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公司有点职工退休年龄股,可以做原来厂家的产品吗

拟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以及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实证案例
拟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以及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实证案例
年期间上市的柘中建设和桂林三金,另外一篇总结了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期间上市的23家公司
作者:投行小兵
发布时间: 20:54
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根据上海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根据上海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上海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2003年3月17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2003年3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沪府体改批字(2003)第006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市柘中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部分股东转让股权的批复》批准了前述柘中电气增资股权变更。
康峰投资与上海索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3日及2003年4月25日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款项共计4,100.17万元。前述股权转让所得款均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的退股款,按持股会会员缴纳出资额的比例分配给全体成员。
2003年6月20日柘中电气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
2003年12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在上海市奉贤区总工会注销登记。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认为:经核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股权转让、解散和注销,经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批准,相关决议由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沪奉府[2003]5 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的沪府体改批字(2003)第006号文批准。股权转让全部所得均作为职工持股会会员的退股款按缴纳出资额的比例支付给全体持股会会员。所有持股会会员在退股领款时均签字确认,认可退股款金额及确认已全额收到退股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注销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1997年12月,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函[1997]55号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职工购买国有资产并组建股份合作制实施方案的批复》与桂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字(1997)70号文《关于同意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批准,本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完成后,本公司实收股本5,000万股,由全体563名职工人持有,人均持有8.9万股。1998年至2000年期间,由于职工岗位变动、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本公司实收股本发生了变化,截止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实收股本49,198,860元,股东人数554名。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桂工商企字(1998)108 号《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和企指字(1998)5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2001年2月9日,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由股份合作制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人,而本公司当时有554名股东,鉴于上述原因,2000年度股东会同时审议通过,股东所持股份由公司工会委员会代管的议案。除邹节明先生持有的5,786,219 股、王许飞先生持有的1,704,258股、谢元钢先生持有的821,782 股股份以外,其他551名股东持有的共计 40,886,601 股股份由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和管理,以“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文《关于工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委员会的设立和活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委员会的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理。
2001年12月15日,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工会所持股权作如下处置:将3,400万股公司股权按2.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三金集团;将768.7741万股公司股权按2.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孙家琳等39人。同日,本公司200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代为持有的公司68%的股权转让给三金集团,15.38%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
2001年12月16日,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三金集团及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签订《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代为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三金集团及孙家琳等39名自然人,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依据2001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即2.4元/股。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本公司工会委员会代表的职工与受让方发起设立三金集团的本公司541名职工基本重合,本次股权转让是由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转让的股权不存在潜在纠纷。
发起人各股东均已签署承诺:“持有的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及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的情况。”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转股行为,获得了股东会的批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是合法、有效的。
《反馈意见》“工会委员会、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予以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于2007年8月7日提供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工会委员会持有68%股权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我们的核查,2001年4月,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变更为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除邹节明先生持有的
股、王许飞先生持有的 1,704,258 股、谢元钢先生持有的 821,782 股股份以外,其他职工持有的共计 40,886,601 股股份通过公司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和管理,该行为获得公司 2000 年度股东会的审议通过。
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 日出具了信所变验字( 号《验资报告》,并同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的2001年临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持公司68%的股权转让给桂林三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金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15.38%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等 39 名自然人;同意股东邹节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0.85%的股权转让给孙家琳,将其持有的公司0.66%的股权转让给李荣群;同意股东王许飞将其持有的公司 0.44%的股权转让给汤一锋;同意股东谢元刚将其持有的公司 0.21%的股权转让给宁炳炎;审议通过了新的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增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同日,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三金集团和
