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区别交养老和自由人交领时有区别吗

劳务派遣工可以办办社会保障卡,还是要等转正后才可以办,现在养老金和公积金多有交。_百度知道
劳务派遣工可以办办社会保障卡,还是要等转正后才可以办,现在养老金和公积金多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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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本人是劳务派遣,上的五险一金,标准不一样的?”吗,转正后和那个派遣公司签的合同,占你收入比例的多少,但我觉得你应该还是要细加询问一般是在你转正之后,一般是最低标准,看合同上,你后面那个是“多少钱,至于公积金是随着你的工资走的
你好,我进去就交了养老金这些,可是还不是正式工,我可以自己去办吗
那我估计你应该还是在试用期吧,只有转正以后才扣保险公基金什么的,具体你应和派遣公司或你单位人事科沟通,我们转正时有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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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办理了养老保险就可以办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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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和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的解读
摘要:劳务派遣的正当性受到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的质疑,《劳动合同法》确认其正当性的同时,通过特别的划定对劳务派遣进行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实质上具有一致性。
  枢纽词: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劳动关系理论
  Abstract: The legality of employee placing has been constantly thrown doubt on by traditional theories about labor relations. But by enact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and regulating employee placing through special regulations, the legal regulations in the Law of the P.R.C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agrees with the substance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ies about labor relations.
  Key words: labor placinglegal regulationtheory about labor relations
  一、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
  1.劳动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出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1]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前提,一是劳动者( 劳动力所有者) 能够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地位, 享有人身自由;二是按照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不得不向出产资料所有者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才能获取劳动力再出产所必需的糊口资料。[2]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形式上的财产关系和实际上的人身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以财产交换关系为出发点,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作为出产资料所有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是通过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获得工资,用人单位则通过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财产交换关系。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即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性决定了在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指挥。因此,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财产关系的意义只在于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一个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劳动力的独立的自由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财产关系便转换为人身关系。[3]
  (2)形式上的同等关系和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实质上的不同等关系
  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用人单位是出产资料的所有者,从表面上看,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有可能建立一种以双方合意为基础的同等的社会经济关系,形式上具有同等性。但劳动者不拥有出产资料,必需通过出卖自己劳动力来换取糊口资料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必需依附于出产资料所有者,并且一旦劳动关系建立起来,作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同等关系即告结束,劳动者必需听从用人单位的支配或指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关系的实际运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无同等性,而只有从属性。这种从属关系详细表现为人格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式中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视;经济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需受雇于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才能谋取糊口资料;组织上的从属性,即劳动者需编入用人单位的出产组织内并遵循用人单位的出产秩序,从属性决定了实质上的不同等性。
  2.劳动关系的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必需由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来调整
  (1)民事法律无法调整实质上不同等的劳动关系
  同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同等的基础上,当事各方才能真正做到意思自治,假如主体之间只是表面上的同等实质上的不同等,则当事者各方达成的意愿只能说是强者的意愿,弱者的无奈,而非真正的自由表达。民事法律设计的条件是主体同等,是在同等这一条件下分配权利义务,而主体实质上不同等时,再用民事法律去分配权利义务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保护实质上的不同等,违反了立法的本意,使法律在相称存度上非但不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反而甚至成为不正义的源泉。[4]
  (2)劳动关系应当由社会法性制质的劳动法来调整
  社会法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家利益,通过加强对社会糊口的干涉干与而产生的一种立法,它所体现的是社会公家利益,它的法律原则是通过对不同等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确当事方进行倾斜保护,从而达到矫正不同等社会关系的目的,实现社会正义。劳动法就是顺应对形式上同等实质上不同等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而产生的社会法。
  3.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
  劳动法对形式上同等实质上不同等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对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上,劳动法划定了劳动者享有同等就业的权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且报酬不低于国家划定最低尺度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险保障的权利,同时将劳动者的权利划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保证用人单位确实具有承担其法定义务的能力,劳动法还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劳动前提和劳动保护前提的主体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则用人单位必需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得通过双方契约的方式排除或减轻。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运用所谓契约自由原则来减轻甚至排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契约自由原则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划定,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劳动合同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上,劳动法以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为依据,并不以自由合同为原则,而是坚持了事实第一的原则,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以劳资双方的实际行为为依据,而不考虑双方如何表述他们的关系,[5]只要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性即劳动者运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出产前提并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下从事劳动,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必需承担劳动法所划定的全部义务。
