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气体食品涉案金额七十六元,如何判刑

售有毒有害药品 浙江一成人用品女店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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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4岁的江某,是丽水龙泉人,初中文化,2012年以来其在莲都区经营性保健品店期间,为了赚钱,多次在店内销售“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性保健品。
中新网丽水1月6日电 (见习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叶文兴)江某在浙江丽水市区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在明知无保健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她购进“硬汉”、“藏龙”等性保健品进行偷偷贩卖,经查这些药品含有毒有害物质。近日,丽水莲都区法院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元。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现年44岁的江某,是丽水龙泉人,初中文化,2012年以来其在莲都区经营性保健品店期间,为了赚钱,多次在店内销售“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性保健品。日,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局莲都分局、丽水市工商局莲都分局、丽水市药监局工作人员对江某经营的店铺进行联合检查时,依法扣押了“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15种共计1875颗性保健品。经丽水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扣押的“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15种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经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西地那非为非食品原料,使用不当,将对人体造成危害,上述性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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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批发商贩卖&注水又注药&猪肉 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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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来看,厉某涉及注药注水阶段购进的猪肉主要是从2011年6月到10月,涉及2万多头猪,涉案猪肉价值在万元,其中一半以上超过1700多万元的猪肉被认定为注药注射,掺假、掺杂,构成了销售伪劣食品罪。
  两名供货商分别获刑14年6个月和15年
  这是江苏近年量刑最重的食品安全案,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
  这是一起因菜场卖肉的小刀手举报,引出的一起食品安全大案。今年40多岁的厉某曾是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板,从2009年开始,就在南京江宁做猪肉批发生意。从2011年6月,他从苏北某地购买注药和注水的猪肉到南京销售。
  不久前,厉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刑15年,公司罚金900万元,本人罚金20万元。上游供货商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主要负责人获刑15年,公司罚金3000万元,个人罚金50万元。这是近年来,因食品安全犯罪,江苏判刑最重的一例。
  现代快报记者李绍富
  批发市场
  销售注水肉
  每天凌晨一点多,南京江宁某肉类批发大市场热闹非凡,南京大部分菜场销售猪肉的&小刀手&都会到市场批肉。而肉的品相和品质,以及批发价格,是小刀手们选择的主要考虑因素。
  从2011年6月开始,有小刀手发现,其中一家叫南京宏润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厉某批发的肉,品相、颜色比其他批发户的肉都好看,而且质感较强。如此一来,厉某家的生意比其他批发户好了很多,每天只要他家的冷冻车一到,小刀手会蜂拥而去,抢着到他家批猪肉。而批回的猪肉,因品相好看,也颇受市民的欢迎,在菜场很快就卖光了。
  后来,有小刀手发现,从厉某家批来的肉,水分含量很重,有时候甚至能看到水滴出来。用手摸上去,却又粘糊糊的,而且瘦肉相对较多。其实,从2011年春节开始,厉某就从位于苏北某地的江苏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进猪肉。厉某听到小刀手的反映后,就询问了供货商负责人张某。因厉某和张某关系不错,对方就告诉他,肉是注药和注水了的,对人体并无毒害,只是品相好看一些,让他放心卖。
  后来,一位来自苏北的小刀手向江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举报了此事。
  至此,一桩食品安全大案被牵出。
  注水没查出
  却查出&瘦肉精&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提取了厉某供货商张某位于苏北某地厂里准备销往南京的猪肉,同时还提取了厉某在江宁某批发市场的猪肉,送到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检测。
  经检测,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从苏北某地张某厂里抽取的猪肝样本,以及从厉某南京江宁某批发点销售的猪肉中抽取的样本,均检测出&沙丁胺醇&,也就是俗称的&瘦肉精&成分。检测报告出来后,2011年10月20日,南京和苏北某地执法人员联手,分头行动,一方面控制了厉某正在南京销售的猪肉以及账本;另一方面对张某的屠宰场进行了临时控制。
  很快,警方控制了厉某和供货负责人张某以及公司的另外一位高管。警方在张某的屠宰场内,抓获了5名河南籍男子,并缴获了丢弃的给猪注药和注水的工具。从丢弃的工具现场泥土和水里均检测出了&瘦肉精&成分物质。
  注药现场只有5名外地人能入内
  警方侦查发现,张某当时是&江苏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张某丈夫的舅舅王某是该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早在2011年3月份,张某就提议在宰杀前,给猪注射水和葡萄糖,这样饲养一段时间宰杀后,肉品的卖相很好。为了增加利润,张某后来就跟王某商量,找来4个河南人,给公司临近宰杀期的猪注药注水。不过,在操作阶段,注射的葡萄糖变成了&瘦肉精&药水。
  而据负责注水的杨某供述,从2011年4月到10月,他应张某的要求,带着4个河南人,在王某负责的公司给活猪注药注水,每头猪注射3毫升药水。他们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公司管食宿。
  注药后的猪肉品相好,而且,注药之后,猪喝水多,这样在宰杀后能增加重量。而注射的药则是张某提供的,药物里到底是什么,杨某称他也不知道。除了注药外,杨某他们还负责对生猪注水。每天注药注水的猪在100头到200头之间。而每个月需要给待宰杀的猪注药注水20多天。
  王某公司规定,给猪注药注水的车间,只有杨某等5名外地人能进出,公司其余人员一律不得靠近。据王某公司的员工透露,因为公司雇佣了很多本地人,王某担心本地人走漏风声,所以才不让他们靠近注药注水的车间。
  2万多头猪,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
  办案人员在王某所在的公司查获的销售清单和销售情况统计表显示,从2011年4月到2011年10月,王某销售给厉某的猪肉价值共计万元。后来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来看,厉某涉及注药注水阶段购进的猪肉主要是从2011年6月到10月,涉及2万多头猪,涉案猪肉价值在万元,其中一半以上超过1700多万元的猪肉被认定为注药注射,掺假、掺杂,构成了销售伪劣食品罪。
