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司机肇事逃逸六十多,岁保险公司赔不足怎么办

开车撞死人,私了的话应该赔多少?_百度知道
开车撞死人,私了的话应该赔多少?
死者六十多岁,农村户口。肇事司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只有一个强制险!如果私了的话,一般应该赔多少钱?如果进去蹲,还需要赔钱吗?如果要赔,赔多少?要蹲多久?
提问者采纳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你说的情况,肇事司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车主赔偿。  其中:  1、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如果肇事司机以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具体赔偿多少,以河南为例:20年死亡赔偿为:3800元/年,20年赔偿:7.6万元,丧葬费11000元,最多不超过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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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私了就私了吧,具体给多少钱就看肇事者的经济能力和死者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了
30万左右吧 这种私了的好进去蹲的话你完蛋了
怎么也得蹲个5年10年的 在说蹲的这段时间你也不能赚钱!是不
去律师事物所咨询。。
废话这种事情肯定要私了 上了法院你就完了 ~~~
看他有多少钱了
这种事能私了吗?死者能瞑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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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告知免赔条款 酒后驾车肇事 保险公司照赔案例
来源:wingminghui:日期:
浙江省台州市一司机酒后驾驶宝马轿车酿成惨剧,车内两人当场死亡,三人受伤。酒后驾车本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范畴,但台州某保险公司因未尽口头告知义务,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酒后闯祸两死三伤
台州温岭人王皓新购了一辆华晨宝马530I型轿车。2004年4月,营销服务部向王皓出具了一份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单,载明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7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费一万多元。
日晚,王皓儿子王同与朋友驾车从温州乐清返回温岭。由于司机钟某在开车之前喝了酒,加上车速过快,车辆在乐清市附近驶出路面发生侧翻,造成车内乘员王同和一朋友当场身亡,司机钟某等三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乐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司机钟某酒后驾驶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须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两死者的父母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认定宝马轿车已无修复价值,应作报废处理,损失价格为六十多万元。判令钟华赔偿王皓车辆损失费六十多万元,拖车费、车辆评估费等九千多元。
肇事司机没钱赔
因司机钟某经济实力有限,王皓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很快被告知酒后驾车属免赔范围。
王皓仔细回忆了买车的前后过程,认定保险公司从来没有跟他说过酒后驾车不予赔偿。2006年3月,王皓把保险公司告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他在诉状中称,保险公司没有口头告知他酒后驾车属免责范围,未尽到告知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由于口头告知一般都没有书面证据或录音,因此保险公司和王皓本人要想证明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口头告知都十分困难。此时,事情出现了转机,由于车辆投保时由经销商全程办理,本该由当事人王皓亲笔签名的投保书由经办人代签了。正是这个关键的签名,直接影响了本案的判决。
酒后驾车免赔要不要口头告知
记者来到王皓投保的保险公司采访。该公司理赔部赵经理认为,事故责任主要应由酒后驾车司机承担,因为&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已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而且酒后驾车本身就属违法行为,这应是每位司机所知的常识,非某行业的专业性条款,不属于必须口头告知的条款。
赵经理表示,乐清市法院已经判处司机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王皓经济损失,现王皓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有获利动机之嫌,这违背了保险公司赔偿的相关规定。
赵经理还表示,虽经有关部门鉴定王皓的宝马车已经报废,但实际上该车仍在使用。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温岭市公管所查到了该车仍有缴养路费的记录,台州市车管所的登记信息表上也该车的相关信息,而且我们也拍摄到了宝马车修复后的照片,这些材料都充分说明该车并非像王皓所说的已经完全报废,在法院庭审中这些证明材料已提交法院,但法院未予采纳。
未尽告知义务应当赔偿
椒江区人民法院庭审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照片属打印图片,在王皓一方对照片真实性存有质疑时未举证证明证据的来源,也未证明保险车辆现为王皓使用,所以没有采信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报废,损失额为六十多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和当事双方逐字逐句书写的一般合同不同,由于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繁多,投保人一般不会也不可能逐条在投保书上仔细核对。因此,保险公司有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应就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的内容以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保险公司仅仅用黑体字将免责条款标出,并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告知义务。酒后驾车虽说是每个公民都知晓的违法行为,但并非每个公民都必然知道酒后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投保人进行口头告知。
法院认为,钟某之所以对王皓负有赔偿车辆损失等义务,是基于钟某在事故中有重大过错。王皓要求保险公司赔款是基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权,法律从未排斥两种请求权的行使,且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皓已从钟某处获得赔款,故王皓依据保险合同主张权利并不违法。但王皓不能同时获得两项赔款,否则王皓所获必然超过保险利益,违反了财产保险损害填补原则。
经过一年时间的审理,近日,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皓车辆损失费48.1万多元及利息损失,加上拖车费、车辆评估费等其他费用,保险公司共被判赔偿50万元。
代签保单成杀手锏
台州市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从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看,公司内部业务人员替投保人代签保险合同的事情非常严重。由于保险行业内部竞争激烈,造成一些业务人员为保证业务量替投保人代签保险合同,这部分业务人员代签的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对保险公司非常不利。
台州一律师告诉记者,投保人可委托授权亲戚、朋友等第三者代签保险合同,但代签的第三者不能为该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否则合同视为无效。此案中保险公司的败诉,必将对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口头告知免责条款义务起到警示作用。&
如何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相关损失
&原告邓代新,系受害人邓小波的父亲。
&原告周绍珍,系受害人邓小波的母亲。
&原告易继红,系受害人邓小波的妻子。
&原告邓宝,系受害人邓小波之子。
&被告施先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澧县支公司)。
