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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房贷新政”暂未开始
昆山真正执行需等等_新浪房产_新浪网
“9·30房贷新政”暂未开始
昆山真正执行需等等
提要:“9·30房贷新政”出台已满一周,但受国庆长假影响,市场对银行层面反应的关注点都放在节后第一个工作日。那么,作为县级市的昆山对于房贷新政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呢?
&&新浪乐居讯 &9&30房贷新政&出台已满一周,但受国庆长假影响,市场对银行层面反应的关注点都放在节后第一个工作日。那么,作为县级市的昆山对于房贷新政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呢?
&&银行:房贷政策暂未有变& &等上头通知&成标准答案
&&作为县级市的昆山,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执行新政,一般都得到这样的回复&&&等上头的通知&,这&上头&无疑就是上级管理单位。一家金融机构负责业务办理的昆山支行,一般对应负责业务管理的苏州分行。从目前情况来说,苏州各大行首套房贷仍普遍上浮5%为主与节前无变化;首套房认定方面,除建行、交行等5家银行表示正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其他银行均执行央行房贷新政。其中农行、邮政银行贷款办理条件最宽松。而对于认房不认贷,苏州市区在9月30日之前已全面解除限贷。
&&新浪乐居致电昆山各主要银行信贷部门,得到的答复几乎一致:新政还未开始执行,仍参照节前相关规定。至于利率方面,除华夏银行昆山支行执行上浮4%,邮储银行执行基准利率,包括五大行及江苏银行、浦发、招商、昆山农商行在内的多家机构,均执行上浮5%-10%的利率规则。》》》【】
&&而对于首套房的认定,昆山目前仍然执行&认房不认贷&。新浪微博昆山网友8日上午发出一条咨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房贷新政调整的微博,得到的答复是: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执行。这就意味着,昆山农行还没有正式执行新政。同时,从江苏省内来看,包括省城南京,苏州,镇江在内的多座城市,均未对房贷新政给予正面回应。根据央行规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二套房,就能完全享受到首套房待遇。但要说到完全享受首套房待遇,是不现实的。&最起码二套房与首套房的房产税是不一样的。&
&&开发商:趁热打铁整合盘活国庆节日营销
&&国庆黄金周的前一天,央行正式发文宣布放松执行了四年多的限贷政策。这一消息令地产圈的开发商们炸开了锅,有人称&终于等来了这一天&,也有人仍持谨慎乐观的态度,认为楼市&低价跑量&的主旋律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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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价:待定巴城镇27800元/平米周市镇314500元/平米玉山镇4待定巴城镇59300元/平米玉山镇611000元/平米锦溪镇7待定花桥镇815000元/平米周市镇
17000元2万抵5万29500元3万抵1039500元95折47800元2万抵4万58500元全款97折612000元全款98折79200元全款98折87800元2万抵4万910500元特价107500元3万抵6万
:【“昆山水之梦”今夏迎客】昆山拥有长三角最大的嬉水乐园啦!“‘昆山水之梦’预计8月初,最快本月底开门迎客。票价方面暂定为成人180元,儿童120元,1.2米以下儿童免费。”水之梦相关负责人表示,开业初将会有门票团购等活动。同时,在市区人民路、前进路、柏庐路等将有四条免费接驳专线。| : 【长三角最大水上乐园 “昆山水之梦”今夏迎客】总投资近22亿元的长三角最大水上乐园——“昆山水之梦”将于今夏对外营业。每天开放时间暂定为早上10点至晚上10点。位于祖冲之路西侧、锦绣路南侧,票价方面暂定为成人180元,儿童120元,1.2米以下儿童免费。详情:http://t.cn/RvkMlH3| :长三角最大水上乐园 “昆山水之梦”8月迎客| :【厦门房价太高限购令暗中解禁 开发商酝酿涨价】呼和浩特取消限购的做法引起多地效仿,而房价可与一线城市比肩的厦门市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中。业内人士称,厦门不敢公开取消限购的原因,房价太高了,公开发文舆论压力太大,而口头传达则要好些。限购“解禁”的利好似乎传导得很快。http://t.cn/RvkAXJr| :【淀山湖21岁青年不堪拆迁困扰自杀身亡】2年前房子划到拆迁区域,但拆迁办300平只有186平,家有三个兄弟,四个老人,只给两套房子,一个宅基费,根本不够这么多人住。多次跟村里协商,未果。后来,水泥刘被推了,路灯被拆了,21岁的弟弟被拆迁问题困扰自杀。http://t.cn/RvkXPTA农业银行个人房贷好不好办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审批
农业银行个人房贷好不好办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审批
我马上要在重庆买房了,打算首付10万,需要商业贷款35万左右,贷款年限20年,每月能还款2300左右。我工资一个月加奖金是5、6000吧。目前我人在浙江,浙江农行有网银K宝使用1年多了;有一张浙江农业银行的零存整取的卡,一个月存1000进去,存期3年,刚存了2个月;另外还有重庆也开通了农行的网银,里面有3万块。 我不知道属不属于农行的优质客户? 农行的贷款不知道好不好办理,需要些什么资料?而且办理审批时间会不会很长呢?
