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还利息与本金的比值叫做利息计算归

【利息计算】关于民商事案件处理中的利息问题
目前,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对利息(含以利息方式表述的违约金)的起止时间、计算标准、范围等仍有不同的认识;判决文书上,对利息的表述也不统一;因利息表述不当而被改判的案件,在改判案件中占有不小的比例。笔者试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与利息有关的常见问题,以问答的形式作一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审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答:在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中,判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有效,应以其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浮动上下限为标准。若约定利率超出基准利率的浮动上下限,则超出部分的约定无效。在确定基准利率的浮动上下限的过程中,应考察以下四个方面:(1)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基准利率及浮动上下限并非一成不变,其经常受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判断约定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应以借款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上下限为准。(2)借款期限。中国人民银行按借款期限的长短规定了不同的基准利率档次,在上述利率档次中,一般而言,借款期限长,基准利率就高。借款期限界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两档利率所对应的最高期限之间时,应以较高的期限所对应的利率档次作为计算依据(见附后例1)。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计算;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算。(3)贷款主体的类型。尽管同为金融机构,但中国人民银行却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不同机构规定了不同浮动上下限。因此,应按借款合同的贷款主体类型确定基准利率的浮动上下限。(4)币种。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币与人民币规定了不同的基准利率和浮动上下限,应按借款合同实际借款的币种确定基准利率和浮动上下限。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不能超过借贷合同签订时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最高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例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六个月期的短期借款的基准利率为年利6.12%,一年期的短期借款的基准利率为年利6.39%。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为七个月,则应按一年期的基准利率6.39%为基础考量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是否超出规定。
二、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时,约定利率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答:短期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合同,若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在合同期限内遇贷款利率调整时,不再分段计息,也即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的影响。当然,若双方在合同中有类似“借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而变化”约定的除外。
<FONT color=#4年1月1日前,中长期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第一年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确定后的利率不再受利率调整的影响。日后,对中长期借款,改由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贷款利率,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按月、按季、按年调整利率,也可径直约定一个固定利率,只要按约调整后的利率或约定的固定利率符合确定利率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就行。其后,在合同期内再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不影响已确定的利率。
三、借款合同从何时开始计息?归还部分借款之日的计息本金是否应作相应扣减?
答:借款合同自款项实际发放之日(注意:不是借款合同签订日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也不是款项实际发放之次日)开始计息。若归还部分本金,则自归还日(注意:不是归还之次日)起以本金余额计息(见例2)。借款到期后当事人签订展期协议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将所欠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计算利息的,法院予以认可。
例2:某银行与某公司于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某银行贷款10万元给某公司,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双方未约定复利。某银行于日发放了贷款10万元,某公司于日归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双方在合同期内的利息为:日至2月4日以10万元为本金,2月5日至3月3日以5万元为本金,按约定利率计息。
四、什么是复利?如何计算复利?金融机构主张复利应否受保护?
