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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学习、宣传和培训的具体部署,确保《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程序规定》所附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附件1)由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按格式要求统一印制,或者采用计算机按照格式要求打印。各单位在实施海事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按照《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制作与填写说明》(附件2)要求制作、填写相应文书。
三、各单位暂不开发相关软件,由部海事局编制海事行政强制程序软件,请以便统一实施。
四、在海事行政强制实施完毕后,应当编制结案报告,记录海事行政强制案件的调查、决定和实施等情况。海事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五、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海事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对本单位海事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海事行政强制实施情况报告报我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适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同意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附件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
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填写《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船舶、设施、货物等作出以下处理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告知书》(附件1-4):
(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二)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三)依法没收或者销毁的。
第十四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件1-5)和退还物品清单,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退还物品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等财物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因情况紧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照本节规定当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交通安全或者水域污染事故的,属于突发事件的除外;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违法行为证据灭失的;
(三)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紧急情况。
第十六条&当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并在(返回岸上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补办批准手续。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章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第一节&代履行
第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催告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制作《催告通知书》(附件1-6)。
对违法船舶、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代履行前,除按前款规定催告外,还应当同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经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当承担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一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附件1-7),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代履行三日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催告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第二十三条&代履行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派海事执法人员到场监督。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代履行实施完毕后,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记载代履行情况,交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代履行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需要立即清除水上、水下碍航物或者污染物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以下简易程序实施代履行:
(一)制作《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场的,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清除;
(三)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或者不在场的,立即实施代履行;
(四)代履行实施完毕后,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实施代履行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中止或者终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决定书》(附件1-8)或者《海事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附件1-9),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四)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海事管理机构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催告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催告通知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10),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将海事行政决定、《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催告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申请材料报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审核。
