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利号查询官方网站是否能刊登在广告中

国内用户注册国外产品专利,我们再买国外产品,是否侵权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想咨询一下 一个国外几年前就有的产品 被国内用户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 已经公布 还未授权 我们现在买国外的产品来用 以后若是国内另一用户的专利审批下来 我们构成侵权了么
国外设计的产品,在中国没有进行相关注册,也没有进行销售,只是在国内生产,我们现在想拿这个产品在国内销售,成立另一家公司进行生产和销售,这样是否存在侵权? 是国外的一家公司,不是跨国公司,设计完全是国外的。
我们是做“太太之家”晾衣架产品的,因为好太太晾衣架产品没有专门的维修点,所以我们在网上发贴专业维修“好太太”产品,这样一来就影响了好太太产品的销量,现好太太打电话给我们说我们侵权,他们没有授权给我们维修他们的产品,所以我们必须停止此项服务,否则追究我们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急需您的解惑,谢谢!
我们是在深圳做太太之家长升降晾衣架产品的。由于好太太产品在深圳这一块没有专门的维修点。所以我们在网上发布专业维修好太太产品,这样一来,满足了广大用户的需求,但同时好太太觉影响了他们的销售,侵犯了他们的权益,所以要求我们不准发贴,并退出。请问我们要怎么办?他们说如果我们不执行的话就会负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金奇仕DHA藻油软胶囊,厂家“金奇仕营养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产品网址“/content.php?nodeCode=product&code=KA&multi=0”。详细内容参见“/product/.html”。
据产品包装介绍,该产品原料进口,授权“金奇仕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装。
1.它属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哪个范畴?
2.对于这类产品(尤其本款产品)国内销售是否需要企业生产许可、卫生许可、食品安全许可等许可内容?
3.如果需...
用其他专利名斜音是否侵权
有关知识产侵权的问题,我们需要做专利侵权分析报告。请专家帮忙。谢谢 首先谢谢各位律师的回复,谢谢。。补充如下资料
我们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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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我专利权的产品: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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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三个专利,请您选择一下用哪个专利投诉比较合适。
1、“一种圆等分角定位旋转开关”(专利号:ZL.8)
2、“一种带散热风扇的笔记本电脑桌”...
我企业包装上用了自己厂名中的拼音名字,但是和人家注册的商标拼音一样,这样是否构成侵权?
你好,最近我开了家玩具租赁公司,后来我发现我公司租赁的一些玩具是非专利单位制造的,也就是说那些事仿冒产品(只是外观与颜色与专利产品相近,并未使用它们的品牌)。请问我在租赁这些玩具并有了营利的情况下,是否算专利侵权?如果是,我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请问手机报的读书栏目,推荐一些国内出版物(畅销书、经典书),并附有图书封面、出版信息、内容简介,部分图书还附有手机报编辑的点评。
推荐图书的行为没有告知出版社和原作者,也没有取得出版社和作者的同意。
推荐图书理论上不会给出版社和原作者造成损失,但不排除手机报的点评对图书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手机报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这么做是否属于侵权?
最近我开了家玩具租赁公司,后来我发现我公司租赁的一些玩具是非专利单位制造的,也就是说那些事仿冒产品(只是外观与颜色与专利产品相近,并未使用它们的品牌)。请问我在租赁这些玩具并有了营利的情况下,是否算专利侵权?如果是,我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想问一有关于专利的问题,国外有人做了,但是国内还没有。_百度知道
我想问一有关于专利的问题,国外有人做了,但是国内还没有。
算不算侵权,在一个,国外有人做了我想问一有关于专利的问题,如果我想在国内做的话,在国内申请专利需要哪些专业的部门,但是国内还没有
别人同样可以做。我查过了国内还没有申请的谢谢大家,大家有什么好建议呢,也就是说,我也考虑把这个市场卖掉,专利申请太麻烦了,如果我不申请专利或申请不下来的话。我想基本明白了专利的问题
提问者采纳
欧洲,一般需要3年左右才能授权,有的是20年,让他们审查批准;同样,没有就是没有,可能过一段时间就可能在中国授权了,且该专利获得该国(美国)的专利权。,故要申请专利。,但是3年内的需要注意,除了申请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美国)用就是违法,专利的保护以国家为界线1)您说的国外有人做了是指什么呢,但是。2)补充问题,需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要求申请,上面我已经解释了,如果有就是有,3年前在国外申请的专利,故现在检索没有,申请专利权周期比较长?专利讲的是申请制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可能还没有公布出来,比如台湾叫智慧财产权啥的)下属专利局管辖,侵权适用于国家界线,专利权保护是有期限的,就不能获得保护,在中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国内用,一般主要检索美国,前提是要检索全了,不会构成侵权,当然,建议这方面还是询问专业人士,千万别把出品出口到有专利权的国家(美国),您就可以做,将申请文件递交到上述专利局。也就是说,在国内没有,故管理的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各国的名字有差异,即在哪个国家(如美国)有申请专利,我只能笼统的讲一下,并不代表国外的申请人没有申请,那么它就在该国(美国)获得保护,有一定的时间差:在国外有没有申请专利需要去各国的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检索,这个太复杂了,您可以不了解,需要判断的是,有些事10年,日本和国内,您也就放心用,但是在别的国家没有申请(比如中国),但是您需要注意的是,过期了谁都可以用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也谢谢大家。我也考虑把这个市场卖掉,大家有什么好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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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国内有专利的话,是侵权.国内申请专利找代理机构.
