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和政府与社会资本本合作模式

怎样看待基础设施的新的一轮「十万亿投资」?
19:26:08 来源:   彭博新闻社援引匿名消息人士称,中国国务院去年底已批准总投资额逾10万亿元人民币的七大类基础设施项目,其中今年投资超过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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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石,特别是交通建设和附属性服务建设(对比印度的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对本国经济发展的诸多掣肘得出),是长远来看政府做的大事实、大好事,正所谓是“前人种树”。我们不能局宥在以前四万亿投资的弊病上,而因噎废食。另外之前四万亿是因为错误的估计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仓促做出的决策,中央政府出资四万亿,地方政府出相应的配套资金,再加上过于扩张的货币政策,用药量过大、过猛,导致市场流动性短时间骤然增多,造成较大的通胀。基础设施建设应该立足于长远的规划,配合产业政策实施,比如现在经济结构升级,很大一部分粗放型产业向内地专业,而内地基础设施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基础设施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区域性差异。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过急:太急财政资金有压力,甚至造成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也会混淆当年度的宏观政策;另外会给市场一个错误信号,造成部分产业畸形发展,以致产能过剩;资金的大量投入也可能产生物价上涨压力。
这个消息尚未被官方证实。基建投资作为稳增长的对冲手段,确有大幅增长的可能和需要。但问题的关键不是缺项目,是缺钱。钱是关键。地方债危机风险还没完全释放的情况下,社会资本要求进入市政等基建领域的前提是:要有收益,所以目前来看只有在发达区域有相对收益优势才能提高基建投资的市场化程度 (培训无聊回答回答
知乎果然是一片神奇的土地,大多数答案动辄经济形势、政府开支、行业竞争,都写得如此宏观如此高端大气上档次...但是单在2014年,我就去过两个土路、没路灯、一到晚上窗外就一片漆黑的村子。——对了这是在天津,号称全国排名第三的经济带哦。所以我的想法是:难道基础设施不该来一轮新的投资么?
必须承认,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基础设施水平和发达国家有3、4轮甚至更多建设高潮的差距,即使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也有1到2轮差距。加上我国人口密度高,应当比目前发达国家的最终建设水平更高才能满足人均享受的基础设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所以嘛,您就看着每届政府都在搞建设。这不稀奇,也是应当做的。某些人非说普遍比发达国家好,也是醉了。人均钢铁蓄积量6吨和20吨比基础设施还能赢?
中国的问题,很多还是农村和农民问题。而很多人根本没这个经历和实践,也没有搞建设的经验和能力。就跟骂中国足球似的,谁都能人模人样的骂上两句。可真上场踢两脚呢?更别说带队了。(当然足协确有傻X。我村球迷不还老骂高层么。)昨天踢乌兹上半场把中国队骂出翔,下半场把佩兰捧成神,说不定都是一拔人。扯远了。
谢邀。今天的投资,就是明天的需求。要判断这些基建的投资到底是不是值得,只需要看明天是不是有足够的需求就可以了。但是要问今后几年的中国经济走势怎样,能不能继续维持强劲的增长。我肯定不知道,绝大多数人也不可能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最近其实有一条新闻非常有趣。德国45年第一次实现了财政平衡,零赤字。一方面得益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得益于超低的利率。但是中国的情况却恰恰与之相反。一方面国内的人口红利逐渐减少,劳动力总数在将来肯定会有所下降;同时另一方面也同时出现了产业结构的更新问题,劳动力越来越贵,很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也开始转投其他东南亚国家。在这个时候国家大力投资基础建设,在短期内可以连带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工程项目促进了就业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舒缓国企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长期的竞争力。