现在一般审批的速度是很快的,关键是客户自己提供的个人资料要翔实,
个人资料需要什么东西呢?
结婚证,户口本,工资证明,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因为是第一次买房,所以不懂啊。
还应该有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储蓄卡或银行存折的流水帐
收入证明和工资证明好像是一起的呢。医疗保险缴纳证明需要不需要?我在浙江的一家私企,这边公司都只给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是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证明是一个资料!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个人的征信里面可以查询到的!
那现在农业银行贷款的流程麻烦不麻烦呢?一般审批要多久?
因为我看用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好像不是很多呢。网上查到的都是其他银行的信息最多了。
因为我是在浙江工作,回重庆买房的,所以请假回去有点麻烦。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我需要请假一次; 办理银行贷款是不是我只需要请假一次就可以了? 还是要回去好几次才能办好贷款呢。毕竟私企请假不是那么容易的,而且要扣工资。
你如果不方便会原籍申请贷款,可以在你工作的地方或原籍办理一份委托公证书,委托家人代理你办理所有手续!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已婚 我人在浙江,在重庆买期房,明年下半年交付。所以我自己在浙江工作,自己供房。 目前已经工作了4年了。准备了10万首付
重庆读研,今年6月毕业,7月开始上班。
我们买房办理贷款的时间大概是在4、5月份。所以我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房。
虽然能委托代理,但是好像贷款这类事,银行最好要见到本人。是不是这样。
希望就一次性回来就能贷款成功,免得我从浙江回来重庆一次来回机票就要将近2000啊。经不起折腾
这个没有问题!我经办的贷款有许多与你类似的情况!有的还在外国,这样的情况我们不可能让人家回国办理啦。!公证书要5份!自己、银行、房管、土地、税务各一份。费用一般是500-2000元,各地不同哦。
公证书要5份!自己、银行、房管、土地、税务各一份
这都要去哪个部门办啊? 是在重庆办还是在浙江办呢?
我没土地也没房管,更没有税务上的东西,我怎么办呢?
网上有没有下载的模板什么的可以参考一下。
我自己一个人就可以去办理吗?
谢谢你
提问者 的感言:谢谢。我先去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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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领域专家想在农业银行办理房贷,可是最近四年内累计3次信用卡逾期还款,每次时间不长就几天,请问能办理成功吗_贷款问答 - 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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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农业银行办理房贷,可是最近四年内累计3次信用卡逾期还款,每次时间不长就几天,请问能办理成功吗
提问者:REN***
城市:潍坊
提问时间:& 20:44
所有手续都交到农业银行了,可是查出近四年内有3次信用可逾期还款记录,贷款还能办理成功吗,毕竟首付款也交了,如果不行还要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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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长沙
服务机构:宜信
你好,这种情况逾期比较轻微,应该不会有多大影响。可以先咨询银行,如果不行可以找开发商或者中介机构代办银行贷款。
服务地区: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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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逾期比较轻微,应该不会有多大影响。可以先咨询银行,如果不行可以找开发商或者中介机构代办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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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是恶意逾期就没有问题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
服务地区:潍坊
服务机构:宜信
问题应该不大,有需要资金的话可以联系我808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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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号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汇金支行诉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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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汇金支行诉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汇金支行。&&&& 负责人任刘栓,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更会,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英特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汇金支行(以下简称汇金支行)与被告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新乡市英特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金支行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向被告华侨公司、英特纳公司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金支行委托代理人赵更会、李家有,被告华侨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凡、英特纳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德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汇金支行诉称:日,华侨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人民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日起至2002年元月5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300000元的贷款,华侨公司将坐落在新乡市平原路130号的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批准,人民路支行降格为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新华区支行(以下简称新华支行)人民路分理处,原人民路支行的债权债务由新华支行接受、管理。日,华侨公司与新华支行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新华支行向华侨公司分别发放了600000元的贷款两笔和500000元的贷款一笔,合计1700000元,该贷款于日到期,虽经贷款方多次催要,华侨公司依然不履行合同义务。日,新乡市政府与英特纳公司签订了“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依照该合同约定,英特纳公司应承担华侨公司的债权债务。日,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共同致函原告,承诺愿意就上述贷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特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94000元及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2、请求变卖抵押人华侨公司的抵押物由原告行使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25919元。&&&&&&被告华侨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1、汇金支行诉讼主体不对;2、汇金支行的诉讼请求不明;3、本案借款未设置抵押;4、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英特纳公司同意华侨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汇金支行所举证据有(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2)他项权证一份;(3)房产抵押清单(竖版);(4)房产抵押清单(横板);(5)借款合同三份;(6)借款凭证三份;(7)、催收通知书四份;(8)人民银行(2000)67号文一份;(9)二被告给原告的信函一份;(10)产权转让合同一份;(11)发票及委托协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文件,即豫发改收费(号文件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确诉讼请求中的律师代理费为25919元。