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医师证没有满五年在异地可以申请卫生部医师资格查询许可证吗

执业医师首次注册可以直接在外省注册吗?需要什么手续?注册申请表网上能下载吗?需考试所在地卫生局印章吗?_百度知道
执业医师首次注册可以直接在外省注册吗?需要什么手续?注册申请表网上能下载吗?需考试所在地卫生局印章吗?
我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了,但从未注册过,当时领资格证书时也没有领到注册申请表
现在还能领吗谢谢?我是担心这么长时间,如果注册申请表上不需要当地卫生局的印章,那我网上也能下载吧?我是2011年领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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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后需要在所在医院盖章,然后交到当地的卫生局可以直接在外省注册。医师资格证要求在两年内注册,可以在网上下载注册申请表,请不要超过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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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后还得培训赶快注册,在当地卫生局领注册表,在哪上班就注册在哪
可以领的,没超过一年都可以领。超过就要重新验证资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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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没有拿到了&乡村医生&执业证后从事乡村医生十五年了,如果卫生局用&考取助理医师&来唐突人,呵呵.那找我聊聊,我告诉你怎么样做.&br/&我是没有乡医证,从医六年,本专业是学的中药学,后来学的中医学。 我问卫生局如何考取乡医证,他们也是告诉我是需要助理医师证,我该怎么办才能有这个资格考试呢
没有拿到了&乡村医生&执业证后从事乡村医生十五年了,如果卫生局用&考取助理医师&来唐突人,呵呵.那找我聊聊,我告诉你怎么样做.我是没有乡医证,从医六年,本专业是学的中药学,后来学的中医学。 我问卫生局如何考取乡医证,他们也是告诉我是需要助理医师证,我该怎么办才能有这个资格考试呢
不区分大小写匿名
卫生局应该告诉你啊,或者去相关网站查询一下
&你好,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报名资格: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您说的这个 我是知道的 但是我是没有相关医学临床学历 ,我只有中药学学历,我是跟乡村中医学的中医。我是想说我这种情况 没有乡医证,如何考取有效行医证件
这些是明文规定,具体的建议您问当地的卫生局需要开哪些证明,办什么手续。如果您是跟师学习的,那么这位老师他本身必须得有执业医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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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15:54:00本站点击数(
迪庆州卫生局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
(一)许可名称
食品卫生许可证(含新办和延续)。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
(3)《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第十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地点生产经营的,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
(3)《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4)《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受委托加工食品的企业、食品辐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许可条件
符合《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具体要求。&&&&&&&&&&&&&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周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和设备布局图;&&&
&4.主要生产设备及卫生设施;&&&&
5.产品名称、原料、配方及采用的卫生标准,必要时提供原材料的安全性证明材料;
6.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安全性证明;&&&&
7.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生产工艺中不需用水的,可不提供此项);
8.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申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时提供);
&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
10.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生产全过程的卫生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制度、自检情况、自检记录等);&&&
11.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
12.现场相关检验、检测、检疫报告;
13.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4.卫生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云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项目、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的,应当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发证机关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1、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法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2、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布局的,应当提交布局平面图;
3、变更产品品种、配方、生产工艺的,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
(七)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局&& 云价费字(号,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
二、饮用水卫生许可(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一)许可名称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具体要求。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许可程序执行。
(五)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资料:
1.新办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云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4)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
(5)制水工艺及流程图、车间布局平面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6)主要制水设备清单
(7)水质检验设备及可检验项目;
(8)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9)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0)市政自来水和自建集中式供水还需提交: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申请受理时第8项材料可暂不提供。
2.申请复核或换证
(1)复核或换证申请(书面);
(2)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可提供复印件,取证时提供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副本);
(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名单;
(5)本年度水质监测报告及卫生学评价报告;&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受理时第5项资料可暂不提供。
3.申请变更(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道路名称、门牌号变更等):
(1)变更申请(书面);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事项时,还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3)经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或相关部门有效证明;
(5)卫生许可证原件;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局&& 云价费字(号,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许可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依据
1.法规规章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日卫生部发布)
2.条款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三)&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卫生监督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 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五)&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六)&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七)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场所。
2.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局图、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
4.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学评价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提供);
5.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主要卫生设备及其使用说明;&&&&&
7.主要卫生设施及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岗位责任制、卫生管理制度等);&
8.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和培训记录;
9.现场检查及相关检验、检测、检疫报告;
10.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七)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局&& 云价费字(号,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四、医疗执机构业许可
(一)许可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日卫生部令第35号)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日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日卫生部第19号令)
(5)关于加强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3〕第6号)
(6)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
(7)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
(8)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
(9)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35号)
(10)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86号)
(11)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号)
(12)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卫〔号)
2.条款内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49号令(日)]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 投资不到位;
(4)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1)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所有制形式;
(3) 注册资金(资本);
(4) 服务方式;
(5) 诊疗科目;
(6)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7) 服务对象;
(8) 职工人数;
(9)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10)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见后)。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3.《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1)由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发证的医疗机构。
①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地级医疗机构;
