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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何不同?
[导读]: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所不同,农民工养老保险得不到保障。因此制订适合农民工需要的跨地区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很有必要。具体如文。
  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就两个办法中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其中,农民工缴费15年可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之际,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该负责人就两个办法中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记者:首先请谈一谈为什么要制定这两个办法。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覆盖面不断扩大。
  到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2.19亿人。但同时也要看到,30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打破,大量农民工进入城镇务工;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跨地区流动就业成为常态。
  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大规模流动状态,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问题。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在加快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制订适合现实需要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和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从根本上讲,制定实施两个办法,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变化和运行特点的状况,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都有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为什么不能制定统一的办法,而要制定两个办法?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两个办法所针对的人群及其流动特点,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共同点在于:第一,都是跨地区流动就业;第二,都有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因此,两个办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则并大体平衡。
  比如,在各地区就业的养老保险权益都应累计计算,个人账户资金都要全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都转移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2%。
  不同点在于:第一,城镇职工一般是在城市之间转移就业,最后在城市养老,而农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间转移外,还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其中一部分要返乡养老;第二,职工跨地区转移就业一般有确定的目标地,而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没有明确的下一个就业目标地,因而中断参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需要在总体原则一致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政策措施。
记者: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已近2.3亿人,其中进入城市就业约1.3亿人,在本地乡镇就业约0.9亿人,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目前各地反映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不少矛盾。请问主要问题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综合各方面反映,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
  一是缴费难。
  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二是转移难。
  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转移目标地不确定,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记者:怎么解决这“两个难”的问题?现在制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主要的原则是什么?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就提出“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这是解决农民工参保并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顺畅转移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们按照这样的原则,在统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内制定适应农民工特点的政策,目标是使广大农民工都能实际进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使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还要使跨地区就业以及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能够通过接续和累计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
  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记者:按照上述办法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能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权利?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记者:这个办法是不是适用于所有农民工?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记者:除了农民工外,还有一些参保的城镇职工也反映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问题。请谈一谈这方面情况,突出矛盾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总的说来,与农民工相比,城镇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规模比较小。据调查统计,2007年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占全部参保人员的1.14%,其中跨省转移的只占全部参保人员的0.26%。
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但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户籍、年龄限制条件,或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情况,但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必须尽快解决。
  记者:现在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什么叫“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国家正在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随着省统筹的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因此,当前的重点是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随着将来全国统筹的实施,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也会有更好的基础,因此,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
  记者: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记者: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记者:我注意到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中,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是怎么考虑的?能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吗?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
  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这样规定,既使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参保不再有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累计权益,也可适当减轻中心城市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
  记者:两个办法实施后,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是不是很麻烦?比如说,跨地区流动就业是不是要自己往返两地办理转移手续?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配合两个办法的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流程,加强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作,使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烦。两个办法都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记者:不再实行“退保”政策后,怎么保证农民工对自己的累计权益看得见、摸得着、能放心?
  养老保险司负责人:我们正在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查询系统。
  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而且规模大,因此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这有点儿像银行的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量多少钱(积累了多少权益),让参保群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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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养老保险从1985年开始在国有工交企业开始建立,1989年扩大到商粮供企业并建立省级统筹;1994年地方政府出台非公有制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县级统筹,1995年非公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1997年出台了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参保范围从原工交企业固定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经过20多年的努力,逐步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截止到2009年11月底,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9640户,参保职工19.4万人(其中国有企业3.6万人、集体企业0.7万人、各类企业7.1万人、港、澳、台及外资企业0.8万人、灵活就业人员6.8万人、个体工商户0.4万人),享受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5万人。
二、养老保险实行什么样的统筹体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除厦门特区外),就是养老保险基金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余缺,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度,统一进行管理,这种在全省范围内的统筹制度,有利于更好的抵抗因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好坏差别、因地域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差别产生的风险,形成强有力的互助共济机制,切实保障退休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三、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何意义?
企业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经营状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员工也必然会因年龄的增长而老化,并最终退出劳动队伍,为了减少企业员工年老后存在的养老保障风险,确保企业员工退出劳动力队伍后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政府以立法的方式做出制度安排,使企业员工尚在劳动年龄时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的数额交纳养老保险费,履行缴费义务,为年老退出劳动队伍时的养老生活保障进行积累和准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退出劳动队伍时,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在缴费和保障之前形成良好互助的共济机制,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何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用。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督,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五、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何时颁布?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于1997年12月18日由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8日重新修正,修正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从开始的国有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再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七、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职工可以在工作的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并承担单位应当交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代扣代缴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
八、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什么标准交纳保险费?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6%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并记入个人账户,单位交纳18%。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上年全省(除厦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确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月分解按月记帐。
九、城镇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与企业员工类似,可以在工商营业执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十、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如何界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地点划分,经营地点在城镇的,其经营者和雇工可作为参保对象参保。这里的“城镇”是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镇所在地。
十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9年1月1日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登记手续,再到同级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首次登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必须符合:①本地城镇户口;②年龄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尚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2.已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企业下岗职工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如何界定?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其户籍身份划分,且具有本地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属于参保对象,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续保)缴费。这里的“本地城镇户口是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镇所在地的户籍”。
十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不含厦门)。缴费比例规定为20%,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十四、农民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企业就业,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规定,如本人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截止2009年11月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31136人。
十五、企业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企业职工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不含厦门市),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流动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职工在跨省级统筹范围内(含厦门市)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企业职工,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六、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企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工作,按原劳社部发[1998]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军人入伍登记表等资料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十七、参保职工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办理正常退休?
