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对所属国有企业副职任职表态发言是否有任命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务动态-中国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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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分类: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赣府厅发〔2012〕8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调研处
&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 & & & & & & & & & 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要求,现就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为载体,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均等化,全面提高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强化为群众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突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际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统筹协调,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针对不同区域和城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予以推进。 (三)目标任务。选择南昌县等15个县(市、区)(见附件1)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充分利用平台全面、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实时、规范办理主要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并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全面推开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二、工作任务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 1.清理规范行政职权。摸清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的职权底数,对没有合法依据的予以取消。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名称、内容、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期限和监督渠道等。试点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行政职权进行统一编码(参照附件3)。 2.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对经审核确认的每一项行政职权,在优化运行流程基础上,逐一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参照附件4),在办理主体内部明确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为在电子政务平台上运行、开展电子监察打好基础。行政职权中的行政处罚事项暂不纳入电子政务平台办理,但要进行清理、规范,细化、量化裁量基准,明确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 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要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相关内容,切实增强公开的全面性和实效性。 4.确定便民服务事项。按照依据充分、主体明确、流程清晰的要求,梳理、确定便民服务事项及具体内容。试点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公众需求,在《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目录》)基础上进一步扩充。 5.制定监察规则。试点县(市、区)监察部门要对政务公开内容的完整性、时效性等制定电子监察规则,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内容完整性和收费合规性等制定电子监察规则(参照附件5),对行政职权行使方面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梳理确定,明确风险点名称、类型、内容描述和防控措施等内容,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行重点监控。 6.编制、公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试点县(市、区)要编制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公布的目录必须包括《基本目录》中所列事项,并针对每类事项的不同特点相应明确每个事项包含的具体内容。 (二)建立统一电子政务平台。 试点县(市、区)要建立、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平台由电子政务网络、政府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及数据服务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组成。要加强规划设计,整合信息化建设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和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基础设施,结合集约化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现有电子政务平台进行调整、升级和改造,满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应用需要。没有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的功能和性能要通过国家专业评测机构的技术评测。试点县(市、区)要依据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印发的《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工信部联信z2011{455号),编制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指南,加强对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指导。 (三)加强电子政务平台的运用。 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在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方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发布目录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将目录所列行政职权纳入平台的业务系统办理,通过平台的乡镇(街道)窗口终端办理便民服务事项,并使电子监察覆盖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规避平台,确保平台充分使用。鼓励逐步将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监控。 各地各部门的各类应用系统必须接入试点县(市、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不得直接延伸至试点县(市、区)部门,已延伸的必须依照试点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标准予以改建,达到主动向县级统一电子政务平台输送数据等要求。试点县(市、区)各部门已建系统必须与试点县(市、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对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重新建设。试点县(市、区)政府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网络设施、服务器、信息安全设施、应用及数据服务设施均纳入试点县(市、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明确工作责任。 1.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以及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编制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2.试点县(市、区)政府部门依据职能梳理、清理并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依托县级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提供服务。 3.试点县(市、区)编制和法制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 4.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县级平台的应用设计、平台构建、运行维护、技术保障、技术培训和评测等工作。 5.试点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监察规则,充分利用电子监察应用系统,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进行全过程监察。 6.试点县(市、区)政府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负责确定通过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办理的便民服务事项及内容,依托县级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将便民服务向社区(村)延伸。 7.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建设资金。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 1.完善管理制度。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 2.加强人员培训。2012年6月底前,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试点县(市、区)政府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各试点县(市、区)要组织对公务人员的应用培训。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试点县(市、区)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并将相关情况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清理、规范行政职权,形成本地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2012年2月底前完成) (三)试点县(市、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先报设区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报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2012年2月底前完成) (四)试点县(市、区)监察部门依据《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所列事项制定电子监察规则。(2012年4月底前完成) (五)编制县级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通用技术标准规范。(2012年5月中旬前完成) (六)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5月底前完成) (七)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基础信息资源新建改建。(2012年6月底前完成) (八)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基础应用系统新建改建。(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九)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基础设施整合。(2012年7月上旬前完成) (十)试点县(市、区)政府网站改建。(2012年7月上旬前完成)
(十一)试点县(市、区)政府服务窗口系统改建。(2012年7月上旬前完成)
(十二)试点县(市、区)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成。(2012年7月底前完成)
& & 附件:1. 试点县(市、区)名单 2. 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3. 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则 4.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5. 监察基本规则制定参考 & & & & & & & & & & & & & & & & & 附件1: 试点县(市、区)名单
县(市、区)
省级试点 附件2: & & 县级政府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共383项) 第一类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64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1.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6.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1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8.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9.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20.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1.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3.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4.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  2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6.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7.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8.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29.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1.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3.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4.农村沼气推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5.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6.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7.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  38.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39.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0.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1.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  42.退耕还林(草)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3.退耕还林(草)粮食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4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5.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7.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1.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2.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3.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5.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6.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7.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8.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9.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0.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1.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2.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3.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64.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第二类 行政职权事项(294项)    发展改革工作  1.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许可;  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工业类)核准;  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教育工作  6.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7.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8.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9.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0.职业培训以外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 公安工作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3.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1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17.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  18.临时身份证办理;  19.公民户口的分户登记、立户登记;  20.建立集体户口登记;  21.依法服兵役、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人员户口注销;  22.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23.户口迁移登记;  24.刻制公章备案;  25.娱乐场所备案;  26.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28.互联网服务、使用单位备案;  29.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30.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31.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32.机动车登记;  3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 & 民政工作  34.社会团体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36.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37.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38.收养登记;  3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  40.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核定;  41.老年(优待)证核发;  42.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  43.临时救助待遇核定; & 司法行政工作  44.公证机构变更(初审);  45.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46.公证员任免(初审);  4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  48.法律援助条件审查;  49.法律援助机构执业机构确定; & 财政工作  50.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许可;  5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5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53.