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不给我一个吻可以不可以室外经营

您当前的位置: &&
怎么经营户外用品店 投资多少多久可以回本
怎么经营户外用品店 投资多少多久可以回本
时间: 来源:互联网 作者:活若风尘
一位经验丰富的店主告诉记者,光顾户外用品商店的,一般是专业人士或白领,尤其是外贸公司和IT行业,年龄在20岁到40岁之间,月收入在两三千元以上。?一经营者告诉记者,只要生意做得不是太差,一年可以收回投资成本。开家户外用品商店的投资额在十二三万元左右,其中主要是首次进货需要较大的支出,其次就是店面租金。怎么经营户外用品店?7808网络创业网在采访中发现,要做好这门生意的小技巧还真不少。
根据目标消费群选店址
选址应首先考虑交通和泊车是否便利,可以选在次商业地段,租金比人流量极大的黄金商业区低很多。
店铺面积一般30平方米左右
如果租金便宜,可以扩大营业面积,增加一块酒吧式的交流区,张贴“驴友”们拍摄的各地照片、定期发布出游攻略,成为“驴友”们交流“驴行”心得的休闲场所。
要对户外活动感兴趣
据介绍,户外用品的顾客,通常是朋友,以及与朋友有连带关系的人,这样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不断扩展的消费群体。?所以,寻找到一个志同道合的户外爱好者做合作者,意味着觅到了一批潜在消费群。
最重要的是,如果经营者对户外运动不了解,只是卖产品,而没有专业人才去推动它、促进它,店很难发展下去。与合作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年终按入股比例分配利润。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如进货、销售等)股东,每月领取工资。户外用品店的营业时间一般是从上午10点到晚上10点,需要三至四名店员。
户外产品还是以洋品牌打头
国外品牌以历史悠久、质量上乘而深受户外运动爱好者的青睐。但由于国外品牌价格贵,代理费高,进货渠道复杂,因此进货成本也高。国内户外用品厂商虽然刚刚起步,但发展很快,已经崛起了一两家实力雄厚的企业。户外用品店可以选择代理某个产品,将有助于稳定货源和产品质量,也最大限度地降低进货成本。
合理安排产品结构 在数量上有所储备
户外用品包括很多种类,有包类、户外服装、鞋袜类、帐篷、野外照明、野外伙食、水具、登山攀岩、防护药品、工具/仪器/眼镜、书刊/音像、野外睡具等。根据户外用品的耐用程度来安排产品结构,如旅行包和帐篷等可长期的使用,怎么经营户外用品店?在进货时就要注意数量不宜过大,应在品牌和式样上追求多样化。
鞋袜类和野外饮食属耐用性较差的物品,户外用品店除保证产品质量外,还应在数量上有所储备。从大的方面来讲,由于包类和野外睡眠产品是户外运动很重要的大件用品,户外用品店赚钱吗?因此顾客在选购这样的一些东西时要进行仔细的对比和选择。包类和睡眠产品属大件,价格也高,也是商家大的利润点。
上一篇:下一篇:
白手起家创业推荐项目
2015火爆赚钱项目推荐
400-089-7808
广告咨询:媒体合作:
扫描7808微信
Copyright (C) 2005-.All Rights Reserved
已启用CDN加速
7808口碑创业网友情提示:多打电话、多咨询、上门考察,可减风险。投资有风险,请细致咨询,以便成功加盟。请投资者对项目做详细的实地考查,本网站对投资者的风险概不负法律责任。
扫一扫上面的二维码图案,加我微信现在做房地产销售好不好啊!赚的到钱吗?,是不是也要往外跑的啊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现在做房地产销售好不好啊!赚的到钱吗?,是不是也要往外跑的啊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你现在的位置:&>&&>&&>&
保护视力色:&
发票是否可以开具经营范围外的?
&发布时间:&&&&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问:增值税发票开票项目是否可以开具经营范围外的,即不在营业执照范围的?
&&&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销售发票或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浙ICP备号 创意制作: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8号 邮编:315040售楼处是否可以按无照经营查处?
售楼处是否可以按无照经营查处?
【红盾】精进工商:请教同仁:我们辖区有不少外地市在我市设立的各种售楼处,大多没有在当地办理执照,是否可以按无照经营查处,巨额的利润能否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注重依据。
【红盾】 闲庭信步:
"外地市的什么主体"设立售楼处。
如果有此经营资格的,不论是外地还是本地的企业设立,目前整个售楼领域都是如此做的,还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个人认为是直接经营行为,不用办照。
【红盾】精进工商:回楼上:
事实1:A房屋开发公司在A市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B市持有该企业法人执照开发房屋并设立售楼处(售楼处的牌匾和公章的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名称不副)。销售B市的楼房。
事实2:A房屋开发公司在A市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B市持有该企业法人执照设立售楼处(售楼处的牌匾和公章的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名称不副)推销A市的楼房。
上述两种情况都不需要办照吗?
