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公司才具备银行代扣水电费

银行代扣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有个同学 当时用我身份证办了分期付款买了一个手机5000块 当时我和他一起去的 他当时说是自己还 现在过了一个月他也没还 现在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 前一阵给他打电话的时候 有一个录音 内容是“你用我身份证办的那个分期付款什么时候还 他说是一次还吗 我说 不是 一个月328 ” 您看这个作为证据能起诉成功吗
各位律师,你们好。现在有一个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咨询一下:我有一个朋友全家都在外地工作生活,是农村户口,生育有2个孩子,家乡的计生部门通过法院从我朋友银行账户里代扣征收了社会抚养费19380元,虽然已向我朋友发送了通知书,但由于不在家乡并没有到通知书。当我朋友发现银行账户里的钱不见后,还报了警,才被告知是被法院代扣社会抚养费。请问:计生部门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从银行代扣征收社会费是否合法?谢谢!
保险合同上我沒签字,银行自动 “ 转账付款授权书”
上也没签字,银行就把钱给划给保险公司,是否合法?
计生部门下了一个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如果不交、就银行存款里扣。
我爸爸前几年办理了银行代扣养老保险,银行卡一直有存款,可两年多银行一直没有扣款,造成两年未交保险费,这应该是银行的责任,可现在银行只是开出证明说是银行出了错,而并没付起相关的责任,而是要自己跑来跑去再去补办。保险公司还并不一定同意安原来的付费交费。如果保险公司要求另外再补费就要算利息等其它的费用,这中间产生的一系列费用是不是银行该负责?
3年前购买十年期限保险2款共3000元和一款一年期限的医疗保险285元,当时签署了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最近发现保险公司连续2年从我账户里面扣除了2年的医疗保险费2*285元,在我个人看来,当时我医疗保险只投保一年,后面2年保险公司不应该在本人未投保的情况下继续扣除费用,电话咨询后,对方说由于我签署了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认为我就是认可了连续续保。请各位法律界的朋友给个看法不知道是否合法? 由于时间长,而且网上有没有关于《自动转账付款授权书》的详细条文,希望了解这...
各位律师,你们好。现在有一个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咨询一下:我有一个朋友全家都在外地工作生活,是农村户口,生育有三个孩子,家乡的计生部门通过法院从我朋友银行账户里代扣征收了社会抚养费5万多元,虽然已向我朋友发送了通知书,但由于不在家乡并没有到通知书。当我朋友发现银行账户里的钱不见后,还报了警,才被告知是被法院代扣社会抚养费。请问:计生部门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从银行代扣征收社会费是否合法?谢谢!
请问,现在市场上有一种行业叫“自愿连锁经营业”,是纯资本运作,资金完全通过银行往来,并由银行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这种连锁经营方式是否合法?传销与连锁经营业有什么区别?
律师同志您好!法院冻结了我的当事人的工资帐户后,他又把账户因工作调动关系转到了另一个单位,并且他又是本单位的领导,法人代表,所以他利用工作之便,以归还他借单位借款的名义领走了工资,请问律师同志,我该怎么办才能要回钱,这个人很狡猾,他将所有的财产都隐匿了,唯独工作看得见,他还这样做了,我该怎么办?十万元借款怎么讨,在代扣这件事中到底是银行、单位和法院哪个有过错,我怎样去解决这件事?
银行没有经过本人允许代扣存折里资金,然后我让银行查询,已经查询一个多月没有结果,现在给我的回复也是无限期的查询没有具体时间,我想起诉,具体流程,想知道一些相关法律信息
律师你好!事情经过时这样的,我所住小区因为管理不善,大部分业主均没有交管理费!去年管理将我起诉到法院,一审管理处赢了!今年法院向我递交了执行书,我在6月如期缴纳了执行书内要求的相关费用,但前几天我的银行账户又被扣了相关费用(此账户是之前管理费、水电费代扣的账户),现在我该怎么办,小区管理处也换了,我该如何拿回被扣的钱,找银行还是怎样?盼望答复,谢谢!九江市人民政府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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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了交电费方便,办理了银行代扣,存折里一直有钱,但供电公司还通知我有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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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下面的问题还是缴费方面的,网友“九江人 ”问:我为了交电费方便,办理了银行代扣,存折里一直有钱,但供电公司还通知我有欠费,本来工作忙为了方便,没想到更麻烦。刘总,您看,用户遇到这个问题该怎么办? ( 15:13:36)&   【刘兴】遇到这种问题,我们首先建议您查询银行帐户余额是否充足,如余额不足,会造成电费无法代扣。我们还建议您拨打95598客服热线,开通短信提醒业务,这项业务是免费的,当您有电费出账且未缴清时,我们会每月12日、20日发短信提醒您当月出账电费,以便您及时缴纳。 ( 15:14:22)&   【主持人】电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是我们追求生活品质的基础保障。通过您的介绍,看得出来,供电公司在优质服务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 ,真正体现了“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品质。 ( 1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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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国税局推行个体户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报纳税有关知识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安徽省国税局的总体部署,我局决定从日起在原有上门申报的基础上,在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中推行使用网上申报纳税,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中推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报纳税。
一、什么是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其适用对象有哪些?