但是,借了的钱是要还的。还要靠税收,税收就要靠经济的增长。关键还是要看能不能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最健康的方式自然是拉动居民消费和产业升级。当然上面这两项都并不容易。值得注意的一点还有就是本届政府非常明确的节约政府开支的决心。一方面限制公款消费,另一方面并轨养老金。这两样举措都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效率,同时在长期中节约开支。
增加就业,并且在这个时间凭借较低的劳动力价格 建设完善基础 不错 就是怕,,,而且 投资 投资 、、投资的点 省份 都很重要其实
看法是好想赚钱细软跑……_(:_」∠)_
在一个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能源和交通必须绝对超前。
作为一名经济小白,用基本的常识来看:中国经济的发展靠的就是出口+消费+投资。先说出口,目前中国的人力成本真心是各种高,环境的严重污染也促使政府不太扶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企业,之前还有出口退税,现在好像很多行业都已经销声匿迹了,起码退的钱已经少很多了吧。加上人民币的持续走强,出口萎靡太正常了。再说消费,在当前的中国,住房养老医疗是压在大多数中国人身上无法解脱的三座大山,岂敢随便消费。cpi大涨的时候我们担心工资的增速跑不赢cpi,cpi现在降下来了,我们又开始担心企业不给继续涨工资了。这个工资现在不涨也就罢了,毕竟经济不景气,但尼玛不要一直上调老子的社保费用好不好,不要国际油价一跌尼玛就提高油价的消费税好不好。你好好坐下来跟我商量一下尼玛能屎啊。都已经这样了,怎么可能调动起大家的消费呢?对了,别跟我说一个双十一淘宝卖了多少个亿证明中国人的消费水平很高,要知道这一天创造的价值说不定是淘宝接近两个月的成交量吧,不相信的话不妨去看看淘宝十一月十二月的消费总额吧。最后想说投资。在消费不振出口萎靡的情况下,政府能做的也就只能是投资了,而且最好投资的就是那些基建行业,那些所谓的一带一路。其实多数人都明白,现在广受推崇的XX经济学跟之前的没有太大区别,只是这次说了一句鼓励民营资本的介入。但是,民营资本真的很好进入么,看看这轮大牛市中大涨的蓝筹股持续下跌的中小股跟创业板吧,你就知道不过又是一个美丽的童话。的确,中国跟美国相比无论是铁路公路的里程还是机场的数量都偏少,有要增加的刚需,但是对于这种单纯投资,后期根本产生不了收益的行业而言,他的长期卖点到底是什么呢?(有人说的对,我们靠的是后期的公路收费铁路涨价机票涨价)其实,归根结底,再没有找到新的经济支撑点之前,我们暂时只能靠投资先凑合着。都知道是饮鸩止渴,可是又有什么办法呢?
取款机上取出来的钱都是新的,连号的。
为什么不可能是人名币国际化的一步棋呢?
转帖下 万年死多头陈经的《大投资》,文章太长只发链接好了我是赞同投资拉动经济的观点的,现在投资只是表面上看显得很大,但是长期看人均基础设施是远远不足的。好了,经济学达人们可能又要批评这种民经不懂经济学了,经济学那么好使不如先去救救南非,俄罗斯,巴西,希腊吧。大国的政策从来不单纯是个经济学问题。算了,我闭嘴。
首先谢邀,这两天很忙,虽然看到邀请也有一些想法,但是直到今天才抽出空简单说说。首先,题主的问题:如何评价真是很难回答。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立场,对于同一件事的观点自然不会一样,也不可能一样,所以如何评价,真的很难回答,也无法回答。我只能说从我的立场和社会位置上来看,所谓的”十万亿“和我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因为我既无法从这轮投资中获取现实的直接收益,预期也不会率先承受这轮投资带来的危害反噬。而这轮投资带来的间接受益,其需要支付的代价,我也早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间接的方式预先支付或者将在以后的反噬中间接的支付。第二:我需要指出的是,并不需要对这件事如此敏感,当帝国新一届领导班子向稳拿们屈服时,这些就都是已定的步骤。或者说,一开始人们就对他们抱有着太高的期望。强如某些人YY的”朱鸡鸡“童鞋,最后也不得不走上同样的道路,人们又怎么能指望在朱鸡鸡政策的路径依赖下,放任壮大十余年后的稳拿们在今天会被他们突然战胜?更别说,他们其中有大部分人早已蜕变成为稳拿的一份子了。第三:我需要指出的是,并不需要对这件事的效果报太高期望,投资拉动效应是递减的,几年前的四万亿能够让帝国的经济一下回春,但是今天的十万亿恐怕最多就能打出个水花听个响。如果凯恩斯主义真的如此高效,我们岂不是早就战胜经济危机了。第四:我需要指出的是,投资堆积的过剩产能还能一如既往的被经济发展所消化么?如果解决问题的办法总是如此简单,那么轴心国何必去发动二战。