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事业单位在职员工外地住院的医药费怎么报销?

妈妈是温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宝宝新生儿住院费用可以报销吗?还是要等宝宝的医疗统筹办好才能报?_百度知道
妈妈是温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宝宝新生儿住院费用可以报销吗?还是要等宝宝的医疗统筹办好才能报?
人工流产、住院发票 2,因为定点与非定点医院在报销比例上有差别,(非定点10%)。证明如果由住院医院所在地的社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提供会更有说服力。 目前在户口所在地县以外的医院就医、最好能提供住院医院的社保定点医院证明,还未大面积推广上网查了一下、新生儿疾病等,做大型检查要有报告单,报销比例非常低,还要先扣1000元门槛费和所有自费项目、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证书 6:妇女孕期检查: 1,不过大型检查一般为自费项目) 4。四川低到20%、出院证(以上两样都要原件) 3、住院费用和用药清单(盖有住院医院公章;如果可以报需要提供。 带上以上资料回户口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报销、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5。(除非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证书与户口簿上名字不符) 现在新生儿享受母亲医保正在试点,只能给你提供这么多信息了。下列情况不属报销范围。 不用写申请或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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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职工工伤报销的医药费如何有效给员工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职工(男)车祸昏迷,已经申报工伤,请问报销的医药费,单位如何发放?他妻子和婆婆大姑姐不合,闹的很僵,工资卡在妻子手中,但他拿到钱不给治病,婆婆日夜护理他但没有钱治病,请问,这部分钱给他父母行吗,需要什么手续,才能避免他妻子过来找单位麻烦。(妻子和婆婆在打官司,法院也没有结果)。谢谢
有关文件规定
我在工作时右手腕的肌腱被钢板割断。工伤认定后单位将我住院期间所用的乙类药只按百分之80报销,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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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今年还没满18岁,但由于家庭经济的原因于年初到广州佛山打工。前不久在工作中受伤,现在还在医院住院治疗,但他的老板却拒绝承担医疗费。想找当地劳动部门帮忙解决,但他们却说我弟没有签合同,他们也管不着。
面对这些情况我应该如何做,找哪些部门合适。
阿坝自治州黑水林业局住州外地退休职工的住院医药费。是否可在居住地有关机构报销?
请问肥东县现在城镇职工医药报销执行的是2005年药品目录,合法吗?您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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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 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甘政办发 [号,以下简称《施方案》) 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结算原则&&& 第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合理支付、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分别核算、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结算范围&&&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必须符合:&&&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就诊制度;&&& (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负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规定。&&&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主要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急救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转为住院治疗的,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按住院治疗结算;不需要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门诊治疗结算。&&&&&&&&&&&&&&&&& 第三章 结算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用,在省直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成之前,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凭盖有"省直医保专用章"的处方、收据,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从个人帐户中报销。&&& 第七条 住院医疗费采取定额结算为主,项目结算和其它结算方式作为补充,超支分担,总额控制。&&& 第八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同级别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制定不同的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相同级别的医疗机构,采取相同的定额结算标准。专科医院、中医医院按各自定额标准结算医疗费。&&& 第九条 定额结算标准以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一年住院者平均住院日、日平均住院费用为基数,扣除应由参保人员自付部分及不合理医疗费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一年度每一人次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以后均以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基数,调整确定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第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未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计结算人次。&&&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应按一个住院人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15日内因同一疾病住入另一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确系应转院而未转院者,对首诊医院不计结算人次。&&& 第十二条 在实行定额结算的基础上,对患以下特殊病种的疾病或特殊诊疗项日的住院医疗费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末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给予定点医疗机构一定补助。&&& (一)特殊病种范围:&&& l、急性肾功能衰竭;&&& 2、恶性肿瘤;&&& 3、急性心梗;&&& 4、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 5、急性重症胰腺炎;&&& 6、肝硬化失代偿期;&&& 7、罕见的重症疾病。&&& (二)特殊诊疗项目补助范围。&&& 1、心脏直视手术;&&& 2、心脏介入治疗;&&& 3、X刀、Y刀、直线加速器治疗;&&& 4、器官移植;&&& 5、起搏器安装;&&& 6、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第四章 结算程序与审核办法&&&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与参保人员个人结清个人应付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包括:&&& (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 乙类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应先自付20%的费用。其中,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计算,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应自负&& 30%的费用;&&& (三)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费用;&&& (四)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 (五)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规定负担的费用。其中&&& (五)=[住院费用总额-(一)-(二)-(三)-(四)]×个人自负比例&&&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定期结算和期末结算。&&& (一)定期结算按月进行。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清单,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费用申报20日内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预留额度;&&& (二)期末结算年终进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预留额度。同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年平均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超支分担,节余共享。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合理性的超支,在年度定额标准10%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承担50%。对超过年度定额标准10%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负担。对低于年度定额标准10%内的,按定额标准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对低于年度定额标准 10%以外的部分予以扣除。&&&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住院医疗费用,应填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参保人员签字认可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专用收据》;&&& (二)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清单。清单应包括按自费、部分支付、统筹基金支付分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以上材料审核过程中,对部分人员的住院病历(包括处方、检查单等)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经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异地转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与转出医院按规定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一个次均定额标准支付给转出医院。&&& 第十七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转院,一般应为下级定点医院转往上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并由转出医院批准,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出医院医疗费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个次均定额标准的50%与转出医院结算;未达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计结算人次。转入医院医疗费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个次均定额标准与转入医院结算。转院的参保人员按本年度内再次住院的规定向转入医院支付起付标准以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探亲期间因突发疾病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后5日内由其所在单位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医疗登记,病情稳定后应转人本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住院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医药费清单、有效收费单据等,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其在外住院医院等级,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1个月内凭单位证明、住院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医药费清单、有效收费单据等,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应严格执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诊断设立家庭病床的,其医疗费用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一个次均定额标准的80%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参考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由住院转入家庭病床治疗的,起付标准和结算定额,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计算核报。第五章 结算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按月审核与不定期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应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管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并提供费用结算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接到投诉、发现疑问时,可暂缓给付,待调查核实后,在次月结算时冉给予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时,要结合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执行入院、出院和住院标准及规定情况;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情况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相应费用: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解除与其签定的服务协议。&&& (一)冒名顶替,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二)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重复做大型设备检查的;不执行出入院和住院标准,安排不符合入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或参保人员住院后未达到出院标准而让出院的;&&& (三)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四)采取病人挂名住院或安排病人住超标准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五)分解住院人次,随意减免起付标准的;&&& (六)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实施方案》同时执行。
【】【】【】【】【】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今年以来,有些单位询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掌握的问题。经研究,并商得有关部门同意,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职工,因手术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短期疗养,经原治疗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疗养院收容标准,审查批准,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凡属于非手术或非疾病恢复期疗养,经所在单位批准,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床位费回原单位报销
疗养人员赴外地疗养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在原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疗养院(所)按规定收取的取暖费或空调费,可凭据回原单位报销,列“公务费”目
疗养人员在疗养院(所)期间的伙食费,因公负伤的,回原单位报销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全部由个人自理
疗养人员住疗养院(所)期间的交通费、文娱书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职工年休假制度,行政费或事业费不得开支此项费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避暑、休假性质的休养,应按照职工疗养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所需费用,除医疗费可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外,其他各项开支,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如果全部自理有困难时,其往返车、船费和住宿费,可在本单位福利基金中给予补助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凡工会、共青团等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开支,按工会、共青团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费或事业费不得开支
五、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疗养费用开支,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过去的规定及各单位的自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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