国外有人做,不代表他有专利,你可以查一下,如果没专利,那你随便可以再国内做 你可以打电话给他们假装客户咨询,问问看他们这个产品有没有专利,专利号多少,你再根据专利号查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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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外观专利在国外适用吗?
请问在中国申请的外观专利到了国外,比如欧洲,美国,还适用吗?听说中国1994年加入了马德里公约,那是不是在中国申请的专利适用于所有马德里公约国?
09-11-26 & 发布
外国的企业还有权利到中国来终止我的专利吗?   这个要看情况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如果他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话,你的就要终止了。十二个月外则有效且他不会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建议你去了解一下他这个专利的国外申请日,如在你申请日十二个月外就没事,如在之内只要他没在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也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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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43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北海工业区建业路北7号.法定代表人边进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文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第三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FALMER INVESTMENTS LTD), 住所地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士拉岛路镇威克汉岛I欧玛荷吉大楼3层,邮政信箱362号(3rd Floor,Hodge Building,Wickhams Cay I,P.O.Box 362,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表人李绮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雄杰,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徐静,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信达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日作出的第78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85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7857号决定的相对方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科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文霞、崔国振,第三人科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雄杰、徐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7857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信达公司针对科万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名称为&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1、附件1、7-15是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的广告宣传页,科万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这些证据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中信达公司确认的相应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用于评价其与本专利的相同和相近似性.附件2-6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科万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这些证据予以采信.附件17是立信染整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立信公司)关于&ECO-38型常温染色机&的宣传页.附件18是立信公司关于&织物染整系列&的宣传页.附件17和18均为产品宣传页,在科万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而信达公司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对附件17和18不予采信.附件20是立信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的年报和中国洗染报网页.在科万公司对附件20中的年报和网页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而信达公司没有进一步的证据佐证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对附件20不予采信,信达公司据此认为科万公司与立信公司是关联企业的主张不能被接受.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以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且其申请日应当在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申请日之前或同一日.如果证据的申请日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后,则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信达公司提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所依据的附件2-6均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均为日,晚于本专利日的申请日,因此,信达公司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本专利的前表面为垂直边长约为水平边长四倍的长方形,其中有一组由方窗和圆窗构成的窗口,而在先设计1(附件9中公开的ECO-38型染色机)的前表面为垂直边长约等于水平边长的正方形,其中有四组由方窗和圆窗构成的窗口.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所涉及的染色机的前表面是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前表面形状明显不同,且其上最为醒目的部件—窗口的数量差异显著,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前表面的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将二者误认、混同.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同样,在先设计2(附件10中公开的ECO-38型染色机)的前表面是水平边长于垂直边的长方形,其中有八组由方窗和圆窗构成的窗口.与上述理由相同,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前表面存在明显差别,该差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2不相同也不相近似.附件1、7、8、12、13、15以及附件14中的&GMW系列大容量多用途染色机&的前表面均有四个以上的方窗,其前表面均为水平边长大于或等于垂直边长的矩形,除了附件8以外,其他的在先设计的前表面均无圆窗,本专利与上述附件前表面的差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上述附件所示的在先设计均非相同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附件11中的&AK-TO&的前表面有两个方窗,附件14中的&CYL-3常温常压溢流染色机&的前表面有三个方窗,二者的前表面均无圆窗,本专利与附件11和附件14所示的在先设计的差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本专利与上述附件所示的在先设计均非相同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基于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85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专利权有效.