。4、由于高利贷利率高,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加之人们受投资利益的驱使,对投资选择又存有侥幸心理,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影响了金融秩序。5、由于民间贷款机制灵活、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信贷业务也造成了冲击,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信贷计划,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特别是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二)高利贷加剧“三农”问题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但其潜在的市场风险很可能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危害。在农村,农民选择借高利贷有着复杂的背景,虽然高利贷已经成为了一个难咽的苦果,但确是他们无奈的选择。众所周知,“三农”问题,农民是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的实质就是要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长、农村稳定,而农村高利贷的存在却大大加剧了我国的“三农”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高利贷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得多,过高的利率加重了借贷方的还款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使借贷方的农民陷入高利贷的陷阱而返贫。农民不富就谈不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目前贫困地区的农村高利贷已影响了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2、农村高利贷严重干扰了农村的经济生活,破坏了农村的金融市场秩序。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农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目标也就成了空想,更何谈农业增长。另外,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加大农业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3、当前中国农村发展严重滞后,城乡差距巨大,高利贷的盘剥,无疑会加大农村贫困化的程度,从而激化农村社会矛盾,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甚至有法律界人士说,现有农村高利贷已经成为了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三)高利贷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危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1、高利贷引发债务纠纷,扰乱社会治安由于民间借贷手续过于简单,一般以口头协议形式形成,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发生欠债不还时,高利贷发放方常常通过暴力方式收回贷款,这样债务纠纷就演变成了暴力行为,于是殴打和非法拘禁借贷方的农民、强行霸占其土地、强行拆除其房屋、强行抄家等违法犯罪案件便随之发生。这种暴力收回高利贷贷款的方式不仅会威胁到双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了高利贷的发展,对社会的安宁产生不良影响。2、高利贷引发家庭纠纷,迫使家庭破裂在贫困地区,由借高利贷而产生的家庭矛盾屡见不鲜,有的农村青年借高利贷参与赌博,结果血本无归;也有的借高利贷用于吸毒者,致使妻离子散,家庭支离破碎,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在笔者的家乡曾有一村民因借高利贷赌博最终不堪赌债而喝农药自杀。有的家庭则是因为不堪忍受过重的高利贷,不得已而远离家门,举家到城里去打工躲债,流浪他乡,有家不敢归;甚至,有的农村家庭为了早日和高利贷断绝关系,把女儿交给贩子卖到远方……这些现实生活中的惨剧,在农村并不罕见。另外,放贷人在向借款人讨债无果时,必然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甚至还会向借款人的亲属发出威胁、施加压力,以达到收回贷款的目的,从而影响到了多个家庭的正常生活。3、高利贷败坏社会风气,造成两极分化高利贷的发展和蔓延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农村社会的两极分化。一方面,高利贷的发展和蔓延滋生了部分食利阶层,他们成为了新时代的“剥削阶级”,以剥削借款人为生,不参加劳动生产。食利阶层的存在会使农村的一些人养成不劳而获的恶习和思想,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极为不利。另一方面,高利贷的发展和蔓延,使农村的富人更富,穷人更穷,乡村财富分配严重失衡,容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悬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五、解决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建议和对策(一)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纠正正规的农村金融体系偏离“三农”的行为,使其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真正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从源头上挤压农村高利贷的生存空间,将农村高利贷挤出农村金融市场。温家宝总理在《为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而奋斗》中指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农村金融问题,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着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7]为此,面向农村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应明确其功能定位,提升“三农”服务功能。1、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应把重点放在其强化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功能上,应当回归农村金融市场的定位,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立足“三农”,面向城市,实现城乡联动,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实现农业银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同时按照国有银行的改革要求,深化农业银行产权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改革,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资金回流,使之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2、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其为农民服务主力军的作用,要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国家应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引导和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3、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应扩大涉农范围,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一方面,面向“三农”,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广大农村地区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加大邮政储蓄资金的支农力度。3、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其职能不应仅局限在粮、棉、油收购的业务上,而应当积极拓展支农领域,在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上发挥作用,为农村发展提供低成本资金,对长期资金支持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加大支持力度,并引导商业金融加大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信贷支持。针对上述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要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合理界定其功能定位,做到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积极鼓励它们提升“三农”服务功能。