经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审核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系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交通中断或者阻塞,重大船舶、设施安全或者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十四条&海事行政强制实施完毕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需要送达的强制文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并在《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11)予以记录。
当事人要求使用电子邮件、传真、无线电甚高频(VHF)等方式送达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要求的方式送达。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收悉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相关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海法规[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海事 行政强制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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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报信息)内部控制外部突围 台州海事力解“新三无船舶”监管中突出矛盾
  受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因船公司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拖欠船员工资报酬和修、造船违约纠纷呈高发态势,海事监管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难题,如在台州水域多次出现“无船员、无动力、无船东”的船舶,不仅安全上存在较大风险,监管上也有诸多不便。例如柬埔寨籍“SAFE SAILING”轮装载906吨废五金靠泊外沙中码头,计划今年6月6日14时驶离,当该船按计划卸空后由于船员与船公司劳资纠纷,船员拒绝离港。导致该船移泊物资局码头后船员相继离船,船上油料不足,主机也发生故障,无法启动。7月10日,宁波海事法院经船员申请扣押该船1年。由于拍卖船舶清偿债务法律制度的存在,在以往实践中,与之相关的债权是最有保障也最易实现的。特别是不少船东在船舶一旦被扣后,为避免造成新的营运损失,往往都会在较短时间内主动与扣船申请人达成和解或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使船舶获释。但在航运市场不景气的当下,船东普遍资金周转紧张,有的船东因债务缠身甚至严重资不抵债而干脆“避而不见”、“撒手不管”,致使相当一部分矛盾难以得到及时解决。具体表现为:
  一是船舶扣押场所难以落实。长期扣押不同于临时靠泊,若停留于锚地,受天气及海况变化影响,特别是台风季节需要经常采取移泊避风措施。给水上安全和监管带来了巨大压力。若扣留于码头,则船东无力承担高昂的码头使费,且影响码头的正常生产作业,随着船舶扣押时间的延续,该问题将愈发突出。
  二是海事行政强制存在适用困难。在台风季节,强制将“新三无”船舶脱离存在隐患水域或者代其履行应有的管理职责是比较妥当的解决方案。然而“强制拖航”适用于内河水域或者涉及发生海上污染事故等情形;“代履行”适用于清除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情形,并且需要实体法的支撑。
  三是船员情绪难以稳定。由于已经被拖欠大量工资报酬,船舶被扣期间的工资更加无从获取,再加之日常生活所需也面临断供之虞,船员情绪极易失控。有的船员思乡心切急于离船,有的为讨薪事宜四下奔走,船舶维护处于事实上的无人看管,个别情况下还发生船员“被迫”盗卖船上设备以缓解生活困难的事件。
  受制于监管手段和资源的有限,解决上述矛盾的两把关键钥匙——“人员”(当船员不愿意继续留船承担看护责任时,需要另行找寻船员接替)和“资金”(用于支付船员工资、遣返费和扣船期间的管理、码头、物料、生活费用),均非海事部门所能掌控,为此,台州海事开展了一些实践探索。
  根据日施行的浙江海事局与宁波海事法院《海事管理与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修正纪要》:“在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怠于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海事法院应与海事局共同协商解决方案,维护船舶航行和海上作业安全。”台州海事在协助海事法院执行扣船后,积极主动地与海事法院协商,寻求解决方案。然而,由于船东打算弃船,且无法联系到其他债权人,无法落实责任人履行管理义务,解题途径并不是那么清楚明晰,操作层面存在许多障碍。如何选择有效的扣押场所,如何落实船舶看护管理,如何防止安全监管风险升级,如何定位海事局的角色,是“新三无”船舶监管的种种难点所在。此外,在缺少海事法院扣押前提下的“新三无”船舶监管矛盾将更加棘手。
  在圆满解决“SAFE SAILING”轮安全隐患基础上(该轮现已被拖至船厂船排上,相关费用从船舶拍卖费用中优先支付),台州海事总结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应对措施:
  一、船舶被扣押后,在船员要求离船,而船东又下落不明或拒不安排、无力安排继任船员的情形下,若扣船申请人、其他债权人有能力安排符合规定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上船承担管船责任,或经法院委托,有船舶管理企业愿意承接管船任务的,可安排原在船船员离船。暂时无法落实替换船员的,应尽量做好原在船船员的工作,在满足船舶看管期间必要配员标准的前提下,安排部分船员继续留船管理船舶,管船报酬参照合理标准执行。船舶扣押期间为看管、维护船舶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从船舶拍卖价款中先行拨付。被扣船舶原船员离船时,船东下落不明或船东无力承担欠付工资和遣返费的,可协商其他有能力的债权人、船舶代理人、船东的互保协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