原告信达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起诉称: 1、附件17和附件18均是立信公司的宣传页,原告提交了原件,并且附件9和附件10能够印证附件17和附件18的真实性.在第三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任何有事实理由的异议和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并审理.附件19和附件20均是网页资料,被告未加核对即采纳第三人的异议,对该客观证据不予认定,明显有失公允.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实质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均被授予专利权时,专利权人有权选择保留一项.专利权人均要保留时,则应当均宣告无效,而不应与申请日相关联.无效程序没有对附件2-6予以审核,既适用法律错误,又漏审了原告的主张,因而程序有误.3、染色机的一般消费者均为本技术领域的人员,无论是公开了几个窗口的染色机,客观上足以达到公开与其对应按整数增加或减少窗口单元染色机的形状,即附件9和附件10足以导致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已被公开的事实.4、第7857号决定对近似性认定没有充分考虑涉案专利产品的特殊性,染色机产品宽度方向的增加只是为了功能上容积增加的目的,因功能性目的形成的外观形状在外观设计对比中是可以忽略的,附件2-6和附件17、18只有在忽略了容积因素下的比对才能客观反映其外观形状的实质.综上,第7857号决定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漏审原告的主张,因此请求撤销第7857号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附件17和附件18均为立信公司的产品宣传页,原告虽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了原件,但由于产品宣传页的制作随意性大,在原告既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不能对上述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成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附件17和18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附件9和附件10均未涉及附件18中的&GN18&或&GN28-SUPER&机型,与附件18没有关联性,不能佐证附件18的真实性.附件9和附件10虽然涉及了型号为&ECO-38&的机器,但公开的图片与附件17中的图片不完全相同,因此附件9和附件10也不能佐证附件17的真实性.2、附件19此类互联网页内容的上传和更改具有随意性,其与附件20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也未能以其他方法予以补强的情况下,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如果申请日不同,申请日在先的专利效力优于申请日在后的专利.本案中,附件2-6的申请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2-6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可以进行专利权选择的仅限于申请日相同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日不同的,只能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请求宣告申请日在后的专利权无效.4、关于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仍然坚持第7857号决定的意见.综上,第785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第三人科万公司述称:第785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7857号决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科万公司于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简称本专利).本专利公报包括7幅视图,即仰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后视图、右视图、主视图、左视图(见附图1).日,信达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针织工业》(双月刊,1996年第1期即附件1)作为证据.该期刊系公开出版物,出版时间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该期刊目录页及亚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告页公开了一种名称为&AK-L型染色机&的产品外观侧视立体图.日至3月18日,信达公司又补充提交了附件2-24作为证据.附件2为:第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1页;附件3为:第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1页;附件4为:第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1页;附件5为:第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1页;附件6为:第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日,授权公告日为日,专利权人为科万公司,1页;附件7为:《针织工业》(双月刊),1996年第2期,目录页及立信公司广告页,正反面共2页;附件8为:《针织工业》(双月刊),2000年第6期,目录页及立信公司广告页,正反面共2页;附件9为:《针织工业》(双月刊),2002年第2期,目录页及立信公司广告页,正反面共2页,其公开了ECO-38型染色机(详见判决附图);附件10为:《针织工业》(双月刊),2002年第3期,目录页及立信公司广告页,正反面共2页,其公开了ECO-38型染色机(详见判决附图);附件11为:《印染》(月刊),1998年7月,目录页及亚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页,正反面共2页;附件12为:《针织工业》(双月刊),2002年第1期,目录页及东莞亚蔡整染机械厂广告页,正反面共2页;附件13为:《针织工业》(双月刊),2002年第2期,目录页及三信漂染机械有限公司广告页,正反面共2页;附件14为:《针织工业》(双月刊),2000年第3期,目录页、锡山市信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告页、锡山市前洲环保印染设备厂广告页及江阴市青阳漂染设备厂广告页,正反面共4页;附件15为:《针织工业》(双月刊),2000年第4期,目录页及锡山市前洲染整设备有限公司广告页,正反面共2页;附件16为: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关于型号为&ECO-38-3T&的设备说明书,日期日;附件17为:立信公司关于&ECO-38型常温染色机&的宣传页,正反面共4页;附件18为:立信公司关于&织物染整系列&的宣传页,正反面共6页;附件19为:深圳电话升位证明,中国电信网页1页;附件20为:立信工业有限公司2003年年报,第4、5页复印件和中国洗染报网页1页;附件21为: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就型号为&ECO-38-4T&的设备说明书;附件22:立信染整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就型号为&ECO-38-2T&的设备说明书,日期为日;附件23: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5)东证内字第1731号公证书;附件24: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5)东证内字第1732号公证书.信达公司认为附件2-6的左、右视图与本专利完全相同,而主视图、后试图、仰视图和俯视图只是在宽度方向为本专利的彼此重复再现,设计构思完全相同,给消费者以混淆的感觉,故本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附件7-10均是专利权人关联企业立信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产品广告,附件7中的DW常温染色机、附件8中的GN28-SUPER常温染色机、附件9和10中的ECO-38与本专利的立体图只有宽度方向重复数量的多与少,设计构思完全相同,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附件11-15均是同行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在行业杂志上公开的有关染色机的产品立体图,附件11中的AK-TO、附件12中的常温溢流染色机、附件13中的GMN和GMNS系列常温溢流染色机、附件14中的CLY-3常温常压溢流染色机、WMD1-6型常温溢流染色机、GMN9系列常温溢流染色机和WMD2-6型常温溢流多用染色机、附件15中的ASME671A型常温液流染色机图片所显示出的设计特点均是保持主视图的上部有一排方形窗口,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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