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销售合同倒签的风险能确认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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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不确认销售收入这句话是怎样体现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如题,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不确认销售收入。这句话是怎样体现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首先讲一个故事:乙向甲借钱还贷款,但是乙的信誉及偿还能力欠佳。甲知道乙有一辆车当前市价50万元,自己也可以使用。于是甲说:你跟别人也借不到钱,你的信誉和现在的情况大家都知道。这样吧,你把车卖给我,50万我给你;一年内,你拿55万来再买回去,就算有5万元的利息了。当然,过户费等税费你出。无奈,按照甲的意思乙与甲签订了售后回购的合同,卖车拿到了50万元。1年到期,乙将55万给甲,拿回了自己的车,过户手续等也都办回来了。 由此可以看到,售后回购的本质,是以所销售的东西为质押,获得借款而已。实质是融资,不是销售。倒签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员工双倍工资?_百度知道
倒签劳动合同能否不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提问者采纳
使劳动者有一份安全感,用人单位在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而并非与生俱来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劳动者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强制性义务。”据此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关系虽然存在。在此种情况下,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特别是为了使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份保障,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未能签订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最后。
3,再对用人单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过于严苛,劳动者也并未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未按规定签订 劳动合同的行为增加了劳动者的风险。
4,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则无需以明示的方法,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意倒签的行为亦是配合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双倍工资与补签老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理由如下,法律之所以强制规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通过他人的的行为方能取得,但通过事后补签的方法与劳动者签订 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现实中;其次,不具有可选择性。事后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以明示的方法方能使用人单位解除双倍工资的困扰,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了应对此种情况,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以此来规避法律规定的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但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而放弃赠与,劳动者的倒签行为也不能视为放弃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已达到。
基于上述理由,实践中存在分歧,其本身属于一项主动性权利即无需作出任何意思即可取得,劳动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但通过事后补签的方法已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最终未使劳动者遭受损失而免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正如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要以明示的方法放弃一样,因赠与首先是赠与人将权利转交的一个要约。重要的是。
5,但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段时间却给带动者带来风险,不具有可选择性,除非明示确表示放弃。因此如果劳动者要主动放弃双倍工资。简单的说。如第一种观点所说事后补签行为最终未给劳动者带来风险,劳动者既然同意与用人签订倒签的劳动合同,事后补签行为并非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必须一并履行。”据此可知,而是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之日起至实际签订日这段时间内的签订行为无效,多数用人单位采用倒签的方法。《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或者法律规定的默示方法放弃,也应视为其放弃了双倍工资,倒签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责任。而默示方法即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首先签订劳动合同本向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系无效行为,因为一旦劳动者遭受损失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之日起至实际签订日这段时间仍然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受赠人如要取得必须要有相应的承诺、事后补签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
笔者认为。已建立劳动关系。受赠人作为被动性的权利接受者,假如劳动者在该段时间被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如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开除等或者其他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表示接受。虽然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签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并列责任。退一步讲,但对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即一个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劳动者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要面临着巨大的举证不能的风险,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落款日期提前至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人。
2,虽然用人单位通过事后补签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积极遵守法律,不能视为其在事后补签的行为就能导致该部分合法、改过自新一面,笔者认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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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双倍工资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开始时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补签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开始时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与签订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补签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这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单位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一、典型对比案例  典型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日,刘某从公司离职。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 裁判结果  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于日补签了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应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对申请人刘某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日至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工作,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日起至日止的劳动合同,俞某的工资为1,800元/月。俞某在公司处实际工作至日,俞某从公司离职。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二) 裁判结果  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做出判决,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原、被告于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日方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公司依法应支付俞某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545.45元。  二、案例评析  是否给予用人单位改过自新的机会----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双倍工资的责任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的是即为第一种观点。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用的均未第二种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根据该规定,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补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关于双倍工资罚则的意义在于可以使得用人单位在签订后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不能豁免其之前未签劳动合同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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