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合同管理对本岗位人力资源有哪些岗位促进,有何建议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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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岗位聘用合同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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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学习宣传】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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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
发布日期: 1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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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工商市字〔201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现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开展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自查清理工作,引导经营者规范自律
  省局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自查清理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向辖区内经营者发布自查清理公告,督促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严格对照《办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自查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要对辖区内经营者的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自查中未发现或未清理的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要及时做出行政指导,发出《合同违法行为行政警示书》(附件1)、《合同违法行为行政改正建议书》(附件2)。
  二、提高认识,稳步推进
  加强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职能,推动工商转型升级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鉴于《办法》涉及面较广,对法律知识要求较高,执法风险较大,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地可先从查处利用合同欺诈、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入手,总结经验后再逐步开展查处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三、加强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条件的地级市,可探索组建工商律师团或专家组,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办法》的实施。
  四、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应加强与消委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协调,开展合同霸王条款点评工作;加强与法院沟通,特别在查处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中,碰到重大疑难问题,应主动听取法院意见,争取法院支持。
  五、加强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省局正组织力量对《办法》中具体条文进行研讨,细化操作规程,并拟于今年适当时候举办全系统贯彻落实《办法》培训班。各地应加强学习培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规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意见
  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总体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总体指导思想是:“依法行政、控制风险、慎重处理、稳步推进”。基本原则是要坚持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行政指导,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二、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
  根据《办法》的规定,合同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诱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即合同欺诈;第二,以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签订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对于以上三类合同违法行为案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8号令)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机构及工商所的权限做以下划分:
  (一)省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1.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地级市行政区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国家工商总局、省局认为应由省局查处的重大、复杂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二)市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1.同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经营者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且经营者属于银行、保险、电信、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邮政、医疗机构、房地产等行业的;
  3.省、市局认为应由市局查处的较大、较复杂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三)县级办案机构查处下列合同违法案件。
  1.辖区内除省局和市局查处案件之外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2.省、市、县认为应由县局查处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
  (四)工商所以派出机关名义查办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的权限由派出机关决定,并报派出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规定应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不得交由工商所办理。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合同违法行为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三、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和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办案机构及工商所负责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具体核查及案件查办工作。
  (一)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登记、受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各自的案源信息管理制度登记受理的合同违法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主体(即违法主体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需清晰);
  2.有初步的涉嫌违法证据反应相关的违法事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投诉、申诉、举报经营者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了合同;
  2.所订立的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书面合同。
  经营者与消费者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也是书面合同。
  (二)合同违法行为案件线索的处理。
  合同违法案件线索按照上述办案权限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有权办理该案的办案机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后发现确属本局或本所办案权限范围内的,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核查后认为不属本局或本所办案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办案权限有关规定转交上级、下级工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处理;核查后认为虽属本局或本所办案权限范围内,但案情重大、疑难,或因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机关确定管辖。
  四、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中积极实施行政指导,大力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企业使用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合同文本,全面履行合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合同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对可能产生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者要进行预警、规劝指导。对实施违法的行业“潜规则”的相关行业企业要进行规范自律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产生合同违法行为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发出《合同违法行为行政警示书》、《合同违法行为行政改正建议书》。对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经营者,要通知其进行修改。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的,且修改后的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合同违法行为行政警示书;2.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合同违法行为行政改正建议书),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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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伊州教发[2003]36号
各县市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现将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新教人[2003]23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制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精神并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各县市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本着改革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州教育局、人事局审核,并经州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各县市政府印发贯彻执行。
  二、在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注意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透明、择优的原则,自始自终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
  三、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用聘用制的办法解决部分学校缺少优秀教师及教师与行政后勤人员比例失调的问题,同时认真做好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有志从事教育事业的大学生和代课教师积极参加应聘,确保教师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新增中小学教师要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附件:新教人[2003]23号《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
              伊犁州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伊犁州财政局
              伊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教人[2003]23号
伊犁州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人事(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编办、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区中小学校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八月七日
关于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及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实际,现就全区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和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区教育工作的实际,通过对中小学新增教师实行聘用制和进行岗位管理,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建立一整套适合中小学特点,符合教师岗位要求的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中小学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
  中小学新增教师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聘用对象在受聘前、聘用期内和解聘后均不受身份限制,也不与身份挂钩。通过在中小学推行聘用制,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和打破&铁饭碗&,引入激励竞争机制。今后,要把合同聘用制度作为中小学一项基本用人制度,通过实行合同聘用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学校与应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
  三、基本工作程序
  为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中小学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择人员的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并实行聘约管理。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2、中小学校因自然减员、新增编制等原因产生的空缺编制,原则上要全部用于补充招聘教师。个别特殊岗位确需补充教师以外行政及工勤人员的,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按本规定的要求从严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用于招聘教师的岗位、增人计划挪作他用。
  3、中小学教师招聘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方案,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级或地(州)级教育、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报当地政府核准后,由教育、人事部门按各自分工组织实施。
  4、中小学校招聘教师,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由学校将空缺岗位及所需人员条件(政治思想、年龄、学历、专业、教师资格等)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教育行政部门对上报空缺岗位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分析并根据学校教学等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招聘教师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核;由人事部门下达增人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空缺岗位、招聘人员范围及条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应聘教师岗位人员不受身份限制,但必须具备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4)组织考试考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人事等部门参加,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和教师、专家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基础知识考试、政治思想和教学能力的综合考核,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对应考人员做出综合评定,并在此基础上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优秀代课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聘用。
  (5)研究决定和公布结果。学校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小组的评定意见和提出的拟聘人员名单,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布。
  纪检监察部门对以上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6)教育行政部门将拟聘教师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
  (7)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教师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人事部门不再办理其录(聘)用手续。聘用合同经人事部门鉴证,并作为办理工资基金有关手续的依据。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
  5、受聘教师在聘用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受聘教师的工资均进入财政统发。受聘教师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6、受聘教师在聘用期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教书育人,并严格遵守聘用合同。受聘教师在聘任期内,经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合同及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的,学校可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受聘教师解聘后按非在职人员对待,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再负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聘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聘用人员的合同内容、考核、解聘辞聘、人事争议等事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中小学校新增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是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教师招聘工作的有序进行。其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严格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本着改革、放权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教师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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