如果不需办照,那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3号
"如何解释?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
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如果需要办照,那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6〕第233号”又如何解释呢?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管理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就《请示》中所提及案件看,对江苏江阴市飞天石油化工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西宁从事石油制品购销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谁能告诉我?!以此篇来检验这个论坛的存在价值!向论坛开炮!
湖南省工商局对房地产经营企业设立售楼部等营销机构是否需办理登记手续的答复
&&&&&&&&&&&&&&&&&&&&&&
湘工商企字(2001)23号
长沙市工商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经营企业设立售楼部等营销机构是否需办理登记手续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住所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立售楼部及类似的营销机构从事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应当依据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文件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己所开发的商品房内设立的仅只销售该处所开发的商品房,且该处商品房销售完后即予撤销的临时性售楼机构,可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日
【红盾】天心阁:
你的问题提得实在好,有几点感触和楼主交流
1、我们不一定要太关注国家局的解释,国家局的老爷们作出的自相矛盾的解释太多了,想必各位同仁都看到过,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真正在法庭上,国家局的解释还不一定起作用。
2、我也对这个论坛抱有很大的期待,希望在这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过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定确实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很多问题也不一定就有正确答案,借助论坛开阔一下自己的思路,目的基本就达到了,不用急于质疑论坛存在的必要性。
3、我认为事实1和事实2其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实都是涉及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这句话中间“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机构”这三个概念的理解。
“住所外”和“从事经营活动”很好理解,关键问题是什么是“机构”?
民法上把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看待的,也就是说可以承担一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可以有自己的银行帐号,用自己的名义对外,而且在我们的行政处罚中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那么怎么理解分公司这个“机构”呢?
我的想法是:根据《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中的用语是“可以”,在目前我们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司应当是依法自治,那么涉及到楼主所提的问题,A市的房地产公司在B市设立售楼处销售房屋,需不需要设立一个分公司,应该是该公司从自身业务的需要来作出决定的,为了在B市开立银行帐户,方便销售和售房手续办理的需要,决定办一个分公司,那它就必须在作出决定30日内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就可以不要办理登记手续。
基于目前我国有关房地产开发、销售,房产权证办理手续的有关规定,A市的房地产公司在B市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出售房屋,它是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公司的业务,不然的话,涉及到缴税、办批文、房产权证办理等事项都无法开展。所以楼主描述的事实1中,该公司是肯定会去而且必须去办一个分公司登记的,而事实2中,该公司在B市销售A市的楼盘,如果该公司自己觉得没有必要办理一个分公司,我认为不办也可。
【红盾】精进工商:
你的问题提得实在好,有几点感触和楼主交流
首先十感谢你能认真对待我提出的问题,真是难得一遇。
1、我们不一定要太关注国家局的解释,国家局的老爷们作出的自相矛盾的解释太多了,想必各位同仁都看到过,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真正在法庭上,国家局的解释还不一定起作用。
上述观点我有同感。
2、我也对这个论坛抱有很大的期待,希望在这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过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定确实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很多问题也不一定就有正确答案,借助论坛开阔一下自己的思路,目的基本就达到了,不用急于质疑论坛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的滞后性无须多论,关键是自相矛盾的答复不能及时地得到纠正让人不可以理解。论坛存在的必要性也不是我一个人能否定得了的。
3、我认为事实1和事实2其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你说的对,大同小异),其实都是涉及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这句话中间“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机构”这三个概念的理解。“住所外”和“从事经营活动”很好理解,关键问题是什么是“机构”(售楼处能说不是机构吗?)?民法上把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看待的,也就是说可以承担一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可以有自己的银行帐号,用自己的名义对外,而且在我们的行政处罚中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那么怎么理解分公司这个“机构”呢?我的想法是:根据《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法》中的用语是“可以”,在目前我们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公司应当是依法自治,那么涉及到楼主所提的问题,A市的房地产公司在B市设立售楼处销售房屋,需不需要设立一个分公司,应该是该公司从自身业务的需要来作出决定的,为了在B市开立银行帐户,方便销售和售房手续办理的需要,决定办一个分公司,那它就必须在作出决定30日内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就可以不要办理登记手续。(关键是不是公司需要不需要设立分公司,而是工商机关能不能认定"售楼处"是分公司,如果能认定,那么公司成立的机构就应当按分司办理登记).
基于目前我国有关房地产开发、销售,房产权证办理手续的有关规定,A市的房地产公司在B市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出售房屋,它是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公司的业务,不然的话,涉及到缴税、办批文、房产权证办理等事项都无法开展。所以楼主描述的事实1中,该公司是肯定会去而且必须去办一个分公司登记的,而事实2中,该公司在B市销售A市的楼盘,如果该公司自己觉得没有必要办理一个分公司,我认为不办也可。(公司从自身角度考虑需要不需要设立分公司是公司自己的事,公司在异地设立的机构按不按分公司规范是工商监管的事.如果各地的售楼处可以不办理营业登记,那么各地的分行.移动分公司.邮政分公司-----,不是也可以按直接经营无须办理营业登记吗?我无语!)
