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员与运管所未交三险一金包括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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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闻 导 读:::
山西省政府发布第四批网友致王君省长留言回复
  昨天下午,山西省人民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组发来第四批网友致王君省长留言的回复。
  关于网友反映长治市郊区教育局拖欠部分教师工资的调查情况报告
  长治市郊区区政府回复:
  在接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教育局拖欠部分教师工资一事的督办通知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并责成教育、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后的情况说明如下:
  2004年12月我区为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对2000年师范类毕业生进行了分配。分配后安排他们先到各学校上岗实习及学习培训,同时各有关部门抓紧办理编制、人事等相关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已是2005年9月底,因此定于2005年10月开始正式起薪。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我区不存在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一事。
  关于对晋城分行广场支行6名劳务用工的调查材料
  工商银行晋城分行回复:
  接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通知》(号)以来,我行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省分行信访部门、人力资源部及晋城分行就6名劳务用工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李瑞庆、李峰、李祯、明金丽、孔秀秀、秦艳妮等6人原系我行晋城分行广场支行计划外用工。2007年,按照规范用工管理的要求,晋城分行对全辖存在的不规范用工进行了清退。经双方协商同意,晋城分行广场支行与李瑞庆等6人于日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并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李瑞庆等6人给予了经济补偿。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李瑞庆等6人已与晋城分行终止了劳动关系。
  我晋城分行与晋城市金通职介有限公司于日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有关劳务派遣事宜:晋城市金通职介有限公司根据晋城分行的用人需求,为其派遣达到法定用工年龄、体检合格并经我行确认的劳务人员赴晋城分行工作,提供符合晋城分行要求的相关劳务派遣服务;金通职介有限公司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等手续;金通职介有限公司向晋城分行派遣的劳务人员,为金通职介有限公司员工,由金通职介有限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劳务人员的社会统筹保险、公积金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费由金通职介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2007年底,晋城市金通职介有限公司派遣李瑞庆、李峰、李祯、明金丽、孔秀秀、秦艳妮等6名同志到晋城分行广场支行工作。2008年5月,晋城分行终止该《劳务派遣合同》,并解除与其派驻的劳务人员的劳务关系。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晋城分行应按“每工作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尽管李瑞庆等6名劳务人员在晋城分行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晋城分行仍按每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偿。
  李瑞庆等6人反映的“于2008年初参加晋城分行一线临柜人员培训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一事,按照晋城分行与晋城市金通职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方应当为劳务人员妥善安排工作岗位,并做好岗前培训”,晋城分行组织李瑞庆等6人参加一线临柜人员培训班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必要培训,李瑞庆等6人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也是其符合《劳务派遣合同》并派驻我行工作的基本要求,不能视为其与晋城分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要求继续安排工作的理由。
  李瑞庆等6人反映其在家待岗,晋城分行“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问题,按照与晋城市金通职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相关规定,晋城分行已终止了与金通职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解除了与其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劳务关系,并按约定向晋城市金通职介有限公司支付了相应补偿。因此,不存在继续向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偿”问题。
  综上所述,在2007年12月晋城分行与李瑞庆等6人终止劳动关系以及2008年5月晋城分行与晋城市金通职介有限公司终止劳务关系过程中,均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
  关于对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暂住人口协管员工资经费情况的报告
  晋中市政府回复:
