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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  号:国管财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后勤事业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及独立核算的幼儿园、礼堂、修缮队、印刷厂、疗养院等。
  第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预算是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一) 对有一定数量的经常性收入,但不能实现以收抵支的后勤事业单位,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标准,根据机关后勤社会化的发展、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收支状况的改善而调整。随着后勤事业单位与机关结算关系的逐步建立,定额和定项补助将从形式上转化为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
  (二) 对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能够正常地实现以收抵支的后勤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三)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后勤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 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及措施测算编制。
  (二) 支出预算根据所负担的任务、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 后勤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后,应统一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预算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备案。
  第八条 后勤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部分除政策性增减外,一般不予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 收入是指后勤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从国管局和其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从其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取得的,具有服务性、补偿性、非盈利性的收入。包括:伙食收入、车队收入、礼堂收入、门诊收入、会议室收入、修缮收入、印刷收入、幼儿园收入和其他收入。为促进后勤事业单位与机关建立结算制度,加强收入管理,在事业收入的一级科目下设二级科目“结算收入”,核算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与机关结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性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租赁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后勤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后勤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类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后勤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一条 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二条 后勤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即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即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其中: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享受财政补助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2元计提使用,不享受财政补助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使用,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使用;社会保障费用于职工医疗、养老、待业、住房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据实列支;其他费用包括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使用。
  经营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经营活动消耗的材料、工资等费用,直接计入经营支出,由单位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后勤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后勤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2%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难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四条 后勤事业单位从国管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国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国管局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规定,报国管局备案。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和国家政策的,国管局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员费用、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业务费用等,直接计入成本。其中:
  直接人员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事业活动及经营活动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直接材料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等。
  直接业务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为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直接消耗的业务费用。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间接费用等,分配计入成本。其中:
  管理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财务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指后勤事业单位在进行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间接消耗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分配管理第二十条 结余是后勤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不超过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或由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后勤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其他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10%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后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医疗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医疗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
  其他基金,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后勤事业单位的存货包括材料、燃料等。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建立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入帐,并确认当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后勤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后勤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实物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第二十七条 负债指后勤事业单位所能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借入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
  应付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预收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上缴款项。
  预收款项,是指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税金及其他应上缴款项。
  预提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第二十九条 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条 后勤事业单位财务清算应在国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一条 在机构变动中,划转撤并的后勤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其资产处置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等文件执行。对转为企业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全部资产作为国家资本金。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国管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后勤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开支水平、财务管理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后勤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后勤事业单位、后勤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后勤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等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7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0]国管财字第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后勤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1、经费自给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X100%支出总额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后勤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X100%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X100%上述公式中:
  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附件二: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目录1、房屋和建筑物;
  2、家俱设备、办公桌、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3、机械电器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电视机、录相机、收录机等电器、电子设备仪器和机械设备等;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运输工具;
  5、图书;
  6、其他。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说明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后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后勤事业单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及独立核算的幼儿园、礼堂、修缮队、印刷厂、疗养院等。
  第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定的规定。后勤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后勤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后勤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人民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八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条 有经营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一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必须在符合核算要求、正确保存和提供数据的前提下,根据会计电算化的技术特点,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1996]财会字第17号)以及《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7]财会字第23号)确定核算程序。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第十二条 后勤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后勤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  事业单位按《》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后勤事业单位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的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帐,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后勤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帐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帐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帐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帐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帐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后勤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现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帐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后勤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额,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安全价值入帐。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科目使用方法:  (1)后勤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后勤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125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资料费等。  2、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项目,分期摊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的费用数。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6号科目 库存有价票券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发行的各种内部有价票券。如理发票、餐券、入场券等。  2、按有价票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3、借方记录发行和收回的票券数。贷方记录售出的票券数。  4、借方余额反映库存尚未售出票券。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数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后勤事业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时,借记“材料”、“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时,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各后勤事业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  2.后勤事业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的,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帐单,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偿付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帐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204号科目 预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后勤事业单位预收帐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或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  3.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205号科目 应付工资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仅限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使用。  3.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发放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经营支出”、“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按职工类别和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第206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费。  2.后勤事业单位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职工福利费结余。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等。  2.后勤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后勤事业单位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税金。  4.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5.本科目应按纳税种类设置明细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第21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2.后勤事业单位预提各项费用,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12号科目 发行有价票券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内部发行的有价票券。如理发票、餐券、入场券等。  2.按有价票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3.借方记录一次性有价票券收回数。贷方记录有价票券发行数。  4.贷方余额反映实际发行的全部有价票券。本科目余额与“库存有价票券”余额之间的差额,为未收回票券。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2.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3.年终,后勤事业单位应将本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5.用材料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专用基金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和住房基金等。  2.科目使用方法:  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  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置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后勤事业单位应设辅助帐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结存情况。  3.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4.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后勤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5.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结余时,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终,后勤事业单位应将本年实现的结余全部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项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经营结余,借方余额为经营亏损。  4.年终,后勤事业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部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经营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结余分配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应先提取应交所得税,再按税后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未分配结余全部转入事业基金。  提取应交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提取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后勤事业单位年终结帐后,如发生涉及以前年度结余的会计事项的调整变更,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国管局和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平时,本科目余额反映上级补助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帐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  3.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完工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所取得的,具有补偿性、服务性、非盈利性的收入。  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帐。  第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性的收入。  2.在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后勤事业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并设若干总帐科目。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2.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除以上各项收入之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按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收到数额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支出类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后勤事业单位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按资金来源区别处理;如专项资金是上级单位拨入的,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本科目;如专项资金是用本单位自有资金拨付的,则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且需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后勤事业单位按指定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报帐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完工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  有财政补助收入的后勤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提,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的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  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置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后勤事业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3.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项目。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后勤事业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帐。  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后勤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后勤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时,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产品或商品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后勤事业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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