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

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上市公司|股东_凤凰财经
上市公司不应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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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那就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后、民事赔偿主体应该是谁。《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从之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以及本案的司法实践来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其赔偿主体不少是上市公司,但也是不合理的。事在人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由活生生的人来操作实施,虚假陈述真正的行为人应该只有董监高、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他们才是虚假陈述的受益者以及幕后推手,才应该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上市公司的财产本身就
上市公司的财产本身就是股东财产,由此上市公司支付赔偿、等于投资者自己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另外,有些获赔的投资者可能已经抛售离场、不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这等于让后来买入的散户赔偿一部分钱。早在日,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公司与141名原告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公司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1344万元,赔偿原告因公司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该141名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粮液作为一家大型蓝筹公司,股民数以十万计,但最终只有154位原告起诉并立案,目前获赔的只有141位股东,另外十多位提诉股东可能继续打官司。《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时效起算之日为“证监会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五粮液虚假陈述案诉讼有效期为日至日,在这两年时间内不起诉,就失去诉讼时效。有资料显示,全国符合索赔条件的五粮液投资者当在10万人以上,但很多投资者对自身权利不了解,或者对打官司没有太大信心,由此真正走上诉讼之路的极少,错过了索赔机会。究其根源,是因为目前只有共同诉讼制度而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群体诉讼形式仅有共同诉讼,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形式;《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也没有规定集体诉讼形式。共同诉讼的缺点比较明显,遵循的是“选择加入”规则,只有经过法院公告并登记的投资者才成为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而集团诉讼是将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视为一个集团,遵循的是“选择退出”规则,只要投资者没有向法院明确表达“选择退出”的意思,集团诉讼的作用范围就可覆盖所有受损害的而没有提诉的“默示”投资者,且数量上不受限制。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那就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后、民事赔偿主体应该是谁。《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从之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以及本案的司法实践来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其赔偿主体不少是上市公司,但也是不合理的。事在人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由活生生的人来操作实施,虚假陈述真正的行为人应该只有董监高、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他们才是虚假陈述的受益者以及幕后推手,才应该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上市公司的财产本身就是股东财产,由此上市公司支付赔偿、等于投资者自己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另外,有些获赔的投资者可能已经抛售离场、不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这等于让后来买入的散户赔偿一部分钱,让这些无辜散户成为冤大头。总之,目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尽快予以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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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为什么投资者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为由起诉上市公司,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_百度知道
为什么投资者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为由起诉上市公司,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
有什么具体法律规定么?
提问者采纳
在之后的2002年12月,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以本规定为准1,不能提供原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综上。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但有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可以。4、因虚假陈述的认定比较复杂,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一)自然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 2、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没有处罚决定,其虚假陈述行为。”3,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2002年1月,故最高法院规定了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二,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提问者评价
论文要用的,很详细,太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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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你如果觉得有问题,我想应该不可能,也就是想证券交易所出示证据或者证据复制件,你要起诉,很明显要连同起诉证监会渎职国家管理监督机构都没处罚,人家就肯定是合法的,或者直接向证监会反应,你首先是想市场反应
为什么投资者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为由起诉上市公司,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 上市公司的行为首先受证监会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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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股民可进行索赔
15:36来源:
中广网北京8月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交易实况股民《维权时间》,聚焦上市公司湖南投资。湖南投资的虚假陈述事件内容很丰富,该交的钱不交只是挂帐,虚增资产,子公司亏损不公布等等。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解读此案件。
刘国华:财政部在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师质量检查公告第18号》,湖南投资2008年度会计师存在大量问题,被财政部诉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给予行政处罚。
湖南投资的一些信息没有向公众公布:第一是截止2008年底,他欠缴以前年度土地交易形成的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第二,两个严重亏损的全资子公司纳入报表合并范围,需增资产823万元,虚增所有的权益323万元;第三,所属的君逸山水大酒店在年,应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房屋租赁费1540万元,湖南投资长期赖帐。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给予它罚款87000元的惩罚,并对商品主要责任人处于2000元罚款,要求公司要账补税。
由于违规的事实是几年前的事,很多投资者已经卖出,并不知道可以起诉他们。
目前,上市公司违规现象很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必须要由财政部或证监会等行政部门对虚假陈述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由法院生效的形式判决。很多上市公司有虚假陈述,但是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有的可能是要求整改,或上交所、深交所对他进行谴责等。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投资者是无法起诉的。虽然很多公司被媒体披露出有很多违规的地方,甚至这些事实都已经被确认了,投资者依然无法进行起诉。行政处罚就是罚款,一般很少超过60万。针对这种所得,行政罚款的数额是非常小的。股民起诉大概有70起左右,股民超过1万个,金额超过12亿。绝大部分股民获得了全部或部分赔偿,但是也有一些败诉的,如去年人民股份、荣华实业等。一些股民不知道可以维权,另外考虑到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等,就没有起诉。
据了解,湖南投资的索赔条件是,投资者在日至日间买卖过湖南投资股票,并在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皆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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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商链接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法院致力调解促双赢【】【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0:03:54  法制网记者姜东良 通讯员吕佼 时满鑫
  山东某股份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国500强、山东省行业建设50强企业,因对2006年大宗土地收购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及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未对与其关联公司交易进行披露,2011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被列为当年全国上市公司十大违规典型案例。
  2014年,贾某等六名股东向中院递交起诉状,称山东某股份公司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六股东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其投资差额损失、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关资金的利息损失,要求山东某股份公司赔偿 1100余万元的投资损失。原告代理人也在互联网上公开征集投资者发起诉讼。
  收到诉状后,青岛中院对该案采取了立案预登记制度。在立案预登记过程中,办案人员提前介入案件调查,调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披露日股东情况,股价变动情况等。同时,与原告律师沟通掌握可能提出赔偿要求股东人数及赔偿金额范围,经过十几轮谈判,最终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及时支付了和解款项。案件正式立案后六股东撤回起诉。
  以案释法:
  法官解释称,青岛中院作为计划单列市,管辖青岛、烟台、日照、威海、潍坊等地的虚假陈述案。虚假陈述案既涉及股民、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对现持股民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青岛中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调解优先”的原则,并创造了立案前调解、诉中调解等好经验。通过这种处理方式及时维护了众多股东利益,也避免上市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实现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双赢的结果。(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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