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受消费法保护吗?

目前整个P2P网贷行业因为缺乏监管受到不少质疑,那么P2P网贷整个行业的自律能否走在法律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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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这个话题由来已久,媒体和网络自媒体纷纷对这个问题展开旷日持久的讨论,凑个热闹来下吐槽。目前讨论比较热烈的监管原则集中在几个方面:资金池、自融虚假标、资金监管和去担保化。关于前面三点,在和其他几篇知乎里面已经有过阐述。今天再展开来说下去担保化这个问题。去担保化在国内最早由平安集团下属的陆金所提出,表面上的原因是为其担保的平安担保公司自身注册资本金由于有10倍担保金额上限的限制,已经跟不上陆金所业务规模的扩张,因此力推要取消担保。P2P公司在去担保化后业务模式会往哪个方向发展,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从Lending Club的模式来看,平台本身及其他方(国外都没有担保公司的)都不承担担保本息的义务,借款逾期损失风险直接由出借人承担,那怎么才能保证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在整个还款周期的还款减去坏账损失后,还能获得一个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率呢?最直接的方法是:给到出借人的收益率是持有债权的收益率减去预计损失率之后的收益高于银行利息。举个栗子,一个出借人分散10万元平均出借给50个人(每人2000),平均收益率是15%,预计这50个人的损失率是4%,那么其最终的出借收益率就是11%。因为一年后应该收回11.5万元,其中有4%的借款人没还钱(2×=0.46万),那么出借人最终回收的钱是11.5-0.46=11.04万,那么年化收益率就是10.4%。要完美的实现上面的结果,要满足两个条件:1、能够对出借人的逾期损失概率进行预计。为了保证出借人的收益率在10%左右,如果这个借款客户按照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后的预计损失率是4%,那么他需要承担的借款利息成本是15%,如果某个客户的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后预计损失率是8%,那么为了保证出借人的收益率还是10%左右,那么这个借款人需要承担的利息就上升到19%。这就是风险定价和量化风控模型的作用,如果P2P公司自己没有风控评估模型来做到这点,那么就没法预计借款客户的预计逾期损失率,就没法为出借人测算在保障一定出借收益率条件下对借款人应该收取的利息水平。从这点来看,目前和担保小贷公司合作的仅作为网上资金来源渠道的比如某利贷等P2P网站业务模式需要转型,因为其本身仅作为资金渠道,并不掌握评估这些借款人风险的方法和模型(因为风险评估都是其合作的小贷担保公司做的,这也是那些小贷担保公司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2、出借人分散出借。如果出借人出借给借款人个数较少,那么可能存在集中性风险。因为针对每个借款人测算的未来预期损失是一个概率,如果出借人持有的债权个数较少,那么其中1-2个借款人违约就会造成这个债权组合表现失衡。从LendingClub网站披露的数据来看,出借人持有100个以下的债权的时候,其总体收益是亏损的用户比例是16%,持有100个以上的用户总体收益是亏损的比例降到了1.3%,持有1000个以上的亏损用户的比例小于0.1%,可见分散投资后其债权分布更加符合大数定律,降低整体风险。从这点来看,目前做大额借款(单笔1000万)的爱某某贷和某某盒子等P2P网贷,也会遇到尴尬,因为按照目前网贷投资人群人均3万的额度,需要分散在100笔借款上,那么每笔借款投资300,如果一笔借款是1000万的话,需要3.3万人才能完成一笔借款,这可能是这个网贷平台所有的投资用户了,那么在借款募集的效率上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可能需要2-3个月才能完成募资(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外看不到P2P借款的单笔金额会到500万以上的一个主要原因)。就上面两个条件的分析来看,如果你在号称纯平台的P2P公司,比如LendingClub,或者国内的某拍贷或者某融贷,没有获得赚钱的正收益,那么原因只能是因为上面两条中的一条(或者两条):要不是这些平台本身没有给到你足够覆盖损失的收益(或者他们自身因为没有足够好的风险评估模型,不能进行风险定价从而自己也不知道就哪个借款人到底应该给到你多少收益率),或者就是没有帮助你做到足够的分散。从上面的逻辑来分析,已经可以看出为什么在陆金所打出“去担保化”的大旗后,业内的网贷公司纷纷站出来表示反对的主要原因(因为大部分的网贷公司很难做到上面两点)。从上述两个条件上而言,爱钱进从技术上和业务模式上已经足以应对监管可能的“去担保化”要求,因此我们似乎也应该极力鼓吹“去担保化”,但是事情往往不是那么简单,中国的国情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又是那么的复杂,还需要更全面地去评估”去担保化“可能会对行业造成的影响。我仔细看了下美国和英国的P2P网贷监管以及整个行业的格局,发现美国的监管是最严格的,因此LendingClub和Prosper曾经一度停业长达两年时间,连英国的Zopa也难以承担美国市场太高的监管成本和技术成本而退出美国市场(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披露报告造成很高的中介成本,以及完成本身风控模型造成的技术投入成本),最终美国形成了以LendingClub为代表的无担保纯平台模式,目前LendingClub和Prosper两者在美国P2P行业的市场份额超过了70%。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或者原因的垄断,都会造成市场效率本身的下降。