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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安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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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传安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传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长斌,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毕永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官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彭建功,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申请再审人郑传安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七局二公司)、一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宛坪高速公路B段第1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商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传安申请再审称:(一)K73+720-K74+210、K69+270-K69+465、K70+570-K70+695三个路段的挖石方(含爆破)工程款827802元二审法院未支持,是错误的。挖石方包含爆破开挖和机械开挖,挖石方量按实际挖方量计算,如果实际挖石方量没有变更,则按设计方量计算,双方合同约定的挖石方量就是设计方量,应以此为准。对此有新证据即宛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处工作人员闫富军的证言,证实挖石方包括机械开挖和爆破开挖,并应按设计方量计算工程款。郑传安实际挖石方量就应当以鉴定机构鉴定的挖石方量计价。(二)K70+118-K70+245、K70+300-K70+436、K70+570-K70+695三个路段的装运石方量、填石方的工程款元二审未支持,是错误的。中铁十七局二公司认可K70+118-K70+245、K70+300-K70+436路段铺土工格栅工程是郑传安施工的,那么该两个路段的装运土、石方及填石方工程也必然是郑传安施工的。中铁十七局二公司的技术员杨志签字的《施工队结算清单》及其附件《验工计价工程量清单》,证明K70+120-K70+270路段是郑传安施工的,而该路段包含了K70+118-K70+245路段,那么K70+118-K70+245路段也应当是郑传安施工的,杨志签署的郑传安施工路段单也证明了这一事实。该三个路段的施工量则应以鉴定报告确认的数量为准。(三)台背回填购料款425304元二审未支持,是错误的。郑传安有四份借据系新证据,能证明台背回填购料费应当由中铁十七局二公司承担,不应从郑传安的工程款中扣除。(四)总产值2%的管理费二审未支持,是错误的。管理费是双方约定的工程结算的一项费用,实为弥补郑传安损失而作的结算承诺。(五)二审遗漏郑传安诉讼请求52558.5元,包括汽车拉土石方款6952.5元、小沟进出口挖石方款30000元、96区-20cm路面款15606元。这三项工程款是郑传安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二审却在判决中遗漏了这三项工程款,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再审。中铁十七局二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附表一来看,K73+720-K74+210、K69+270-K69+465、K70+570-K70+695三个路段挖石方一栏是空白的,可知挖石方是不单独计价的,其价款包含在装运石方中。从该附表可以看出,爆破石方是单独计价的。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爆破石方量122553m³,但双方又在合同中备注:表格内数量只供参考,施工完毕所测数量为实际数量。双方于日第一次结算时,郑传安的石方爆破工程已经完工,郑传安对爆破量59963m³已经进行了签字确认,其爆破石方价款就应当以此为依据计算。(二)K70+118-K70+245、K70+300-K70+436、K70+570-K70+695三个路段是由机运二队、中铁十七局二公司自有施工队、郑传安的机运五队共同施工完成的,在机运二队和中铁十七局二公司自有施工队完成大部分工作的情况下,郑传安的机运五队进行了收尾工作。双方于日进行第二次工程量结算的依据是工程量签证,因郑传安不予认可,故二审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对郑传安的施工量进行了对账,且双方也都签字予以确认。(三)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附表一劳务承包项目及单价表最后一项,“结构物台背回填(砂砾)”来看,砂砾款是包含在28元/m³内的,并且该笔费郑传安在第一次结算时已经签字确认。(四)保证金是承包人为保证所承包工程能合格验收而交付的,不存在为弥补郑传安损失而作的结算承诺的说法。(五)关于郑传安所称的遗漏诉讼请求52558.5元的问题。1. 关于郑传安称二审遗漏汽车拉土石方款6952.5元问题。二审判决认定“郑传安虽称汽车拉土309车,9270元少算了材料费,但未提交有关证据证实,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对该费用作了交代。2.关于郑传安称二审遗漏小沟进出口挖石方款30000元的问题。属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对账表中,双方确认没有异议的项目,二审已经判决了此项。3. 关于郑传安称二审遗漏96区-20cm路面款15606元的问题。属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对账表中,双方确认没有异议的项目,二审已经判决了此项。郑传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郑传安于日再次向法院起诉,所诉内容与本案申请再审的内容一致。日,郑传安以“再次起诉的内容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相重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西峡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了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本院认为:由于郑传安不具有从事高速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资质,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其与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又依据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虽然合同无效,但郑传安所施工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中铁十七局二公司应支付郑传安施工部分的价款。