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天对面是什么厂,小型加工厂做什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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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集装袋(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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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天集装袋(南京)有限,是由英国PROSKY LIMITED公司投资建设的外商独资,注册资本420万美元,于2005年3月在溧水经济开发区征地60亩开发建厂。从事柔性集装袋、土工布及其他塑料编制品的生产,产品主要面向国际;
公司以人为本,鼓励创新,公司始终坚持是企业的根本,只有创新才能不断快速发展,有了人才和纪律的保证,公司才得以立足于不败之地,并为公司的每一位同事提供自我发展的平台和空间。
公司的宗旨:创新 能量 超越 全球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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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火天培训学校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06)一中民终字第10727号【审理法官】 ,,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案件情节】 ,,,,,,,,,,
【终审结果】
【全文】【】 &&&&
北京市海淀区火天培训学校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107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火天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马军胜,董事长兼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火天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火天学校)因其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12182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火天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马军胜、被上诉人搜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何选报司法考试冲刺班》一文(以下简称《如》文)在《法制日报》首次发表之时,以“北京火天学校司考课堂”和正文之后注明的“北京火天学校”等方式进行署名,且火天学校已提交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火天学校与陈金木及郭慧所签合同、收条等证据以证明《如》文的委托作品性质及著作权归属情况,在搜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确认《如》文系火天学校委托陈金木、郭慧创作的作品,火天学校对《如》文享有著作权。
  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登载的《如》文对该文原文第三部分进行了修改,搜狐公司辩称该经修改《如》文来源于搜狐网论坛,但其提交的搜狐网论坛上的经修改《如》文打印件注明的发表日期为日,此日期晚于火天学校公证保全的搜狐网登载的《如》文上载日期日,搜狐公司对此并未做出合理解释,故确认搜狐公司未经《如》文著作权人火天学校许可,亦未向火天学校支付报酬,即自行对《如》文原文予以修改并登载于搜狐网之事实。搜狐公司对《如》文的修改已构成歪曲和篡改,其行为侵犯了火天学校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搜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鉴于经修改《如》文已自搜狐网删除,故不再判令删除,但搜狐公司仍负有在未来任何时间不得侵害性使用《如》文之责任。搜狐公司应向火天学校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依据文字作品使用费的一般标准,考虑《如》文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并考虑搜狐公司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搜狐公司对于火天学校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火天学校要求搜狐公司赔偿广告设计费及侵权所得14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火天学校对于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第、第第(四)项、第(十一)项、第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搜狐公司在搜狐网()教育频道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向火天学校致歉的声明;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搜狐公司赔偿火天学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万元;三、驳回火天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火天学校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在逻辑上前后矛盾。一审法院对我方提交的《如》文广告合同、广告设计费4800元、广告代理费6000元的发票证据及事实给予了认定,但在其后又以“火天学校要求搜狐公司赔偿广告设计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这种表述在逻辑上前后矛盾。2、我公司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广告设计费4800元、广告发布费6000元、法定稿费标准200元、共计11000元。根据《》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文章的广告属性、侵权者的经营模式、影响力、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时间长短、范围等因素,赔偿数额应当在11 000元的2至5倍内即22 000元至55 000元之间具体确定。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明显违背该意见的相关规定,属于法律适用不当。3、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称“火天学校要求搜狐公司赔偿”“侵权所得14万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搜狐公司为何篡改文章并给火天学校的竞争对手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未作认定,搜狐公司也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这直接决定着对搜狐公司侵权所得责任的判定。如果是搜狐公司与第三方签约而由第三方供稿,则涉及搜狐公司的侵权所得问题;如果是搜狐公司自己篡改并给火天学校的竞争对手设置深度链接则不合生活常识,对于这个问题应由搜狐公司承担说明或举证责任。综上,火天学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对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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