39名自然人,相关各方于 2001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转股协议。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立信所变验字( 号《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于 2007 年 8 月
7 日提供的《关于桂林三金药业集团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工会委员会持有
68%股权的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我们的核查,截至目前,工会委员会、当时的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从未因上述股权转让行为而有过任何纠纷,并且也未发现可能出现的潜在纠纷。此外,公司现有39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关于所持股份不存在纠纷的承诺》。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的工会委员会和持股职工以及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获得了公司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职工和公司现有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尚未解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1、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文明确规定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很多,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代持股份的现象很普通。因此,该类问题在IPO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很普遍的。
有位专业的网友曾经就该问题做过很详细的总结,根据这份资料我们还了解塔牌集团、海亮股份、恩华药业、华昌集团、辰州矿业、宏达经编、云海金属、江阴港、
云变电器等企业存在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小兵再次增补两个相对还比较新的案例,主要是要关注该类问题的处理方式。
通过总结我们发现,从具体操作方式上并不复杂,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该问题,然后一般情况下职工持股会注销而工会不再承担股东的角色;当然,
如果股东人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显化量化至个人也没有问题。而具体到法律程序方面,通过柘中建设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个方面:①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 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②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③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或其他处理协议;⑤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⑥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
另外,还要重点关注以下事项:①在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制定尽量周全的方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举报,这也是证监会最为关注的问题。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职 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小兵同意网友的意见,应该以职工名义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工会或持股会代扣代缴,由于以前处理的方案对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并没有关注,因
此尚没有明确的案例。当然,平安税务门也是一个很好的警示案例,不过其还是更加特殊些。③曾有项目通过公开拍卖进行了清理,具体程序是:首先确认职工股股
数、人数及具体持股职工身份;其次进行了股权登记及民政局备案;再次,持股会召开会议,持股职工同意委托拍卖;最后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个人觉得这种方
式还是很不错的,比较阳光也比较公平,现在并不常见或许是中介结构怕麻烦吧。④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
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长江润发案例中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股东,其本身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
工会持股,同时长江润发的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并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故此,不构成发行障碍。
200人等情况的规范处理分析
百度文库下载,作者和发布时间不可考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定向募集公司案例
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职工持股形式
93年,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
94年4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订了《内部股权登记管理协议》;
01年6月,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
93年,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80万股,同时超范围发行,社会个人股形成内部职工股685.11万股
97年4月将准备上柜交易的全部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托管;
99年4月,将停止交易后的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了托管;
02年6月,再次办理托管至今;
取得省体改委及省政府确认批文
94年,定向募集形成25%的内部职工股,466名职工
95年委托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内部职工股进行托管;
03年内部职工股在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并经山东省体改办批复同意;
04年,全部职工股转让给恒邦集团
93年,定向募集改造设立,内部职工股占比64.29%
94年至99年,于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托管,托管比率达98.9%;
99年至07年1月,转至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托管比率为100%;
截止07年6月,公司股票已经山东省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的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75%
江西特种电机
91年,募集方式设立,内部职工实际认购93.808万股;
由于职工股在设立时并未募足,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持续接受职工认购股份本金,同时也办理相关职工的退股手续;
截止00年6月,职工个人股万股,占股本总数的38.05%
02年11月,将全部股份托管于世纪证券,托管率为95.83%;
02年,为规范股权结构,公司部分内部职工股将其持有的职工股以1元/股转让给南昌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6年8月18日-19日,公司在报刊刊登了《关于职工股托管确认的公告》要求02年11月托管时尚未确认股权的职工股股东进行确认。至此内部职工股股东确认的股份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56%;
07年1月,公司所有内部职工股股东均签署了股份锁定承诺,同时对其持股数全部进行了确认。
94年,定向募集设立,形成内部职工股,占股份总额的16.6%。但内部职工并未实际出资,所有出资由玻纤厂垫付
将公司设立时形成的职工股198.3万以1元/股转让给玻纤厂;省政府出文确认
粤传媒(个人代持)
92年建北大厦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500万股;
93年,建北大厦与建北集团重组,以定向募集方式增资扩股,内部职工股为4588万;
内部职工股委托自然人持有
94年-01年,公司内部职工股于清远市证券登记公司办理集中托管,托管率99.84%;
05年4月,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比例达99.85%,对于未办理托管手续的内部职工股,该中心继续跟踪办理及统一代管其历年的分红派息;
截止06年11月,将内部职工股共计2468460股的托管资料移交到国信证券,余下的388100股仍自清远市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至今;
南京红宝丽
(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持股)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占比20%;
96年9月,建立职工持股会,承接高淳县财政局所持有的261.58万股份
94年8月,内部职工股托管于南京证券登记公司;
至2001年9月,公司股本认足以后,再次办理托管至今,托管率100%;
01年10月,持股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自然人柏青;04年5月,将剩余的股份以1.53元/股转让给陶梅娟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案例
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职工持股形式
02年,部分职工以安置费折为塔牌集团股权并委托塔牌集团工会代为持有;
04年塔牌企业集团职工技术协会于04年12月,受让公司30%的股权,该股权受让价款由钟烈华实际支付,职工技术协会代为持有