答:复利是指每经过一个计息期,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要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按上述方法计算至约定期满的本息之和为复利终值。复利终值=现值×(1+利率)^期数(见例3)。
例3:日,某银行贷款10000元给某公司,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利率为年利10%,三个月结息一次(相应地,季利率为2.5%),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在合同期内,某公司未归还任何本息。日合同期满后,某公司应偿还的本息总和(复利终值)为13449元[10000×(1+2.5%)12=13449元]。
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金融机构计收的复利分为两种:(一)贷款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复利(如例3中截止日产生的利息250元计入本金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逾期贷款后按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按计息本金(现值)的不同,后者又分如下两种:(1)合同期满时尚未支付的利息在逾期后按罚息利率标准计收的复利(如例3中截止日未支付的利息3449元在逾期后按罚息标准计算的复利);(2)合同期满后对按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的未予支付的罚息,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复利(如例3中以1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按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未予归还,对未予归还的罚息再按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
如上所列,中国人民银行对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债权人在贷款逾期后既主张罚息又主张复利的请求,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既收罚息再计算复利无异于对违约的借款人施以双重处罚。鉴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赔偿性而非惩罚性,而逾期罚息实质上作为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所应给予出借人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如果再考虑计算复利,实际是给予出借人双倍损失补偿,对借款人不公平,因此应只计罚息,不再计复利。
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对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要求计收复利的主张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双方对复利的约定、贷款人的请求及借款人的抗辩意见等多方面的情况来处理。具体而言,法院在审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对是否应支持债权人的复利主张,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一)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复利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除债务人同意支付复利的情形外,对债权人请求支付复利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二)双方仅约定对借款合同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的,若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债权人要求支付合同期内复利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贷款逾期后计收复利有约定的,只要其约定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收标准,法院应认可约定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法院应以双方的约定作为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依据。在实践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类似“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或 “对合同届满时拖欠的本息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的约定,均是对贷款逾期后计算复利的约定,上述约定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收标准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考虑到民事救济措施应以补偿性为主,而在金融借贷中,债权人既收罚息又计复利对债务人而言的确属双重处罚,为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请求及抗辩意见的不同,分别作如下处理:
<FONT color=#、债权人明确请求按上述约定的标准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情形。(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仅抗辩要求法院核对利息数额,而没有请求法院调整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法院不宜主动调整债权人主张的计息标准,应依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判决支持债权人的复利请求。(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有异议,且请求法院对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进行调整的,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调整的方式一般有两种:①调整为以逾期未支付的贷款本金余额为本金按约定的逾期利率或法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②调整为以逾期未支付的贷款本息余额为本金按约定的逾期利率或法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倾向做法是采用第一种方式计算。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贷款到期后,债权人享有的利息债权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可单独请求利息之支付,也可单独向他方转让利息债权。债务人到期未支付利息债务的违约行为,与到期未支付贷款本金的违约行为并无区别。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复利计算方式的约定可以看出,双方是将合同期满时未归还的利息作为独立于本金债权的另一单独债权对待的。因此,笔者个人认为,采用第二种调整方式计算既能平衡双方利益,又能接近当事人的本意,更具合理性。
<FONT color=#、对贷款逾期后的利息计算,债权人在诉讼中未提出复利主张的,法院不应判决复利,尽管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计算复利的条款。但实践中,许多债权人对逾期贷款利息仅请求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或仅请求以合同期满时所欠贷款本息为本金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这是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此应予尊重,在判决时不应再按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复利。
五、什么是罚息?如何计算罚息?
答:罚息是指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贷款人按照规定或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的处罚利息。罚息是贷款逾期后,债权人有权计收的逾期贷款利息的一部分。罚息=计息本金×逾期贷款利率×计息期间。
双方当事人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贷款利率,但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有上下限的,当事人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浮动上下限的规定,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贷款利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逾期贷款利率的,按调整后的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罚息。
罚息的计息期间为自逾期之日(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对罚息的计息本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以逾期未归还的本息作为计息依据的,依照合同约定(如前所述,这实质是对逾期贷款利息计算方法的约定)。合同未作上述明确约定的,以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余额作为计息本金。
六、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如何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答: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有偿合同中,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裁判案件。在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主要对利率的适用及计息时间上存在不同认识,对这两个问题,分述如下:
