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防护阀门设备生产企业内部质量控制资料

公告公示:
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 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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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等。
&&&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的资格审查、质量监督、备案登记、年检、执法检查等管理工作。
&&& 省以下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
&&& 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 省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采集和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价格信息。
&&& 第五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一般条件
&&& 申请的企业必须为非外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万元(含)以上。
&&& 二、人员条件
&&& (一)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特点及相应的生产、安装工艺。
&&& (二)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 (三)技术人员中,防护专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机械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结构和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熟练工人中电焊工不少于5人,车工等机加工人员不少于3人,钳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1人。
&&& (四)电焊工、车工、铣工、刨工、电工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操作等级证书,吊车、行车、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有特种操作证书。
&&& (五)具有一支熟悉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的现场安装队伍。
&&& (六)生产和安装现场都应配备持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三、场地条件
&&& (一)生产场地具有一定规模,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1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2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1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200平方米,并有加装了安全设施的图纸资料室。
&&& (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存放场地要有防水、防潮、防变形措施。
&&& (三)生产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定点厂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养护室。
&&& (四)生产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要求。
&&& 四、设备要求
&&& (一)结构件加工设备:行车(载重量不低于3t、起吊高度不低于4m)、加工平台(尺寸不小于6m×4m,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L)、振动平台、电焊机、切割机、除锈设备、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 (二)机加工设备:车床、铣床、刨床、钻床等。
&&& (三)生产设备应保证企业能自主完成产品总加工量(标准件除外)的80%以上。
&&& (四)生产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 (五)质检设备:大小钢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焊缝检测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对需要使用大型精密仪器检验的项目,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部门代检。
&&& 五、制度要求
&&& 申请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岗位责任、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物资台帐、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售后服务等制度。
&&&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
&&& (一)企业向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表》一式六份。
&&&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评价意见,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考察,确认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 (四)审查合格的企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
&&& 试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试生产的每一品种都应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授权有关技术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
&&& (五)企业申请试生产的所有品种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一式六份),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确认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发给《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 试生产产品质量经检测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或试生产期满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停止试生产资格,由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并上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第八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三年年检合格的定点厂,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换证审批表》一式六份,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 第九条&定点厂按以下程序进行年检:
&&& (一)定点厂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一式四份,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每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产品出厂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才能通过年检。合格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许可证》副本中的年检登记表登记并盖章;不合格的,勒令停产,限期整改。&
&&& 第十条&定点厂在更换法人、厂名、厂址、所有制形式时,应及时向国家、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并申请更换新的《许可证》。&
&&& 第十一条&《许可证》只限持证定点厂使用。不得转让、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合作生产。定点厂必须在《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
&&& 第十二条&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标明的许可范围生产产品,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生产未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非标准型号产品。
&&& 《许可证》上的生产品种有以下类型:
&&&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 (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 (四)电控门
&&& (五)防电磁脉冲门
&&&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 定点厂需在《许可证》上增加品种,必须先试制,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授权的质量检测单位)出具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后,在换证的同时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 第十三条&定点厂应设有专门的生产(工艺)部门和质检部门,配备专职质量检验员,针对拟生产的各类人防设备产品,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和质检操作规程,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企业应在取得《许可证》后3年内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 第十四条&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和检测,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 第十五条&各定点厂应有熟悉防护设备性能、相对稳定的安装队伍及人员。人防工程主要防护设备应由生产该产品的同一定点厂进行安装,严禁非定点厂安装主要防护设备。&
&&&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过程中,必须由定点厂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凡未以定点厂名义签约的合同,均视作非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 第十七条&定点厂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显著位置标出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时间等内容的铭牌。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受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查。&
&&& 第十八条&定点厂应按规定要求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验收后,定点厂应建立有关工程档案。工程档案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材料质保单,每一樘防护设备完整的生产和安装的质检记录等。
&&& 工程档案应在十天内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
&&& 第二十条&定点厂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强各类标准、图纸以及和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泄密载体。取消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其各类标准、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由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回并上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第二十一条&定点厂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定点厂负全责。&
&&& 第二十二条&鼓励定点厂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开发研制新产品,但必须经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检测合格、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销售。&