  二、要依托地方政府,强化部门协调。加强对当前“新三无”船舶关注,健全情况反映和通报机制,强化地方政府、海事法院、海事局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落实此类船舶的执法风险评估,重点关注因船东弃船、船厂倒闭破产、个人集资参股造船、租船合同解除等引发的纠纷问题,提高矛盾风险排查、甄别能力,做到尽早发现、快速反应、稳控在先、及时化解。此外,建议船东行业协会设立类似“互保基金”的专项资金,当其会员单位的船舶被扣押后发生看护人员及费用困难时,可应船东申请由“基金”提供垫付资金支持。台州海事也积极在实践中摸索更佳的监管方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椒江海事处 潘珉)06-1206-1206-1206-1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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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载运出口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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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载运出口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
沪海危防〔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需要,提升上海口岸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效率,便民利民,我局对外发布了《关于试行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出口EDI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号),自日起在上海港对载运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出港船舶开展了EDI申报的试点工作。经过不断调整、修改,EDI申报系统日臻完善,已得到各申报单位的认可和接受。经研究决定自日起,对载运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出港的船舶全面实行EDI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EDI申报系统的申报单位、装箱单位,应按沪海危防〔号文的规定向我局办妥备案手续。
二、办理出口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时,货申报单位应在申报前备妥规定提交的申请单证和资料,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货申报电子报文,取得海事部门以字母Y_G_V打头的“货物审核回执号”。
货申报单位应及时将取得“货物审核回执号”的申报报文,通过EDI系统转发承运人船舶代理公司。承运人共用舱位的,订舱船舶代理公司还应及时将收到的报文转发实际承运船舶的船舶代理公司。
三、装箱单位应在装箱结束后,应将相关的装箱证明电子报文通过EDI系统发送至上海海事局。
四、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时,实际承运船舶的船舶代理公司应在收到并检查核对相关货物申报、装箱证明报文以及船舶适载情况后,按规定时限以EDI方式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船申报报文,并取得上海海事局以字母Y_S_V打头的“船舶审批回执号”。船申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海事部门审核的货申报报文。
五、实行EDI申报无纸化后,不再实行纸面审批回复,我局以EDI申报电子报文回执号告知审批意见,其中:
“Y_G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予以受理的“货物受理回执号”;
“N_G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不予受理的“货物不受理回执号”;
“R_G_A加10位数字”表示要求申报单位确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内容后,再次发送报文的“货物受理重发回执号”。
“Y_G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预审核同意的“货物审核回执号”;
“N_G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预审核未通过的“货物审核未通过回执号”;
“Y_S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予以受理的“船舶受理回执号”;
“N_S_A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不予受理的“船舶不受理回执号”;
“R_S_A加10位数字”表示要求申报单位确认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内容后,再次发送报文的“船舶受理重发回执号”。
“Y_S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予以批准的“船舶审批回执号”;
“N_S_V加10位数字”表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不予批准的“船舶审批不批准回执号”。
为方便货申报单位撤销申报报文,对于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船开后撤消报文,EDI系统给出提示回执号如下:
“Y_C_A加10位数字”表示同意受理撤销申报报文;
“N_C_A加10位数字”表示不同意受理撤销申报报文;
“Y_C_V加10位数字”表示审核同意撤销申报报文;
“N_C_V加10位数字”表示审核不同意撤销申报报文。
特殊情况需要纸面单证的申报单位,可采取自行打印、网上查询、委托打印等多种形式解决。
六、查询我局EDI申报审核审批信息时,港航单位可凭“货物审核回执号”或“船舶审批回执号”及申报人员备案编号,在上海海事局网站危管防污EDI栏目中查询,网址:www.。发现审批回执号与查询内容不一致的,应及时报告我局。
七、EDI申报系统发生故障,按照《船载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EDI申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执行。
八、申报单位应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操作,在申报前必须备齐规定提交的申请单证资料,严格管理申报电子报文的的申报编号,如实办理EDI申报,并在申报后妥善保存单证资料备查。货申报单位申报人员应在相应包装容器或罐柜检验合格证明等单证上签注其姓名和备案编号,注销出运数量。申报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在原核销单证上注明。
九、装卸单位应严格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申报审批信息,无海事部门“船舶审批回执号”或申报书面批准单证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得上船;对于已装运未经申报批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船舶,将禁止其离港。
十、我局将按照沪海危防[号文对相关单位实行信誉管理,结合备案要求、诚信管理措施以及运行中暴露的问题,对相关申报、装箱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和单证核查,并视情从严采取受理与审核分步审批以及书面单证验审等控制性措施。
十一、各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上述规定,遇特殊情况无法使用EDI系统发送电子报文的,报经我局同意后,可直接办理纸面申报。