  近日,我市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40034号督办通知后,市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专人调查核实。现就晋中市公安局暂住人口协管员工资经费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24号)文件之规定,晋中市公安局于2008年6月为直属城区、介西两个分局招录暂住人口协管员共计60名。2008年7月就新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工资经费保障问题以《关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新招聘暂住人口协管员经费保障问题的请示》(晋中公发[2008]55号)向晋中市政府专题请示,张璞市长于日批示:“请人事局、公安局与市财政局共商,且依有关上级规定办理”。日原晋中市财政局局长郭绍华批示:“依省政府文件规定,2008年按7个月测算,2009年开始列入财政预算。”
  由于2009年市财政预算需经市人大会议决议通过后,由财政以文件形式下达方可执行。我市“两会”刚刚结束,人大会已将协管员工资经费列入预算,待财政下文后即可执行。初步确定,2009年协管员经费共82.2万元(平均每人每月1370元,包括各项保险),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承诺,可望于2009年6月发放到位,并补发今年1至5月的工资。
  关于晋中学院师范分院部分研究生聘用人员反映入编问题的情况报告
  晋中市政府回复:
  接省政府办公厅[2009]第40041号督办通知,反映我市晋中学院师范分院27名研究生编制问题,要求我市核实。对此,我市高度重视,张璞市长、分管人事的杨随亭常务副市长、分管教育的畅志仁副市长分别批示,责成市编办和晋中学院师范分院摸清情况,尽快核实、上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院编制不足是根本原因。晋中学院师范分院是在合并原太谷师范学校、太行师范学校两所师范中专基础上新建的一所专科学院,迁址新建以来,学院生源数量和质量都明显提高,发展形势很好。但是,编制不足的矛盾突出,成为制约学院发展的瓶颈。
  为了提升学院办学质量,满足专科院校的办学要求,确保学院的正常教学和持续发展,晋中学院师范学院一方面积极向编制部门申请增加编制,另一方面,在编制未到位之前,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吸引一些高学历的优秀人才来学校任教,以满足学院发展的需要,待编制到位后再解决入编。因此,2007年7月,学院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27名硕士研究生,并且双方签订了教学工作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合同期为一年,期满可续签;2、根据学校情况及组织部门的要求,约一年内给予办理正式入编及人事关系;3、享受与学校正式教师同等的校内福利、住房等待遇。“三险一金”由于体制问题暂无法解决,故未写入合同书。同时,2007年9月,该院向省、市编委递交了增加教师编制的报告,经过市委、市政府的努力协调,日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晋编办字[号文件批复,为该院增加编制93名。
  二、正在办理分批入编手续,预计5月底可完成首批人员入编。得到省编委批复后,经研究,市编办已同意该学院分批解决专任教师不足的问题,4月底学院已制定完成专任教师入编方案,待市人事局批准后,即可开始选聘工作,预计5月底可完成首批入编人员的相关手续。
  关于对网民反映离石区交通局运管所乱收费乱罚款情况的调查报告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回复:
  接到贵办批转来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通知》(2009)第40033号关于网民反映我区交通局运管所乱收费、乱罚款的材料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郭宝代区长、高友发副区长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区政府政务督查室将此件作为督办要件,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结果。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网友反映运管所“查扣农用车”,并要求办理农用车相关营运手续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运管所只对客货车辆要求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中货运车辆包括专项运输车、大型物件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中型自卸货车、重型自卸货车、低速自卸货车及运输型拖拉机等。没有为农用车办理过任何证件。运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即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货车辆予以暂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对非法营运行为予以打击的监管职责。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部分车主对农用与非农用车辆存在认识上的误解,认为低速自卸货车、运输型拖拉机也是农用车,所以给日常监管带来了消极影响。
  二、关于网友反映“二级保养费”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二级保养费是二级维修企业向车主收取的工时费,二级保养费的收费标准是严格按照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工时费标准收取。运管部门只是对车辆是否进行过二级维护进行监管,不存在收取该费用的问题。如果车主不按规定进行维护,运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关于网友反映“运管所收取黑费每年980元”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首先不存在收“980元黑费”的问题,而是收取的990元运输管理费。这一金额是指低速载货车、中型载货车多年来未在交警部门办理上户手续,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运管所召开所务会研究决定,对这部分无证车辆只收取990元运输管理费,不再严格要求这部分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可以用运输管理费收据代替车辆的营运手续,以方便广大车主在货运源头企业能够装货、配货。交通局运管所明确要求这部分车辆的营运区域只限我区。