&&& 第二十三条&省外定点厂在本省承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业务时,应遵守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并须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接受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检查监督。
&&& (一)备案程序
&&& 1、定点厂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 2、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考察;
&&& 3、经考察,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准予备案。
&&& (二)企业申请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提交的各项资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复印件材料同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 1、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 2、《浙江省省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二份;
&&& 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定点厂文件复印件二份;
&&& 5、《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 6、最近年份的年检表复印件二份;
&&& 7、企业业绩二份;
&&& 8、定点厂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 &通过备案的定点厂在浙江省人民防空网上公布。
&&&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对已备案的定点厂进行核验,对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经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厂,视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备案。
&&& &第二十四条&定点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的;
&&& (二)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
&&& (三)无图或无正规图纸生产的;
&&& (四)制假售假的;
&&& (五)私改图纸的;
&&& (六)偷工减料的;
&&& (七)有严重质量问题或不良竞争现象的;
&&& (八)生产条件和管理要求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 (九)产品出厂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不到90%的。
&&&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应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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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人防工程建设企业管理考核文件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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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人防工程建设企业管理考核文件意见的函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市民防局依据国家人防办和省民防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检测、防护(防护)设备企业等4份管理考核文件,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公示期为2015年1月23日至30日,联系电话:、。
宿迁市民防局
2015年1月23日
宿迁市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防规〔201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企业行为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对象是考核年度内经登记备案从业的人防工程检测企业。市民防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应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检测合同,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宿迁市外注册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须持相关资料到市民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方能承接本市相应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备案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
第五条& 市民防主管部门应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抽检、资料核对等有效措施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不良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办法
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考核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检测企业市场行为考核、人防工程现场检测行为考核等。年度考核总分100分,采取倒扣分方式,针对检测企业的市场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共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票否决、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良行为不记录仅扣分三类情形进行考核。
第七条& 检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考核一票否决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和范围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接检测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的;
(三)转让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检测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防护设备定点企业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因检测企业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的;
(八)在人防工程检测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九)故意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利益的;
(十)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检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考核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收取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规定及时到市民防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每次扣5分;
(三)提供虚假或者阴阳检测备案合同的,每次扣5分;
(四)检测合格的人防工程,省民防主管部门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查仍存在问题的,每次扣5分;
(五)向施工单位或者防护设备定点企业推荐原材料、构配件的,每次扣5分;
(六)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推荐防护设备产品的,每次扣5分;
(七)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检测的,每次扣5分;
(八)未按经批准的检测方案对人防工程质量实施检测的,每次扣5分;
(九)其他可能影响人防工程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每次扣5分。
第九条&检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检测机构受理检测后,未向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检测方案的,每次扣3分。
(二)已检测合格的检测项目,仍存在质量问题,每次扣3分;
(三)检测报告及检测原始记录签章不齐全的,每次扣3分;
(四)&主体结构和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内容漏项的,每次扣3分;
(五)使用无人防工程检测资格人员从事相应业务的,每人次扣3分;
(六)使用非本单位检测人员从事相应业务的,每人次扣3分;
(七)对市民防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有关会议,未按相关要求参加的,每次扣3分;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对检测企业检测行为投诉,经核查属实且违反相关规定的,每次扣3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市民防局将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良;累计得分在60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民防主管部门报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年度考核一票否决的企业,建议上级民防主管部门吊销资质和许可证,并停止在宿迁市场从业;对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业,建议上级民防主管部门暂停其承接业务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并暂停其在宿迁市场开展业务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在公开招标时限制其投标。
第十三条& 市民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定期公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报送市信用信息中心备案,实行部门联动惩戒。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考核结果将在“宿迁市民防局网站”(http://mfj.)和便民方舟民防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引导市场选优弃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民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民防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考核扣分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民防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及其他文件资料;
(四)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宿迁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监理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行为,根据《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对象为考核年度内经登记备案从业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市民防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 监理企业应根据所监理人防工程的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不少于3人的人防工程监理小组,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至少1人应具备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后,项目部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其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至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暂押,否则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因特殊原因,项目部监理人员确需进行更换的,应向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人员更换申请,经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