(一)关于如何确定利率问题。如前文所述,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是既包括罚息又包括复利的计算标准。考虑到上述计息标准对债务人而言,负担过重,在司法实践中,为平衡双方利益需要,法院一般参照商业银行(将批复中的“金融机构”确定为“商业银行”)计收罚息的标准(对罚息不再计算复利)计算违约金,即以到期未支付的款项为本金按商业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有两个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对借款逾期后如何计算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以下方式处理:(1)逾期期间的起算时间在日之后的情形: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在同期贷款利率下限的基础上加收30%计算违约金;②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违约金。(2)逾期期间的起算时间在日前的情形: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或约定的借款利率低于同期罚息利率标准的,债权人可要求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逾期贷款利率有下限的,按下限执行;②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同期罚息利率的,借款逾期后若按罚息利率计息,显然与出借方出借时的意愿不符,从某种意义上说反而让借款人的消极还款行为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有失公正。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分段主张违约金:A、日前按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违约金;B、日后,在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违约金。上述所列均为债权人可以主张的违约金,在案件审理中,还应结合债权人的具体请求及债务人的抗辩情况作出裁判。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债权人对逾款付款违约金,主张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债权人该种以确定利率主张逾期违约金的主张给法院审判带来了困难。理由:如前所述,法院可以支持的逾期违约金标准是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日后,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对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直接影响该时期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使各利率期限档次的逾期贷款利率仅在某一计息时段固定。按理,在债权人请求的利率标准低于某计息时段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时,应采用债权人主张的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在债权人请求的利率标准高于某计息时段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时,应采用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在债务人逾期期限内,仅按债权人主张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或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均有不妥之处。但因债务人逾期期限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不能固定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从而确定某一计息时段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这使得比较当事人请求的具体利率与某一计息时段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高低成为难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有两条思路供大家参考:1、债权人主张按该种具体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不清楚中国人民银行自日起已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由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按合同利率加收30%至50%;(2)请求按具体确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方便计算诉讼标的额和诉讼费用。相比较而言,又以第一种原因居多。这部分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本意就是要求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所以,法院在一审期间可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逾期贷款利率标准已于日修订,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按商业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若当事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则可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进行判决;若不同意,可按第二种思路审理(但该种作法似有法院为方便判决而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2、为避免采用单一利率标准作出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或法律规定的判决,可在判项中参照如下表述: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违约金[以*元为本金,自*年*月*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债权人请求,或为“款项实际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遇逾期贷款利率调整分段计息,若计息期间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高于日万之二点一的,该段期间改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该种表述尽管复杂,但也能处理好上述问题。
(二)关于如何确定起算点问题。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或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还款期限的,若债务人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无疑问。实践中争论的主要是依照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均无法确定还款期限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多自起诉之日(注意:不是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笔者揣测,法院采用该起算点的理由是:寻求司法救济是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按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未果的情况下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比其未向债务人主张而直接向其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大得多。如债权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其曾在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而债务人未予归还,债权在起诉之前已逾期。因债权人没有证据确定具体的逾期之日,故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说,在债务人仅对款项数额、货物质量等进行抗辩,而没有对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进行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依照一般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决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债务人明确抗辩称债权人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且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的情形,是否仍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存在疑问。因为对不定期的债权,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之前,不能视为债务人已逾期。且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时,应以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为限。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并不等同于其将催收还款的意思表示送达至债务人之日。只有在法院向债务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之后,债务人才知道债权人向其催收还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后的一段必要准备时间内仍未归还欠款的,才构成逾期还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也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开始计算。对必要准备时间如何确定问题,法官可根据款项数额、支付方式、支付能力等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也可参考在判项中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进行确定。
七、部分还款时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答:(一)数笔同种债务清偿顺序的确定。借款合同双方存在数笔同种债务时,债务人的给付若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下列方式确定清偿顺序:1、按债务人清偿时的指定或双方的约定确定。2、债务人在清偿时未作指定或双方未作约定时,按下列原则确定清偿顺序:(1)债务中有已届清偿期,有未届清偿期的,先抵充已届清偿期的债务;(2)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的,先抵充担保最少的债务;若担保也相同,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原则认定偿还哪一笔债务,例如先偿还有利息之债较先偿还无利息之债对债务人有利,先偿还高利率之债较先偿还低利率之债对债务人有利等;(3)若债务人获利情况相等,则认定清偿先到期债务或应先到期债务;(4)若债务人获利情况及清偿期均相同,则按各债权比例,分别抵充一部分。
(二)本息归还顺序确定。借款人偿还的款项不能确定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先抵扣利息,剩余部分抵扣本金。依照上述第(一)项内容抵扣债务时,本息归还顺序也同样按此适用。
八、如何在判决书中正确使用违约金、利息、滞纳金?