(12)与证据(6)相符的会计凭证。(13)、证人李海玉出庭作证,证明张雪的签名是受常安吉的指派签的名;(14)汇金支行名称变更的有关文件。&&&&被告华侨公司所举证据有(1)、单位的花名册,说明没有“张雪”此人。(2)信函,证明与原告的信函有出入。&&&&被告英特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汇金支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对张雪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经庭审质证,华侨公司对汇金支行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面最高限额不明确,应为无效合同;(2)无异议,但他项权人是人民路支行;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面也是人民路支行,且载明已达成借款合同,说明最高额抵押合同是针对该清单内容设立的。而借款合同均是在之后的,故最高额贷款合同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他意见同上;对证据(5)无异议,但认为未设立抵押合同;对证据(6)有异议,说明会计和信贷部门记录不一致说明贷款未发生,也说明原告主体错误。对证据(7)中的2、3、4无异议,对1的真实性有异议,上面有签名为“张雪”的签名,“张雪”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明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证据(9)有异义,第一页无二被告的印章,在上面第11行与报告的内容不符,因此该内容对本案不发生约束力;对证据(10)无异议,但改制尚未完成;对证据(11)有异议,应以税票为准,且律师费不应支持。对(12)有异义,这与信贷部门的不符。对证据(13)有异义,认为证人李海玉是原告工作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值得采信,且内容有冲突;对(14)无异议。&&&&英特纳公司同意华侨公司的质证意见。&&&&对华侨公司所举证据(1)汇金支行无异议,但认为张雪是受第二被告常安吉的指派在催收函上签名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应视为未发出的信函。&&&&对本院向张雪的调查笔录汇金支行没有异议;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对本院向张雪的调查笔录有异议,认为张雪说她是英特纳珠宝公司的职工,不能证明她是英特纳商贸公司或者是华侨公司的职工,所以不能证明通知到了华侨公司。&&&&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汇金支行所提证据(9),华侨公司、英特纳公司以该信函与其所存留的信函不一致(即华侨公司所举证据(2))而有异议,因汇金支行所持该信件加盖有英特纳公司和华侨公司的印章,英特纳公司和华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汇金支行所持信件系汇金支行伪造,也不申请鉴定,故英特纳公司和华侨公司的异议不足以使人信服,故对汇金支行所举证据(9) 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汇金支行所举的其他证据,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只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故对汇金支行的其他证据均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华侨公司所举证据(1)汇金支行无异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华侨公司所举证据(2)因与汇金支行所持有的该信函不符,故对该证据不作为有效证据确认。对本院向张雪的调查笔录虽然英特纳公司和华侨公司有异议,但张雪认可其是受其领导指派签收的,故也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对本院对张雪的调查笔录汇金支行无异议;英特纳公司和华侨公司认为张雪是英特纳珠宝公司的员工,不是英特纳公司的员工,故对我院对张雪的调查笔录有异义,但英特纳公司和华侨公司对张雪所说的其他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故对张雪所说的其他内容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有效证据可以确认如下案件事实:日,华侨公司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与作为贷款人的人民路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为:自日起至2002年元月5日止,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2300000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据为准;抵押人愿以抵押物品清单载明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的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的内容为(1)、在最高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抵押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价为328.98万元,抵押的效率及于抵押物、从权利和孳息,抵押担保的时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贷款清偿完毕止,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逾期偿还贷款的逾期期间按日利率千分之2.1计收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双方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以华侨公司位于新乡市平原路130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房全1200号)抵押的登记手续,人民路支行取得了以该房抵押的房屋的他项权利人为人民路支行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证书载明权利价值3289800元,权利范围为建筑面积744.14平方米,幢号为北,设定日期日,约定期限24个月零8天。日,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下发了新银复(2000)67号文,同意人民路支行降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新华区支行人民路分理处,原债权债务由新华支行接收、管理。日,华侨公司作为借款人,新华支行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85、86、87,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还款日期均为日,三份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均约定为还贷,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合同签订后,新华支行按合同约定向华侨公司支付了1700000元的贷款,2001年贷款到期后,华侨公司未能按期还款,新华支行于日、日、向华侨公司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华侨公司偿还三笔逾期贷款本息,但华侨公司没有偿还;2005年,经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分行同意,新华支行对华侨公司的以上债权划归汇金支行进行集中管理;日、日,汇金支行向华侨公司发出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华侨公司偿还三笔借款本金1700000元和利息,华侨公司在日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了华侨公司的印章,日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张雪受英特纳公司的负责人的指派签名认可收到了汇金支行的该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另新华支行的借款凭证上记载华侨公司在2003年分三次偿还新华支行借款本金1000元、4000元、1000元,合计6000元,华侨公司实际尚欠贷款本金1694000元。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与英特纳公司签订了华侨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将新乡市人民政府持有的华侨公司的100%的产权转让给英特纳公司,英特纳公司以承债的方式取得转让标的企业产权,双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及经营业务及法律责任由英特纳公司所有和承担,转让标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议、合同,英特纳公司应继续履行。