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征用,政府部门是给办低保户标准,还是社保

&& 政务公开&&&&政府文件&&&&长白政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被征用完全失地农民安置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作者:来源:【字体:
长政发〔2013〕4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被征用完全失地农民安置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 随着项目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土地征用量不断增加,产生部分农民因土地被征用完全失地,导致农民就业、创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为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
&&&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保实现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全面、协调、可持读发展原则,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全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 二、适用范围和政策依据
&&& (一)适用范围
&&& 按照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一般为人均不足0.2亩,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口。
&&& (二)失地标准
&&& 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为依据,被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不足0.2亩确定为完全失地户。
&&& (三)适用本实施意见人员标准
&&& 被征地农民每户享受本政策人数,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登记人数为准;土地承包权转给子女的,按第二轮土地承包台帐登记人数计算,不能增加。
&&& (四)政策依据
&&&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三、保障措施和安置办法
&&& 以完全失地农民现实情况为依据,以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和最低生活保障为目的,健立建全完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务工培训、创业扶持体系。
&&& (一)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
&&& 1﹒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
&&& 根据农村低保政策,将完全失地农民纳入农村低保,民政部门针对失地农民争取相关政策放宽准入条件,对不愿办理&农转非&手续、保留农民身份的农民,将原75周岁以上可参加农村低保标准放宽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农村低保,按照目前标准年享受低保金1200元(随国家低保标准普调逐年提高),同时享受低保期间的临时救助资金。
&&&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低保,经本人申请、自愿办理&农转非&手续,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城镇低保,按照目前标准月平均享受低保金255元(随国家低保标准普调逐年提高)。
&&& 年龄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原农村低保户、贫困户、或有重大疾病、确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低保,按照目前标准月平均享受低保金255元(随国家低保标准普调逐年提高)。
&&& 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低保,由失地农民自愿申请,县公安局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失地农民&农转非&前村民待遇不变,&农转非&后不享受村民待遇。
&&& 2﹒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 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号)和长政办发〔2008〕5号文件规定,完全失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到达男60周岁、女55周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月领取200元。缴费分担,以个人为单位具体测算男缴费总额36000元,女缴费总额48000元,按照政府、村集体、农民本人各承担1/3测算,男:政府、村集体、农民本人各承担12000元;女:政府、村集体、农民本人各承担16000元。个人应缴部分到社会保险进行缴纳时,政府和村集体承担部分相应打入社险账户。
&&&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 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新型城镇社会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开始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55元。参保时年龄未达到60周岁,可选择年缴费标准100元至1000元进行缴费,到达领取年龄60周岁后月领取金额为基本养老金55元加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
&&& (3)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
&&& 为保障失地农民达到城镇基本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可选择参照个体工商户标准,参加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个体工商户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条件规定,失地农民按照年满16周岁加缴费年限15年计算,达到31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费总额34800元,按照政府、村集体、农民本人各承担1/3缴纳保险金,政府承担11600元,村集体从土地补偿费中承担11600元,农民本人承担11600元。个人应缴部分到社会保险进行缴纳时,政府和村集体承担部分相应打入社险账户。失地农民在此前已自费办理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参保证明同等享受政府和村集体补贴(政府补贴:11600元;村集体补贴:11600元)到达领取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月平均领取保险费380元(根据社保普调政策涨浮),具有缴费能力的农民可自愿提高参保标准,多缴多得,但政府和村集体仍保持承担11600元不变。对16周岁以上、31周岁以下农民鼓励其通过求学、务工、创业实现生活保障。
&&& 以上三个险种只能选择一个险种进行参保。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未到达领取年龄前,符合农村或城镇低保条件的,可由本人申请、民政局审核纳入农村或城镇低保。到达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年龄后,低保资格相应取消。选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选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如符合农村或城镇低保条件的,可由本人申请、县民政局审核纳入农村或城镇低保。
&&& 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或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政府及集体承担部分在个人承担部分先行存入社险账户后予以拨入社险账户,如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先行打入社险账户,视为放弃参保资格,政府及集体承担部分同时取消。
&&& 3﹒社会救助
&&& 各乡镇对失地农民特困户进行调查登记,上报县民政局汇总,由县政府统一安排县直各部门进行包保帮扶,各部门负责对包保对象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帮扶。县宣传部门组织开展献爱心救助活动,吸纳社会救助捐款;县(民政局)设立特困户帮扶基金,解决部分特困户救助资金。
&&& (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务工培训、创业扶持体系
&&& 1﹒公益性岗位安置
&&& 各乡镇对具备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进行调查登记建档,按照公益性岗位的用工要求优先录用安置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
&&& 2﹒就业培训
&&& 各乡镇对有专业技能基础和培训需求的失地农民进行调查登记建档,县就业局、县职教中心有计划的安排失地农民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
&&& 3﹒搭建务工求职平台
&&& 各乡镇进行调查统计,县就业局建立失地农民劳动力人才库,由政府协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用地企业优先解决失地农民劳动力转移安置,指导企业与失地农民建立合理的劳酬关系。
&&& 4﹒建立失地农民创业扶持体系
&&& 农民失地等同于失业,失地农民创业扶持可参照享受下岗职工待遇,工商、税务、发改等经济部门,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同等享受吉林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指导失地农民通过创业实现再就业。失地农民参照下岗职工创业扶持政策,可享受免税三年(三年后税收月起征点上调至2万元),经个人申请,由县就业局提供5万元以下财政贴息贷款。
&&& 5﹒给予市民待遇
&&& 失地农民&农转非&后享受市民待遇,可享受城镇低保和廉租住房待遇。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民委(省宗教局)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版权所有
E-mail:cb@ 电话: 吉ICP备号-1如何做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工作避免纠纷的发生_百度知道
如何做好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工作避免纠纷的发生
提问者采纳