  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这一措施是这部分车辆在没有道路运输证,货运源头企业不让其装货,多次向运管所反映后,运管所实行的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2009年1月“费改税”后,这一措施也自动取消。
  关于990元运输管理费的计算办法是:根据公交通部公综字[号文件《关于&关于运管费滞纳金计算方法的请示&的复函》,运管费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应收运管费×滞纳金比率(1%)×滞纳总天数
  滞纳总天数=滞纳天数1+滞纳天数2+……
  对这部分无证车辆的查扣,从每年的三月份开始。因此,这部分无证车辆(核定吨位2吨,每吨每月23元),应交运管费(含滞纳金)按两个月计算为:应收运管费+滞纳金=990元。
  即:应收运管费:12月×2吨×23元/吨/月=552元;
  滞纳总天数(1月6日―2月28日)=(25+28)+28=81天(不含1月份前五天),
  滞纳金:552元×1%×81天=447元。两项合计999元,实际征收990元。
  四、关于网友反映“车扣停车场每天停车费50元”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停车费不是运管部门收取的。实际情况是运管部门自身没有停车场,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暂扣的违法违规车辆只能停放在营业性停车场中,运管部门不收费。
  我们认为,网民反映上述问题,是对政府及执法部门工作的有力监督,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不够。今后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我们真诚地欢迎广大从事道路交通运输业的经营户和社会各界人士继续对离石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的加以改进和提高,使执法行为真正地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民、便民、利民。
  平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
  你处批复的〔2009〕第50001号督办通知中关于赵庭稳反映的房屋拆迁问题,已于日妥善解决,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古虞路改扩建工程是县委、县政府2009年确定的一项重点工程,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它的建成将打通县城街道的“肠梗阻”,形成循环,缓解县城的交通压力,改变县城居民出行难等问题。该工程建设需拆迁我县农机厂60年代建成的棚户区的部分房屋。农机厂从棚户区的现状出发,决定借街道改造之际,将棚户区全部拆除,利用街道改造剩余的土地,新建一栋住宅楼,安置被拆迁户,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安置采用与被拆迁户主房等面积置换,置换部分不再另外支付房价的办法,并向工程建设领导组申请报告。县政府考虑到农机厂多年停产,无收入,工人工资无着落等实际困难,同意其上报方案,并在安置房屋工程建设上给予大量优惠政策,减免多种费用,同时责成农机厂的主管部门监管实施,确保被拆迁户妥善安置。
  此项拆迁我们严格依法进行,既不存在强制拆迁,也不存在威胁拆迁,而是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做工作。截止4月20日大多数被拆迁户认为政府考虑的比较周到,安置方案切合实际,已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领取拆迁补偿金,房屋由拆迁公司统一组织拆完,唯有赵庭稳一户以各种借口为由,向县政府提出额外过分要求,使拆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针对赵庭稳所反映问题,县政府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对赵庭稳进行说服和劝导工作,通过各方面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赵庭稳转变了思想,端正了态度,认识到此项拆迁和安置工作是县委、县政府真正体察民情,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正确决策,表态愿积极配合政府搞好拆迁工作,于日与工程建设领导组达成共识,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赵庭稳于5月9日将房屋自行拆除,其反映的房屋纠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关于杜海军反映问题的答复
  新绛县人民政府回复:
  接到你处《山西省人民政府督办通知(2000)第40018》后,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调查解决。现将处理结果汇报如下:
  我县于日启动汾河大坝护岸林栽植工程,其中涉及到龙兴镇站里村杜海军的耕地。2月16日由村镇干部到杜海军家上门协商占地事宜,杜提出要求赔偿工程启动前丢失树木,因其丢失树木与该工程无关,故未答应其要求,因此杜海军拒绝接受占地补偿。随后村镇干部持续对其做了大量的劝解工作,因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对其所丢失树木进行合理补助,并于4月28日圆满解决其占地补偿问题。
  关于“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挪用事业单位生活补贴”举报材料的回复
  阳泉职业技术学校回复:
  省政府办公厅(2009)第40005号督办通知已收悉。接通知后,我校迅速将其函告阳泉职业技术学院,该院核实后就有关情况做出了答复并报至我校(详见附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我校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我校仅根据合作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对该院以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名义招生的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实施监管。
  关于“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挪用事业单位生活补贴”举报材料的回复