  而在法庭上,厉某辩称,他虽然知道销售的猪肉是注药注水的,但并未直接参与和实施,也不知道注射的是何种药物和多少水量,不存在故意销售问题猪肉。同时,他从王某公司购进的猪肉,均有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以及永增公司出具的瘦肉精检测报告等文件。所以厉某认为,在这一件事中,他是无罪的。
  后来警方调查发现,部分证明是王某等人采取手段,弄虚作假,欺骗下游客户得来的。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获刑15年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厉某明知王某公司的猪肉存在注药注水问题,仍继续购进并销售,其中超过1700万元的猪肉有问题,已构成了销售伪劣食品罪。厉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获刑15年,罚金20万元,同时公司罚金900万元。
  案件宣判后,厉某不服提出上诉。不久前,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考虑到厉某确实不知道自己从王某公司那边购进的猪肉是注的何种药物以及注水量,所以才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刑。因涉案金额巨大,所以判处有期徒刑单刑最高年限15年。
  另据介绍,涉案的供货商王某和张某被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案处理,分别获刑14年6个月和15年。其中王某被处罚金40万元,张某被处罚金50万元。而两人所在的公司罚金3000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近年来,全省因食品安全方面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厉某和张某是刑期最长的,而且罚金也是最重的。滨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六人被判刑
&&& 滨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6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王某某等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到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实刑,并处6万元到8万元不等罚金。
&&&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6名被告人在加工鱿鱼、虾仁等水发货时,为增加产品的色泽及硬度,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含甲醛、过氧化氢等物质的添加剂,后将其加工的鱿鱼、虾仁等在滨城区六街批发市场摆摊出售。
&&&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公安机关随机提取扣押的被告人所加工的产品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鱿鱼甲醛含量最高达32毫克/公斤, 虾仁甲醛含量达94毫克/公斤。
&&& 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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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本案于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松阳县古市镇松州路57号经营保健品店时,多次出售“金装伟哥”、“极品伟哥”、“久战王”等内服性保健品。日,松阳县公安局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保健品店进行工作检查时,发现店内有“金装伟哥”3盒(6粒×4小盒/盒)、“极品伟哥”5盒(10粒+10丸/盒)、“久战王”2盒(10粒/盒)、“蚁力神”3盒(6粒/盒)、“勃安007”5盒(6粒/盒)等性保健品,依法现场对上述性保健品进行抽样及扣押。经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金装伟哥”、“极品伟哥”、“久战王”性保健品含西地那非成分。经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上述性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辩称其不知道其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日期间,被告人吴某通过电话联系,以邮寄送货方式购进性保健品,吴某明知对方无相关资质,进货渠道不正规,仍在松阳县古市镇松州路57号其经营的“情侣保健品”店内多次出售“金装伟哥”、“极品伟哥”、“久战王”等内服性保健品。日,松阳县公安局联合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保健品店进行工作检查时,发现店内的“金装伟哥”3盒(6粒×4小盒/盒)、“极品伟哥”5盒(10粒+10丸/盒)、“久战王”2盒(10粒/盒)等性保健品涉嫌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检查人员依法扣押上述物品并抽样送检。经丽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性保健品含西地那非成分。经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上述性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定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日,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松阳县古市镇松州路57号依法对涉嫌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进行扣押及扣押的品种、数量。2、抽样记录及凭证、抽验送样单、浙丽药检业函(2014)第110号,证实经抽样送检的“金装伟哥”、“极品伟哥”、“久战王”性保健品含西地那非成分。3、有毒有害食品确认书,证实经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金装伟哥”、“极品伟哥”、“久战王”性保健品应按有毒有害食品论处。4、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吴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的名称、经营场所、范围等。5、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证实西地那非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二、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执法人员对吴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查获相关保健品。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开始,其通过电话联系,以邮寄送货方式从自称“小郭”的陌生男子处购进“金装伟哥”、“极品伟哥”、“久战王”等性保健品,其并没有见到“小郭”本人,亦没有见到相关证件,具体的进货渠道也不清楚,虽担心这些保健品可能系非法,但为赚钱仍在店内销售,以及销售的品种、数量、金额等事实经过。此外,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吴某的身份及到案经过。对被告人吴某提出其不知道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为牟利明知货源渠道不明,仍从无相关资质的陌生人处购进性保健品,未尽查验义务,应当认定其对所售性保健食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具有明知,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涉案保健食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沈伟晶人民陪审员  包土根人民陪审员  姜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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