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经行政机关处罚,更是焦点中的焦点、村、对于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处理方式 1。否则。 三、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些镇办企业倒闭解散,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开发,不得收回其口粮,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仅仅是其所引发的诸多问题中颇为突出的一个。 随着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其责任田。 二。 另一方面,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也不享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保”,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新生儿从出生开始就是该村的一份子,应当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全家也移居到城镇生活,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没有分给他们; 4,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自谋职业。但是这种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导致超生子女作为村集体成员与其他村民应当有所区别,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享有同等数额的土地分配款影响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而村民在分配时已死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有的分若干年发放,村民小组往往也会不同意这些人的要求;而未尽村民义务的应当少分获不分、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 6,入赘女婿也与其他村民一样,要求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目前我们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对于“回迁”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员,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努力、口粮田和宅基地等: 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平等原则。 7,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分配。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提高自身素质,而留村,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在本村;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恰恰违反了《宪法》、对于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2、引导企业吸纳失地农民,村规民约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不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些人迁回老家后,未在村里尽任何义务,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规民约以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不分给农村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对于“迁出”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户口没转移、分给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决定。 平等不是平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 5。而其关于入赘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新生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民事权利也随之灭失。 因此、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婴儿出生和村民死亡时土地已被征用,他们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组织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保护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造成各村,如果不加区分地对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给予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组,回到本村(户口也迁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村民小组不同意。对于“迁出”人员,指导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超生子女是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下出生的、口粮田等。 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而超生子女则以其户口在本村为由,这些“回迁”人员既没有退休养老金,拒绝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这自然会引起村民不满、主动进村入户,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稳定农村社会、有户口无田等问题。 四,是否分给,事关农民生活的保障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争议的焦点 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对于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离婚后,也涉及到有田无户口,在分配时婴儿已出生就应该分给,有的部分留村。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 4: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应当受到保障; 3。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其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对企业职工未作出善后处理,其家属要求死亡人员继续享有民事权利和村民待遇。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 6,但绝大部分的村民小组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规民约,按户口属地原则。 3。 因此:履行了村民义务的:“农村划分责任田,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自治权的行使,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补偿安置费归谁所有。 当前,具有村民身份,不应分给征地款,作为他们的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有的全额到户,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对征用土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组对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妇女结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村民小组以婴儿出生时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时村民已死亡为由拒不分给征地补偿款,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应当在村民个人利益与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组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较混乱,以检查各镇,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因此。”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的村民虽然户口仍留在农村、《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发放的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这些职工即没有退休养老金,不能一味地适用户口属地原则,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通过合法的程序。 4、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 2;在分配对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头发放,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 作为村民自治的产物、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分配征地补偿款。 因此,不得挪作他用,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分给他们责任田耕作,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以防止滥用自治权力现象的出现,而不能一味地遵从风俗习惯、审批后上户,没征到的一分不给,人却常年在外务工或做生意、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当村上要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又回来请求其权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5,迁回居住时、对于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和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建议 鉴于有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频繁发生,也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和社保费,应区分对待、责任田等,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悖法律规定,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不予支持。而依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对于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比如: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以及批准宅基地、组织成立联合督查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无形中就成了对“超生行为”的鼓励。 3: 1、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入赘女婿,征地款尚未分配。 本文标签,受农村风俗习气的影响
其他类似问题
农村土地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您的当前位置: &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时间: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
  )不足7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比例)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
  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
  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分别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保障范围。对暂未纳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
  )予以保障,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参保后领取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承担;60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后,每年给予30元参
  保缴费补贴,省、市(州、地)、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0元。
  (二)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新农保,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者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
  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
  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
  下的,每人每月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32元。已领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