②地、州、市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
③冠以&云南&为识别名称(单位名称中含有云南的除外)的医疗机构或跨地区名称的医疗机构; 以云南为识别名称或跨地区名称的医疗机构,病床设置的要求为综合医院500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100床以上。
④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编制外)举办的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⑤投入(房屋、设备、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医疗机构。
⑥举办200张床位以上的儿童医院;100张床位以上的肿瘤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50张床位以上的口腔医院、眼科医院、美容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
⑦戒毒医疗机构或医疗单位开办的药物依赖治疗中心。
(2)由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查和核定发证的医疗机构。
①企事业单位和军队、警(编制外)举办的200&499床的医疗机构。
②达不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标准的专科医院。
③投入资金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民办医疗机构。
(3)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发证的医疗机构。
①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②冠以地州、市名为识别名称(单位名称中含有地州、市名的除外)的医疗机构;床位设置标准为综合医院100&499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50&99床。
③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编制外)举办的床位在100&199床的医疗机构。
④投入资金在200万至500万民办医疗机构。
&(三)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
(1)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办理)。
(2)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③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⑤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校验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办理。
3.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事项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办理)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1.执业登记: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校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3.变更执业注册&&&&
依据《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8)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
(1)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A.法人变更:法人证明文件(任命书)。
B.科室变更:增设科室名称、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增设科室医务人员名单、职称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C.地址变更: 在变更登记注册书上签署辖区卫生局意见(盖章)。
3.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
(一)许可名称
1.医师资格证
2.医师执业证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五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
(3)《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部长令1999第5号)&&& 2.条款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九条:军队医师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并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应当交回军队医师执业证书,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的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3)《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考试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许可条件
1.医师资格证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执业证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许可程序执行。
(五)时限&&&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 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六)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军队医师换领《医师资格证书》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7)毕业证明或学位证明复印件。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改错
(1)《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或 《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改错申请表》;
(2)单位证明;
(3)遗失《医师资格证》者需在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作 废的启事(启事需载明持证人姓名、遗失证件名称、证件编号等内容);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
3.《医师执业证》注册
(1)州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注册: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用人单位聘用证明;
⑤提供近6个月内州、县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⑥近期小1 寸免冠正面半身彩照2张(浅色背景)。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
①州内(省内)变更注册地点
A.《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B.《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C.《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身份证复印件;
E.提供近6个月内州、县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变更地点至省级单位者需提供原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变更通知书&及照片);
F.聘用单位证明;
G.磁盘及数据盘。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以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要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④《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执业范围
A.《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B.《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C.《医师执业证书》;
D.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培训考核合 格证明或是接受高一层次专业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满2年考核合格证明;
E.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F.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改错
(1)《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或《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改错申请表》;
(2)单位证明;
(3)遗失《医师执业证》者需在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启事(启事需载明持证人姓名、遗失证件名称、证件编号等内容);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复印件;
(6)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两张;
(7)《医师执业证》改错者需提供要求更改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收费依据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号文件& 执业医师注册含工本费每证25元
六、护士执业注册
(一)许可名称
护士执业证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1号)。
2.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三)许可条件
1.《护士执业证书》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合格,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执业证书》注册&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许可程序执行。
(五)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厅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材料的目录
1.申请《护士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表》; (2)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护理专业资格证书(验原证交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证交复印件);
(4)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5)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数据盘。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省内学校在毕业前统一到省卫生监督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时需提交:
(1)学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2)学校证明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时间为每年6-7月 省外毕业者还需提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证明,民办院校的本科护士,还需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护士毕业文凭有效证明。
2.军队护士换领地方《护士执业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军队护士换领地方&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表》;&
(2)军队注册部门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证明;&
(3)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学历证明(复印件);
(6)拟执业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原《护士执业证》正、副本原件;
(8)原工作的团以上单位护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军队护士执业情况证明;
(9)转业证(复印件)
(10)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数据盘
3.《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改错,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或《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改错申请表》;
(2)单位及逐级卫生行政部门证明;
(3)遗失《护士执业证》者在全省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启事(启事需载明持证人姓名、遗失证件名称、证件编号等内容);
(4)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6)《护士执业证书》原证(遗失者交回未遗失的正证或副证)。
4.《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首次注册或再次注册
①《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或《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②该医疗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或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④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五年未注册或中断注册五年者,必须按省卫生厅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⑤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数据盘;