我局有关船载危险货物EDI申报工作的联系方式:
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
附件:船载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EDI申报系统应急预案
(2006年版)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危防
抄送: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海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日印发
船载外贸危险货物集装箱EDI申报系统应急预案(2006年版)
一、编制目的
为适应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需要,提升海事信息化监管水平,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工作正常进行,有效防范船载集装箱外贸危险货物出口EDI申报系统故障,特编制本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船载集装箱外贸危险货物出口EDI申报系统发生故障后,上海海事局网站公告栏以及EDI系统提示公告牌发布通告,显示进入“海事申报接收故障应急状态”或“系统转发故障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各申报单位按规定办理书面申报手续。
三、应急申报程序
(一)货物申报单位应急操作
1.货物申报单位在收到EDI应急公告信息后,应将需要申报的数据状态变更为应急状态。
申报系统处于“海事申报接收故障应急状态”时,货物申报单位应继续向上海海事局发送电子报文。
申报系统处于“系统转发故障应急状态”时,若货物申报单位向上海海事局发送电子报文未成功,应保存相应的申报数据,并在EDI系统恢复正常后再次发送。
2.货物申报单位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应急纸面申报时,货申报单证上面必须显示EDI系统自动生成的货申报编号。
3.申报系统处于“海事申报接收故障应急状态”时,货物申报单位可在货申报书面手续办妥之后,将相应未取得审核回执的申报数据以电子报文形式转发订舱船代。
4.申报系统处于“系统转发故障应急状态”时,EDI申报系统无法转发报文,货物申报单位应向船申报单位提供经海事部门审核的书面《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供船申报用户录入。
(二)船申报用户应急操作
1.船申报用户收到货物申报单位的货申报报文后,应查验经海事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编制船申报电子报文并生成船申报编号后,通过EDI系统向上海海事局发送。若发送未成功,应保存相应的申报数据,并在EDI系统恢复正常后再次及时发送。
2.船申报单位将系统生成的船申报编号标记在书面船申报单上,凭该编号到上海海事局办理书面申报手续。
(三)装箱单位应急操作
在应急状态下,装箱单位继续录入并发送装箱证明书信息;如果发送不成功则等到系统恢复后及时发送。
四、应急修改程序
(一)货申报撤消
1.需要撤消的应急申报报文,货申报单位根据船舶动态实际状况,选择船开前或船开后撤消的方式,发送撤消申报报文。如果发送不成功,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发送。
2.对EDI系统中的申报报文做撤消操作后,货申报单位可携带未上船证明等附加单证到海事局办理纸面撤消。
(二)船申报修改
1.船申报单位对系统中的船申报数据修改完成后,可携带相关申报说明及新的船申报单证到海事局办理纸面申报。
2.船申报单位的修改报文发送不成功,可等待系统恢复后及时补发。
五、系统恢复事项
(一)系统恢复正常后,上海海事局网站公告栏海事局及EDI系统提示公告牌将发布通告,相关单位应及时结束应急申报状态,恢复EDI正常申报。
(二)系统恢复正常后,按应急状态发送的货申报报文需要撤消时,仍按应急修改程序撤销。
(三)应急状态期间所生成的电子报文(包括应急期间已发和恢复正常后补发的),不再发送相应电子报文的处理回执。
六、联系方式
上海海事局
联系人:王华(业务)
宋德宏(技术)
联系电话:55、1461
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
上海海事局网站:www.
IMO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ILO)
巴黎备忘录
国际船舶供应商协会(ISSA)
东京备忘录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
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
国际海事移动卫星组织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国际油污赔偿)基金
国际联邦货运代理协会
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
国际船级社协会
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
国际航标协会(IALA)
全国海事系统
江苏海事局
辽宁海事局
浙江海事局
天津海事局
山东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
福建海事局
广西海事局
海南海事局
深圳海事局
黑龙江海事局
长江海事局
河北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
湖北省地方海事局
四川省地方海事局
江西省地方海事局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闵行海事局
金山海事局
洋山港海事局
吴淞海事局
杨浦海事局
黄浦海事局
浦东海事局
东海航保中心
宝山海事局
系统内服务站点
中国海事博物馆
中国船员招募网
海道测绘网
交通会计协会网站
中国船级社
交通运输部
航标助航网
中国海事服务网
中国溢油防治网
中国船员网
网上自助处罚系统
船员电子申报
行业相关站点
上海海事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法院
舟山海员网
上海港引航管理站
中国航行通告网
中国航海学会
中国引航网
中国交通报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
中国港口协会
中国海运集团
中波轮船股份公司
中国水运研究网
中国船东协会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
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水运报
上海远洋海事培训中心
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武汉理工大学航海教育和培训
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中外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航海俱乐部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校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
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高级搜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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