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清算剩余货物怎么分

我国西部某贸易公司A于2007年10月向韩国出口50公吨货物,以FOB天津的条件成交,即期信用证结算,装运期为1正确问题为:我国西部某贸易公司A于2007年10月向韩国出口50公吨货物,以FOB天津的条件成交,即期信用证结算_百度作业帮
我国西部某贸易公司A于2007年10月向韩国出口50公吨货物,以FOB天津的条件成交,即期信用证结算,装运期为1正确问题为:我国西部某贸易公司A于2007年10月向韩国出口50公吨货物,以FOB天津的条件成交,即期信用证结算,装运期为10月31日之前。由于A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0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失火,由于风大火烈抢救不及,货物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A公司并要求尽快补发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但A公司总部已无现成货源。请评此案。
存货的仓库和A不是一个公司的吧!如果不是的话,风险已经转移,A公司不用承担给韩国公司造成的损失,而由仓库或韩国公司自行承担,这要依据他们之间的合同的.如果A是将货物存放在自己的仓库,则应承担责任的,不过,可以用不可抗力申辩,用以对抗韩国公司!我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不知道你让用什么分析,
楼主 日照的口岸也可以出口韩国哦格式:pdf&&&
贡献者:Marsmatrix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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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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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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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TLEMENT AND CREDI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程祖伟 韩玉军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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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All rights reserved.公司注销 清算、剩余资产分配等问题_百度知道
公司注销 清算、剩余资产分配等问题
公司注销的一些问题1.公司有小车2两、电脑若干,还有办公设备等低值易耗品,还有财务软件和ERP管理软件。股东会议决定折价给某股东,是否等同于销售要交税?账务上又如何处理?2.上月开股东会议决定注销,上月工资刚刚发了,员工遣散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遣散费低于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个月合计。3.税务注销是在清算工作结束前还是结束后4.没有债务,也没有债权,没有未了业务,所以涉税的东西就是工憨辅封恍莩喝凤桶脯垃资发放产生的税费
我们公司注册时候为房地产企业,按规定不需要有国税的税务登记证,所以只有地税憨辅封恍莩喝凤桶脯垃的税务登记证。如果1中的资产等同销售。我们没有国税登记证,税务怎么处理。
提问者采纳
1.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帐列固定资产的小轿车低于购进价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没有办理国税登记,可不过问这个问题。折价收入与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清算损益。2.员工一次性补偿不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不缴纳个人所得税。3.股东会决议注销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经税务机关结算后,填写注销登记表,经税务机关签章后即生效。是否需要清算结束以后,由税务机关决定。4.并非仅此涉税!
提问者评价
地税要求至国税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给我的答复是只要折价就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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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交税2、遣散费不用交个税3、结束后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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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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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此举标志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也意味着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期7月1日类&&&&型文件
等六部门于日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可根据、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办法》授权央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规定,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上海市、、深圳、和东莞的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适用《办法》的规定。试点企业在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此外,为满足实际要求,试点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试点企业先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尤其是2005年汇改以来,持续升值,给出口企业带来成本压力。而使用人民币结算,无疑将规避汇率风险,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办法》规定,人民币跨境清算可两条路径。可通过香港、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分别为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
按照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银行还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按央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具体的额度、期限等,由央行确定。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算行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2日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清算行、出口退税等政策细节,《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这表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所选择的试点企业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完成,也可以选择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香港方面则不会指定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也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参与。
央行介绍,经人民银行和香港、认可,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根据《办法》,央行将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央行表示,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境内结算银行也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出口退税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明确,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至于是否完全免去外管局监管一环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办法》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结算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对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并可以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税务部门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代理银行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应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的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该试点企业履行上述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试点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协商修改《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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