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的工具中涉及风险理财的投资理财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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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知识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本章知识框架图:   第一节 个人理财的风险   一、个人理财风险的影响因素(★★★★★)  (一)风险类型  理财顾问与综合理财服务业务风险主要在于产品属性(风险与收益)与客户风险偏好(承受能力)类型的错配风险,即在产品与顾问服务中,没有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进行适配可能会给客户带来风险。  1.基础资产风险  理财资金的最终运用方向(即基础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是理财产品最常见甚至最主要的风险。信用类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  利率类理财产品的利率风险,指市场利率波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汇率类理财产品的汇率风险,指因汇率波动所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股票类理财产品的股票价格风险,指资本市场变动和股票本身价格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商品类理财产品的商品价格风险,指由市场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商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2.支付条款中的支付结构风险  产品支付结构风险蕴涵于理财产品的支付条款之中。这类风险主要有如下两种:一是由于支付条款的设计缺陷导致的投资风险。二是由于支付条款设计中的特别安排,如增信措施、流动性或期限安排(如银行和客户的提前赎回权),自然隐含着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等。  3.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风险  投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风险与交易对手方风险。投资管理风险主要来自投资团队的专业程度、理财经验以及交易活动带来的风险。交易对手方风险是指由于理财资金交易活动中涉及第三方交易对手,从而不可避免地面临交易对手不履约的信用风险。  (二)宏观影响因素  从客户的角度分析,宏观经济影响其微观经济金融状况,进而影响其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理财工具与顾问服务的选择。  理财产品及其各种理财之间的市场风险,与宏观经济与金融形势密切栩关。影响理财产品的宏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政府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等。客户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可调整其理财策略,选择不同特点的理财产品。  (三)微观影响因素  客户的理财策略以及理财产品选择都会受到微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客户的微观因素,另一方面是理财产品与顾问服务中的微观因素。  客户的微观因素包括其经济金融条件、风险承受能力的易变性,这些需要理财服务的动态调整。  理财产品与顾问服务中的微观因素是理财产品和服务的个别风险,具体为个别或具体产品的运作风险以及管理人、投资顾问风险行为。     二、理财产品风险评估(★★★★★)  (一)风险类型  ①政策风险,指由于国家各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当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和新增贷款项目以及企业信托融资项目时,客户面临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的信用违约的风险。  ③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这也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常见的风险。  ④流动性风险,指同样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一般期限越长流动性越差,所以作为对流动性的补偿,预期收益会相对高一些。  ⑤提前终止风险,指如果在投资期内,如信托融资项目用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或者发生商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情况,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⑥销售风险,指不实或夸大宣传、以模拟测算的收益替代预期收益、隐瞒市场重大变化、营销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和不当销售。  ⑦操作风险,指在办理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当操作导致的损失。  ⑧交易对手管理风险,指由于合作的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的后续管理,从而导致理财产品项下资金遭受损失。  ⑨延期风险,指理财产品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的风险。  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动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  (二)评估方法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可采用定性、定量两种方法来进行。  定性方法,投资者需对宏观环境、理财产品发行方(比如商业银行)和管理者(比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特点有一定的认识。  定量方法,即在对过去损失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和风险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定量的分析和预测。风险测量的常用指标是产品收益率的方差、标准差、VaR。  (三)评估主体  首先,评估通用的指标理财产品在各种情况下的预期收益率以及收益率期望,包括预期收益率、超额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最低收益率,例如VaB和VaW。  其次,收益类型也显而易见地说明了产品的风险。常见的收益类型包括保本固定收益(保证收益)、保本浮动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  另外,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有不同侧重的评估指标。  (四)相关信息可获得性  客户可以从三个渠道获得产品信息,即发售机构的网站、柜台和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第三方理财服务机构包括研究机构、理财类网站、理财中介类服务机构等。  第二节 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监管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应具有以下几点基本要求:  ①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颐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③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了: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④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与监管部门沟通。  ⑤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订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⑥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⑦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给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一)设置风险管理机构  ①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认识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的重要性,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汁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 独立性。  (二)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层次的客户、不同类型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③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④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评估报告或投资顾问建议进行重新评估,并向客户说明有关评估情况。  ⑤商业银行应当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基本内容  ①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②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③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④商业银行从事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和产品推介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的业务人员,以及相关协助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⑤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⑥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⑦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⑧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①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预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②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③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  ④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  ⑤对于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评估报告除应经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外,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  (五)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①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  ②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客户确认栏应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角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①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②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①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认识综合理财服务的高风险性,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②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商业银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③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等,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⑤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⑥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三)综合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制度  ①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③商业银行在销售任何理财计划时,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分级审核批准制度。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①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酥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
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②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兰i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  ③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④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⑤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以记当并调查处理。  ⑥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诃估测算的一致性。  ⑦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五)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①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②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三节 产品风险管理(★)   产品风险的管理分为三个阶段:产品设计风险管理,产品运作风险管理,以及产品到期风险管理。  一、产品设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该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和收益进行独立测算,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预测产品的收益率。  二、产品运作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该在产品销售之后,对产品的风险指标进行追踪管理,定期作出评估。  三、产品到期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监督客户资金的偿还和分配以及财务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商业银行应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第四节 操作风险管理(★)   一、操作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该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诃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高层及董事会应负责制定、管理、检查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及具体操作。  二、操作管理方法   商业银行可通过评估操作风险和内部控制、损失事件的报告和数据收集、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的测试和审查以及操作风险的报告来控制和监测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程序,定期监测并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和重大损失情况。应针对潜在损失不断增大的冈险,建立早期的操作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降低风险,降低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以及损失程度。 &第五节 销售风险管理(★)   一、销售人员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只有合格的人员才可进行销售工作。其次,商业锯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销售过程管理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销售人员不应以销售业绩为目标,误导客白或者向客户推销不合适的理财产品。 &第六节 声誉风险管理(★)   声誉风险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新闻工作归l21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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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的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
中国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10:37:15)?政府动态
中国政府对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实际上是在1985年3月之后陆续出台的,多数属于“暂行规定”。原则性的指导思想早见于&《&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  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有银行的广泛参与,风险资本额增长迅速,从1985年的1500万元到1994年的80亿元。其职能是为中国高新技术的开发进行投资或贷款。  1987年,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创办“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以促进科技进步为主要目标,它的业务范围是: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工业性试验、区域性试验的贷款提供担保;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进行投资或融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开展评审和咨询业务。&1989年6月,由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招商局集团共同出资兴建“中国科招高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以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等尽快转化为商品。  上述公司都是由中央政府牵头创立的。对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发展起带头作用。此外,各省市的风险投资公司也陆续出现。例如,北京市科委下属的“北京太平洋优联技术创业公司”(1993年成立);广州市政府1991年创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补偿基金”,现在正在筹措10亿元组建“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已计划在2000年前投入4亿元;在深圳,由市投资管理公司、科技局、计划局、经发局共同组建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专门为支持开发高科技产品、扶持高科技产业提供服务(包括直接投资和贷款担保),到1999年3月为止,已对200多家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14亿元)。  外国的风险资本也开始涉足中国市场,例如,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建立“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它分别与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等地科委合资建立风险投资基金。  80年代后期,我国各地先后设立了许多国家级和省市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内纷纷建立了许多符合高新技术要求的企业。  上述的客观形势,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时地制定有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或法规。  1991年,由国家科委拟定、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8条);及与之配套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4条);形成法律的是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30条)。