上述四原告诉称:日7时35分,邓小波驾驶两轮摩托车自宜都市枝城向陆城方向行使,途中与被告施先文驾驶的湘J70995东风大货车相撞,造成邓小波当场死亡。经宜都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施先文因驾驶无防雾灯的机动车上路行使,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邓小波因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雾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施先文支付赔偿款1.3万元。四原告诉称:其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46440元,被扶养人(邓宝)生活费50685.5元、被害人邓小波丧葬费5346元,合计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澧县支公司在第一被告所投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上述损失人民币5万元,余下部分元,根据过错责任,由被告施先文按40%比例赔偿损失60988.6万元。
被告澧县支公司辩称:1、本案涉及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险,而是双方协商的商业保险,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应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理赔;2、与被告澧县公司发生保险合同关系的是被保险人傅波,与施先文无关,故澧县支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3、保单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请仲裁。未经仲裁,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予驳回。综上,请求宜都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澧县支公司的请求。
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7时35分,邓小波驾驶两轮摩托车沿254省道自宜都市枝城往陆城方向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与被告施先文驾驶的湘J70995东风大货车相撞,造成邓小波当场死亡。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和调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邓小波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雾天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施先文驾驶无防雾灯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施先文支付赔偿款1.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同时查明:被告施先文向傅波购买湘J70995东风大货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傅波于日与被告澧县支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告澧县支公司对湘J70995东风大货车承保机动车第三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从日零时至日二十四时。保单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提交常德仲裁委员会处理。
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本案肇事车辆所投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按强制险处理,由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首先,商业保险与责任保险并不互相排斥,两者所依据的分责标准不一致。作为责任保险,可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本案肇事车辆所投第三者责任险,在湖南省早已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实行强制,并以机动车上牌、审验等为限制条件。
其次,在国务院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出台之前,如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为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保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因此,被告澧县支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强制险,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仲裁条款能否对抗受害人的问题。《保险法》第五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均规定了保险公司有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义务,责任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责任险,受害人依法对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单及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及仲裁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施先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被告施先文驾驶湘J70995东风大货车与邓小波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邓小波当场死亡,按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04年度)计算:1、死亡赔偿金7322元/年&20年=146440元;2、被抚养人邓宝(1岁)生活费(18-1)岁&5963元/年&2(人)=50685.5元;3、丧葬费10692元/年&12个月&6个月=5346元,损失合计人民币元。根据过错责任,两被告应赔偿&40%=80988.6元。
据此,宜都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在承担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限额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合计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施先文赔偿四原告上述损失人民币30988.6元(其中已支付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宣判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称一审回避了本案肇事车辆湘J70995东风大货车的原所有权人傅波在保险期内将该车转让给施先文,没有在保险公司办理改批手续的事实。经查,原判已经查明并确认了被上诉人施先文向傅波购买湘J70995东风大货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功能在于既分散车主的风险,也保障第三者及时得到救助,故作为强制保险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受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其变动的影响,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日起施行。本案肇事车辆湘J70995东风大货车车主于日办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为此,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否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关于第三者按通常的理解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除他们以外的均属于第三者;依据国际通行的保险理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在责任保险的范围内,《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与《保险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得援引《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对抗《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