第五条& 监理企业应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项目部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浇注,防护(化)设备安装等关键施工环节,人防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实施旁站监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办法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考核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考核、监理项目部现场监理行为考核等。年度考核总分100分,采取倒扣分方式,针对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共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票否决、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良行为不记录仅扣分三类情形进行考核。
第七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考核一票否决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和范围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三)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涂改、伪造、出借、转让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五)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八)监理企业在本企业所监理的项目上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的;
(九)因监理企业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的;
(十)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十一)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十二)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在年度考核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到市民防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每人次扣5分;
(三)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每次扣5分;
(四)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每次扣5分;
(五)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每次扣5分;
(六)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每次扣5分;
(七)竣工验收时未出具真实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每次扣5分;
(八)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每次扣5分。
第九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以下情况扣分。
(一)未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每次扣3分;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后,未经申报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每人次扣3分;
(三)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不合理,监理工程师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人次扣3分;
(四)人防工程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时,人防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场的,每人次扣3分;
(五)使用无人防工程监理资格人员从事相应业务的,每人次扣3分;
(六)使用非本单位监理人员从事相应业务的,每人次扣3分;
(七)不具备资格监理人员签发指令的,每次扣2分;
(八)未办理人防工程图审、质监等手续的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参与施工监理活动的,每次扣3分;
(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每次扣3分;
(十)未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各个分部分项验收的,每次扣3分;
(十一)对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等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监理企业验收合格,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仍存在较多问题的,每次扣3分;
(十二)未对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每次扣3分;
(十三)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进场验收的,每次扣3分;
(十四)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标准,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每次扣3分;
(十五)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每次扣3分;
(十六)底板、墙板、顶板隐蔽验收浇筑混凝土前,未报经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验收,施工单位擅自浇筑,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每次扣3分;
(十七)对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落实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每次扣3分;
(十八)人防工程专用的防护密闭门等防护设备和过滤吸收器等防化设备质量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每次扣3分;
(十九)对市民防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有关会议,未按相关要求参加的,每次扣3分;
(二十)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每次扣3分;
(二十一)监理档案资料不齐全, 涂改、伪造档案,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每次扣3分;
(二十二)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3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市民防局将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考核结果为优良;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60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在人防工程资质升级时优先扶持。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考试;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报送人防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属于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将有关情况报送人防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建议资质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承接监理业务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暂停其在宿迁市场开展业务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备案;属于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票否决的,停止其在宿迁市场开展业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在公开招标时限制其投标。
第十三条& 市民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定期公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报送市信用信息中心备案,实行部门联动惩戒。
第十四条 &防护(防化)设备企业考核结果将在“宿迁市民防局网站”(http://mfj.)和便民方舟民防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引导市场选优弃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民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民防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考核扣分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市民防主管部门或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宿迁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等行为,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3〕536号)和《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防规〔20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等行为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对象为考核年度内经登记备案从业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市民防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及安装的企业,须持相关资料到市民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能承接业务。
第四条 &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文件进行设备生产、销售及安装,确保防护(防化)设备的产品质量。
第五条& 按照省民防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备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合同。
第六条& 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在我市从业只能明确1名负责人,全权委托其开展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设备合同。该负责人在将相关资料报市民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领取证件,持证经营。如有人员调整,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办法
第七条&防护(防化)设备企业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考核期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总分100分,采取倒扣分方式。针对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共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票否决、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良行为不记录仅扣分三类情形进行考核。