  阳泉职业技术学校回复:
  关于“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挪用事业单位生活补贴”材料反映的问题,经我们认真核对查实,与事实不符。
  我校在接到省厅关于发放临时补贴的文件后,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发放办法,并于日将学校制定的《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临时补贴发放办法》报教育厅人事处审批。在日足额按时进行了发放,共发放临时补贴1723852元,其中省财政共拨款935200元,(包括退休人员拨款114400元,在职人员拨款820800元),学校筹资发放788652元)。
  在此有必要对我校教职工的工资构成及发放情况进行说明。我校教职工的工资由档案工资和校内津贴两大部分构成。档案工资包括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属于省财政拨款;校内津贴包括校内岗位津贴、校内绩效津贴两部分,是学校自行筹款。2006年以来我校教职工的档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分别按照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的标准和2006年7月印发的《关于下发&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暂行方案&的通知》(阳职院人字[2006]9号)所定标准在每月15号左右按时足额发放,从未拖欠;在岗不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也比照在编人员标准同时发放,从未拖欠。校内绩效津贴按照学校所定方案应在每年年底兑现,但因学校财力有限,2006年只发放了30%,2007年、2008年因学校经费特别困难到2008年年底仍未能发放。
  以上事实说明:无论学校经费多么紧张,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包括临时补贴)以及学校自筹的校内岗位津贴,学校均能按时足额发放,拖欠的只是学校自筹的校内绩效津贴(专职辅导员已按月足额发放,不拖欠)。根本不存在挪用的问题。
  从2009年1月起我校根据学校财力对分配制度着手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主要精神是:暂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同时为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准备发放校内绩效津贴,并为学校自行聘用的未入编人员也计划发放临时补贴。因分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问题比较复杂,需多方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一至三月份的征求意见和制定方案阶段,除了继续按月正常发放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外(包括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临时补贴、校内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暂未发放,因而个别职工产生了误解。
  4月20日,我校已正式制定并下发了相关文件,到23日已为全体教职工从2009年1月起兑现了临时补贴和校内绩效津贴。
  关于举报材料中提到的集资问题:实际情况是2004年我校的主教学大楼和学生公寓因缺建设资金不能完工,将影响到新生入学后的住宿和上课,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学校从维护稳定保证教学的大局出发,动员教职工为学校建设筹集资金。已陆续返还了部分集资款。预计到2009年底可全部返还。
  对于职工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会认真对待,并积极地耐心细致地给同志们讲清政策,说明情况,同时为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共同创建文明和谐校园而努力。
  关于原隆化镇紫琴村李玉香住宅被毁一事情况报告
  翼城县人民政府回复:
  我局日接到县政府批转来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通知后,对隆化镇紫琴村李玉香住宅被毁一事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李玉香个人基本情况。
  李玉香,女,60多岁,原隆化镇紫琴村人,一九九三年左右因前夫病逝,改嫁至河南省,地址不详,而且户口也随之迁移至河南省(包括其儿子的户口)。
  二、关于李玉香住宅被毁一事。
  经查:隆化镇紫琴村村东桥沟,沟内原有多年废弃的15孔窑洞,分别是李玉香3孔(未占)、许成龙4孔(已占)、李红娥2孔(已占)、闫英兵2孔(已占)、闫英树1孔(已占)、闫明全3孔(未占)等六户的。因是荒沟荒坡,常年垃圾成堆,卫生条件非常差,十多年以前就无人居住,除李玉香全家迁到河南省外,其余5户全部批了新宅,均建好入住。
  2008年省、市、县开展“创建最佳宜居城市”活动中,紫琴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为整治村民居住环境和卫生条件,于二00八年五月以治理荒沟荒坡为由公开招标,将位于紫琴村口集体所属的东桥沟荒地荒坡发包治理。在动工治理之前,由开发者和村民小组长与原拥有窑洞的各户进行了协商(除李玉香迁移河南外),全部予以赔偿,开始取土整理填沟。李红娥随与承包者达成协议并领取补偿费3000元,但其婆婆王桂香不同意,李红娥反悔并没有退还补偿费,并于日让王桂香住进了多年没有住过人的窑洞,时值汛期,当晚就下起大雨,险些酿成人命事件。
  三、关于取土填沟一事。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日派人对隆化镇紫琴村取土填沟一事进行了调查:二00八年五月,隆化镇紫琴村村委会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以治理荒沟荒坡为由公开招标,将位于紫琴村口集体所属的东桥沟荒地荒坡发包治理,由王红海治理开发。王红海在治理东桥沟荒地荒坡过程中共涉及耕地面积8.09亩,我局于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给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东桥沟填沟涉及林地10.21亩。二OO八年九月五日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对垫平后的荒沟荒坡不再进行建设,对垫沟时取过土的耕地恢复耕种条件,不予处罚。否则,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目前,取土位置已恢复耕种条件,且有4亩多地长出青苗,东桥沟垫土后的荒沟荒坡没有再进行建设,由隆化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负责严格按有关规定监管。