希特勒正是因为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一开始就着重把产能集中于军工,意图通过对外扩张来消化过剩产量并实现其政治抱负。然而今天,被”黄金时代“迷惑的帝国统治者却还天真的指望着”未来经济的再次复苏“这一不切实际的幻想。第五: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美帝”QE“是如此,帝国”X万亿“也是如此。我觉得现在与其指望全球各国政府有能力在即将到来的大时代再次力挽狂澜、拯救世界,或许我们祈祷明天那美克星人就会突然降临地球并带来地外技术或许会更加靠谱一点。第六:很多人问我作为普通人该怎么办,说句实话,如果我知道该怎么办,我早就去那么做了,那有闲工夫写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东西来给大家扫盲预警。况且在大多数时候,个人的命运与时代的命运并非一致,正如前些年房地产那么火爆但依然会有开发商玩完破产一样。有些事情,不是你压对筹码就能赢的,而对这一点我深有体会啊。
实在不忍一群二货在这装郎咸平。经济学素养也没有,虽然我也没有,但是这种导向型的问题也请认真作答。基建远比资金空转好的多。反正中国股市的钱又不流入实体经济。
和08年四万亿对比的人至少应该明白一个小马过河的道理吧彭博经济学家Tom Orlik撰文称,该报道发布后人们必然会将其与2008年出台的4万亿元刺激措施进行比较。事实上,今年的计划可能会温和得多。原因有三:首先,不清楚7万亿元中有多少是额外开支。月,中国在电力、运输和环保项目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9.8万亿元,同比增长20.3%。按照同样的轨迹计算,2015年的开支将为12.9万亿元,这也就是说,7万亿元并不一定意味着明显偏离当前的路线。其次,上次刺激措施的遗留问题意味着,地方政府和银行无力支持再一次的大肆挥霍。地方政府面临土地收入下降的问题和更严格的借贷规定。银行已经陷于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和不良贷款上升的困境。最后,即便7万亿元全部都是额外开支(这种可能性很小),但中国现在的经济规模远远高于2008年时的水平,因此要想拨动转盘就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预测,中国2015年的经济规模将达到70万亿元,比2009年高出一倍还多。这也就是说,新计划加起来还不到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而2008年宣布的方案为GDP的11.5%。和08年相比,这次刺激计划带动的投资肯定不会像上次那么猛。拉动中国经济,无非是以下几个办法:一,让老百姓敢消费,目前办不到,房子、教育、医疗三座大山,加上社保负担高、保障率低,税收重,大部分老百姓不敢花钱。一个在大城市工作的工薪族,企业每月支付的人工成本中,只有一半他可以拿回家。而当他到超市买日用品的时候,商品价格的一半为各种税费。二、靠出口。但这些年“中国制造”成本上升太快,工人工资如果以美元计价,10年上升3到4倍。但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工人实际生活水平没有上升这么多。但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制造的竞争力大幅下滑。很多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关闭在中国的工厂,迁移到南亚、非洲。三、靠投资。在中国,除了房地产外,投资主要是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因为资源主要在他们手里。在房地产投资出现拐点,未来必然逐年下滑的情况下,要应付短期经济压力,只有靠政府和国企投资。老百姓消费暂时无法启动,民间创业热情虽然开始升温,还处于小打小闹的水平,远水不解近渴。政府和国企投资,因为产权问题天然就低效,浪费大。但又能有什么办法?中国如果不选择“休克疗法”,只能在战略上倡导改革,在战术上向传统做法适当妥协。2014年是这样,2015年和2016年更是这样,因为这两年经济会更加困难。长远来看,当然要改结构,但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就算是饮鸩止渴也比立即渴死强
纯插科打诨,可折叠。对于那些苦苦分析这次7万亿和上次4万亿区别的人,我只想说一句:大家都是幼儿园小班学生吗?记得政治课本说过:我们绝不走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中考还考过(哎呀,暴露年龄了)。记得2009年时发改委主任说:4万亿没有一分钱进入房地产行业。算算这5年你家乡房价涨了多少,想想这2年你家乡PM2.5涨了多少,看看这次打苍蝇过程中涉经济犯罪的有多少是最近5年犯事的。再看看,新闻大脸播和官媒里还提『微刺激』吗?