只要市场内某几个Player的占有率超过50%,他或者他们就能够左右市场的定价,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市场化本身造成的市场机制失灵。连Google的文化里面就有一条是”No Evil",也是因为其意识到自身占据了市场垄断地位后,受利益的驱使很容易作恶。虽然从业者会很喜欢这种垄断的业务模式,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垄断必然会带来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因为作为垄断者的LendingClub获取的利润都是从其上下游的资金出借方和借入方来获取的,那么可以预测(或者正在发生的)一个结果是,LendingClub的出借人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低于市场更加充分竞争者情况下能够获取的收益率,或者借款人承担的利息率高于市场有更多资金提供方情况下能够提供的利息率。反观P2P在英国的监管发展过程,英国更倾向于让行业进行自律和做到充分的信息披露。Zopa的模式是给所有的出借人提供平均年化5.2%收益率,自身从服务费收入中提取设立风险保证金,在借款人逾期超过4个月的情况下,向出借人支付逾期借款本息。我看到这个以后不禁大吃一惊,因为即使我作为一个业内P2P的从业者,也很少从国内媒体发声(各种传统媒体或者网络自媒体)上看到原来英国的P2P行业监管是允许采用平台自身的”风险准备金”对逾期损失借款进行垫付的保障模式的。国内媒体评论一面倒的发声是P2P应该是纯平台不介入交易风险保障环节的原因,可能是受到国内那些自身吹捧纯交易平台性质的某拍贷或者某融贷的先入为主影响,而这些平台本身可能并没有保障出借人正收益的能力(原因我在前面已经阐述),而只能嚷嚷说P2P平台就是不应该介入交易风险环节(当然在之后由于市场本身的出借人要求风险保障的力量太强大,这些平台也只能变相地做一些在满足某些条件(比如交会费,投多少个标等)下对出借人的本金进行保障,处于尴尬的境地)。再回到原来的话题,英国由于采用了行业自律和信息披露为主的较为宽松的监管机制,因此在英国这么小的一个国土上,从事P2P行业的公司达到几百家,虽然每年都有几十家P2P由于自身风控机制或者运营问题而倒闭,形成市场出清,而在这个市场上的出借人获得收益以及借款人承担的利息水平都要低于美国,因为没有哪家垄断者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压榨出借人和借款人。P2P在中国发展的缘由和路径大家已经很清楚了,就是因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市场中造成的垄断地位和效率低下,使得本应该能够借到钱的个人借不到钱,本来应该从金融体系获取更高固定收益回报的个人只能将钱存在银行获得活期存款利息。如果P2P行业监管还是延续之前的思路,那么可以预测P2P行业内最后剩下的可能就是那么几家,比如陆金所,那么所谓的金融创新就又走上了老路和老格局。就好象经过一些列的革命以后,只不过是用朱元璋的“明朝”替代了“元朝”,而民众还是被牢牢地压制在垄断者的控制下,过着民不聊生的生活。除了上面这个结果以外,现在可能还会有更不好的一个结果是,原来好歹还有很多银行,大家作为一个集体来垄断这个市场,而互联网本身的网络效应特点更加会把这种垄断放大,可能只剩下几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垄断程度比原来的银行更加厉害。从目前陆金所只给出借人的7%-8%的远低于行业水准的年化收益率水平这种现象来看,未来可能形成的P2P行业垄断对于金融消费者造成利益损害的可能性非常大。从所有行业发展规律上来看,只要一个行业里面一家或某几家公司占据了垄断地位,想要“不作恶”是非常困难的,比如淘宝,还记得在99年开始弱弱的发展的时候,到处打免费牌,以一个创新者的身份出现争取网民的认可,一直发展到目前的巨无霸,商家在上面的营销成本甚至高于开实体店苦不堪言,进而爆发出“店小二”的集体贪腐事件,让人叹为观止。垄断机构自身的逐利性以及其中从业人员的寻租,都是以从根本上损害这个行业消费者的利益为来源和代价,这种发展过程在传统银行以及淘宝身上已经发生过一遍,难道现在互联网金融P2P行业等,也需要再走这样的一遍老路吗?可能正是考虑到上文分析的原因,中央ZF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定的基调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总体来讲是一种偏宽松促发展的基调,但是由于具体的监管细则还未出台,因此最终将滑向哪种方向存在不确定性。就业内机构而言,在建言监管机构和制造舆论的时候,会倾向于严格监管的方向,因为从机构本身的发展诉求来说,形成一个很高的进入门槛就能遏制业内的价格竞争,对于获取超额利润是有利的。因此陆金所提出来的“去担保化”就顺理成章了,因为由于其有“平安”品牌的软担保,就像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购买“平安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时候,大部分人不能明白其实虽然都是在银行里面进行的买卖,但其实理财产品和“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理财产品从法律关系上而言银行是不兜底的。陆金所的“去担保化”也可以算是这种操作思路的一种变形。上面说到P2P从业机构本身的逐利性,加上严格的监管会导致整个行业进入垄断局面,进而损害到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其实另外更致命的一点是,金融行业和其他互联网电商等行业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其本质上是金融属性,因此更加会遵循金融行业的普遍规律。而在金融行业里面,从来就不是“赢者通吃”,而是“剩者为王”。因此,如果是某家P2P公司占据了业内垄断的地位,那么其可能离覆灭也就不远了。