实际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道交法》实施前已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早在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保险事业发展的报告中就指出,实行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国务院[号文件批准了该报告,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之后,许多省政府批准在相应地区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机动车上牌、审验中将其作为限制条件,以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道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使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第九十八条也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这样便使得当时市场上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亦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同时保监会还在《通知》中要求:&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道交法》实施后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的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国务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监会的这一指导性意见在当时对于全国范围的财产保险公司具有类似于部门规章的一定的强制效力。因此,在国务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交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例中,肇事车辆湘J70995东风大货车原车主于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办理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该车在投保期限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强制险,不适用《道交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该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仲裁条款能否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仲裁条款不能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险法》第五十条和《道交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均规定了保险公司有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义务,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主要是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其在保单及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及仲裁条款对抗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对受害的第三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第三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保险公司对于承保的机动车辆应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第一位的、绝对的、不问过错的保险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虽然湘J70995东风大货车办理保险时在保单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提交常德仲裁委员会处理,但这种约定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它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无法定免责事由不得因为保单中的仲裁条款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三、关于法定车主将车转让给实际车主未办理过户手续能否构成对保险公司免责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定车主将车转让给实际车主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能构成对保险公司的免责。
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功能在于既分散车主的风险,也保障第三者及时得到救济,故作为强制保险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受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其变动的影响,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很明显,本案例中的湘J70995东风大货车虽然没有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并不能因此构成对保险公司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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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把相关票据先交给保险公司了,等肇事司机拿到钱再来赔我。
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肇事司机拿到钱然后不赔了,或者赔得太少,到时我的票据已经交给保险公司了,想去法院告他也无凭无据了。若出现这种情况,我能否去保险拿回我的相关票据,里面有门诊的发票及住院清单。如果拿不回应该怎么办?保险处理这种问题一般需要多长时间,司机多长时间能拿到钱?
你说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你的这个程序是颠倒的,正常是对方应该你们双方调解结果,先赔付给你方,你方收到赔付款后吗,再提供相关的票据给对方到保险公司理赔。如果出现你说的情况,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对方保险公司正常不会直接给票据,法院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正常理赔在30天内就能完成,但这个时间要跟与你事故方提供材料是否及时,以及是否提供全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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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这类事故一般都是要肇事司机先给受害者按调解情况进行赔付,然后再由肇事司机拿相关票据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一般来说如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票据都会剔除后退回给递交资料的人,在一个如果受害者对赔偿有疑议可以对肇事方提起诉讼,并将保险公司作为连带被告一同起诉,争取保障资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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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姐姐出车祸,现在肇事者拒付医药费。我和他们一家都十分熟悉,所以急忙赶去三亚425医院脑外科了解情况:
  朋友的姐姐符啟初是三亚河西园林局绿地所的环卫工,专门负责三亚湾海边的卫生。本月十二日早上八点左右,开电动车去三亚湾上班,途中给同向行驶的小车撞了。
楼主发言:7次 发图:
  先报警啊!  菩萨保佑。  
  肇事司机是六十多岁的东北女人,据朋友姐姐说当时肇事者正边开车边打电话。当肇事者知道撞人后丢了200元以为可以了解事情,开车就离开现场。朋友姐姐爬起来抓住肇事者的车门不让肇事者离开现场,后来朋友姐姐就昏死过去!现场很多好心人拦住肇事者,打110和120,并且有好心人用手机拍下肇事者车牌号。  朋友姐姐在重症监护室渡过三天,才转出普通病房。肇事者只付了7000元医药费就不再理会了。现在朋友姐姐已经欠医院治疗费,已经停止用药,但是朋友姐姐根本不能坐起,一抬头就头晕眼花。因为家里孩子读书,男人也刚刚住院并且失业在家,一个社会最底层的环卫工根本无法支付高额医药费。现在肇事者说她已经没有钱,说随便你们去报警!朋友无奈,现在做好走法律途径的准备,希望三亚媒体关注城市最底层的人,环卫工为了三亚的美丽却遭到这样无情的抛弃,善良的人们请多多关心她们!  希望三亚媒体现场去采访当事者的情况,为一个无助的环卫工讨个公正!联系电话:  朋友希望媒体去采访,感谢媒体能公正报道!  