答:滞纳金是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交付滞纳金为一种行政处理行为,涉及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在民商事判决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应使用滞纳金。
利息是原本债权所获之收益。一般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才在判项主文中使用“利息”字样,它包括合同届满时未归还的利息及逾期后的罚息、复利等。尽管逾期后的罚息、复利在性质上属违约金,但在判项中一般不表述为“违约金”,而仍以“利息”表述。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于违约后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除借款合同以外的其他商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时会参照计付利息的标准计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应因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参照了利息的计算方式,就在判项主文中表述“债务人应支付利息予债权人”,而应按支付款项的性质来表述,即表述为“债务人应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予债权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号文,自日起,贷款计息和结息方式改短期贷款按月或季、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为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第二十一条后段: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二十五条后段: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等几个实务问题》,载吕伯涛主编《商事审判研究》(2005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21页。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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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还款方式& &&&目前有部分朋友在银行办有住房贷款,个人贷款有几种还款方式供你选择呢?& & & & 有多种还款方式供借款人进行选择,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随本清还款,即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即等额还款法;
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即等本还款法;
4.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即等本(按月)还款法;
5.按月付息,分期还本还款法(本金归还周期有:三个月/六个月/年);
6.按(一/二/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
7.按年递增(减)还款法;
8.随心还还款法;
9.入住还还款法;
10.分次还息一次还本还款法;
11.本金利息按不同周期归还还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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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随本清还款法
利随本清还款法也称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主要适用于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个人贷款,借款人需要在贷款到期日还清贷款本息,利随本清。利随本清为一种短期的个人贷款,不用分期扣款。利随本清还款法不能与其他还款法进行相互调整,也不能调整还款周期,只能调整贷款到期日和调整利率。
二、等额还款法
等额还款法是客户每期还款的金额相同,但每期归还的本金或利息却不一定相同的一种还款方式,是现在各个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基本还款方式,也是客户比较喜欢使用的还款方法,其优点是相对于等本金还款法,客户在还款初期的负担较轻,并且因为每期的应还金额相同,方便客户按时按量还款。
等额还款法根据归还本金、利息先后的不同,还可以分等额等本金还款法及等额利息优先还款法,两种在每期总的还款金额相同,在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利息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以下比较两种不同:
1.等额等本金还款法:每期的应还款金额相同,每期的应还本金也按总借款本金与总还款期数进行平均分摊的一种等额还款法,由于这种方法每期的应还金额、应还本金及应还利息都是相同,所以在结算时比较简单明了。
2.等额利息优先还款法:每期的应还金额相同,每期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重新计算的一种等额还款法。实际操作中多采用此种等额还款法。
相同点:都是等额还款法的一种,即每期的应还金额是相同的,都是按人民银行提供的还款公式计算出来的。
(1)每期的应还本金、应还利息不同。
(2)对归还时应优先归还本金还是归还利息的理解不同。
如果客户在还款期间不进行提前还款或在还款途中利率没有进行调整,两种还款方式在贷款到期时所还的总金额是一致的,而进行了提前还款时,将会有很大的不同,由于等额等本还款法开始还款时,每期的应还利息都比实际应还的利息要少,因此,如果客户在归还了若干期后进行提前还款,银行必然将损失这部分利息,但是按合同规定客户还款自由,我们对客户的提前还款行为并不能做出限制,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客户的方便(可能提前还款)多采用等额利息优先还款法。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的计算公式:
如果是一般贷款就只有还款期,每期按当年一月一号月利率及计息周期计算利息,不足一计息周期的按实际天数及一月一号日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是助学贷款分成放款期和还款期来核算,放款期按变动日利率及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利息,还款期每期按当年一月一号月利率及计息周期计算利息,不足一计息周期的按实际天数及一月一号日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为外币贷款则按国际相同的浮动利率变动方式计息。