就好比股市一样,P2P所从事的个人债权市场也会随着整个经济周期或者自身的周期存在循环(所有的金融产品都会存在循环周期,这个规律不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一个股市上某个庄家持有了超过市场50%的股票,那么在市场循环的周期过程中,是最容易爆仓的。这也是为什么金融机构里面,只有稳健经营的比如富国银行、美国运通等才能发展的长远,而那些某段时期的新贵比如“雷曼”,比如垃圾债券之王”DLJ',在某个时期占据了市场大部分的份额,而在周期循环掉头的时候爆仓倒闭,这也是金融行业(无论银行、投行等)从来没有存在过一个能够占据市场超过50%大家伙的原因(因为大家伙一旦超过市场份额40%以后在每次循环周期中都倒下了哈哈)。互联网金融行业也躲不开这个行业规律的属性,由于机构本身的贪婪以及恐惧循环,我能想象在不远的将来,那些行业内迅猛发展到前几的某某贷或者某某所(抑或是某东、某宝或鹅厂等号称要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的某下属P2P机构),由于风控管理或者运营的问题,或仅仅是由于市场循环本身而爆仓。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以敬畏之心来做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原因,以及一家严肃的P2P平台需要有较深金融背景的高管团队来运营的主要原因,因为只有经历过市场循环的人才能对循环有切身的体会,就好比你要去深海的鲨鱼群里面去游泳,你如果知道其中的危险,就知道穿上防鲨服,如果只是一个小孩根本不知道鲨鱼是什么,就穿了一条泳裤就下去,那么有很大的概率被鲨鱼吃了。而现在我随手打开国内比较火爆的P2P网贷的高管团队介绍,铺面而来的阳光美少年,大众可能认为这个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可以由年轻人来搞的,但是我已经隐隐能够闻到其中鲨鱼的血腥味道。更加有意思的是,度过了爆仓阶段后的P2P市场会陷入恐惧的最低潮,而那些谨慎控制风险、懂得市场循环规律的机构(例如爱钱进哈哈哈),能够在市场低潮中扩大市场份额,从而一步步壮大,但是我们懂得,永远不要试图去垄断这个市场,原因在这篇又臭又长的文章中已经分析了。亲爱的朋友们,我们到那天见!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前面都是老板在作答,我斗胆以投资者的身份说两句:咱们国家但凡管事,都是“放乱收死”的格局,什么意思呢?【放】就是先放任市场发展,市场自然对每一个缝隙都钻了个遍,整个行业逻辑也相对明晰。【乱】既然有利可图,市场自然超量涌入,一开始混乱竞争时期,打破规则走擦边球者取胜,此之谓乱。【收】等到行业中出现领先者以后,市场资源会不断往强者身上聚集。对于很多行业来说就是第一名70%份额、第二名20%、其余瓜分10%。网贷还没到那个阶段,但领先者已经出现,这一部分企业求稳步发展形成一股自律的力量,逐步产生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相关专家也摸索出一些成熟的建议。【死】我们都说给领导汇报要给选择题而不是主观题。对于政府决策层也是这样的,模式明确了,一旦产生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风波,顺其自然就落实监管政策。今天和 聊天,说到一个可能的模式是,政府不监管,但要求每一笔借款都向国家报备。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地思路。不管怎么说,政策规范下来,格局就定了。----------------------------------------------------------作为一个投资者,我给大家两个建议:不要对政策风险过于担心,因为国家一般不杀小散。如果担心的话,避免自融地产平台,国家要动手很有可能拿这些开刀。
如果一家P2P公司想走得更远,没有自律和到位的风控及监管是不可能的。我结合有利网的情况来说一说我们做了些什么:)一、目前有利网采取线下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模式,有利网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步骤:1.有利网首先与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合作,让他们推荐小额贷款项目2.所有由小贷公司推荐的借款人的按时还本付息均由小贷公司提供100%连带责任担保3.有利网平台对借款人进行第二道详细审核,将通过审核的借款客户推荐给平台投资人4.平台投资人对借款人的借款项目进行投资,本息保障的投资回报约为12%。  有利网的项目非常安全主要是因为以下四个方面:  1、投资标的,即小额贷款产品的安全性。  与有利网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做的是真正的小额贷款(每笔5-7万元),目标客户为工薪族或个体工商户。这些小额贷款机构的网点遍布全国,服务的客户数以万计。国际上普遍认为小额贷款的风险比一般金融机构都低,因为:  (1)小微贷款服务的客户一般为工薪族或个体工商户,较少受正规部门尤其是金融市场波动影响;  (2)宏观经济下行时,消费者转向低端市场,惠及与小微贷款的客户;  (3)小微贷款服务大量客户,单个信贷风险被高度分散;  (4)与银行相比,杠杆很低,风险更小。与有利网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的过去几年平均违约率(借款人超过90天以上不还钱)为1.3%。举个例子,其中一个和有利网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的网点有50家,同时服务的客户超过8,000人,其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按每笔贷款5万元计,需要同时服务的客户中的6,500个天南海北的人都不还款才会亏掉注册资本金,这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  决定小额贷款理财产品是否安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理财标的所带来的收益率。