        
  妈的个巴子,怎么地球上会有这种狗模人样的东北垃圾呀?妈的,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尽是这幅德行,滚出海南岛吧!  
  我去年就遇到过 我正常行使 对方摩托车突然坏了 后座乘客下车 手臂刮到了我车后视镜 结果摔倒脚踝两侧骨折 交警都说算我倒霉  这种情况首先要分清责任 如果在非机动车道上被撞 轿车司机全责 一是要求驾驶员垫付全部医药费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
但如果是在机动车道路上出的事故 责任不全是轿车驾驶员的情况下 我就不确定是否驾驶员必须要垫付全部医药费了  
  希望楼主把那个入院病历照清楚点 我简单看了一下 基本可以说无任何损伤 就是晕 是否出现短时休克 如果没有 就进重症监护室 那就算过度医疗 不过我觉得425也不敢  
  我们的人民警察去哪了,吃什么去了!!!
  我们的人民警察去哪了,吃什么去了!!!
  我们的人民警察去哪了,吃什么去了!!!
  起诉吧
  为什么,在这个社会三亚辛苦的环卫工人就得不到尊重呢!
  政府应该严重关注社会底层的人!  
  环卫、保洁员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应该得到切切实实的重视!建议还是报警,要是能找到肇事者本人或者住所就更好了,责任要是在她,她还不负全责的话就不客气!
  美丽三亚真的不美丽吗?  
  我们能做的只是默默地把帖子顶起来。
  车祸无情,人间有情,朋友告诉我:朋友姐姐所在的单位领导十分重视关心下属,连续探访朋友姐姐,关心她的病情,帮助她解决生活上的负担,并且号召园林局职工大家一起募捐,神出有爱的双手!感谢河西园林局的领导和各员工,你们不旦用辛勤的汗水美化三亚 ,也用美丽的善良的一颗心感动三亚!  后续情况我会跟着报道,或者让家属开帖亲自报道,感谢一切关心她们一家的人!  
  朋友也感谢三亚第一民生跟进采访报道,相信三亚是一个有爱的城市,温暖每三亚人!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必须严打,建议伤者家属及时报警,同时通知媒体曝光,推到问题解决。
  报警啊,交通肇事罪是要坐牢的
  大家还是看报道吧 更全面一点 这次事故责任毕竟不是咱们在这里可以断定的 驾驶员是否有开车打手机的行为 事故发生时是在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 伤者最后的伤情鉴定 这个谁也不是事故亲历者 谁也说不清楚 看警察怎么说吧  
  告诉伤者。。。。碰上这样的无赖东北司机。。。。。你就一直和她赖。。。。看谁耗的过谁。。。。。别便宜了某地方淫。。。。。
  除了紧急抢救,可以不事先垫付医药费。因为事故责任未分清,如若是受害方全责,那么垫付的钱不可能退还,这种事建议最好不垫付。交警也不会强制要求垫付。假如是肇事方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保险齐全的话,第一理赔方是保险公司,所以没有必要先垫付。先垫付后,假如伤者伤愈出院不再配合理赔事宜,肇事者拿不到伤者的病案档案也是件很头痛的事情。到时候保险都无法理赔。  找交警要事故责任认定书。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己方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让他的单位替他申请工伤认定。
  祝早日康复
  抓起来 ,严惩,这些狗B的东北狗
  扣车,请求法院强制拍卖车子用于医药费
  法院起诉,让这人渣赔。
  据说肇事者是黑龙江人,办案交警也是黑龙江人,现在肇事者抵赖,有内部暗箱操作可能!让家属曝光交警和肇事者名字,让广大三亚人民监督,还三亚一个清白的地方!  
