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河道管理费税率 能不能用于水利工作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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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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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山东;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摘要]记者近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自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自日起,施行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中国经济网山东频道讯(记者 李素均)记者近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自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自日起,施行按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山东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8号)规定的各市(不含青岛)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水资源费上缴任务,自2011年起暂从省级筹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统一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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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我省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沭河、大沽夹河、五龙河、黄水河、王河、界河、辛安河、母猪河、乳山河、五潴河、沽河、付疃河、绣针河、巨峰河和潮白河。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河道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依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圩垸、防潮工程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设施。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一)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二)在各级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河道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受益范围,由有关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第五条&&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是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机关。中央驻鲁、省属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委托市河道主管机关或省属流域水利管理机构征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第六条&&省内建筑、安装、运输等流动性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外省进入我省施工的建筑、安装等流动性施工企业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其经营、劳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第七条&&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前款所称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均以县以上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八条&&维护管理费按年度征收。征收机关根据上年度应缴费单位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确定应缴纳数额,开具并送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缴费单位必须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维护管理费。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十条&&应当缴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严重以及其他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按征收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照顾。第十一条&&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机关申领《收费许可证》,维护管理费一律由银行代收,各级征收机关负责督促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第十二条&&维护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前各市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青岛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按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70号)同时废止。&&&&您所在的位置是: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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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通河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权力行使条件
(一)防洪保护区范围内
(二)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
四、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 农工办 财政厅 水利厅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向农业等供水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项收益范围明确的提防收费标准。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保护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
主要江河堤防: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1元,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3角。各企事业单位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3‰缴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
重点江河堤防: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8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2角。各企事业单位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2‰缴纳费用。
五、收费程序
(一)承办人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取得计费依据。
(二)依据收费标准和现场踏查取得的实际计费依据计算收费数额,经主管副处长审核,处长批准。
(三)告知申请单位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及依据。
(四)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开具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申请单位将行政收费按时缴入县财政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缴费收据。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通河县政府网站长期公示。(http://www.)
七、监督检查
执行《通河县水务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通河县水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下载:
主办:通河县人民政府
承办:通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建维护:通河县政府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哈尔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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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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