对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国家应给予减免税收以及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给予支农贷款一定的财政贴息,鼓励它们在农村吸收资金,并全部用于支持农村和县域经济的发展,鼓励它们积极发展农村金融业务,实现农村供求资金的平衡,从而打压农村高利贷的生存空间,将其挤出农村金融市场。(二)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村地区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在农村尝试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这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它们对于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农村地区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解决农民生产生活所急需的资金,排挤农村高利贷市场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1、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依法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村镇银行,这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金融供需的矛盾。2、贷款公司农村贷款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简便的手续、灵活的担保、较高的办事效率,大胆实践,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不仅可实现资本的投资增值,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组织化程度低、资金需求分散”的“三农”贷款资金需求。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减少了贷款手续和环节,降低贷?167?款利率,不仅能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能激活农村金融市场。3、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金融机构。资金互助社通过动员并聚合农村民间金融资本,放大普通农户的融资能力,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中的临时性借贷需求,实现真正的“民办、民有、民管、民收益”。(三)规范、引导和监测民间借贷行为,防止规范的民间借贷演变成高利贷,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在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正规农村金融体系并纠正其偏离“三农”行为的同时,还应该对日益活跃的非正规的农村民间借贷行为采取积极的措施规范、引导和监测,稳步推进民间非正式金融组织的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多样化的资金需求。正如茅于轼所认为的那样:“单就高利贷本身而言,有许多毛病跟它的非法存在有关。如果合法化,利息率会降低,纠纷会减少,也便于管理,能够纠正一些现有的不规范的做法”。[5]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四点:1、政府要肯定民间借贷在补充银行融资不足、合理配置资源、解决燃眉之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贫困地区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这说明了现有的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就只能在法律规范和正规的金融体制之外从事民间借贷关系。对这种民间借贷行为的合理成分以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政府应该首先予以肯定,进而有效的加以规范、引导和监测。2、对于民间日益活跃的借贷行为,唯一有效的方法是疏,不是堵,不宜简单地禁止,更不是一厢情愿的打击、取缔,而应加以规范,并正确引导使其具有互助性质,使之阳光化,并逐渐将其纳入正式的金融体系,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3、制定并完善有关农村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农村民间借贷,从法律上承认民间借贷市场的合法地位,对民间金融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例如,鉴于高利贷的动态性,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民间借贷明确借贷的最高金额,规定一个比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稍高一点的、合理的利率范围。4、可指定由政府部门、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组成的机构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对民间借贷主体的信用度、风险控制能力和还债能力的监督和管理,既可以将金融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民间资本市场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四)依法保护规范的民间借贷,严厉打击、?168?取缔农村高利贷1、依法保护规范的民间借贷在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正确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的基础上,完备社会信用评估体系,加强对农村信贷的法律监管,制止因赖债、逃债、废债给信贷资金造成的影响,解决由此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以维护贷款人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另外,逐步将民间借贷的信用纳入国有金融体系,使其更具约束力。2、严厉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在依法保护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对乘人之危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带有暴力性质或黑社会性质的放贷集团,维护农村的稳定与团结。鉴于高利贷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可以考虑发动广大农村群众,检举揭发农村高利贷者,以扼杀农村高利贷,净化社会风气,维护正常合法的农村金融活动,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五)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升农民的诚信意识,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1、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通过对借贷双方进行普法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和掌握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使他们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以增强放款方的金融投资意识和双方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懂得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诚信意识宣传教育要积极面向农民,强化诚信意识宣传工作,以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诚信教育,提高农民自身的诚信意识,并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加强农村基础信息系统建设,为提高农民贷款的成功率创造良好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参考文献:[1]陈柳钦.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问题探讨[J].西华大学学报,2008(4).[2]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周立.小农生存经济与高利贷蔓延[J].银行家,2005,(12).[4]李炳炎,淡炎鹏.当前我国农村高利贷及其治理[J].现代经济探讨.2002,(6).[5]栾香录,刘钟钦.浅析我国农村民间借贷问题[J].农业经济,2004,(6).[6]茅于轼.重新认识高利贷[J].农村金融研究,2006,(9).[7]温家宝.为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而奋斗[N].人民日报,2003-02-08(第二版).(责任编辑 高 云)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各类资格考试、76试析贫困地区农村高利贷的成因、影响及对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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