  基本上可以确定肇事者付全责,现在肇事者害怕伤者终身瘫痪医疗费让她付不起。家属应该寻找当时目击者,并且看看那条路段有没有摄像头。据说是有的,应该公开让大家看。  
  相信三亚不是一个黑暗的地方,一个底层劳动人民都没有办法维权!  
  妈的,刚刚一个东北的过来租房子,虽说交钱了,不过后来让我打发走了,钱也还给她,赶紧让她走,不想听到这嘎达淫的声音!  
  @johnstion2008 31楼
13:44  妈的,刚刚一个东北的过来租房子,虽说交钱了,不过后来让我打发走了,钱也还给她,赶紧让她走,不想听到这嘎达淫的声音!  ------------------------------  别租房给他们,挣的那些房租钱,
  别租房给他们,少挣点房租钱,可以不用看到他们那副嘴脸,幸福百分百。
  对事件表示同情,但责任还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为准,切不可片面之词,现场事实交代不清,如果是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靠右行驶遇到后方机动车鸣笛,应及时靠右机动车道边线外避让行驶,而不能充耳不闻,我行我素。一旦造成交通事故,也应承担责任。其次,机动车主行为也有错误,遇到交通事故应停车查看现场情况,并拨打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在事故责任认定后,走第三者保险理赔程序。  最终还是要劝告我行我素的电动车主,小车是铁包肉,电动车是肉包铁,不要在小车面前耍车技,行车安全先熟悉交规,遵守交规是必要的,一旦出现交通伤亡事故用再多钱也弥补不了亲人伤痛。
  被撞倒,躺下,晕倒,事后头痛是三部曲,至今无解,医学鉴定不出来的,如果没保险,就乖乖掏钱。当然,颅脑损伤,医学鉴定出来后,绝对是重伤,那就赔大了。
  各位想了解情况的可以亲自到425医院外伤科一级护理病房找符啟初家人,谢谢!  
  作者:johnstion2008 时间: 13:44:00  妈的,刚刚一个东北的过来租房子,虽说交钱了,不过后来让我打发走了,钱也还给她,赶紧让她走,不想听到这嘎达淫的声音!  -----------------------------------------------------------------  支持,要租就天价租,比如市场价是3000,你就出20000,大家一致行动,凡听到嘎达淫的声音就出高价.
  我们单位有一个DB退休老头,退休了还天天来单位用电脑,占公家便宜,他家里电视,电脑都舍不得买,一天生活费不超过10块钱.DB淫都一个德性,爱骂人,爱打人,说谎,爱占便宜.
