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国际货代需要哪些技能两种法律地位的标准有哪些

第2章国际货运署理司法[精华],高章货运,伪造印章罪司法解释,司法行政徽章,炒客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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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国际货运署理司法[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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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 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有以下5点:
  1.二者的业务不同
  作为当事人的无船承运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通常将多个货主提供的散装货集中拼装在一个集装箱中,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舱位,虽然此时无船承运人也会提供包装、仓储、车辆运输、过驳、保险等其他服务,但这些服务并非是主业而是辅助性的。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其主要业务就是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等。
  2.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我国《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提单运输之法律规定;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原始托运人(客户)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运输委托协议,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之法律规定,同时由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理的国际公约,因而各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
  3.二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
  无船承运人作为本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充当承运人的角色,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而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等承担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遭受的损失通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充当通常受托人角色,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意(duecare)从事委托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二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存在很大的不同。
  4.二者签发单证的性质不同
  根据UCP500第30条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收货运代理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单证:1、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人名称并由其签字;或2、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货运代理人签字。这里作为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就是指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使用的是专门的提单即无船承运人提单,它是物权凭证(货运代理人欲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须到交通部申请资格办理有关手续)。
  货运代理人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亦无权签发或代签无船承运人或承运人提单(不能象船务代理那样签发海运提单),如果货运代理人签发或代承运人签发任何运输提单都会令发货人无法结汇。过去货运代理曾一度试图通过签发货运代理提单来满足客户对作为运输证明的单证能够结汇的需求。但由于货运代理是以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这些提单,提单背面的条款中通常规定货运代理可以免除任何责任,这样容易导致责任认定上的混乱,因此银行不予结汇。为规范这种混乱状况,FIATA制定了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制定的各种单证目前我国尚未使用,下同),现已为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所采用,并得到银行的认同,作为信用证议付的单证。货运代理运输凭证较之于普通的收货凭证的特殊性在于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可以转让,合法持有人在运输目的地可以通过提交该单证取得货物。如果货运代理未能依照单证要求而错误地交付货物,则对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负责。但与FIATA提单(如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等)不同,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的货运代理明确宣称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确认货运代理有权依其选定的承运人的惯常条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货运代理不为该承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之中的任何行为与疏忽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同意将其在运输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货运代理运输凭证持有人,以方便其可以直接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这样,在信用证允许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代理人而非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货运代理运输凭证代替提单作为运输证明,并实现国际贸易下的结汇。不同的是:货运代理签发的是运输凭证,作为运输证明;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它不同于货运代理的内部提单,亦不同于上述货运代理的运输凭证。
  5.特殊情况的区分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断定货运代理人是无船承运人角色还是纯粹代理人角色并非易事,有赖于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与特定管辖权下法律的规定。通常法院要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情况,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信函、费率、提单、先前交易等。下面就根据常见的几种情况来区分这两个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1)收入取得的方式不同。无船承运人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只能依其向交通部报备的运价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赚取运费差价,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获取佣金;而货运代理人则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既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又可同时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
  (2)签发提单的权限、性质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该提单表明无船承运人为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契约当事人的责任;而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则无权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提单,同时根据《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亦不能作为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承运人性质的提单。
  (3)依合同的约定和复杂情况的判定。合同中是否对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有明确的约定,或操作中是否以当事人的角色出现以及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做法等等。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上述标志也并非是绝对的。例如货运代理人签发了名为"提单"的单证,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该货运代理人就是承运人。相反,如其在签发的单证中使用了"货运代理人 ",也并非当然地意味着货运代理人就是代理人,当有其他事实表明货运代理人作为承运人行事时,则被认定为当事人。更为复杂的是,在多式联运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能就一部分运输作为本人(承运人)(如陆路部分的运输),另一部分运输(如海运)作为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的标准常常是托运人是否知道哪一个为实际承运货物的承运人。在加拿大一案例中,无论是货运代理人与铁路和海运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还是有关货运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的任何细节,货运代理人都没有提供给托运人,因而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定,货运代理人是作为承运人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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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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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之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认定分析--《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之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认定分析
【摘要】:
国际货运代理业是伴随着传统的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产生并不断壮大的。当今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人主要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货物的运输、转运、仓储、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各种业务提供服务,它是一种中间人性质的运输业者,既代表货方、保护货方的利益,又协调承运人进行货物的运输。今天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正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开展当事人业务(比如拼箱和拆箱服务、无船承运人业务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业务等)。国际货运代理人服务内容的变化,使得它的法律地位(相对于货方)不再单纯是代理人,而是时而为代理人,时而为当事人,时而二者兼而有之。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便是多方面的。同时,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具有涉外性,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法律制度,这使得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具体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的认定复杂化了。另外,随着当今物流经济的发展,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传统的国际贸易运输业与当代物流业将二元并存,国际货运代理人亦可从事物流服务;但物流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对从事具体物流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认定成为问题。总之,当前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认定的归纳性研究很有必要。
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专门法律制度。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一些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框架中。目前的这个法律框架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规定上存在着一些法律漏洞。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国际货运代理人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有关国际货运代理方面的司法审判。
当代物流经济特别是第三方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为国际货运代理人提供了更广阔的业务空间。然而,我国当前关于第三方物流方面的法律制度是不完善的,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都是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物流法”只是一个基本行为法律规范的集合。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时同样存在着对其法律地位及责任认定这一关键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在对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的认定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今天,我国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人正在转型升级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可以说货运代理业已天然地成了当代物流业发展的练兵和储备场所之一。作为第三利润源泉的物流经济(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业),已经向传统运输业经营模式提出了挑战,显示了其生命力;但即便如此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我国仍处于朝阳产业,当代物流经济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仍有必要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物流经济的发展并不当然意味着“物流法”可以取代原有国际货运代理业相关的法律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应首先做到可以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且在此基础上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认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国际货运代理人开展业务,也有利于发展当代物流产业。鉴于我国物流业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我国当前的物流法律制度立法应着重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整理。不论是国际货运代理业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物流业法律制度的整理,都体现着规则供给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本论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进行简单介绍,第二章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分类总结,第三章对当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认定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文章结论部分提出对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当代物流业立法方面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8【分类号】:D922.295【目录】:
英文摘要5-9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概述10-22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历史及现状10-15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10-12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12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历史与现状12-14
四、国际货运代理人对客户的重要服务价值14-15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及行业发展方向15-22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15-18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方向18-22
第二章 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及其责任的一般规定22-31
第一节 我国货运代理业领域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与责任的一般规定22-29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22-25
二、我国法律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般规定25-29
三、我国货运代理人作为其他业务当事人的业务范围与责任的一般规定29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业务范围及责任的一般规定29-31
一、从比较的角度看第三方物流的业务范围29-30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般规定30-31
第三章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的认定分析31-49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31-40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认定的复杂性31-38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的方法38-40
第二节 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的分类40-42
一、以纯粹代理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40
二、以当事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40-41
三、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41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41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41-42
六、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42
七、以合同条款为准时的责任划分42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分析42-45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性质42-45
二、第三方物流业务的高风险性45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认定分析45-49
一、目前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法律地位认定的基本方法46
二、如何追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46-48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在认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上的重要作用48-49
参考文献51-53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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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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