利率的调整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利率调整,由系统自动在次年的1月1日进行批量调整,在首期还款时需分段计息。二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通过调整类的交易进行调整,在下次扣款日按新利率执行。利率调整完后需要重新计算还款计划表。
手工调整利率通常是在贷款顺延、缩短到期日或由于在发放贷款时出现错误需要通过会计交易调整利率,利率调整后在下一次扣款时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等本金还款法和等本金(按月)还款法可以调整为等额还款法,同时还可以调整还款的周期。
同时调整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其调整方法主要以调整还款周期为主:以原贷款的剩余贷款本金按调整还款周期的方法计算月还款额和应还本金、应还利息。若在提前还款期内和最后一期的还款计算方法也同调整还款周期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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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本金还款法
等本金还款法是指客户每期偿还等额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一种比较简单易行的还款方法,还款时将贷款金额按还款期数进行均分,应还利息按天数计算。其特点是还款初期客户负担较重,但随着时间推移,每期还款金额会逐渐减少。相对于等额还款法,等本金还款法归还本金的速度要更快一点,所以采用等本金还款法的总还款额(包括本金及总利息)一般情况下会比等额还款法的总还款金额少一些。
等本金还款法按照实际计息天数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等本金(按月)还款法和等本金(按日)还款法,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月利率(年利率/12)计算利息,后者使用日利率(年利率/360)计算利息。因为计算方法的不同,等本金(按日)还款法实际上比等本金(按月)还款法的实际计息天数一年多出5天,目前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对两种还款方式都允许使用,没有进行具体的要求或限制。
等本金(按月)还款法的计算公式:
等本金(按日)还款法的计算公式:
如果是一般贷款就只有还款期,每期按当年一月一号日利率及计息天数计算利息。
如果是助学贷款分成放款期和还款期来核算,放款期按变动日利率及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利息,还款期每期按当年一月一号日利率及计息天数计算利息。
如果为外币贷款则按国际相同的浮动利率变动方式计息。
贷款调整到期日后需要对还款计划表进行重新计算,而贷款是否存在逾期对重新计算还款计划表没有影响,故贷款是否能调整到期日不受是否有逾期的控制。
等额还款法和等本金(按月)还款法可以调整为等本金还款法,同时还可以调整还款的周期。
同时调整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其调整方法主要以调整还款周期为主:以原贷款的剩余贷款本金按调整还款周期的方法计算月还款额和应还本金、应还利息。若在提前还款期内或最后一期进行还款方式调整,计算方法也与调整还款周期的计算方法相同。
案例分析:
A借款人第一次向我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0万元,贷款年利率可执行5.751%(6.39%×0.9),对比分析等本金还款法和等额还款法:
年份& & & & 等本金还款法& & & & 等额还款法& & & & 第一个月还款额差异& & & & 总利息差异
& & & & 最高一个月还款额& & & & 总利息& & & & 平均每个月还款额& & & & 总利息& & & & & & & &
10& & & & 1,312.58& & & & 28,994.62& & & & 1,097.74& & & & 31,729.05& & & & 214.84& & & & -2,734.43
20& & & & 895.92& & & & 57,749.62& & & & 702.14& & & & 68,513.74& & & & 193.78& & & & -10,764.12
30& & & & 757.03& & & & 86,504.62& & & & 583.64& & & & 110,109.10& & & & 173.39& & & & -23,604.48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从利息支出来看,等额还款法比等本还款法利息支出要多一点,并随年限的增加而扩大,其主要原因是两种还款方式的贷款本金占用时间长短不同造成的。例如:以10年期第一个月情况来看,等本金还款法需偿还本金833.33元,等额还款法需偿还本金618.49元,偿付的利息都为1%÷12=479.25元;从第二个月开始,由于在第一个月的还款额中,等本金还款法比等额还款法多偿付本金833.33-618.49=214.84元,从而少偿付利息214.84×5.751%÷12=1.03元,并且在利率不变、无提前还款的情况下,等本金还款法将按照833.33×5.751%÷12=3.99元递减。因此在选择还款方式时,要考虑自身的现行收入水平与预期收入水平,同时兼顾生活等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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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月付息,分期还本还款法
属于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变种,主要是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基础上,保留利息逐月归还的方式,对于本金部分采用分期归还,可以按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本金归还周期进行还本,一般本金归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按月付息,按(三个月/六个月/年)还本还款法的计算公式:
有关按月付息,按(三个月/六个月/年)还本还款法的调整可参照等本还款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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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一/二/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
按(一/二/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是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为基础,以7天或者7天的整倍数作为还本付息的周期,还款周期最长不超过21天(含)。
如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为基础的,本金和利息的还款周期可以设置为一周、两周或三周,并根据贷款期限计算总还款期数,每期的利率为日利率×每还款周期的实际天数,依据等额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具体计算每期的本金、利息还款额。