⑥ 单位聘用证明
(2)原在云南省卫生厅注册,现拟在省内变更注册地点的注册
①《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 《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④单位聘用证明;
⑤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数据盘。
(3)跨省变更注册
①省内到省外:&
A.《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B.《护士执业证》正、副本原件;
C.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D.空磁盘。
②省外到省内:&
A.《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B.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C.原《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D.原《护士执业证书》发放单位出具的《护士执业证书编号注销证明单》;
E.数据盘;
F.单位聘用证明。
(七)收费依据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1995)98号文件& 首次注册8元&& 再次注册4元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一)许可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供的资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有关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
6.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和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情况,设置批文;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8.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9.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号)&&& 每套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
八、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
(一)许可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许可条件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供的资料目录
1.《云南省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发证申报表》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申报《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名单;
5.每人交2张半寸免冠彩色照片;
6.培训合格证;
7.《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8.执业单位出具从事有关专业的时间和临床经验证明;
&9.从事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提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遗传病诊断或产前诊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号)&&& 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
&九、放射诊疗许可
(一)许可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条款内容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三)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②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④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②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②放射影像技师;
③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1.首次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六)需提交的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见云南卫生监督信息网下载专区卫生许可表格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及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5.大型医用设备须提供有效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6.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须提供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原持有该证的放射诊疗单位)。
(七)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局&& 云价费字(号,卫生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批复
(一)许可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批复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2.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需提交下列材料目录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份);&&&&&&&&&&&&&&&&&&&&&&&&&&& 3.属于州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6份);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2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份);&&&&&&&&&&&&&&&&&&&&&&&&&&&&&& 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2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七)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号。
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一)许可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三) 许可条件
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批复。
2.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专家审查通过。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6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2份);&&&&&&&&&&&&&&&&&&&&&&&&&&&&& 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七)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号。
&十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一)许可名称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
2.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 许可条件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批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
2.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编制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专家审核通过。
3.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现场验收通过。&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行政审批程序执行。
(五)时限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六)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6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2份);&&&&&&&&&&&&&&&&&&&&&&&&&&&&&&&&&&&&&&&&&&&&&&&&&&&&&&&&&&&&&&&&&& 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2份);&&&&&&&&&&&&&&&& 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2份)。
(七)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号。
十二、医疗广告审查
(一)审批项目名称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三)条件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四)程序
按州卫生局许可程序。
(五)时限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六)需提供的资料目录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一份);
2.承诺书(一式一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一式一份);
4.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一式八份)。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一式三份);
5、审查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收费&&&& 该审查项目不收费。
十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准入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二)依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号)。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
(三)审批条件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四)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是:
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医疗机构配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五)审批办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从专家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六)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新增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配置设备情况(设备名称、主要性能和用途、主要辅助设备名称及数量、资金来源);操作人员资质情况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必要性和依据;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申请设备对医疗机构临床、科研工作的作用;申请设备预期使用情况分析;人员资质情况;项目投资分析;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等。&&&& 2、更新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2)更新设备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配置许可证号、出厂时间、配置时间、使用情况、更新理由、对拟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拟新装备设备型号及有关情况等。&
3、上述资料的提供,请参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及《云南省卫生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相关要求办理。
(七)收费&&&& 该审批项目不收费。
&十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一)审批项目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依据
1.法律法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条款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工作。&&&
(三)条件&&&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按州卫生局许可程序执行。
依据《行政许可法》,受理后2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
(六)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放射工作人员名单及个人培训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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