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裕达隆创业基金(广州)章程》;《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2条)等。  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中国证券会主席周正庆,日在中央电视台说:“只要由中国科学院审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上市条件将不受现有上市条件的限制”,这是一种新政策信息,估计将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广州市政府最近也将有新的政策出台,新政策的部分内容是:在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政府筹建的风险投资公司将给予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或融资担保);高等院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可享受“校办企业待遇”,且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外地(含海外)来穗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同样待遇。&上述政策法规的有关要点如下: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且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请进口许可证。&  评议:免关税的规定,实际上只是鼓励出口,而不是支持高新技术开发。&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银行可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排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评议:第六条是鼓励银行和有关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风险投资,但不容易落实,因为投与不投由银行决定,一般银行是没有能力评估该项技术的发展前途的。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的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规定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评议:第九条规定是为生产进口替代产品作市场保护。  2、《&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评议:这是给高新技术企业下定义。所列举的九项条件,虽然繁复,但并不难满足。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委发布。  评议:本条所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已相当广泛,而且还要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已能满足高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或注解)&  第二条(注:这是给“转化”下定义)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保障措施(含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评议:第21-25条很好,为在中国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有了法律依据,又为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资金和信息支持,发达国家近几年来也是往这个方向走的。但是,有了法律依据并不等于已解决问题,尚须各部门各地方拿出具体措施来落实上述的法律规定。  4、《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北京的“中关村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是我国建立较早且技术力量最雄厚的开发区,它所订的条例,对全国有示范作用。此条例中与风险投资有关的主要内容是“第十八条”(规定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从利息收入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贷款风险基金)及第十一及十二条(对国家扶植基金使用的监督方法)。&各专业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资金,均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15%提取,专户储存。贷款报损,须经专业银行的市行批准,由专业银行海淀区办事处从贷款风险基金中列支。&  新技术企业应设置“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对减免税款的提留、使用单独核算。财政、税务部门应对“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业、歇业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扶植基金”的,由海淀区税务局将“国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评议:本条例的关键要点是银行从利息收入中提取10-15%作为风险资本。并以“国家扶植基金”的形式低息贷给风险企业;并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对风险企业使用此类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必要的。  5、《广州市科技进步基金会章程》的要点(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此基金会是由政府的科技拨款及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是接受各界的捐赠)而建立的。主要用于奖励优秀的科技成果和资助科技开发。其核心内容是第七条。  通过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购债券、股票、有价证券等方式增值,并将增值所得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按市政府颁发的《广州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科技成果;&  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奖励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的专利发明者;&  资助青少年的发明创造成果;&  支持科技事业建设,增强科研机构的发展能力;&  支持对外科技交流,包括促进穗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科技使用以及人才引进和培训等项活动;&  奖励促进科技进步及科学普及单位和人士;&  由理事会确定的其他科技奖励和科技活动。&  6、《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日修订发布)(主要内容的原文摘录并略加评议)  第十四条&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并可在广告中使用。  评议:本规定的第二条及第三条给“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市政府成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产品指导性目录、安排信贷建议、组织检查及推广应用等。第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作了规定,符合规定的除“挂牌”外,还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各种优惠待遇。在诸种优惠待遇中,第十五条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审批、优先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等。第十六条专门规定税收优惠,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信贷优惠、原文如下:&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列入国家级和列入中央部委、省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发明、研制的专有技术或技术成果,凡经市级以上鉴定的,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交营业税。&  对上述技术转让收入可提取1%的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打入成本,专项用于科研事业的发展。&  发放给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定,免征工资调节税;市人民政府以上单位颁发给有关人员的科技成果奖,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技术更新需要,经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加快设备折旧年限。&  凡因享受本规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应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不得用于集体福利和其他奖金,违者由财政、税务机关收回减免的款项。&  在金融信贷方面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下列优惠:&  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办公室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每年的投资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以优先贷款、长期低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10%―20%)贷款,参股投资等方式对市属国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予以扶持。&  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评议:上述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是迄今为止所看到的对高新技术产业最具体的支持,可操作性很强,也比较优惠。本规定的第十八条还具体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置建设用地和生产用房屋的优惠政策,地价减收10%~20%,且在五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对科技人员调入深圳市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原材料、设备及产品出口等的优惠政策。
【 文章作者:中国商业企业风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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