按照国发[号、闽人大常[号规定,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办理正常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1、男职工(干部)年满60周岁退休;
2、女职工在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退休,但女职工退休前在干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
3、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但女干部在45周岁时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以按50周岁退休。
十八、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九、从事哪些工种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按照国发[号规定,符合下列特殊工种之一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计算养老金待遇时,每满1年按3个月折增比例计算);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八年的(计算养老金待遇时,每满1年按6个月折增比例计算)。
二十、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需符合哪些条件?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市级审核报省厅审批,可以提前退休,同时按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
二十一、参保企业职工办理病退需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省人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退出劳动岗位,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市级审核报省厅审批可以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
二十二、哪些参保职工可以办理一次性待遇?
申请一次性待遇对象有:
1、农村户口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保;2、在职职工出国定居退保;3、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4、在职人员死亡;5、退休人员死亡。
参保人员领取一次性待遇后,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三、办理一次性待遇参保职工需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一次性待遇申请除填报《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外,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农村户口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保:①《一次性待遇申请表》;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③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或证明;④身份证或户藉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需通过银行领取的,需另附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
在职职工出国定居退保:①《一次性待遇申请表》;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③出国定居材料复印件;④户口注销证明单。需通过银行领取的,需另附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①《一次性待遇申请表》;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福建省退休证》;③《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④继承人证明及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需通过银行领取的,需另附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
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①《一次性待遇申请表》;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③申请退休职工档案原件。需通过银行领取的,需另附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
二十四、一次性待遇如何支付?
1、农民合同制职工、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职工(或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在职职工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
4、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养老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予以继承。
二十五、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有什么规定?
根据《福建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办法》的规定,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的领取资格进行核查。领取资格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方法有:
1、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离退休人员,各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服务工作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为所辖区的离退休人员出具生存状况的有效证明,并在每年6月底前汇总报送给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2、异地安置国内的离退休人员,由当地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服务工作机构协助认证并出具生存状况的有效证明,寄送给支付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异地安置国外的离退休人员,由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生存状况的有效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异地安置香港、澳门、台湾的离退休人员,应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台湾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方为有效;
3、对因病长期住院或卧床在家、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亲属或委托人凭着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离退休人员本人的身份证、离退休证及亲属或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4、离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其生存状况有效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对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其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再恢复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其基本养老金。
二十六、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1、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为企业退休人员,包括“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包括离休干部。
2、退休人员原则上按本人目前实际居住地纳入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实际居住地难以确定的,或有多处居住地的,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或退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认真采集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信息资料,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库、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利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二十七、我市企业工伤保险发展情况。
我市从1995年开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2008年把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目前全市工伤保险有3800多个单位,人数有14.5万人(其中农民工4.8万人,事业单位1.6万人)。我市工伤保险2001年起实行工伤职工定点医疗,现有工伤定点协议医疗(康复)机构21家。
二十八、哪些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费自给和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十九、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其行业风险分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0.5%-2%基准费率缴费(个人不缴费),二、三类企业根据其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十、职工的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十一、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3日内(情况特殊可延长为7日)向社保机构报告,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十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如何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十三、因工致残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三十四、工伤职工因生活不能自理,其生活护理费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十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如何计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十六、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等级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第1、第2条规定的待遇。
三十七、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发?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面子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三十八、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十九、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十、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其费用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十一、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哪些材料?收费标准是多少?
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贴上近期一寸彩照,并附上身份证、原始病历材料、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因工负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同时附上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320元,工伤职工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在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十二、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如何配置?
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类型、价格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价格限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十三、我市生育保险发展情况。
根据省政府《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我市企业生育保险从1996年开始实行县级统筹。2001年市政府根据生育医疗费用上涨过快、部分县(市)出现收不抵支情况,适时下发了《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享受生育待遇的职工要参保一年以上生育医疗费报销按医院等级和难、顺产情况限额支付,并对生育津贴享受时间作了调整。市政府的《通知》实施后,逐步扭转了生育基金收不抵支的趋势,各县(市、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保证了生育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市现有生育保险参保人数8.6万人,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个人不缴费)。
四十四、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参保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报销。自然产的:三级乙等医院600元、二级甲等医院500元,二级乙等以下医院400元;剖腹产难产的;三级乙等医院1500元,二级甲等医院1400元,二级乙等以下医院1300元。
2、享受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对晚婚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35天的生育津贴,剖腹产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对分娩后,婴儿夭折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含多胞胎),只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3、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生育津贴的50%。
四十五、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的时限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企业或本人在生育后6个月内持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的有关材料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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