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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蒋招挺、陈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箬商初字第255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南218号。法定代表人:卢卫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招挺。被告:陈金标。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为与被告蒋招挺、陈金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招挺、陈金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起诉称,日,原告与被告蒋招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蒋招挺发放贷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月利率9.6‰,按年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承担本合同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陈金标自愿为蒋招挺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合同担保栏上签字。同日,原告按约向蒋招挺发放了80000元贷款。借款期间,蒋招挺向原告支付了日之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蒋招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在被告的账户上自动扣取0.66元。后经原告催讨,蒋招挺至今拖延未还,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蒋招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日起按月利率9.6‰的标准计算至日止)、罚息(罚息从日起按月利率14.4‰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蒋招挺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4800元;三、被告陈金标对上述一、二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由被告蒋招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日起按月利率9.6‰的标准计算至日止并扣减0.66元)、罚息(罚息从日起按月利率14.4‰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蒋招挺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由被告陈金标提供担保的事实。3、银行明细对账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蒋招挺发放8万元贷款及原告在被告的账户中收取利息款的事实。4、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800元的事实。被告蒋招挺、陈金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蒋招挺、陈金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其他相关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日,原告与被告蒋招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蒋招挺发放贷款80000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月利率为9.6‰,按年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承担本合同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陈金标自愿为蒋招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合同担保栏上签名。同日,原告按约向蒋招挺发放了80000元贷款。日、日,被告蒋招挺分二次付清了日之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蒋招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在被告的账户上自动扣了0.66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的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8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蒋招挺在借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归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支付给原告罚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被告陈金标自愿为被告蒋招挺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招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日起按月利率9.6‰的标准计算至日止并扣减0.66元)、罚息(罚息从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蒋招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律师代理费4800元。三、被告陈金标对被告蒋招挺的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4元,由被告蒋招挺负担,由被告陈金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74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子云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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