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尚未注册登记,投资人有人撤销变更登记投资,要怎么去工商局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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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核准
  1、申请企业名称的条件
  (1)申请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个部分组成;
  (2)申请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已核准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
  2、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批管辖
  (1)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企业申请直冠“南宁市”名称的,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属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管辖的企业变更直冠“南宁市”名称的,应经县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南宁市工商局审核。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c、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d、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f、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g、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h、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i、住所使用证明;
  j、《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k、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l、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b、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c、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d、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e、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f、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g、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h、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i、住所使用证明;
  j、《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k、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l、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4、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5、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7、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8、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9、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登记注册
  1、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2、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3项为分公司变更必须提交的材料。此外,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还应提交:
  ①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②变更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交:
  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还应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还应提交:
  ①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
  ②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③《负责人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登记
  新办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具有8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并且有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的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4项为变更事项必须提交的材料。此外,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
  ①《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②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经济性质的,还应当提交:
  ①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②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③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变更经营期限的,还应当提交:
  ①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②企业章程修正案。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
  ①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②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③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④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⑤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1、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单位登记注册
  营业单位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
  (1)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a、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b、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及受理
  (1)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b、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不予受理。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a、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b、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c、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企业登记机关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因故解散、营业期限届满、被法院予以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载明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分公司注销登记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4、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颁发营业执照办事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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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qingxiuinfo@  电话:556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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