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理财标的上的收益只有1%-2%,那么任何可能的逾期都可能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利润并且亏到注册资本金了。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小额贷款是中国金融完全市场化前的一个结构性机会,原因就在于国家规定小额贷款的利息最高可以到24%左右,加上服务费,小额贷款机构的利润率非常高,去除资金成本,利润率可能在放款规模的10%左右。也就是说逾期率高到10%,小额贷款机构也只是打平,而不会亏损到注册资本金。所以小额贷款理财产品在逻辑上就相当安全。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向有利网提供的借款人的担保也非常安全。  另外,有利网与合作的小贷机构设计了100%本息担保机制,合作的小贷机构对于其推荐的小额借款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  2、有利网的风险控制能力:有利网的风控团队全部来自国内领先的以小额贷款见长的银行(渣打银行,包商银行等)。有利网同时购买了FICO费埃哲的信审评分卡和策略引擎,配合风控团队进行审核。所有由小额贷款公司推荐的借款客户均需要通过有利网的2次审核,只有通过后才会推荐给投资客户。下面简单介绍一下FICO:  FICO是世界上最大、最权威的信用评估与审批技术服务商。  FICO评分系统服务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等14家银行  FICO为世界领先的25家的小额贷款银行中的22家提供信用评估与审批技术服务  FICO拥有全球35%的信贷审批市场及50%的催收策略市场  FICO的风险评估技术运用在全球2/3的信用卡上  FICO评分卡是世界超过70%的征信局衡量消费信贷风险的标准尺度  有利网获得FICO的正式授权,使用FICO评分卡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工作/公司信息等4大类、14项对潜在违约风险影响最显著的特征变量进行系统的信用分析、审核,全程把控风险点,保障理财低风险。  3、风险分散的有利网平台机制:投资人的资金可以分散投资于非常多的项目,从而实现风险的完全分散。  每个投资人都可以选择将自己的资金分散投资于所有一定时间内有利网提供的产品,从而实现风险的完全分散。  4、资金监管方面  目前,有利网与往来银行徽商银行设立了监管机制。我们仿照信托和证券公司与银行的监管方式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  1)投资人的沉淀资金账户,我们合作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我们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进行了物理隔离,使用投资人的沉淀资金只能通过下述2)-3)机制、规则。  2)转账汇款必须由两个事先登记的联系人通过ukey确认;所有的转账汇款都必须由徽商银行落地核对,我们须向徽商银行提供借款人的申请表,银行地址,身份证及投资人在网上投资的截图。确保,公司内部的人不能转移投资人的资产对账。我们目前每天自主、并与合作的小贷机构对账。每周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账,每月与银行对账。仔细、认真的对账保障我们能快速的发现潜在风险。  VC投资者。引入信誉高的VC投资者,除了有信用背书的作用外也大大减少了潜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毕竟每个月VC都要审核公司有关报表,VC会派驻董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  积极引入监管,对接行政机关。下一步等平台规模较大些,我们将向金融办等机构申报公司运营数据,风险控制指标。最后,可能也是我个人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的团队都信奉Google的一句话,“不作恶” :)
作为金融创新大潮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缺乏监管是必然的状况,充满机会的领域,一定也是个泥沙俱下的领域。其实从商业模式和欧美国家的实践来看,真正的P2P平台是很干净的,他们无非是把需要钱的一方和有闲钱的另一方撮合在一起,完成交易而已。P2P平台本质上,应该是个纯粹的信息平台,和房产中介、婚姻中介没有区别,借款人在这里发布借款需求,披露足够多的信息,投资人研究这些需求,做出风险识别和判断,然后进行投资。但在中国实践中,碍于某些环节的特殊性,比如全民征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法律法规不够清晰,再加上广大投资者不那么愿赌服输,P2P不可避免地入乡随俗,做了越来越多的平台不应该做的事。而恰恰是这些事,增大了P2P行业的风险,也让一些主观有恶意的人有空子可钻。这样的环境里,鉴于监管暂时还不明朗,平台要走的长久,的确需要自律。积木盒子团队的观点是:身边有多少只图赚快钱的平台并不重要,守住自己的本份最重要。一、坚守平台本份平台的本份就是交易中介,为借贷交易牵线,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体验,为投融双方高效地提供风控、信息披露、支付、法务、网络安全等各项服务,但绝不以各种形式真正参与到交易中,简单归纳就是:不碰钱、不吸储、确保借贷需求真实、确保严格按授信额度放款这四项原则。二、风险防控手段以上几条原则可以解决平台不作恶的问题,但平台光善良还不够,要保障投资者资金的安全,还需要坚实的风险防控手段。简单说就是风险来了,要有一套体系扛得住,不让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在实操中,我们把担保方也作为平台的参与者。平台作为无关联第三方,最应做好的就是规则的制定和监督,做裁判是平台最重要的职责,显然是不能外包的。另外是不是简单地把资金放到多个项目里,风险就分散了呢?