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改密码没密码法院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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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密码致存款被盗 储户诉银行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 09:36:14
&&&&本网讯(韦彪)&&因不慎将存折丢失,导致存款被盗领3.7万元,为追回损失,储户韦廷流将银行诉至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被盗领的款项,但是法院认为其不设置存折密码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近日,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日下午,原告韦廷流携带四本存折(均未设置密码)到三石信用社查询存款进账情况。在得知有相应款项进账后,原告未提取存款,并把四本存折放在手提篮底部。之后原告携带手提篮赶集购物,并于当日17时许回到家。日,原告为购买建材准备提取存款时,发现四本存折已丢失。原告遂到三石信用社查询,该社工作人员称原告两本存折中的3.7万元于日下午17时许被他人提取,其中账号为XXX的存折被提取现金1.4万元,账号为XXX的存折被提取现金2.3万元,另外两本存折的存款因余额小未被提取。原告随后向该社申请挂失,并向三石镇派出所报案。该案至今尚未侦破。
&&&&原告认为,领款人持无密码存折提取3至5万元存款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领款人出示身份证并核实其身份。三石信用社工作人员未按前述规定严格履行职责,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非法提取。三石信用社系被告东兰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被告东兰信用联社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东兰信用社赔偿原告的存款损失3.7万元。
&&&&被告东兰信用联社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日,原告两本存折中的存款分别被提取1.4万元、2.3万元是事实。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该案目前尚未侦破,故不排除原告委托他人提取了自己的存款。即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名提取,亦因原告对自己的存折保管不善,且未对自己的存折设置密码所致。原告的防范意识不强与其存款被他人提取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失自担其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未对案涉存折设置凭密码支取,亦未设置凭印签或身份证件支取,故被告可以认定持有案涉存折的人即为合法取款权利人。原告以领款人持无密码存折提取3至5万元存款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领款人出示身份证并核实其身份为由,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对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本案原告的两本存折分别被提取1.4万元、2.3万元,单笔现金提取金额均未超过5万元,均不属于被告必须核对领款人身份的范围。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韦廷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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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里钱没了 法院判了银行没责任
时间:  作者:韩俊杰
梁刚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
  银行卡好好地在自己手里,里面的4万多元钱却被别人在提款机上取走了――这样倒霉的事情,被河南郑州28岁的史成云先生给碰上了。他觉得太冤,就起诉银行要求赔偿损失。可法院一审判决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史成云说,日,他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管城支行郑汴路西营业所开户办理了一张金穗卡,卡内陆续存入4万余元,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日,史成云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支行的自动柜员机上支取了现金7000元,卡上尚有余额4万余元。可到日,史成云再次使用该卡时,发现卡内余额竟只剩86.99元,整整少了4万多元。
  史成云立即向银行告知这一情况。银行电脑记录显示,史成云的银行卡在日和21日两天内,在郑州市以外的另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18笔,共支取现金(包括手续费)40133元。
  钱明明不是自己取的,史成云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主动向警方报案,但是拒绝赔偿损失。
  史成云不服,起诉到法院。他认为是银行保管不善,才导致他的钱被别人盗取的,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银行辩称:第一,银行为史成云办理的开卡及凭密码取款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操作;第二,银行向他出示的借记卡章程规定了:“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露,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史成云仍然选择了凭密码支取,并随即设置了密码。此后,对该借记卡的使用及密码保管只有史成云本人掌握,银行无从获悉,故银行没有责任。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史成云的诉讼请求。
  警方提醒:盗取银行卡信息花样翻新
  据警方专业人士分析,史成云极有可能是被人盗走了账户信息后,再复制银行卡从自动柜员机上将钱盗取的。
  郑州警方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盗取银行卡主要有四种方式:
  第一,在持卡人取款时,犯罪分子在背后偷窥密码,通过银行交易凭条等方式获取银行卡号,然后通过网上银行将持卡人卡上金额转移盗取。
  第二,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口刷卡处或者自动柜员机插卡处加装“读卡器”盗取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在取款机正上方安装摄像头摄下持卡人的密码,然后复制银行卡。
  第三,犯罪分子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做手脚,导致持卡人操作出错,然后张贴虚假广告,诱导持卡人拨打虚假服务电话,获取客户的个人资料和密码,盗取卡上金额。
  第四,犯罪分子掌握银行发卡规律,大量复制银行卡,然后猜测密码盗取卡上金额。
  警方提醒说,防范此类犯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的密码是关键。第一,尽量不要用过于简单的密码。第二,在使用自动取款机前,要先观察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不管身边有无可疑人员,都要一只手输密码,另一只手在其上方遮住。第三,一般自动取款机上的监控录像镜头会安装在屏幕前方,只会对准取款者的面部,如果键盘上方有指示灯或摄像头则应留心查看。第四,在进自助银行大门时,要留意一下“门禁”刷卡处是否有异常,看仔细了再刷卡。或者用废弃的其他磁卡刷卡。第五,记牢银行正式服务电话,不要被一些虚假指示欺骗。
  银行:享受便利也需承担风险
  尽管有警方的分析,但很多储户还是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
  “如果别人轻易就能偷走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并能用复制的银行卡盗走我的钱,那我们银行卡用户的资金安全还有什么保证?”法院的判决引发了巨大争议。不少储户都对史成云的遭遇表示同情,也对银行卡的安全问题提出了疑问。
  据悉,史成云已经提起了上诉。
  史成云说:“我的卡明明就在手中,别人怎么能够提款呢?如果是别人复制了我的银行卡,那么银行为何不能对复制的假卡进行识别?”
  郑州市一位储户说:“自动取款机是银行设置的,难道储户每次取款还要先把自动取款机检查一遍看看有没有犯罪分子加装的设备?再说哪些是银行的正规设备,储户怎么知道?银行既然设置了自动取款机就必须要保证储户取款时的信息安全,出了问题就把责任全部推给储户,这样太无理太不负责任!”
  广州一位网友也在网上说:“现在老百姓要做各个方面的专家,譬如收钱时要做辨认人民币专家,买物品时要做能识别假货的专家,等等。真不知道要那些相关部门干什么。那些取款机都是你银行装的,你就没有责任?我认为凡是在银行取款机上发生犯罪的都应当由银行负责,理由是取款机是你银行设的,我取款就等于在银行取款一样,出了问题当然由你负责。”
  对此,银行方面则有另一番不同的意见。
  郑州市某银行一位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现在的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等,相比以往的服务是更加便捷了。但什么事情都不是完美的,操作手续越复杂,储户的资金就会更安全;而操作手续越便捷,储户的资金就可能面临更大的风险。储户享受了这种服务方式的便捷,就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更大的风险。比如银行的信用卡,有的客户选择不用输入密码,只用签名就可以完成刷卡,那客户就必须自己承担更大的风险。而有的年纪大的储户,不会用自动柜员机,所以就只在人工柜台上办理业务,程序麻烦了,但安全性就相应高一点。
  他还表示,针对目前银行卡犯罪的新形势,不少银行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完善,比如加强对自动提款机的监管,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等。但储户本人也须提高防范意识,增强防范技巧。
  专家:银行应想办法得到更多储户信赖
  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律专业人士。
  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律师表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法律上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依照法律,银行与储户都要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储户银行卡中的资金被盗,首先属于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侦破处理,破案后可由犯罪分子负责赔偿。除此之外,储户如果用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关键要看储户银行卡中的资金被犯罪分子偷走的过程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和疏漏。
  王智勇律师举例说,2007年,一客户在工商银行的ATM机取钱不成,打客服电话,一分多钟无人接听。他按ATM机上的“操作须知”操作,结果被卷走近14万元。后来查证,原来“操作须知”是骗子所为。他与工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经过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工行管理上存在诸多遗漏和疏忽,判令工行承担30%的责任。然而,如果是因为储户的不小心,比如被人偷看到了密码,导致卡上资金被盗,那储户就必须自己承担所有的损失了。
  “不过,犯罪分子总是会针对银行和储户的防范措施,不停地想出这样那样的招数来钻空子。对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众多普通储户来说,本身的防范能力相对有限。”王智勇律师说,“因此银行就更应该加强这方面的防范。让监控设备和保安人员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提供更多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储户的存款安全,也使银行能够得到更多储户的信赖。”
责任编辑:朱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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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银行卡被异地盗刷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原标题: 市民银行卡被异地盗刷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东方网3月26日消息: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卡里的钱却在异地被人盗走。作为银行卡和ATM机的安全管理者,银行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呢?近日,从化法院审结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卡主:卡在身钱被异地盗刷