  关于“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挪用事业单位生活补贴”举报材料的回复
  阳泉职业技术学校回复:
  关于“阳泉职业技术学院挪用事业单位生活补贴”材料反映的问题,经我们认真核对查实,与事实不符。
  我校在接到省厅关于发放临时补贴的文件后,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发放办法,并于日将学校制定的《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临时补贴发放办法》报教育厅人事处审批。在日足额按时进行了发放,共发放临时补贴1723852元,其中省财政共拨款935200元,(包括退休人员拨款114400元,在职人员拨款820800元),学校筹资发放788652元)。
  在此有必要对我校教职工的工资构成及发放情况进行说明。我校教职工的工资由档案工资和校内津贴两大部分构成。档案工资包括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属于省财政拨款;校内津贴包括校内岗位津贴、校内绩效津贴两部分,是学校自行筹款。2006年以来我校教职工的档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分别按照省教育厅、人事厅审批的标准和2006年7月印发的《关于下发&阳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暂行方案&的通知》(阳职院人字[2006]9号)所定标准在每月15号左右按时足额发放,从未拖欠;在岗不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也比照在编人员标准同时发放,从未拖欠。校内绩效津贴按照学校所定方案应在每年年底兑现,但因学校财力有限,2006年只发放了30%,2007年、2008年因学校经费特别困难到2008年年底仍未能发放。
  以上事实说明:无论学校经费多么紧张,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包括临时补贴)以及学校自筹的校内岗位津贴,学校均能按时足额发放,拖欠的只是学校自筹的校内绩效津贴(专职辅导员已按月足额发放,不拖欠)。根本不存在挪用的问题。
  从2009年1月起我校根据学校财力对分配制度着手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主要精神是:暂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同时为了体现“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准备发放校内绩效津贴,并为学校自行聘用的未入编人员也计划发放临时补贴。因分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问题比较复杂,需多方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一至三月份的征求意见和制定方案阶段,除了继续按月正常发放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外(包括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临时补贴、校内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暂未发放,因而个别职工产生了误解。
  4月20日,我校已正式制定并下发了相关文件,到23日已为全体教职工从2009年1月起兑现了临时补贴和校内绩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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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玉香,女,60多岁,原隆化镇紫琴村人,一九九三年左右因前夫病逝,改嫁至河南省,地址不详,而且户口也随之迁移至河南省(包括其儿子的户口)。
  二、关于李玉香住宅被毁一事。
  经查:隆化镇紫琴村村东桥沟,沟内原有多年废弃的15孔窑洞,分别是李玉香3孔(未占)、许成龙4孔(已占)、李红娥2孔(已占)、闫英兵2孔(已占)、闫英树1孔(已占)、闫明全3孔(未占)等六户的。因是荒沟荒坡,常年垃圾成堆,卫生条件非常差,十多年以前就无人居住,除李玉香全家迁到河南省外,其余5户全部批了新宅,均建好入住。
  2008年省、市、县开展“创建最佳宜居城市”活动中,紫琴村委会结合本村实际,为整治村民居住环境和卫生条件,于二00八年五月以治理荒沟荒坡为由公开招标,将位于紫琴村口集体所属的东桥沟荒地荒坡发包治理。在动工治理之前,由开发者和村民小组长与原拥有窑洞的各户进行了协商(除李玉香迁移河南外),全部予以赔偿,开始取土整理填沟。李红娥随与承包者达成协议并领取补偿费3000元,但其婆婆王桂香不同意,李红娥反悔并没有退还补偿费,并于日让王桂香住进了多年没有住过人的窑洞,时值汛期,当晚就下起大雨,险些酿成人命事件。
  三、关于取土填沟一事。
  接群众举报,我局于日派人对隆化镇紫琴村取土填沟一事进行了调查:二00八年五月,隆化镇紫琴村村委会在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以治理荒沟荒坡为由公开招标,将位于紫琴村口集体所属的东桥沟荒地荒坡发包治理,由王红海治理开发。王红海在治理东桥沟荒地荒坡过程中共涉及耕地面积8.09亩,我局于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给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东桥沟填沟涉及林地10.21亩。二OO八年九月五日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对垫平后的荒沟荒坡不再进行建设,对垫沟时取过土的耕地恢复耕种条件,不予处罚。否则,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目前,取土位置已恢复耕种条件,且有4亩多地长出青苗,东桥沟垫土后的荒沟荒坡没有再进行建设,由隆化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负责严格按有关规定监管。人民网北京5月21日电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编辑:任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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