也不尽然,金融市场产品众多,开发多种多样的产品并为投资者提供足够选择,才能做到体系上的分散,项目分散+体系分散才是更健康的机制。三、信息披露平台自融和资金过手是P2P行业的两大毒瘤,自律的平台应该远离这两种行为。投资者识别不靠谱的平台也不难,就看信息披露的层次和细节程度即可,因为充足的信息披露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造假成本,毕竟编织出一个严密的逻辑链是个成本很高的事情,对骗子来说是得不偿失的。积木盒子在稳健扎实地推进信息披露方式:平台资质、管理团队信息、借款人信息、担保方信息、风险提示已经上线,进行中的四大的审计和季度报告,投资者也会在不久的将来看到。积木盒子成立时间不长,但我们眼光足够长远。我们相信路遥知马力,一时的光鲜不说明问题,对金融行业尤其如此。我们愿意耐得住寂寞,长期耕耘这一领域,感谢一直以来大家的信任,也欢迎投资者挑剔的眼光和质疑。
我觉得有志向的创始人会选择做一个守规矩的人。但绝大多数涌入这个行业的,都是热钱!大家期待的都是进来捞钱、在舞台崩溃前走人的。这个是人的天性。而守规矩的成本是很高的,破坏规则的收益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中必然就走向不守规矩。然后,就是无情的“劣币驱逐良币”。金融行业是一个契约高度依赖的行业,不经过一轮甚至若干轮洗牌,留下若干“守规矩、运气好、挣到大钱”的例子,行业无法取得很大发展。另外,对于P2P,我认为结合区域性具体的产业链为标的更容易生存。认识一个行业的规律,作为大型银行的补充角色,是做金融服务清晰的定位。你的客户——借款人到底为何能够承受借贷的利息,他具体的需求是神马,你一般在神马时候选择你,这些不清晰,就是蒙着眼睛做事情,前途难料。
对于目前监管缺位的形态下,P2P行业的自律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定要建立专业的团队,掌握风控这个核心竞争力。P2P的本质就是点对点之间的借贷交易,那么理解P2P的风险是什么就很简单,就是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风险。但是无论哪个借款人总会有偿付不了借款的可能性(或者叫概率),所有金融类公司的业务模式都是建立在会发生坏账的前提下来运营的,只要收取的借款利差(即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减去出借人收取的利率)高于员工和办公成本加上坏账的成本,这个公司或者p2p平台就能持续运营下去,所以说明这个业务模式的核心在于,对这些借款人群的违约概率判断非常重要,也就是这个业务模式中团队自身的风险定价能力是最重要的。(关于这个大家可以详看)
像现在很多平台只有几个技术人员负责日常运维,并没有实际的征信部门或者专业、成体系的信用审核团队去做风控,其形式无非就是把别人的钱收上来再放出去,这个钱最终会不会取得投资效果、能不能保证出借人的本息安全它完全没有能力管到。更厉害一点的是,由于没有风险定价的能力或者国语依赖第三方的风险定价能力,把自己的生死交托在一个不对你这个平台负任何责任的第三方,甚至这些第三方的业务模式比平台本身的潜在风险更大,那这个风险定价就完全失去意义。最终,在不断的风险事件累计下,导致最后平台坏账达到它自身无法负担的结果,最后这个平台就只能跑路、倒闭。甚至更有甚者,一些纯粹为了骗钱的平台,就靠那几个做网站的人做个网站,然后也没有线下门店、没有什么征信、更没有量化风控部门,到时候网站一关、拿起钱就走人,出借人找都找不到他们要钱。2.一定要专注做P2P小微金融本身的事,专注小额分散。
P2P说到根,是银行信贷体系之外的小微金融领域,它做的就是银行无法覆盖、不做的小微信贷,现在有不少平台在做大额的借款,这就已经不是P2P本身领域之内的事了。你需要知道,银行的优势业务就在于大额抵押贷款的信用审核与业务经营,只有小额贷款由于难以引入抵押,加上业务营收难以覆盖对其的实地信用调查成本银行才没有放开做,这是个成本和传统优势业务的问题。
这样一来,如果你去做大额贷款业务,不管是抵押(银行的就是抵押)还是信用贷款,你很难竞争得过银行的业务、征信能力,全国最权威的征信数据都在银行手里握着,那些资质优、信用好、还款能力强的借款人你肯定抢不过银行。怎么办?那只能去找一些在资质、信用等方面更低一等的借款人,这样一来你的业务风险就会难免上升,风控需要更大投入,甚至有些业务本身已经触及到自融等不良贷款,对平台的生命力形成冲击。但是如果去做小额贷款,这就是银行所没有覆盖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有着一大批信用、资质良好的借款人,而这些借款人不会被银行率先挖走,因为他们是很难从银行贷款的人(因为贷款目的、贷款条件、无抵押等)。这时候,只需要你做好风控、做好信用审核,这些待开发的蓝海就都是你的,风险也会远低于那些资质不良的大额借款人。
另外一方面是从安全的角度解释为什么要做小额分散。先说‘分散’对风险控制的好处,比如100个分散在不同行业、年龄、区域的独立个人,各自的违约概率都是20%,那么其中A和B同时违约的概率是4%,但是如果这在A发生违约的情况下B发生违约的概率是50%(即存在相关性),那么A和B同时违约的概率会上升到10%。再谈谈‘小额’,一个平台一共做了10个亿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平均每个借3万,就是3.3万个借款客户,如果单笔借款1000万就是100个客户。从统计学上的‘大数定律’法则看,如果每个用户坏账率是2%,100个客户坏账率高于2%的可能性远高于3.3万个客户。
对应到p2p网贷上,在小额分散的大原则下,那些做抵押类大额借款的平台网站风险更大。因为国内抵押物一般是房产或者土地,这样在房地产价格下行的时候会面临很大的系统性风险,单笔大额借款更是没有规避坏账率评估中的小样本偏差风险。所以从这些出发,如果一个平台不自律,就是抱着吸收公众闲钱的目的进来坐P2P,这些东西你完全不理会、甚至不懂,那么你就没法去保证出借人的权利与安全,这也是对行业整体形象是极为不利的。
没有监管,没有法治,没有完善的征信系统,谈何自律?最后必然是劣币逐出良币。垃圾p2p平台必然会被淘汰掉,问题是这只是对平台自身而言的,今天这个垃圾平台跑路了或者被淘汰了,明天还会有另外一个垃圾平台开出来。平台没跑路之前,投资者怎么会知道这个平台是自律的还是垃圾的?