第八条& 防护(防化)设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考核一票否决不合格。
(一)超越许可证和登记备案范围生产、销售、安装防护设备(产品)的;
(二)涂改、出借、套用、转让许可证或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三)存在较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限制准入等处罚的,或经专业机构检测,产品质量合格率较低的;
(四)制假售假、偷工减料的;
(五)存在不良竞争现象,如低价恶意竞争、组成联盟蓄意抬价、报价不按行业管理规定、销售合同价格明显高于信息价或低于成本价的;
(六)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的;
(七)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生产的;
(八)未登记备案销售防护(防化)设备的;  (九)报备虚假合同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防护(防化)设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按以下情况倒扣分。
(一)不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纸生产的(每次扣5分);  (二)私改图纸的(每次扣5分);&&& (三)当年产品出厂验收、工程现场检验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低于90%的(每次扣5分);
(四)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不及时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每次扣5分)。
第十条& 防护(防化)设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情况倒扣分。
(一)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安装现场管理混乱,在安装期间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每次扣5分);
(二)现场安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每次扣5分);
(三)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安装图纸安装,安装质量缺陷较多的(每次扣5分);
(四)在安装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伪造记录的(每次扣5分);
(五)未按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验的(每次扣5分);
(六)对市民防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有关会议,未按相关要求参加的(每次扣5分);
(七)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按合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的(每次扣3分);
(八)市场管理混乱,在我市出现多个负责人的(每次扣3分);
(九)市场从业人员变动未及时到市民防主管部门更新登记备案的(每次扣3分);
(十)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填写合格的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的(每次扣3分);
(十一)不配合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的(每次扣2分);
(十二)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每次扣2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市民防主管部门将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良;累计得分在60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民防主管部门报备,对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票否决的,建议上级民防主管部门吊销资质和许可证,并停止在宿迁市场从业;对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建议上级民防主管部门暂停承接业务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并暂停在宿迁市场开展业务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在公开招标时限制其投标。
第十三条& 市民防主管部门对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定期公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报送市信用信息中心备案,实行部门联动惩戒。
第十四条 &防护(防化)设备企业考核结果将在“宿迁市民防局网站”(http://mfj.)和便民方舟民防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引导市场选优弃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民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民防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防护(防化)设备企业考核扣分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民防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及其他文件资料;
(四)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宿迁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行为的管理和考核,考核对象是考核年度内经登记备案从业的人防工程设计企业。市民防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四条 &宿迁市外注册的设计单位,须持相关资料到市民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方能承接本市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备案时间为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
第五条& 市民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设计人员资质的动态核查,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图纸政策性审查的同时,一并报备人防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人员资质等资料。
第六条& 市民防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人防工程设计图纸综合评审,从每个设计企业设计的项目中随机抽取1-2个项目进行专家会审,评审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办法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针对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共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票否决、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良行为不记录仅扣分三类情形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年度考核一票否决不合格。
(一)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 (四)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无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七)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八)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九)因设计原因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设计单位的考核通过图纸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以及年度图纸评审等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评,其中图纸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作为平时考核,满分100分,年度图纸评审作为年终考核,满分100分,均采取倒扣分方式记分,两者相加取平均分作为企业年度考评的分数。
(一)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扣分:
1.图纸政策性审查
(1)未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设计(扣10分);
(2)未按规定申报政策性图审(扣10分);
(3)未按规定履行图纸变更程序(扣10分);
(4)虚报、错报人防工程面积(扣5分);
(5)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以及其轮廓范围进行标志、标注,内容有误(扣5分)。
2.图纸技术性审查
(1)图纸未能一审通过(扣5分,如二审仍不通过加扣5分,以此类推)
(2)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扣15分/条);
(3)设计违反强制性标准(扣5分/条);
(4)设计违反一般性条文(扣1分/条);
(5)违反相关政策法规或设计深度不够(每个专业3条以内扣1分,3条以上每多出1处扣1分,与安全无关的类别不计入)。
(二)年终综合图纸评审按如下标准扣分:
&1.工程布局不合理,结构安全不可靠,平战功能不完善(扣5分);
&2.出入口位置不合适,防护设备选型不正确,防护措施安全不可靠(扣5分);
&3.内部设备系统不合理,平面布置不适当,设备选型不可靠(扣5分);
&4.平战转换不方便,转换工作量大(扣5分);
&5.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少(扣5分);
&6.设计深度总体不符合要求,差错漏碰多,图纸表达不规范(扣分标准参照技术性图审第2-4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市民防局将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设计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良;累计得分在60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民防主管部门报备,对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票否决的,建议上级民防主管部门吊销资质和许可证,并停止在宿迁市场从业;对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建议上级民防主管部门暂停承接业务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并暂停在宿迁市场开展业务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备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在公开招标时限制其投标。
第十三条& 市民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定期公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报送市信用信息中心备案,实行部门联动惩戒。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考核结果将在“宿迁市民防局网站”(http://mfj.)和便民方舟民防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引导市场选优弃劣。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民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民防主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设计企业考核扣分认定依据如下: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民防主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书及其他文件资料;
(四)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经核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宿迁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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