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并无不当。(一)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附表一来看,K73+720-K74+210、K69+270-K69+465、K70+570-K70+695三个路段爆破石方是单独计价的,挖石方一栏是空白的,挖石方是不单独计价的,其价款包含在装运石方中。二审法院依据双方日签字认可的验工计价表认定郑传安施工的爆破石方量、装运石方量,并无不当。(二)郑传安主张K70+118-K70+245、K70+300-K70+436、K70+570-K70+695三个路段的装运石方量、填石方工程是其施工队施工的,中铁十七局二公司主张是由机运二队、中铁十七局二公司自有施工队、郑传安的机运五队共同施工完成的,并且提供有与机运二队签订的合同及结算手续。由于郑传安对日进行第二次工程量结算量签证不予认可,故二审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对郑传安的施工量进行了对账,且双方也都签字予以确认。(三)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附表一劳务承包项目及单价表最后一项,“结构物台背回填(砂砾)”来看,砂砾款是包含在28元/m³内的,并且该笔费郑传安在第一次结算时已经签字确认。并且,从郑传安提供的借据来看,上面显示的“督促支付给砂砾供应商”字样,说明砂砾款是包含在28元/m³内的。(四)郑传安与中铁十七局二公司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二审法院认定郑传安主张“管理费”7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五)关于郑传安所称的遗漏诉讼请求52558.5元的问题。1. 关于郑传安称二审遗漏汽车拉土石方款6952.5元问题。二审判决认定“郑传安虽称汽车拉土309车,9270元少算了材料费,但未提交有关证据证实,其异议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对该费用是否支持作了认定。2.关于郑传安称二审遗漏小沟进出口挖石方款30000元的问题。这属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对账表中,双方确认没有异议的项目,二审已经判决了此项。3. 关于郑传安称二审遗漏96区-20cm路面款15606元的问题。这属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对账表中,双方确认没有异议的项目,二审已经判决了此项。二审法院根据该工程施工期间长、施工项目多的特点,主持双方就郑传安施工量及各项施工价款进行了核对,确认了双方没有争议的项,共计价款1072035元。对双方有争议项的价款按证据规则也予以确认,共计价款3914835元。二审法院对上述价款的核对方式是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在终审判决作出后,中铁十七局二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综上,郑传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传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王&&琪&&&&&&&&&&&&&&&&&&&&&&&&&&&&&&&&&&&&&&&&&&&&&&&&&&审&&判&&员&&刘新安&&&&&&&&&&&&&&&&&&&&&&&&&&&&&&&&&&&&&&&&&&&&&&&&&&代理审判员&&祝晓涛&&&&&&&&&&&&&&&&&&&&&&&&&&&&&&&&&&&&&&&&&&&&&&&&&&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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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三公司叶信项目部实现双赢
  2005年8月,河南省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表彰上半年先进施工单位,中铁十七局集团三公司叶信项目部榜上有名,并获得10万元奖励。至此,他们已数次被业主评为先进施工单位,累计获得奖金174万元。
  河南省叶集至信阳高速公路属二级公路加宽改造工程。三公司担负的第一合同段,线路总长16公里,投资7053万元。管区内有42处稻田和鱼塘,施工难度相当大。为确保按期优质完成任务,项目领导班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提出了“创造良好信誉,实现滚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唯旗是夺,勇争第一”的口号,规范创新项目管理。
  为创造良好信誉,项目经理部针对管区工程地质复杂、施工干扰大、设计变更频繁的实际,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把满足业主要求作为干好项目、创誉守信的基础,制订了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创先争优规划和目标。
  在施工过程中,他们立足于为业主树政绩就是为企业创信誉的原则,严格要求,精心操作,一切都以业主满意为出发点。业主要进度,他们就超额完成阶段任务;业主要质量,他们就创造精品工程;业主要政绩,他们就创造文明施工样板工点。2004年4月,业主在全线开展劳动竞赛,并要求全线所有结构工程4月底前全部完工。
  为满足业主要求,职工们在项目经理贾晓明、党工委书记刘超杰、总工程师张悦本的带领下,白天挥汗大干,夜晚挑灯夜战,经过20多天的艰苦拼搏,所有结构工程于日凌晨全部完工,创造了全线结构施工的最快速度。业主赞扬他们作风顽强,敢打硬仗,并为此奖励他们16.2万元。邓岭天桥是新增加的一个项目,按常规一个作业队需要干3个月才能完工,而业主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完成任务。经过昼夜奋战,仅用21天就完成了主体工程,被业主誉为“叶信高速路上的奇迹”。
  三公司叶信项目部重合同、守信用,不仅为企业树了信誉,创了牌子,也为业主树了政绩、争了面子,业主给予他们丰厚的回报。2004年,三公司依托叶信项目信誉,一举中标信(阳)南(阳)高速公路1.38亿元的工程。2005年5月,业主主动将1个收费站交给他们施工,最近,他们又将1个3600多万元的互通立交桥收入囊中,从而保证了项目后续任务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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