任何自由的市场都不可能走在法律(行业规范)面前,或者说,之所以会有行业规范,是因为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为了消除行业中的不公平,才会有行业规范的出现。这一点,不只是在国内,世界上都一样。而国内P2P行业也这样。这个问题不在P2P本身。
一、市场肯定走在法律监管前面如果是市场经济,任何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肯定是走在市场之后的。以P2P行业为例,现在银监会政策还没有出台(估计还要一段不短的时间),但已经有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这类行业自律组织了,据说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在筹建,今年将会出来。为什么自律在先监管在后?因为企业在市场第一线,反应速度肯定要比政府部门快,意识到问题要比政府早,自律也会比较早。我们也可以反过来推导,如果监管在先,就极有可能在不知道结果好坏的情况下,扼杀新事物,使经济丧失活力。这是情况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容易出现的,后果大家应该都有所了解。所以成熟政策的出台肯定要经过深思熟虑反复磋商,在这之前稍有远见的企业家就会走上自律道路,保证这个行业自毙。实际上,美国那种以首个个案的法院判决作为标准的模式,虽然效率很高,但因为法制不成熟在我国不适用,你懂的。二、没有监管单靠自律行业改善有限企业的目的是逐利,脱离这一宗旨的企业都不是好企业。有一个例子,之前业内的贷帮网走的是公益性质,帮助农村农民脱贫,但后来难以为继,转型走商业模式。能盈利的企业才能持久,但是,100%的利润能够让任何企业家疯狂,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依靠强制性的外部监管,单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目前P2P行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其实最大的问题还是某些人被利益驱动,想进来捞一笔跑路。其次才是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部分靠自律和监管都是不够的。所以在自律是不够的,肯定需要外部来监管。实际上不仅是P2P行业,大部分新兴的行业都是一样的。
P2P代客理财离“庞氏”骗局有多远?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加强监管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国内平台已经跨越了原有的中介角色,成为资金的受托人,直接参与到资金的运作中,而对于这种平台代客直接出借的理财业务来说,可能会触犯三种刑事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非法发行证券罪以及非法经营罪项下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对于p2p公司理财业务的监管,或许可以借鉴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通过平台公司备案和限制投资金额等方式来实现。现今,只要对稍加关注的人能说出p2p是指Peer to Peer,它是跳过一切中介方,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脱媒是这种借贷的本质属性,平台只是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等的一种工具。举个不甚恰当的例子,平台的作用和公园里供大爷大妈张贴相亲启事的信息栏没有区别,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目前在我国设立一个p2p公司涉及的部门只有工商局和电信局,暂时不需要任何金融资质。正是从这样的p2p概念出发,今年4月21日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在银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说众筹的四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也被媒体解读为监管部门释放给p2p平台公司的合规条件信号。但是,若你开始研究国内典型p2p平台(如宜信、人人贷等等)的业务模式,也许会对上述p2p概念产生深深的怀疑:第一,现有p2p公司几乎都不只是被动的信息平台。p2p平台在提供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服务时,不仅会主导贷前审核和贷后催讨,还通过提取风险备用金或第三方担保等方式深度参与到借贷双方的行为中;第二,大多数p2p公司担当的不仅是居间中介角色。在各p2p网站推出的理财业务模式下,出借人不知道也不关心钱借给了谁,只是出于对p2p平台的信任,允许其运用己方资金,通过受让平台关联方的债权或网站直投的方式分散到多个借款人手中。这种打着p2p旗号的理财业务模式正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重点,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纵使p2p平台已经比较深入的参与到借贷关系之中,仍然比较符合大家理解中的p2p(点对点),但在第二种情况下,p2p平台实为代客理财,它已经超越中介的角色,成为资金的受托人,直接参与到资金的运作中,此时p2p平台与出借人的法律关系已由居间关系转为委托关系(类似于信托),那么,这种模式还是p2p吗?平台公司又有没有资格接受出资人的资金委托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三个层次进行分析。第一,所谓的p2p平台的理财业务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把p2p和理财业务分开来说。首先剥离掉p2p,说说“代客理财”的问题。代客理财不同于理财咨询,是指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委托人先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以实现委托人的资产增值或其他目的。我国目前的理财受托人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担当受托人,但自然人能从事的受托理财渠道是相当有限的;另一种是理财机构,又分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理财机构两类,后者虽非金融机构,但通常具有证监会批准的特许经营资质,如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等。机构能布局的产品结构非常广,比如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但尚未听说有机构通过p2p的方式代客户出借资金或受让债权。而现行p2p平台的所谓“理财”则是由出借人委托平台为其直接出借资金(以人人贷的优选理财计划为代表)或者出借人委托平台代为受让平台关联方的债权(以宜信财富管理类别下的p2p理财模式为代表),在理财业务下,p2p平台提供的服务已远远超出居间中介或投资咨询,具有相当大的合规性风险。但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只要p2p平台的理财业务不搞资金、债权错配,能够实现p2p平台代为投资的债权和资金一一对应,资金在自然人之间明晰流动,就仍然没有脱离p2p点对点的本质,是可以归于p2p范畴的。