【红盾】定海神针:
个人认为应该注册登记,国家不可能为每个行业都制定一部市场准入的法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已经把分公司的属性说的很清楚了:“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房地产公司不管是在异地还是在本地,只要是在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都可以认定是分公司,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本人认为可以按无照经营查处。
【红盾】天心阁:
(关键是不是公司需要不需要设立分公司,而是工商机关能不能认定"售楼处"是分公司,如果能认定,那么公司成立的机构就应当按分司办理登记).
(公司从自身角度考虑需要不需要设立分公司是公司自己的事,公司在异地设立的机构按不按分公司规范是工商监管的事.如果各地的售楼处可以不办理营业登记,那么各地的分行.移动分公司.邮政分公司-----,不是也可以按直接经营无须办理营业登记吗?我无语!)
我觉得楼主的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表现了我们国家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思维,以“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待市场经济。其实,行政机关更应该担任的不是“管理者”而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的角色,秩序维护的尺度就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我一再强调《公司法》的用语是“可以”,那么分公司的设立或者说分公司的形成,是公司这个法人主动的市场行为,其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这个分公司才合法的存在。因此,楼主认为的“关键是不是公司需要不需要设立分公司,而是工商机关能不能认定"售楼处"是分公司”、“公司从自身角度考虑需要不需要设立分公司是公司自己的事,公司在异地设立的机构按不按分公司规范是工商监管的事.”这种观点是和《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原则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工商机关不能主动去认定“售楼处”是分公司,也不能主动的把公司在异地设立的机构按分公司规范。
我们可以从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看到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已经被废止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而新修改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没有了“擅自设立”的用语。也就是说公司设立分公司本就是依法“擅自”设立的,只是应当履行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手续,对于没有依法登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的改变,具体到楼主提出的案例,本人认为23楼定海神针指出应该按无照经营查处是不妥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0条“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实际上指出了分公司没有登记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其上面的公司已经合法登记取得公司法人的营业执照,其在住所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使用了分公司的名义,没有依法登记分公司,处罚应该是责令其办理分公司登记,处10万元以下罚款,而另一种情况就是其上面的公司本就没有合法登记,其打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实际上就是无照经营,应该予以取缔,这种情况下按无照经营查处是可以的。
至于银行、移动、包括保险、邮政、证券等行业,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其分支机构都明确了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在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时候,就不存在楼主所担心的“可以直接经营无须办理营业登记的问题”。
【红盾】 闲庭信步:
第一、售楼处是分公司还是公司的内设部门?
应该说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没有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但分支机构相对于内设部门更独立,包括人员招聘、员工开资、经营决策等都可以自主决定。内设部门却不行,只能从事公司分配的活动,不能独立运转。
第二,假如售楼处应当办照,能办下来吗?
办照必须的材料之一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售楼处基本上都是在工地上设立的临时场所,不可能有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没有这些,怎么办照?楼主应该咨询一下注册窗口,你们当地对这一块是如何规范的?
第三,应该考虑行业特点。
开发公司的经营特点是必须在公司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国家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是不用办照的。个人认为:开发公司也应该比照这个答复。假如说在公司住所以外经营都需要办照的话,那具有这些经营特点的企业岂不是都应该办理,礼仪公司为新人办婚礼是不是在各个酒店都要办个分支机构?
【红盾】天心阁:
回花儿朵朵: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只要符合“1、在公司住所外;2、从事经营活动;3、机构”--就构成了分公司的法律特征,就必须办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无论这样的理解在不同的情形下是否合理,公司法和登记条例就是如此规定的。
  因此售楼处只要符合了分公司的法律特征,不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就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否则,相对于该公司而言,是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
办案实践中,经常碰到有些公司异地设置所谓“办事处”,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在被查处时对工商部门的辩解就是:办事处不从事经营活动,专门负责售前、售后服务。
在新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甚至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前,我是主张可以处罚的,为什么?
1、《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公司住所外设立的任何经营机构,都要办执照。
2、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经营活动盈利,其设立的办事处,除了是专门从事慈善事业、公益事业等之外,其售前服务、售后服务(包括保修中心)等行为都是一种经营活动,甚至在异地设置一个仓库就负责发货、催货款,这也是经营活动。因此,花儿朵朵提出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理论上是不存在的。
法律法规的修改,加上《规定》的废止,对于设立“机构”没有办理登记,没有具体的定性处罚条款&,就必须慎重了。&
同样,能够和你交流感到很高兴,也谢谢你的褒奖,愧不敢当。
我也是工商干部,正好从事的法制工作,你提出的问题正是目前我在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我前面所表述的观点,有些就是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在听证、复议过程中提出来的,对于市场经济的理解,当事人已经走在工商干部的前面,所以不得不慎重。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可不可以不勇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