  日凌晨2时34分―3时10分,市民李先生在从化家中连续收到10条短信,提示其随身携带的工资卡在河南取款、转账及产生手续费共2万多元。
  情急之下,李先生立即通过电话冻结了储蓄卡,并于当日早上6时30分报警,取得报警回执,随后到该银行网点进行投诉,并打印了涉案储蓄卡ATM机取款、转账和手续费的交易明细。
  当日上午9:42,李先生到从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银行:卡主过失导致资金被盗
  李先生认为发卡行应付赔偿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庭审中,李先生指出,该储蓄卡为其工作单位统一办理、发放的工资卡,一直妥善保管没有遗失,平时亦没有用该卡进行消费,却在河南被盗刷,发卡行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银行则表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资金被第三人盗取。即使本案存在资金被盗取的情形,李先生的损失与其没有严格保管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相关,产生的损失应由李先生自行承担。
  一审:银行监管失职应负全责
  从化法院认为,李先生与发卡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发卡行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保障卡内存款安全。而持卡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
  本案中,首先,涉案交易行为均发生在河南省,而李先生一直在从化市内,从公安机关报警材料反映涉案储蓄卡一直在李先生处;其次,涉案交易发生后,李先生即时电话冻结储蓄卡,并于当日两次报警以及到发卡行处反映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最后,并无证据反映李先生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情况。结合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报案材料等,法院认定本案存在伪卡交易。
  而涉案发卡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使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因此,从化法院对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发卡行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州中院审理。
  卡被盗刷 应立即设法保留证据
  ■法官话你知
  如果遭遇类似银行卡盗刷的情况,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第一,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应马上报警,并通知发卡行冻结银行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第二,立即到银行、ATM机取款或查询余额并保留凭条,或到商店刷卡消费,保留当时银行卡并未离开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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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钱被他人盗走的案子,其实不止昨天这一起,仅管城区法院就受理过3起。早在2004年,就有市民和本案中的史成云遭遇一样,卡上的6万多元钱被取走,因警方没破案,这位市民将一家银行告上法院。但结果也同此案一样,3起全判银行胜诉。  “银行卡在我手上,也没人知道密码,卡上的钱没了,咋会是我的责任?”8月8日上午,一直觉得能打赢这场官司的储户史成云拿到败诉的判决后表示,他将继续上诉。银行则表示,钱是凭密码取走的,银行没有法律责任。  4万多元被盗取 银行成被告  日,史成云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管城区支行郑汴路西营业所办了一张银行卡。日,因生意需要他取了7000元现金,当时卡内还剩余4万多元。12月26日,他再次去银行取钱时,柜台的营业员说,他卡内的余额只有86.99元。  “卡在我手上,身份证也没丢,密码更没有泄露给他人,卡上的钱没了,那就是银行的责任,没有保护好我的存款。”事后,史成云找到银行,银行调取了录像资料,说他的存款是被人在开封用密码分批取走的。史成云当即报案,但侦破一直没有进展。随后,史成云把这家银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4万多元。  今年8月8日,管城区法院一审未支持史成云的赔偿要求。“因为史成云没有有力证据。”审判长申茜说,银行辩称,他们为史成云办理的开卡及凭密码取款的业务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法庭采信。“史成云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的申请表中,支取方式一栏选择的是凭密码支取,密码只有他一人知道,他认为银行没尽到责任,证据不足。”  失主败诉 银行称很公道  “我会上诉的。”听到判决结果后,史成云有些激动。他说:“他人取钱的录像我拿不到,所有的资料都在银行,我去哪儿弄证据去?”史成云认为,他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和银行发生了业务,双方就有了合同的约定,银行就有义务保管他的钱不被丢失。  他的代理律师张安毅同意当事人的上诉决定。张说,证据应该找银行要,“银行负有履行义务,银行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  银行方的法律顾问王先生拿到判决后,觉得银行被判得公道。王先生说,取走储户钱的人,是史成云本人授权的, 还是他人复制了一张和史成云一样的卡,警方没破案,哪种可能都不好说。  王先生还说,因为银行没有任何责任,所以没有义务给人家提供证据,再说,“他要的录像已经过期了,看不到了”。 (线索提供 梁刚 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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