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2017年农民工工伤保险告劳动部门拒绝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能胜诉吗?

工伤先行支付首案在重庆开庭 医保局担忧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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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重庆7月27日消息(记者陈鹏)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没有合同、社保的劳动者,出了工伤后企业拒赔。本期望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却又遭到地方医保局拒绝。昨日(26日),"工伤先行支付第一案"在重庆忠县开庭。但是被告——忠县医保局在法庭上对基金安全表示出的担忧,再次凸显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执行之难。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是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确立的一项制度,根据设计,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兴办机构到用人单位追偿,主要还是为了避免因为无力垫付医疗费用,受伤的工人得不到救治,从而落下残疾,乃至失去生命的现象发生。
本案的原告王栋梁之前是重庆忠县卓越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卓越公司没有与王栋梁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在日,王栋梁工作外出发生了交通事故被鉴定为伤残3级属于工伤,但是由于卓越公司已经不具备偿还能力,于是在2013年6月,王栋梁便依据社会保险法和一些相关的配套规定,多次向忠县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但是医保局均以卓越公司没有参保为由拒绝了王栋梁的请求。日,在律师帮助下,王栋梁就将医保局告上了法庭。虽然昨天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但是根据采访,原告律师对庭审的结果仍然是保持较为乐观的态度。
医保局在庭上的观点说,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市级的统筹,但是重庆市并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县级医保局没有办法擅自支付。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已经下达了终止执行书,卓越公司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如果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必将无法追回债务,导致保险基金的缺口。医保局也说,如果今后此类无法追回资金的案件过多,就会导致资金无法承担甚至崩盘。
此外,在一些第三方调查机构来看,先行支付机构在立法之初的时候,地方人社部门就抱有不乐意、不支持的态度,而相关的规定在出台以后,地方政府部门也多以推诿的态度来对待,普遍都没有落实这个制度,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造成了目前执行难度很大。因此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黄乐平就说,通过这个集体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给不作为的行政部门以压力,或许是督促该政策落实的一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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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诉开县社会保险局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举证责任的认定
作者:王凯&&发布时间: 09:29:23
诉开县社会保险局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举证责任的认定
&&行政 &先行支付 &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保险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唐某某诉称,原告系第三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工人。日,原告因工受伤,后被认定构成工伤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原告经仲裁、诉讼未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遂向被告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被告以原告未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的材料为由向原告作出《补证通知》。原告不服,起诉来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补证通知》,并判令被告在60日内审核并发放原告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唐某某系第三人开县某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工人,第三人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日6时许,原告唐某某在上班时,因横机发生故障而受伤。日,经开县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与第三人自愿达成协议,第三人共计支付原告89990元。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到的伤害构成工伤。日,开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依赖。日,原告唐某某不服赔偿协议提起仲裁。日,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第三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唐某某因工伤后的下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97789元(含已支付的89990元),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并从兑现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原告唐某某对该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原告唐某某与第三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日达成的工伤待遇赔偿协议。二、解除原告唐某某与第三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待遇关系。三、由第三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共计元(含已支付的8999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日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日,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被告于日作出《补证通知》,认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原告补充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原告不服,特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唐某某作出的《补证通知》。二、责令被告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核并发放原告唐某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宣判后,被告开县社会保险局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人民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渝二中行终字第0029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原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开县社会保险局合并组建为开县社会保险局,开县社会保险局应依法履行原开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具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并支付的相关法定职责。开县社会保险局同时对本案享有上诉的权利,在二审中确定为上诉人。本案中,原审第三人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唐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法民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予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经开县人民法院执行,唐某某仍不能完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开县人民法院亦出具中止执行裁定,符合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开县社会保险局提出的发出补证通知和不予支付的程序正当合法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原审处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更符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其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开县社会保险局上诉称重庆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已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案判决将导致唐某某重复享受。对此认为,一审判决所确定由上诉人依法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的处理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对先行支付唐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数额应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并不必然会导致唐某某重复享受,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角度理解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来源:开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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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第一案  在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两类问题中,立法优先应保护前者的利益。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应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给予保障。而不是出现基金预警状态,便拒绝履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职责。  日,《社会保险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该制度即“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实现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快捷救助功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堪称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在吉林省白山市某煤矿工作的山东籍矿工杨某,于2011年10月不幸遭受工伤。经历了3年多的诉讼追偿,却换来了“执行终结”的一纸空文。身心俱疲的杨某怀揣最后一丝希望,敲开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大门,申请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工伤待遇。而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就此迟迟未作回应和处理,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庭。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李世泽律师接受了工伤职工杨某的委托,代理了吉林省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  案件背景  杨某,男,日生,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大市留村人。他自2009年9月来到吉林省白山市,在该市八道江区某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日,杨某如往常一样进入井下回采作业。当日凌晨4点30分左右,该矿井里的一处顶板突然脱落,而杨某刚好位于脱落顶板的下方。由于来不及躲闪,杨某的腰部被掉下的石块砸中。事后,杨某被工友紧急送往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其右侧骨盆粉碎性骨折、右侧大腿骨骨折等多处损伤。经过为期1年多的住院治疗,杨某于日出院,实际住院381天。由于受伤严重,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人工关节,关节假体的使用寿命有限,须定期更换,后期的治疗和恢复远没有结束。  煤矿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勉强维持到杨某出院,而当杨某在向用人煤矿主张其所受工伤的赔偿时才发现,煤矿并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杨某的相关工伤赔偿待遇依法应当由该煤矿承担。但煤矿以无资金可供赔偿为由,拒绝了杨某的索赔。万般无奈之下,杨某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想到的是,这条诉讼追偿之路,一走就是三年多。  杨某先后历经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再鉴定、人事争议仲裁以及一审和二审等多道法律程序,最终在日,由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其单位给付杨某各项赔偿合计55万2720.82元。  申请支付  虽然获得了胜诉,但是杨某并没有如愿拿到赔偿款。用人煤矿拒不履行义务,又因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日裁定执行终结。眼看着自己后续治疗所需的赔偿款和前期所做的所有努力,终将付诸东流,杨某实在难以接受。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在电视节目中了解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杨某随即便带着自己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找到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期望能够通过这个途径拿到自己的赔偿款。  然而一次次地登门造访却并没有效果,相关工作人员拒不接受杨某的申请书。无奈之下,杨某又于日、日和日,三次向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寄送了先行支付的申请材料。材料虽然均被签收,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仍未就此事作出任何处理。后来,部门工作人员口头上给出了这样的答复:“要不你就去起诉吧,法院判你多少我们就给你多少,我们单方面没法给你拿钱。”求偿无门的杨某只得又一纸诉状,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以期如对方所说的,通过诉讼最终先行支付自己的赔偿款。  在诉白山市有关部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不作为一案时,杨某在网上搜索到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了解到该中心的公益律师韩世春,曾代理了重庆第一例工伤先行支付案,并获胜诉。他马上与北京义联取得了联系。义联指派中心资深律师李世泽,担任其诉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代理人。  日,杨某正式将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诉至白山市浑江区法院,要求其依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法院5月28日受理此案,并决定于6月23日开庭审理。  在白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6月18日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书中,其对自己未向杨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作如下解释:  首先,目前吉林省和白山市暂未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没有具体的先行支付的操作办法;另外,白山市工伤保险基金现处在基金预警状态,无法支付赔偿款项;已将杨某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汇报给白山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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