04年8月和12月,集团工会通过减资和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
05年,技术协会将该股权变更至实际持有人钟烈华名下
集团职工持股协会持股
01年10月20日,经集团股东会同意,海亮集团职工持股协会将其所持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99年,恩华药业集团成立,徐州第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出资272.1万元(徐州第三制药厂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人数759人;
01年4月,恩华公司将国有股量化至恩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1522.35万元;同时职工持股会现金出资455万元
05年3月,将职工持股会合计持有的股权以出资额转让给恩华投资,并将股权转让款对恩华投资进行增资,然后再将上述恩华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孙彭生、祁超等25位自然人
07年8月,将职工持股会予以注销。
(工会持股)
99年11月,华源化工改制设立,华昌集团工会出资717万,其中675.6万是由1004名职工以华昌集团工会的名义投入华源化工,41.4万元股权由华昌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投入
01年12月,华昌集团工会以其持有的华源化工2040万元股权出资设立了华源投资;
华昌集团工会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转为华源投资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
03年,994名职工合计出资637.8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7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出资额,;
华源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形成的华源化工的那部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信托持股)
03年,994名职工合计出资637.8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7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637.8万元出资
07年8月23日-25日,原资金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解除原民事信托关系;
07年9月5日,按每1元华源投资的出资额作价20元,将其转给120名自然人;
07年9月5日,由于华源投资股东人数增至167人,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将华源投资整体变更设立为华纳投资股份
97年,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实行公司制改制时,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公司员工持股会持股498.82万元
01年7月,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98.82万元予以转让,其中33%股权转由11名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别转让给天通股份、钱江生化、宏源投资;
持股会02年完成清算,04年予以注销
湖南辰州矿业
2000年,原湘西金矿改制设立辰州有限,原湘西金矿工会和员工持股会合计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36.07%
03年,员工持股会联合组建西部矿产,员工持股会通过西部产矿间接持有辰州有限股权,后经过一些列运作,公司工会成为100%持有西部矿产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持有辰州矿业股份;
07年5月,西部矿产将所持辰州矿业股权转让予金鑫集团
桂林三金药业
97年,三金药业集团改制,集团职工购买集团股权,集团公司全部由563名职工持有;
01年2月,公司由股份合作变更有限责任,由于50名股东的限制,公司551名股东持有的股份由工会代为持有
01年12月,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工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理:将3400万股以2.4元/股转让给三金集团,768.7741万股以2.4元/股转让给孙家琳等39人
99年5月,云海有限改制设立,其中118名员工出资额在12000元以下,通过持股会代为持有,占比8.66%
99年5月-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部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持股会会员由118位减少至24位;
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解散,职工持股会将其名义持有的云海有限 44.93%的股权按各持股会会员的实际出资转让给各持股会会员,由持股会会员直接作为股东持有云海有限的股权
江苏江阴港
01年,江阴港改制后,职工持股会持股49%,后由工会代持
04年,职工持股会所持江阴港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持股会解散;但至持股会解散,仍有8名会员不同意领取其所持职工持股会出资份额应得的款项。该款项由工会代为保管,
通过股东会决议、持股会会员大会、并对会员大会进行公证、对款项存入专户、受让人出具承诺、保荐人和发行律师发表意见
97年4月,云变厂改制设立云变有限,职工持股会占42.4%
98年将股权分别转给冷铆厂、大众厂和电气公司、昆明电缆;
01年收到转让款,同时又将冷铆厂、大众厂所支付的转让款以相同金额借给冷铆厂、大众厂,至2007年4月才予归还
上述公司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行了规范。其中江苏江阴港由于仍存在8名职工持股会会员不同意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解决不够彻底和存在潜在纠纷而被否;云变电器也因为长期占用转让款被认为清理不力被否。
100%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
、委托持股案例
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清理。
职工持股形式
03年4月,山东东风化肥厂改制,其中240.65万元出资实际上是由19名自然人股东受861名委托投资形成
07年5月签署委托投资转让《协议书》;在每股净资产1.77元的基础上,以2元/股将委托的投资,全部转让给19名自然人股东;并由县公证处对《协议书》进行公证;股东出具承诺
2000年,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并将用于激励的股权由陶毅代持。
2000年底,将代持股权以等价方式向原股权所有人转让,并获得新疆自治区国资委的确认批复。
98年4月,山东太阳纸业集团总公司改组,32%界定为职工出资,委托田西杭等五名自然人持有;
99年,将32%股权以出资额价格转让给兖州市金太阳纸业,并以该转让款对兖州市金太阳纸业增资,占其注册资本32%
01年6月,将上述股权以净资产为基础转让给白懋林等37名自然人
200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信托持股案例
职工持股形式
01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
04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委托人数444名)
2006年9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福建星网锐捷
03年9月27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5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
05年2月22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除以上情况外,我们在分析整理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操作较简单的案例,列示如下:
、中国南车
其下属11家三级企业和1家四级企业存在工会委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以及信托持股问题,通过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上海海得、水晶光电、广电运通及金风科技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托持股、光电运通和金风科技存在个人代持,四者共同的特点是背后的实际股东人数较少,远低于200人的限制,所以它们均采取了还原股东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江苏通润
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为全员持股的集体企业。千斤顶厂全部由职工持股,目前现有股东1,326名,上市前未进行清理。千斤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企业,1980年设立,全部由职工持股,申报前股东为1326名自然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从立法来讲,我国现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但尚无合作制企业法或合作社法。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上市的情况,是否需要对该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进行清理,尚无相关规定。此案例并非普遍情况,若非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借鉴意义。
、通达果汁
通达果汁的股东东部投资存在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实际股东达1700多人,“07年7月协议将原1714名实际出资人权益转让给100名自然人,约定:权益资产转让价格为1.302元/股,受让方于五年之后将该权益资产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每年按10%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并在未清偿权益资产转让款的期间内每年向转让方补偿按转让款10%计算的补偿款”,由于转让款支付时间过长,被认定为解决不彻底而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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