此次投资是由发改委主导,上次投资是由国务院主导,同时此次投资主要是以城镇化建设和基础投资建设为主,与上次的目的不一样。并且李克强更加懂得经济,所以此次十万亿的投资更加稳定不会出现投资后遗症,但是十万亿的大手笔,国家发改委的官员门可得承受住啊。
看了那么多的评论,真心不懂,太复杂,我相信内伤还需要外治,不管4万亿,还是10万亿都是內治,都只是缓解疼痛。一个游戏玩的太久,BUG肯定就会有很多,修补,修补,更加完善,但是就会出现普通的新玩家很难晋级,而有资本的金钱玩家或者后台玩家,给你搞个牛逼的装备或者牛逼的帐号,一路通杀,直到人生巅峰。如果这个时候能换个游戏规则,或者游戏从新洗牌在玩,或者又是一个心的发展际遇。
现在有些同志,特别是年轻同志,对中央搞基建,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修铁路,修公路,修水坝,是花销多,收益小,是赔本的买卖。他们还认为,把钱投进生产里,能赚钱;投进计划保障里,能提高工人农民的生活。这种看法,不能说错,只能说,眼光不够长远。咱们中国,之所以自始皇帝到如今,都是统一的国家,恰恰就在于修路与治水,这两件事情上。修了路,中央的政令才能通达全国每个角落,各地物产才能四通八达,边境线上才能一日行军;治了水,荒地才能变耕地,国家才有资源去发电,国防军工产业才有廉价的动力源。62年,我们为什么打到了藏南,却又退回来?一是苏联人大兵压境,二就是没有路,补给困难,我们怕被包了饺子。建国后,我们修了不少路,建了不少坝,但还远远不够。在西北、西南,我们还做不到72完整进兵;在中原、岭南,我们还没有足够的水利动力。这都是我们要不惜一切,砸锅卖铁也要做的。(毛)主席当年说,就是当了裤子,也要搞原子弹。现在,我们还要说,就是倾家荡产,也要修铁路,建大坝!这是原则问题!——叶如棠,原北京市建筑设计院院长,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1987年1月《答年轻同志们的话》"从苏联发生的事中,我们应该得出什么样的教训?我认为:首先,敌人在内,不在外。真正威胁我们事业的,是我们内部的那些渴望斩断组织监管、渴望窃取国有资产、渴望成为资本家的干部,是那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军工产业的头头、强力部门的负责人们,他们在感到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受到组织约束时,就会跳出来倒戈一击;第二,制度要健全,这不是说好听的话,而是为了我们事业的生存!只有健全的制度,才能将所有内部的野心家们,都置于组织的监管体制下,让他们没有机会实现野心,让我们的事业始终处于高度的安全状态;同志们,外部的威胁始终存在,我们从来不怕;内部的危险也长期存在,我们要严阵以待!"——罗志敏,原四川省第四届政协副主席,原中共四川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1990年《我们当前面临的局势》"对岸搞战备,搞三线,搞核武,是不是劳民伤财?你可以说是,并延伸到抨击赤色邪恶,然后你可以领取反攻津贴了。事实上,它是必要的,是至少遗惠100年的。对岸是大国,是无论如何不会符合强权们心意的大国,是无论如何要被骂被恨被仇视的大国,是无论如何要挑战旧秩序的大国,也是无论如何要与两超硬碰硬的大国。大国要就要搞战备,就要搞三线,就要搞核武。一时不搞,苟安一时;一世不搞,遗祸万代。对岸的民生差,我们要批判,都是中国人,我们感同身受;对岸建军工、实国防,我们要支持,都是中国人,我们同享普惠。有朝一日,我们光复故土,再造青天白日大中国,对岸的建设,我们也是要用的嘛!"——王建煊,原中华民国财政部长,1982年《中国人应该如何想,如何做》
"那边进行了热核爆破,按理说,汉贼不两立,我们应该沮丧和愤恨。但是,我想,和我一样,情不自禁欣喜的,恐怕为数不少。这算不算媚匪通共?算不算侍领袖不诚?算不算置忠孝节义不顾?我告诉大家,不算!热核武器是没有政治属性的,它既可以用来捍卫自由世界,也能被赤共用来奴役世界。现在,那边搞出了这个,这是政治上的悲剧,却是民族的壮举。有朝一日,我们光复故土,悲剧就不存在了。那时,就只剩下民族壮举,让我们骄傲,让我们争雄于寰宇!"——钱思亮,原台湾中央研究院院长 1965年《用科学与民族的视角看问题》现在有人觉得,当年的地主也有好人,不该抢他们的土地,更不该杀人。对这种看法,同志们应该怎样理解?首先要承认,地主里肯定有好人,而且有很多好人。旧中国中央财政弱势,地方上很多修桥补路的营生,都是地主乡绅出钱做的。有些地主,说是大善人也不为过。我们要实事求是。但,地主里有好人,与地主阶级是好的,有因果联系吗?没有。地主作为一个阶级,代表着旧土地所有制度,是一个禁锢流动资本、抗击大工业化进程的反动的集团,是一个占有不动产产权、收窄不动产资本流转的落后的阶级,从整体上讲,是必须消灭的。个人的善恶属性,与其所属阶级的进步或落后,没有必然的关联,这是马克思主义阶级论的核心,也是阶级斗争的根源。好的地主,和不好的地主,都是激进式大工业化的障碍,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资本家们,没有本质的分歧。——李学先,原广东省监察厅厅长,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83年《与青年同志的座谈》股票/基金&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的通知
  财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财政部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
  2. 名词解释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
  名词解释
  1.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2.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3.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4.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5.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6.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7.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8.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9.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0.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1. 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12.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3.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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