第二,p2p平台的理财业务面临哪些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p2p平台的理财业务已经走在法律的红线上。除非p2p平台能做到合理的信息披露、债权债务的一一对应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清结算分离,否则开展这种业务的p2p平台至少可能触犯三种刑事罪名:对于平台代客直接出借的理财业务来说,它很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于平台方代为受让关联债权的业务来说,它易触犯的是非法发行证券罪(虽然p2p公司大都从人数上等规避现有法律规定,但一旦监管部门对法律进行重新解释和界定,p2p平台仍然难以逃脱相关罪名的认定。这一点从以债权转让模式闻名的美国p2p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经历就可证明,Prosper和Lending Club都曾被美国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认为有非法发售理财产品之嫌,被监管部门发出过暂停发售票据的命令,另外碍于流动性风险难以把控,笔者并不赞成对p2p平台公司对债权进行期限错配,事实上,p2p平台目前也没有资质去做这种类似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而p2p平台在理财过程中通常采取的代支付、扣划款项及利息收入的行为更易触发非法经营罪项下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仅如此,对借款双方特别是出借人来说,还有一个明显的风险来自于信息不透明,在直投理财模式中,出借人无从得知在自己在转款时,平台是否已经存在相应的借款标,在债权转让理财模式中,债权合同已经经过打包组合,出借人也很难去查证投资的债权包中借贷关系是否一一对应。平台很可能借机形成资金池,有挪用资金和冲动放贷的风险,不仅把平台变成公司的自融平台,甚至最终还是控制不住走上庞氏骗局的道路。第三,p2p平台的理财业务未来的监管方向是什么? 笔者并不认为本文开头引用的刘张君主任说众筹的四点就是监管部门未来对p2p的监管方向,理由有二,第一,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现实国情下,为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同时保障平台自身的生存,p2p平台不可能扮演一个纯中介角色,必然走向主导风控之路;第二,在p2p平台经营的理财业务模式下,不管 p2p平台公司采取系统自动筛选还是线下审核,都是资金的实际受托者和使用者,p2p公司也许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解决资金的对应和透明度问题,但不太可能完全不接触资金、不形成资金池,p2p公司至少会通过下达指令的方式决定资金的流向。对于p2p平台为个人与个人提供借贷网络服务的模式,业界均推测监管部门会采用负面清单制的方式进行监管,毕竟对于本质上有着较高风险的p2p公司发放含有背书涵义的金融牌照是不大合适的。但是对于p2p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是否也会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呢?值得玩味的是,拍拍贷后面有上市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诺亚财富的身影,宜信更是手握基金销售等牌照,力图把自己打造成综合财富管理平台。笔者认为对于p2p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或许可以借鉴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即一方面对于平台公司进行备案,通过备案的形式向社会公示,提示投资者风险;另一方面借鉴合格投资者的精神,通过限制投资金额等方式,充分体现p2p理财小额、分散的本质。当然在政策逐渐明朗的情况下,未来也不排除p2p平台在获取相关资质的前提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开发理财产品甚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己走上互联网银行之路,这又是另外一个命题了。回到本文开头所描述的p2p概念上,笔者认为大家理解中的p2p定义只能代表网络时代大家对互联网借贷的一种想象,互联网就像人类的翅膀,让人类的想象力超出边际。但在想象力落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种问题。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处于幼年生长的阶段,还处于一边发展一边探索的过程里,网络平台虽然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开放和分享平台,囿于参与人的个体差异和不同于网络世界的现实社会语境,它仍然不能圆满的解决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导致的信贷风险失控足以pk掉这一新型借贷模式的种种优势,毕竟对于借贷来说,最核心的问题就是风险控制。初衷总是美好的,现实总是崎岖的,但既然P2p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能够促进资金在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安全、有效的流动,它就有它存在的理由,需要我们多这种模式多一些包容、对它的创新多一些鼓励,而包容和鼓励必须是以风险控制为核心,业界的研究重点也应该着重放在风控上,用风控措施为p2p把关。
从几方面阐述。1、行业角度而言,个人不认同传统银行进入这个领域,收益对应风险,这个领域首先是如何做好风险管理。如果风险管理好了,也就没有溢价了。而中国银行业首先减负的社会功能是金融服务主体,是不能带来系统性风险。所以,针对进入这个领域的传统金融机构应该实行牌照准入的严格的强监管,进行风险隔离,防范系统性风险。2、传统金融机构进入这个领域,标的资产的规模会提升,很可能是原有表内资产由于政策性制约导致的出表行为,所以资产质量会相应改善,由于标的资产风险降低,系统性风险降低,平台抗风险能力加强,从而导致整体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单笔交易金额上升,利率下降。对创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模式带来挑战,迫使他们提高自身竞争力,特别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降低运营成本等等。3、监管确定性加强。主要是保障网贷行业的创新发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发生,建立行业规则。
感觉这个问题问的好
二个月前接触到p2p,作为一个投资者来讲平台的风控、资金链保障和服务做到位,无论是大户还是散户都会对这个市场有信心,那将会是各方共赢的局面;余额宝二月千亿也是这样堆起来的。虽然说不乏有虚假自融捐款跑路的平台,可我始终相信要长久还是本分点好。
“中国大妈”反应了什么问题?投资盲目,投资渠道少,其实p2p平台也是在给投资者提供一个新的选择,这是顺应时势发展的;如何做好那就是各个平台需要思考的问题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不求p2p平台走在法律的前面,至少要同步,但是道德一定要走在前面;总体来看,平台走的越前那胜出的概率便会越大,2013网络金融元年,2014网络金融必将战火纷飞,可谓乱世,可是还有一句话叫:乱世出枭雄!