  二、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对劳务派遣的批判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与传统劳动用工方式两个主体一个劳动合同关系比拟较,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存在着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方主体,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合同两个合同关系。传统劳动用工方式中劳动力雇佣和使用都是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动者由派遣单位雇佣但却由用工单位使用,实在质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其主要特点是,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确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不实际使用劳动力但却要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无需承担劳动法所划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劳动派遣用工方式增加了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的灵活性和劳动者就业的灵活性,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就业,同进,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也为用工单位归避劳动法上的义务提供了便利,使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对着严重的挑战。 1.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对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批判
  作为劳动合统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支付工资而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并将劳动力与其所有的出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用人单位必需具有用于出产劳动的出产资料并提供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前提。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无劳动资料,无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前提也不实际使用劳动者,其并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的实质前提,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
  2.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派遣合同的批判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派遣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实质上是劳动力使用权的再次转让,劳动力具有人身性,劳动者将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一般商品的出卖人将独立于自身之外的商品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力使用权的再转让实质是劳动者人格支配权的再次转让,而转让合同的主体并不是劳动者,派遣合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派遣合同对法定义务进行分配和转让也显著违法。
  3.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批判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都存在合同关系,而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用工单位固然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但却无需承担劳动法所划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根据传统劳动关系理论,衡量劳动法律关系成立的尺度有两条,一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运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前提;二是劳动过程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治理与被治理、指挥与被指挥、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只要两条尺度同时知足,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仍旧成立。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下,劳动者虽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派遣单位并无出产资料,劳动者也不是在派遣单位的指挥下进行劳动,因此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无法成立劳动法律关系。而用工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出产资料相结合并在用工单位的治理下从事出产劳动,因此,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必需承担劳动法划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从而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通过派遣合同对劳动法上义务的分配和转让进行了全面的否定。依据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实质上就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传统劳动用工方式,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积极意义无法实现。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
  为保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能实现其促进劳动者就业、知足企业灵活用工的现实价值,《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设计了如下的特别划定。
  第一,明确划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划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保证了派遣单位的责任能力,为赋予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打下基础。
  第二,明确划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划定赋予了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并不能由此界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两者之间成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充分前提。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划定,只有劳动者与出产资料相结合从事劳动时,劳动法律关系才能成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并不是自己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而是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供用工单位使用,因此,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说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工行为发生之前,劳动法律关系并未成立。
  第三,《劳动合同法》划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商定派遣岗位和职员数目、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背协议的责任。以法律划定的形式授予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享有依法对劳动法上法定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权利,以保证劳动过程的实现。《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协议进行了规制,但派遣协议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两个同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实质上仍旧是有关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明确划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尺度;提供相应的劳动前提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乞降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并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的义务。固然用工单位是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但从本划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并未划定用工单位必需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在规制设计上并未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法律关系,而是界定为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用工法律关系(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五,明确划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换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划定派遣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划定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对劳务派遣合用范围及连带责任的划定,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的一致性
  劳动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方式,劳动的实现离不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治理下从事出产劳动三个环节。《劳动合同法》恰是从三个环节规制三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关于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用工法律关系(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假如将劳务派遣三个环节分开考量,则《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规制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之间存在冲突。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确认的正当用工方式,三个环节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实现,[6]《劳动合同法》的对劳务派遣的规制也失去了意义。因此,在考量《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时,必需将劳务派遣的三个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加起来恰是用人单位必需承担的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成为一方主体与劳动者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相符。因此,只要将劳务派遣三个环节整体考量,《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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