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发生火灾,损失了货物,这个是不是要报告税务局,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

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其它答案:共1条&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认证后发生退货,需要按国税发(号文件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欢迎再次咨询!&&2人赞同
相关内容进项税额抵扣发票认证申报表 13:05:28281 10:48:0064 17:40:42225 08:53:16319 12:31:5031 14:12:381435更多关于相关问题等待您来回答1144343468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火灾损失_在线咨询细览_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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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因隔壁工厂发生火灾被殃及,造成近30万元的存货等物品成为一片废墟。请问:1、此事可以申报财产损失吗?2、约5万元的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或者也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来申报?
您好。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具体请参阅文件的相关规定操作。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火灾暂判定为管理不善。因此,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若有疑义,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什么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意义是什么?_百度知道
为什么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意义是什么?
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不需要得到税务局批准。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即不让这部分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也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2: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免税项目: (一)购进固定资产,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包括;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减少进项税额抵扣,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以上已经作为进项税额,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实际工作中、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就有偷罪的嫌疑,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但作为非正常损失如果在所得税前扣除(包含进项税额),则应该转出;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得到批准后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这样: (一)自然灾害损失、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进项税转出没有什么好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非应税项目,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经常存在纳税入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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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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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点击数:201&&&&更新时间:
问题内容:    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依据是什么?具体是哪条哪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按照上述(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精神应该转出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细则采取了全列举,没有了“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理解空间,所以我认为就不需要转出了。我的理解对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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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火烧毁的仓库货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来源:厦门国税
  问:我公司一个仓库因附近民房大火蔓延而被烧毁,里面有近五百万的货物,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因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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