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技校学生在哪报销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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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手册
[导读]:学生儿童的健康,关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虽然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在所难免,但是孩子一旦患上大病,动辄上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医疗费,都会让一般的工薪家庭难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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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和婴幼儿就可以参加大病了!学生儿童的健康,关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虽然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在所难免,但是孩子一旦患上大病,动辄上万元乃至数十万元的医疗费,都会让一般的工薪家庭难以承担。近年来,由于孩子患大病给家庭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事件屡见不鲜,因病致贫、因病致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建立学生儿童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孩子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中央和市委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的要求,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11号),建立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个人缴费少、政府补助多、起付标准低、报销封顶高的特点,下面就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一介绍。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学校、无论是小学、中学、大学还是中专、技校的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托的小朋友以及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散居的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都可以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二、如何缴费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是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筹集而来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00元,个人和政府各出50元。也就是说&个人交50,政府补50,大病住院保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校学生和在幼儿园入托的小朋友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办理参保手续,缴纳5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非在校少年儿童及散居在家的婴幼儿于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由家长在孩子户籍所在地所办理参保手续缴纳5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三、保障待遇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除了能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外,还将花费较高的五个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这五个特殊病种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可以概括的把学生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称为&保障五加一&。
  只要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在一个学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可达到17万元。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参保的孩子患病住院花费10万元,那么可以报销的金额是()&70%=69545元。
  四、就医结算
  参保的学生儿童在学校、幼儿园和社保所领一本《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看病时,需要携带这本手册前去就医。
  另外,参保时还须选定3家定点医疗机构。我们建议您就近选择,这样就医会更方便。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样,目前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定点医院可直接就医。
  参保的学生儿童在进行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时,个人必须先交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出院结算时,按规定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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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保险关注排行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政落地_新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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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新政落地
16:36:27来源:
黄冈新闻网【】
黄冈新闻网消息(记者 肖复苏 通讯员 王杏春 刘 静) 12月12日上午,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当天,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黄州区宝塔社区居民梅柏枝的老伴,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一张金额为4.5万余元的大病赔付银行现金支票,成为黄冈市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第一人。当天上午还有夏春兰等四位居民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
新政落地,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近日,围绕什么是城镇居民大病医保、保障范围有哪些、报销比例有多少、个人怎么交费等,这些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记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深入了解。
A 什么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对个人负担费用的一种二次补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汪柏坤介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这项制度是落实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是全市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即在城区居住的居民和大中专(含职校、技校)、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且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对本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高额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进行二次补偿的补充保险。
B 可以保哪些病?不受病种的限制
首先我们应搞清楚什么是“大病”。我国的制度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通俗的说,就是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俗称“大病”,这就可能会导致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黄冈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对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巩固黄冈市医疗保障的全方位广覆盖多层次的方针,努力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服务,具有重大意义。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受病种限制。参保人住院和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医疗费用,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除基本医保起付线以外,个人自付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都可以申报。
C 具体能报多少?越往上报的越多
市医保局局长王亚平介绍,目前,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这一起付线是全省统一的。从元月1日算起,2013年度产生的大病费用,符合相关政策的,可持每次住院结算清单、每次住院收据的复印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全市各地医保服务大厅、大病保险管理办公室申报;市直到社保综合服务大厅23号窗口申报。
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起付线不含每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年度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额度。参保人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今年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年度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8000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3年度封顶线暂定为30万元。
据了解,明年起,黄冈市会简化手续,大病患者可以直接在医院即时结算,省去到各地医保局跑腿报销这一环节。
D 个人需要缴费吗?参保居民不用缴费
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控制在25元/人以内,大病保险资金由同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承担,参保居民个人不用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和实际参保缴费人数计算大病保险资金,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资金中划拨给商业保险机构。
黄冈市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湖北省太平洋寿险公司为承保单位,由其向参保的城镇居民赔付。
E 政策是怎样实施的?城镇居民已实现全覆盖
黄冈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市政府文件精神为中心,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惠及保障对象。截至目前,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实现全覆盖,约有94万余人参保。
年初,市医保局抽调专人,组建专班,确定了工作方案,全力推进该项工作。随后,该局两次召集各县市区负责居民结算工作的股长和分管局长开会,进行相关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数据的测算工作。
同时,派出专班人员和财政局、法制办组成考察组,对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城镇居民大额补偿医疗保险城市的河北石家庄、秦皇岛等地进行了详细考察学习调研。
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测算,经过反复酝酿,确定黄冈市的居民大病政策:参保个人不缴费(减轻参保者的经济负担),而且赔付相对较高。此政策的出台,实现了居民不缴费,大病报销有保障,保证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持续、稳健发展。
10月22日,市政府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公开招标工作,共有太平洋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中国人寿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等数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标,经过激烈竞标,最终太平洋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成功获得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承保资格。11月27日,正式与太平洋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签订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商业保险承保合同。
12月12日,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成功启动,并进行了现场赔付。
(见习编辑: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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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有哪些?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有哪些?
如题,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心作良田耕不尽,善为至宝用无穷。我们应有纯洁的心灵,去积善为大众。就会获福无边。网,帮助企业招到更适合的人才,www.yjby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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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1:45:27
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江西省南昌市就高校大学生参加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发有关通知,今后,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保年限与就业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大病补充医保,还可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参保范围:非在职研究生也纳入参保范围江西省南昌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全部纳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参保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2009年度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为40元,地方财政补助为50元,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补助,市属高校由市级财政补助。参保方式:每年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据介绍,凡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于每年的9月份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归集后以电子版的形式统一报送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待遇享受: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据了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待遇享受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同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了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补充医保,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可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在办理参保登记时一并缴纳,由高校代征代缴,并转入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可在享受基本住院报销封顶线之上增加8万元的报销额度。假期异地就医凭材料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需在异地就医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由就读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凭《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住院费用原始发票、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等材料,报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参保年限:在校期间参保年限与就业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据悉,大学生在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基金管理:大学生医保市级统筹基金单独建账据介绍,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单独建账。待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并入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其他: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据悉,参保大学生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高校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就近选一至两家与之对接的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医保卡首卡免费高校大学生参保卡(《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实行首卡免费。《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于2007年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并颁发密钥。目前,经全市统一公开招标,确定每张卡的制作费用为10元。
发表于 01:43:12
参保范围:非在职研究生也纳入参保范围
发表于 01:29:30
如果通过学校购买了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且这次生病住院不是因为既往病史的疾病住院,就可以报销。你需要去找学校的老师问一下你们是否购买了这个保险,如果有的话,要个凭证,看看具体的责任,了解一下能够报销多少、按照什么比例报销。需要保留因病住院的相关手续。如果以你的情况是因既往病史引起的,那学校就真的没有义务为你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
发表于 01:25: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一)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二)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三)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城区补助50%,对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补助15%,对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补助1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代收代缴;(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第十四条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支付记录,并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为48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0000元。各县(市)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元。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第十九条建立门诊大病医疗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第二十条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三条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第二十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折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折算时间计算)。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自医疗年度开始起6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及女性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期1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应当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不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奖惩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的;(二)不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的;(三)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管理服务的;(四)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享受政府补助的;(五)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的;(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参保人员医疗服务不到位或未及时办理转诊的;(二)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三)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四)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理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依法追回违规金额的10%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第四十七条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城合”)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并轨。第四十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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