行业自律理应走在法律前面,行业自律与法律相辅相成,通过良好的行业自律来引领行业发展。参考英美两国在有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的同时,同样有着较强的行业自律。美国美国将P2P纳入证券业监管,并且侧重于市场准入、每日汇报和信息披露。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由于在SEC 注册的成本较高, 阻止了其他的潜在市场参与者, 如网贷平台Lending
Club 注册成本高达400 万美元, 英国贷款规模最大的网贷平台Zopa 因此放弃进入美国市场。另外SEC还要求按日将所有交易的贷款凭证记录上传至SEC进行备案,这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下的一个要求,非常耗时耗力,给P2P平台带来了巨大的运营成本。SEC 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除了在SEC 登记之外,网贷平台还需要在相应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州证券登记部门的要求与SEC
类似,但有些州对投资者增加一些个人财务相关标准,包括最低收入,证券投资占资产的比重上限等。英国英国将P2P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通过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发展。一是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信贷在规模和成长速度上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比较强,于2011年8 月5 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 金融协会), 协会包括英国最主要的3 家网贷公司,于2012 年6 月正式出台了“P2P 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 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 条基本原则,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政府管理。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为宽松,除《消费者信贷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约束。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信贷牌照,但无最低资本金规模方面的门槛”限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借贷过程中需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但这些规定多着眼于合规性管理,主要是对借方与贷方之间信贷行为的规范,对借贷平台提供者的规范与约束相对较少。
平台自身做好更方面的把控,能够保证保证资金安全的一个把控,风险的把控
P2P网贷理财,年利率8%~18%
P2P网贷,典型的模式为:网络借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按约定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网贷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视项目标的和借贷双方竞争程度的不同,P2P网贷理财年化收益率在8%~18%之间,远高于银行存款和货币基金。收益:年化收益8%~18%,每1万元每年收益800元到1800元成本:资金锁定期视项目约定为准,一般为三个月到一年;提前支取需在平台内转让债权;成功转让债权即获得投资有效期内的收益和本金。净收益:800~1800元/年(投满1年)
(投资额*年化收益率/12)*N
(未投满一年,转让债权,N为有效投资月数,这里以联保投资网公布的投资人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为例)评价:年化收益高,且可以中途退场转让债权,锁定期间收益是P2P网贷理财的优势,其风险在于投资者对网贷平台的甄别风险。附: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合规P2P网贷平台“四不标准”: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移动互联网是当前的时代趋势,已经势不可挡。整个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用户的喜欢。这意味着,银行以及其他传统的金融机构那种躺着也能赚钱的日子即将不那么美好了。这意味着,银行以及其他传统的金融机构那种躺着也能赚钱的日子即将不那么美好了。互联网金融的春天来了。数据多喜欢人啊!你能忽视吗?国家目前已经开始对众筹等进行监管了,未来,P2P网贷也会逐步的自律。正经的P2P网贷公司,还是希望能够有法律监管。而且一些P2P网贷公司也在自己寻找可以供用户信任的监管自律机构。听朋友讲,P2P监管相关法律应该会在明年上半年出台。谁知道呢,越早出来越好。听朋友讲,P2P监管相关法律应该会在明年上半年出台。谁知道呢,越早出来越好。
对于平台而言,监管政策是外部大环境,企业自身发展线路是内环境。无论大环境怎么变化,在适应的情况下不要丢失内部的核心优势才是一个大型平台的关键。淘宝将互联网带给大众,随之而来的京东、一号店的强势崛起分食着淘宝用户;另一方面,各类团购网的发展也挤压着淘宝市场,但是淘宝依旧以店铺模式占据着部分市场。身为互联网一份子的网贷也是如此,面对拥有高复制手段的竞争对手,以及随时变化的市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障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
目前国家的法律进度都很慢
很多平台都在钻空子
想监管平台本身不过钱 是比较难的。
柳文龙大道长:一般来讲行业自律都是滞后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这个行业因为高度同质化,在洗牌过程中,既有不道德企业跑路退出,也会有不够强的企业被淘汰,兼并。参考国内银行业的历史发展规律,当行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出现相对稳定的模式后,就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化这个行业。
市场肯定走在法律监管前面  在市场经济前提下,不管是任何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肯定是走在市场之后的。为什么自律会比监管的反应更迅速?因为企业在市场第一线,最早意识和发现问题,所以反应速度肯定要比政府部门快,自律反应也会比较早。以P2P网贷系统行业为例,虽然一直有传言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现在银监会政策还没有出台,但已经有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这类行业自律组织了。  一个行业的发展,本身并不是靠法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P2P网贷平台算是一个比较新的行业,相关部门并没有把它纳入监管,是因为整个行业还不够规范,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有模式,所以成熟政策的出台肯定要经过深思熟虑反复磋商。一旦法律先行,可能会扼杀新事物,使经济丧失活力,阻碍行业的发展。疾呼法律监管  商人逐利,企业也一样。能盈利的企业才能持久,但是高额的利润也能够让任何企业家疯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味靠行业自律是绝对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强制性的外部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大势所趋,P2P网贷行业前进的脚步同样势不可挡。目前P2P网贷系统行业野蛮生长,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最大的问题还是非法集资,某些人被利益驱动想进来捞一笔跑路。其次才是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部分靠自律和监管都是不够的。实际上大部分新兴的行业都是一样的,P2P网贷系统行业单靠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也疾呼监管部门进款推出完善的行业政策,净化互联网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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