如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为基础的,根据贷款期限计算总还款期数,并依据等本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具体计算每期应归还的本金,采用日利率×每还款周期的实际天数作为每期利率,并计算每期的应还利息。
有关按(一/二/三)周还本付息还款法的调整可参考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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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年递增(减)还款法
递增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可确定首个时间段内(一年为一段)每期还款额,在此基础上确定逐段增加的还款额(可等额增加或等比例增加),递增期间结束后根据贷款余额和剩余期限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的还款方式。
递减还款法是指借款人确定首个还款时间段内(一年为一段)每期还款额,在此基础上确定逐段减少的还款额(可等额减少或等比例减少),递减期间结束后再根据贷款余额和剩余期限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的还款方式。
按年递增(减)还款法实际上是等额还款法的一个变化,借款人的还款期以年为单位(必须为N个整年),在每一年中各个月的还款金额相同,但每一年的月均偿还本息额均比上一年按一个比例K递增(或递减)。当K>0时为按年递增还款,当K<0时为按年递减还款,当K=0时等同于等额还款法。
按年递增(减)还款法是一个新的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为了适应收入有逐步增加或逐步减少趋势的客户的需要,这种还款方式的计算公式比较复杂,而且在使用中过程中会有不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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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随心还还款法
随心还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还款金额作为每期最低还款额,在此基础上可随意增加还款额,实现提前还款的还款方式。
随心还还款法其本质上是一种随时变化中的等额还款方式,其原理是在每个还款周期之后,根据客户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客户在剩余期限范围内的等额本息还款额。客户应保证归还按照等额还款方式计算出的当期最低还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超出部分视为提前还款用于同时归还贷款本金,下一期还款时则依据客户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期限重新计算等额还款的本金和利息。值得注意的是,在贷款全程仅使用合同约定的利率,在还款过程中并不依据客户剩余贷款期限采用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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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住还还款法
入住还还款法是指借款人购买产权房或购买与我行签订了按揭合作协议且开发商为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期房时,按照合同约定,可在所购房产入住之前,仅归还贷款利息,暂缓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
入住还还款法实际上是一种带宽限期的还款方式,与我行对个人经营贷款采用的有关还款方式相类似,其还款方式的计算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宽限期)内客户仅归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计算使用①贷款金额×月利率或者②贷款金额×日利率×实际天数方式计算;后期内,客户按照等额或等本还款法在剩余的贷款期限内进行摊薄归还。一般而言,客户如在后期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本(按月)还款法,则前期的利息计算使用月利率,如果在后期采用等本(按日)还款法,则前期的利息计算使用日利率。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在贷款全程均采用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在还款过程中并不依据客户剩余贷款期限采用新的利率。
入住还还款法延缓了客户归还贷款本金的进度,银行在方便客户的同时要向客户讲明有关本金和利息归还的计算原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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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次还息一次还本还款方式
分次还息一次还本还款法是由利随本清还款算法的演化而来,客户平时不归还本金,在贷款到期日归还本金,但每个还款周期应该还清该期的利息,贷款利息按月(季)计收。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则按贷款时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如果是一般贷款就只有还款期,每期按当年一月一号日利率及计息天数计算利息。
如果是助学贷款分成放款期和还款期来核算,放款期按变动日利率及实际贷款天数计算利息,还款期每期按当年一月一号日利率及计息天数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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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金利息按不同周期归还还款方式
本金利息按不同周期归还还款法是由等本金还款法演化而来,在这种还款方式中借款人可以按计息周期归还利息,以本金还款周期还本金,但还款周期必须大于计息周期,本金和利息的算法与等本金还款方式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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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宽限期的还款方式
对于个人经营贷款,允许在基本还款方式基础上,提供宽限期还款功能,一般给于宽限期不超过1年,在宽限期内按月还息,在宽限期后按月还本付息。对于有宽限期的还款方式,可参考借鉴入住还还款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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