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地赚钱吗受灾地税减免吗

浙财综〔2012〕130号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行征收管理政策中有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称谓根据本通知规定统一规范调整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012年12月27日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规定,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组织执收,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个体经营者包括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对未达到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6‰,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营业收入,其计征收入参照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
(六)外出经营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已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按照不重复征收原则,其计征收入可在当年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收入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为适应税收征管模式,强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管,各地可采取按月(季)征收的方式,即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月(季)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季)申报期限参照主税种的申报期限执行。因不可抗力等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办理。
第六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属地原则确定缴纳地点。
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各营业部或连锁门店向经营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负责做好规定征管范围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就地缴库,缴费凭证与纳税凭证一致。
第八条&境外经营者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我省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其省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省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可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
(二)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
(三)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
(四)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
(五)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
(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
(七)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1-3年内;
(八)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按规定备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九)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并且当年专用设备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
(十)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
(十一)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
(十二)景点类旅游企业的门票收入;
(十三)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
(十四)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十五)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3年内的连锁经营超市;
(十六)跨省企业集团的本省总部(含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机构)、新引进3年内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十七)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3年内的金融机构总部;
(十八)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3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十九)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3年内的服务企业;
(二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
(二十一)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十二)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
(二十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十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十五)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
(二十六)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
(二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
(二十八)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
(二十九)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
(三十)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各级地税、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加强内控管理,严格审核,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做到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的实施要体现鼓励做大做强和支持创业创新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自主创新及扩大生产等投入情况,合理确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幅度和额度,减免金额不得超过减免条件中相关损失、亏损、投入、支出等金额。
第十二条&减免额度和幅度的特殊规定:
(一)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置当年起3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可按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期为3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因涉税违法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查处的;
(二)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
(三)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减免条件中,涉及对特定收入类别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减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收入类别进行单独核算。未实行单独核算且无法确切提供特定收入类别收入金额的,不予减免。
第十五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不得累加使用,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申请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只可选择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受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报批类减免。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负责审批;超过30万元的由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批。
备案类减免。由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
第十七条&受理期限和备案期限。报批类减免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受理;备案类优惠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备案登记,当年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即报即备。
第十八条&下列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备案制:
(一)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
(二)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退役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
(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
(四)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申请优惠时,应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后)要求提供资料。主管地税部门在受理时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提取和打印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入报批档案。除下列原因外,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报送资料。
(一)审核中发现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财务指标与申请材料不一致;
(二)审核中发现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符合所申请的减免条件。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在受理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减免备案时,主管地税部门应当查验相关证件,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享受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所属时间。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未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不属于优惠范围。
第二十一条&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确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以及境外和省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4〕浙税三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13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8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中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一、审批类
遭受自然灾害
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
(1)税费优惠申请表;(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当年经营出现亏损,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不适用)。
(1)税费优惠申请表;(2)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
(1)税费优惠申请表;(2)缴费当年政府要求其搬迁的通知或文件;(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包含上年度数据)。
指令性销售企业
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
(1)税费优惠申请表;(2)缴费当年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文件;(3)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收入核算材料。
符合省政府产业政策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先进制造业或骨干企业的相关认定文件(4)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材料。
工业创意及设计
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特色工业设计基地。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材料或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认定材料;(4)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
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1至3年内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
资源综合利用
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按规定备案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缴费当年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备案)证书;(4)资源综合利用部分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核算材料。
购置环保设备等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并且当年专用设备投资金额100万以上的。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所得税抵免材料。
污水垃圾处理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明材料。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
(1)税费优惠申请表;(2)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证明材料或文化企业认定文件;(3)困难文化企业需提供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景点类旅游企业
景点类旅游企业的门票收入。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注明门票收入金额。
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省重点流通企业或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并列明各项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商贸连锁企业
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新办三年内的连锁经营超市。
新办连锁经营超市3年内
(1)税费优惠申请表;(2)总部及连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或缴费当年有效的“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文件或新办连锁经营超市证明材料。
企业集团总部
跨省企业集团的本省总部(含销售、研发等功能性机构)、新引进三年内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3年内
(1)税费优惠申请表;(2)企业集团总部出具的本集团公司情况说明材料;(3)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材料;(4)企业集团章程。
金融机构总部
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三年内的金融机构总部。
(1)税费优惠申请表;(2)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登记材料。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三年内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3年内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或引入成立相关证明材料。
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三年内的服务企业。
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3年内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认定文件或与原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企业的证明材料。
农业龙头企业
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收入。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证书;(4)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收入核算材料。
省级农业科技企业
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4)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的相关核算材料。
老字号企业
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
(1)税费优惠申请表;(2)省级以上老字号证书复印件;(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新办小微企业(小型)
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
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企业认定证明;(4)营业收入超过小型企业标准的提供从业人员清册。
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
对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
(1)税费优惠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省级有关部门认定材料;(4)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财务报表。
二、备案类
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残疾人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加戳记后退回;(3)上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单位工资清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证明件。
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残疾人证》或毕业证书等复印件。
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
(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农村保洁服务
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
(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
(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
新办小微企业(微型)
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
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
(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符合产业政策的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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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税屋 阅读数量:1712发布时间:来源:税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第1号),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承担政府任务;
(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二)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办税服务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三)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 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 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管理,由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四、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审核管理等事项依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公告2013第1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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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
2015会计职称辅导热招: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保证全区税收政策的统一,本着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和适度分权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 11996)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我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给予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部门或单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可给予减免地方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时间(新办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个月内、其他企业在要求减免税年度的6月份以前)和要求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申请获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之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及时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对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原因、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及有关认定材料,连同企业减免税申请及企业上报的其它有关资料一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会计报表;
  3、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复印件。
  (二)特别减免项目需报送的资料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上述基本资料外,按享受减免项目不同,还需再报送下列资料:
  1、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需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享受技术性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需报送同级(地、市、县级或自治区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
  3、申请灾情减免税时,需报送财产损失清单,参加保险的企业还应报送保险部门的赔偿证明,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还需报送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和保险部门出具的未投保证明。
  4、劳动服务就业企业,需报送安置富余人员名单和劳服企业主管部门发放的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年检合格证明。
  5、民政、残联办的福利生产企业,需报送安置残疾人员名单和民政部门、残联发放的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年检合格证明。
  6、军队生产经营单位,需报送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校办企业。
  (1)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校等学校办的企业,需报送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发给的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和年检合格证明。
  (2)县级以上党委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需报送党校批文。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不可抗拒的严重自然灾害,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县级税务分局,下同)、地(市)地方税务局(含区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审查同意,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新办的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乡镇股份合作企业、侨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企业按年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三)设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由企业按年提出申请,报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四)除本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规定外,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由企业按年提出申请,报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监督
  (一)经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的使用及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等资料。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档案的管理,做到完整、齐全;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终了后60日内向地(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后75日内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做到审批和管理并重,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要监督享受减免税企业,按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减免税,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减免税照顾,追回部分或全部减免税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采用各种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减免税照顾的;
  2、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的;
  3、不按规定期限报关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的使用及取得经济效益情况等资料的;
  4、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规定而未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
  5、其他违反有关税收规定的。
  (四)其他征管事项,按《征管法》办理。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改按本办法执行。
减免税项目
高新 技术 企业
监狱 劳教 企业
军队 武誓 办 企业
企业 事业 单位 技术 收入
城镇 集体 企业
一减免税企业总户数
其中属新办企业户数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二、集体企业栏中的“乡镇企业”栏不包括享受村办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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