日,华侨公司、英特纳公司共同致函汇金支行称:英特纳公司对华侨公司的改制工作,按新乡市政府的批复,以承债的方式获得华侨公司国有产权,接受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对于华侨公司在农行的贷款本金1694000元及利息,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郑重承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房产变更登记有一个问题,请市农行领导给与协调解决:华侨公司的房产1-6层营业房,华侨公司登记在一个房产证上,其中营业楼第五层华侨公司在日在农行人民路支行抵押贷款170万元,现应将房产证进行变更,由于抵押影响整体产权变更、过户,看能否由贵行先行解押,分层变更后,英特纳公司仍将营业房的第五层抵押给贵行,原抵押贷款的权利、义务不变,企业名称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后,由英特纳公司承接华侨公司对贵行的权利义务。英特纳公司和华侨公司认为汇金支行所提供的联合信函中的“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郑重承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句不是其信函上的原来内容,因信函第一页没有加盖英特纳公司和华侨公司的印章,是被更改过的,其原信函的内容是:“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郑重承诺,对上述合法、有效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非如汇金支行提供的“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郑重承诺,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日,汇金支行与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收费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方法,日,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给汇金支行开具了收取汇金支行律师代理费25919元的收费发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河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豫发改收费(号文中规定,河南省民事案件律师收费100万到5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1.5%,按此标准,国豪律师事务所本案应当收取的代理费为(899.61)×1.5%=38878.49元。本院认为:人民路支行与华侨公司签订的最高限额抵押贷款合同及之后人民路支行更名后的新华支行与华侨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严格遵照执行。新华支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华侨公司支付了1700000元贷款,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贷款到期后,华侨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但华侨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属华侨公司违背合同约定逾期偿还;新华支行对华侨公司的上述债权在新华支行移交给汇金支行前后,新华支行和汇金支行多次向华侨公司发出逾期债务催收通知书,要求华侨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日,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又联合向汇金支行发函称“愿意偿还该贷款并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诉讼时效因新华支行和汇金支行要求华侨公司偿还贷款本息以及华侨公司、英特纳公司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而多次中断,日华侨公司与英特纳公司表示愿意偿还贷款之日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自日起至汇金支行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不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鉴于汇金支行集中管理新华支行对华侨公司的债权和英特纳公司接受了华侨公司的100%的国有产权,承接了华侨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华侨公司尚未注销的情况下,英特纳公司应与华侨公司共同偿还所欠汇金支行的贷款本息,故汇金支行要求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立即偿还借款1694000元及利息主体合格,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所辩借款合同没有抵押,因新华支行与华侨公司于1999年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自日起至2002年元月5日止,该合同明确了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和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华侨公司的贷款不超出2300000元范围就可以不再办理抵押登记,在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华侨公司与名称变更为的新华支行的原人民路支行签订三份借款合同,也就不需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其借款依然是受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束的,故汇金支行要求行使对华侨公司抵押的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汇金支行要求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支付汇金支行支出的律师费25919元,也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也予支持。关于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所辩汇金支行提供的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的函已被改动,与其留存的不一致,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新乡市英特纳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付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汇金支行1694000元及其利息和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二、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新乡市英特纳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付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汇金支行律师代理费25919元。&&&&三、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新乡市英特纳商贸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时,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市汇金支行可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华侨公司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上述一、二项,新乡市华侨友谊公司、新乡市英特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376元,由华侨公司和英特纳公司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汇金支行预交的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由华侨公司、英特纳公司一并向汇金支行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郭 德 方&&&&&&&&&&&&&&&&&&&&&&&&&&&&&&&&&&&&&&&&&&&&&&&&&&审 判 员&&耿&&&&瑞&&&&&&&&&&&&&&&&&&&&&&&&&&&&&&&&&&&&&&&&&&&&&&&&&&审 判 员&&杜 敬 安&&&&&&&&&&&&&&&&&&&&&&&&&&&&&&&&&&&&&&&&&&&&&&&& 二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张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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