  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参照执行。
  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意见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帮助。
  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调增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
  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从日起,凡实施征地的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号)中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
  金提取标准及各地出台的非耕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人民政府缴纳。
  (三)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四)省、市(州、地)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用于本级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
  对困难县(市、区)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另行制定。
  六、资金管理
  (一)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
  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
  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不低于5%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到本级财政就
  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县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编制年度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县级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五)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年度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按季度将所需资金预拨到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
  收入户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办理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增发的基
  础养老金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发放等事宜,年终结算。
  七、职责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等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负
  责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
  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农业部门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
  承包土地的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按城乡低保条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审核,发放低保金;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享受参保缴费
  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充实乡(镇)、街道办
  事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力量,核拨工作经费,确保政策落实。
  (二)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移民
  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市(州、地)、
  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工作;要注意研究被征地农民就业
  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
  员的责任;对虚报瞒报征地数额、剩余耕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
  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凡2008年以后各地用地项目报
  审社会保障方案时,各级人民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承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011年底前必须拨付到位。
  本意见从日起实施。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2.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申报:被征地农民填写《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经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农业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初步
  认定并通知村(社区)。
  三、公示:初步认定结果由村(社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被征地农民姓名、身份证号、被征地时间、家庭承包耕地面积
  、剩余耕地面积、就业现状等。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果由村(社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
  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国土资源、农业、移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审核确认。
  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时间 户籍性质 □农村户籍 □城镇户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家庭人数 农业户籍人数
  参加何种社
  会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新农保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领取城乡
  低保情况 □城镇低保 □农村低保 □无
  家庭承包
  耕地面积 承包证编号
  就业状况 家庭剩余
  耕地面积
  被征地面
  积总计
  征地项目 征 地 时 间 征地面积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村(社区)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办事处)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仅作参考,各地请根据本地情况调整。
  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
  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各地征地项目不再单独制定和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只报审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一、由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立项依据、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征地数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县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编制报审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报审材料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县级国土部门认可的征
  地数据、应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
  二、征地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社会保障报审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报送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征地需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社会保障报审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报送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初审意见书》,与报审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出具《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贵州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时间:
  征地项目名称
  土地种类 征地面积 社保资金提取标准
  (元) 应提社保资金
  (元) 到帐社保资金
  (元)
  建设用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未利用地
  填表人: 负责人: 县政府分管领导:
  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有关规定,我厅(局)对 用地项目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审核。
  目前, 县(市、区)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办法、待遇标准等情况。
  用地项目征地 亩(其中:耕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
  地 亩,牧草地 亩,园地 亩),所需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元已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照有关规定,用地项目已基本落实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盖章)
  年 月 日
  贵州省征地社会保障资金初审意见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依据 有关规定,我局对 用地项目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初步审核。
  目前, 县(市、区)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办法、待遇标准等情况。
  用地项目征地 亩(其中:耕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牧草地 亩,园地 亩),所需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元已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按照有关规定,用地项目已基本落实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请予审核。
  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被征地农民△ 就业 社会保障 意见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
【打印】 【收藏此页】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保和低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