  我在想 就这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双方调换身份 是海南人把东北人撞了 网友们会怎样评论  
  蛤蟆的又是这些东北人  
  @星子与我
我是交通事故伤者符啟初的儿子林学科,我来详细向大家说我母亲的事情:  我母亲是一个老实勤劳的农村妇女,从来开车都是不超过20码的速度。11月12日早上八点多,我母亲去上班的路上在兰海花园路段被一位名为鲍杰 60多岁的女司机同向行驶撞了。 女司机系黑龙江省哈尔滨人,驾驶一辆别人借来的车,车牌 为琼B K1367 ,车的主人是三亚市吉阳镇岭仔村人。当时肇事者撞倒我母亲以后开车逃离现场十多米,被许多好心目击者喊住,迫使肇事者停下车来。母亲因此而晕厥不省人事,三个小时后送到425医院治疗,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三天,现在虽然转出普通病房,但依然还处在一级护理中。 我母亲被诊断为脑干损伤 ,肇事者只交了7000元押金后 就称自己没有钱不再垫付医药费 ,态度十分恶劣!现我家情况:父亲刚做完手术出院,奶奶病重住院 ,母亲每天的医药费都在2000多元 ,母亲现已停针停药 。我们已上报交警部门,负者此案民警是金秀全,在此我对金秀全民警叔叔表示敬意,当我父亲找到他时,他很及时的协助我们办理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事宜 。可是到现在还没收到保险公司的垫付款 ,我母亲的病情专家说过如不及时治疗有可能会成为植物人或者瘫痪,我母亲急等着钱来治疗 ,可我们却无能为力 。交警部门要二十个工作日后才能出责任认定书,我母亲能等到那时才来治疗吗? 现我母亲报不了社保,报不了工伤 ,有谁能教教我如何是好?我的电话码:.QQ
  根据楼上所描述进行探讨,不针对事故双方:  1、先把人品对交通事故进行铺垫,往往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日常人品无关,就像一个在家人和朋友眼里是个好人突然杀人,也是逃不掉刑事责任一样。事故责任认定如果要从严,就应从双方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的驾驶行为进行认定。  2、仅口述电动车驾驶未超过时速20,但无法提供出事故发生时实际车速。且往往时速并不一定是交通事故责任唯一判定。就算时速低于20的电动车是无法在机动车道行驶。(交规第45条: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就像正常通行高速路,时速低于60车辆也是不能上高速路。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任何车辆的驾驶员都要学习、熟记和遵守交通法规。显然时速低于20的电动车无法满足上机动车道的要求。在三亚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交通管理来说,电动车非要上机动车道,出于安全考虑,建议要靠机动车道右边线行驶且主动避让同向机动车便可。但往往很多电动车驾驶员我行我素在右侧机动车道的中间悠然低速行驶阻挡同向后方的机动车通行,而且同向机动车鸣笛警告也不情愿避让,全然对自身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也是很多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发生事故主要起因。  3、驾驶机动车司机这方面,先撇开地域人士,借来的车辆如是合法、通过年检、缴纳强制险的车辆且司机有驾驶证,只要车主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辆上路也是合法的。  4、一个交通事故让一个普通家庭承受不起,在此深感同情。只能想方设法先垫付等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在进一步处理。在三亚这种交通管理,估计事故认定往往会偏袒于电动车,因出于人情关怀,可能被强行认定驾驶机动车一方责任,由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一定额度赔偿。但是往往人情的关怀却纵容很多电动车主肆无忌惮的违规行驶,敢于机动车争抢机动车道的主因。这也就是三亚交通乱象主因原因之一。
  补充:楼主对一起交通事故,引用的标题与含糊的单方面表述,显然对交通事故有明显偏向性。
  不是天天唱《东北人都是活雷锋》吗?撞了人怎么能不赔钱呢?
  从这件事情看出,东北人都是大大的,大得不能再大的活雷锋!
  希望两类保险(即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不要需要给付时扯皮却出现“支付难”,这样给人的印象是:交保何用?投保何用?
  致“戒不掉的伤心”:我是很讨厌东北人,十几年前一毕业出来工作接触东北人就一直厌恶至今。可以夸张的说不要听他开口说话,十米外看长相我就知道是东北人了。但这是整体印象。现实中也接触了些高素养,尤其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东北人,我却能做到很客气也很融洽的同他们打交道,用心的去尊重。所以说整体不代表个体,个体不等同于整体。  明白吧,你用心的去做人,自然会得到大家的尊重。别看我们骂得厉害,其实骂的都是低素质的那些。
  看起来都是说起来容易,实际执行起来就各种麻烦啊。  同情伤者……
  这事如何了告知下网民
  灭了她
  收集好证据,建议走司法程序讨回公道!有问题可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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