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是归二轻大厦局管

&&&&上周五,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人大常委会表决,正式公布。昨天,全国人大组织法律专家、电商企业、参与修法人员等,对新消法进行权威解读。针对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专家学者表示,不是绝对无理由,货物应保持完好。&&&&京华时报记者文静&&&&□关注1&&&&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新消法&&&&新消法第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一些根据商品性质并经过消费者在购买前确认的不适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解读&&&&◎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这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问题,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处长石宏:&&&&为防止权利滥用,修改后的消保法也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并规定此类退货费用由消费者承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7天无理由退货”,用的是“理由”。其实是有条件的,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在修改后的消保法将“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入法,对于树立消费者网购信心,提升电商行业的整体形象有正面意义。&&&&□关注2&&&&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待完善&&&&新消法&&&&新消法第44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解读&&&&◎消协姜天波: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人大常委会石宏:期望电商企业能在法规的基础上,推出更多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专家杨立新:如果说卖家不赔,网络交易平台也不管,只能起诉。发生争议的解决不了就法院起诉。法规还存在待完善的地方。如“网络交易平台如果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卖假货侵害消费者权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条”。交易平台是否明知应知是假货由买家证明。如果能证明了其中一点,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即使卖家承认是假货,也很难得到赔偿。&&&&◎业界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为避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腾讯在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还将推出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加强各种各样的审核,将来电商平台的审核会更加严格,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争论&&&&包装吊牌灭失无损商品完好&&&&针对新消法中无理由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的表述,有声音提出,在实际购物中,包装损毁或灭失,特别是对服装等商品,有电商因为消费者将衣服的“吊牌”剪断不予退货。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是否应予退货?&&&&业界&&&&影响二次销售就要收折旧费&&&&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表示,否可退回,这要看货物是否影响二次消费。而来自腾讯公司的人士则表示,所退商品是不是完好,这与能不能退是两回事。如何定损,应有一个细致的、可操作的定损机制,如吊牌影响了二次销售,就要扣除消费者一定的折旧费用。&&&&消协&&&&只要商品无损就不影响销售&&&&中消协两名代表则表示,法条中明文规定是“商品完好”,只要商品没有损坏,可以继续销售,就可以定为商品完好,至于说把塑料袋拆了、把吊牌剪了,完全不影响商品的销售,就属于商品完好。该人士指出,从调解投诉处理的机制来讲,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都把这种情形界定为商标完好。&&&&人大&&&&包装标牌损坏无碍商品完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明确指出,吊牌剪掉不影响商品本身的完好性,应界定为完好。贾东明说,商品有无质量问题,必须要拆开包装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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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274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SAUQUICK(鲜迪)”等果汁饮料的包装是否构成对“SANQUICK(鲜的)”果汁饮料包装不正当竞争的请示》(京工商文字[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保护的对象,其他经营者擅自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三者同时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或者将其中之一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或者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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