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报纳税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在指定银行开设活期存款帐户(或电子借计卡),并存足当期应纳税额,指定银行基于纳税人的委托,将其每月应纳税款划出并缴税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国税机关收到银行传来的扣款信息并对帐成功后,即认可纳税人已经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有足够的数额用于缴税,纳税人就不必每月到税务局去缴税了。
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适用于全市所有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即“双定”业户)。
二、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有何优点?
个体工商户一经存足不低于当期(一般是一个月)应纳税额的存款,就可办理纳税申报,无需填写纸质申报资料(即取消纸质申报表),也无需到国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缴税。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有足够的数额用于缴税,纳税人就不必每月到国税局去缴税了,所有的纳税申报工作程序和步骤均由银行和税务机关去做。
三、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需不需要缴纳费用?
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四、个体户如何办理银行代扣税款申报纳税?
(一)实行“双定”管理的个体户应填写《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申请审批表》,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一次办成,以后不需再办)。
(二)个体户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或电子借计卡),同时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一次办成,以后不需再办)。
(三)个体户须将生产经营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号上报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登记(第一次办成,以后不需再办,变更时需要再次办理)。
(四)个体户应在每月月底前,在指定的开立帐户银行所属的任一储蓄网点存足不低于本月应纳税额的存款(如7月份税款在8月10前申报,那么在7月底前就应存足用于缴税的金额),也可一次存足数月应纳税额的存款。
(五)个体户在完成申报纳税后,如需取得完税凭证,应在纳税后之日起6个月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完税凭证。
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了计算机联网的银行。只有与税务机关联网的银行才能和税务机关交换电子信息,才能将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划转入库。税务机关没有指定的银行,当然就没有与税务机关进行计算机联网,就不能以电子方式划转纳税人的税款。所以,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报税时,要求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或者提供已有账户和划款协议号。
当然,各银行间如果实现了联网,资金能够通存通兑,税务机关自然也就不会再指定纳税人到特定的银行开户了。
一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必须由纳税人自已来履行。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依法推行委托划税等先进方便的纳税方式,只是纳税方式的改变,并没有改变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代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二是纳税人存入银行的资金受国家民事法律和金融法律的保护,没有纳税人的同意(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纳税人的资金,包括金融单位。所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实施电子申报过程中,要与有关银行签定《划缴税款授权委托书》,明确银行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委托划转税款既能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还能体现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
委托银行扣缴税款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或低于定额时怎么办?
&&& 当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一定幅度时(目前规定的幅度是20%),纳税人要据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要求税务机关调高或者调低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调整定额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调整纳税定额的决定。在税务机关没有作出调整纳税定额的决定之前,纳税人仍按原来的纳税定额缴纳税款。待税务机关调整纳税定额的决定作出并通知纳税人后,纳税人再按新的定额标准缴纳税款。当然,定额调整后的纳税方式仍然是委托银行划税这一简单方式。
银行扣缴税款后,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时需不需要办理有关手续?
实行银行扣缴税款的缴税方式后,纳税人停、歇业时,和未实行委托划税前一样,一定要办理有关的停、歇业手续。只有办理了停歇业手续,税务机关才能把纳税人停业、歇业的信息录入到微机,银行扣缴税款时才不会划转纳税人停业、歇业期间的税款。同样道理,纳税人停、歇业期满,也一定要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将复业信息录入到微机后,银行将继续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扣缴。
银行扣缴税款后,纳税人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委托银行扣缴税款不但方便和简化了纳税人的缴税手续,也简化了纳税人完税凭证的取得手续。纳税人大可不必每月都跑银行领取完税凭证,在6个月内纳税人随时都可以在税务机关取得完税凭证。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实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方式申报,应当签立《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填写完成后,将其递交指定的银行分行柜台,并办理开设活期储蓄帐户业务(已经在此银行分行开活期储蓄帐户的无须再开立新帐户),银行分行接收协议书并进行相关录入处理和办理开户,然后将协议书第三联交纳税人,第二联银行留存,第一联在当月底前转交对应的国税机关。
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纳税人如果没有存足当月应纳税的,会承担什么后果?
纳税人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如果没有存足当月应纳税的,造成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扣款不成功的,视同未申报,同样会受到补税、加收滞纳金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末按照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想不因为违法而受到处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申报纳税之前,在银行划转税款的账户上存够足以缴税的资金。
(一)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实行银行代扣税款方式纳税申报只能在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超过了纳税申报期后,就不能使用了。这是因为,纳税人没有在征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已经违反了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了要进行催报催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税务机关的微机系统或通讯线路出现故障的,且在纳税申报期内不能排除故障的。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进行报税时,税务机关会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税。不过纳税人尽可以放心,上述问题只是可能出现,不会经常出现。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纳税人迟申报缴税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也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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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贷款给企业,除了企业经营状况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不给贷款,还会有什么理由不给企业贷款
09-12-09 & 发布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2000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加1.33万亿,同比增长14.3%,其中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1999年多增加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多增额的68%,在全年贷款总增长额中的贡献率为19.7%。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2.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该利率不再做任何调整和改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只规定最初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后,就要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重新确定下一阶段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 3.实施提前还款罚息制。由于消费信贷一般为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将导致银行蒙受利率损失的可能。当利率下跌时,消费者会提前偿还固定利率的贷款,而以较低的利率举借新债。借新债还旧债,会导致银行丧失贷款收益,并给银行重新安排资金造成困难。为此,银行应收取高于预定利率的罚息,弥补信贷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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