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5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5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审核;  56.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核定;  57.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58.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审定;  59.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60.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61.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6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6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64.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6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66.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67.社会保险登记;  68.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69.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70.社会保险费征收;  71.企业职工在职转退休办理;  72.企业年金备案;  7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国土资源工作  7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75.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76.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77.县级登记颁证的采矿权审批;  78.耕地开垦费收取;  79.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  80.土地复垦费征收;  81.土地闲置费征收;  8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83.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  84.土地登记;  85.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环境保护工作  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8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8.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89.污染物排放许可;  90.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91.排污费的征收;  92.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9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9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9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9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9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8.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99.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101.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102.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审批;  10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0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0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106.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07.古树名木迁移审查;  108.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审核;  10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10.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1.利用城市地形图有偿服务费收取;  112.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3.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11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批准;  115.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挖掘城市道路批准;  116.廉租住房保障复核;  117.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  118.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  119.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  120.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异议登记;  121.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122.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23.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12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2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1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2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备案;  128.商品房现售前备案;  12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130.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131.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3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备案;  1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3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35.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36.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交通运输工作  13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38.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3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4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4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  14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144.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145.公路护路林更新砍伐许可;  146.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47.铁轮车、履带车、超限车辆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公路行驶审批; & 水利工作  148.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  14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15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及开发补偿费征收;  15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5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5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5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5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156.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157.水资源费征收;  158.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核;  159.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16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 农林工作  161.林木采伐许可;  162.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3.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165.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16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67.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168.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169.育林基金征收;  170.植物检疫行政许可;  171.木材运输行政许可;  17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初审);  17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174.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费征收;  17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76.执业兽医注册;  177.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178.乡村兽医登记;  179.兽药经营许可;  180.动物诊疗许可;  181.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182.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183.拖拉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核发;  184.拖拉机驾驶证核发;  185.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号牌、行驶证以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8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  187.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审批;  18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189.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  19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 商务工作  19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192.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19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三资企业解散、清算审批;  19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 文化工作  195.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  196.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197.国内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9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199.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200.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01.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202.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203.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印刷企业设立;  20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205.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20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207.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卫生工作  20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209.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2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21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212.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2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214.执业医师注册;  215.护士执业许可(初审);  216.医疗广告审查(初审);  217.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审核;  21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19.再生育(服务)审批;  220.社会抚养费征收;  22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22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2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 & 税务工作  22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25.增值税征收;  226.消费税征收;  227.企业所得税征收;  228.车辆购置税征收;  229.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30.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收取;  231.税收保全;  232.减税、免税;  233.出口退(免)税;  234.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23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236.营业税征收;  237.企业所得税征收;  238.个人所得税征收;  239.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240.印花税征收;  241.资源税征收;  242.土地使用税征收;  243.土地增值税征收;  244.房产税征收;  245.车船税征收;  246.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247.社会保险费征收;  248.契税征收;  249.耕地占用税征收;  250.减税、免税;  251.退税;  252.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25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54.企业登记;  255.集团登记;  256.企业年检;  257.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25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259.个体工商户登记;  260.户外广告登记;  261.动产抵押登记;  262.个体工商户验照;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  26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6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发、换发及年度验证; & 广播电影电视工作  265.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初审);  26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初审);  267.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初审);  268.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  269.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审批(初审);  270.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变更许可; & 体育工作  271.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备案;  27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7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274.依法由县级政府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包括有储存设施的)许可证核发;  275.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27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7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78.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27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8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28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82.重大危险源备案;  28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统计工作  28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初审); & 档案工作  285.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粮食工作  286.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87.跨地区粮食收购活动备案;    烟草专卖工作  28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289.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290.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人民防空工作  29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管理工作  292.户外广告(标牌、标识)设置许可;  29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294.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临时设施许可。 & 第三类 便民服务事项(25项)   1.人口计生、土地、民政等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2.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3.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卡发放;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  5.建设业务咨询、投诉;  6.资产评估代办;  7.会计报表审计代办;  8.有线电视开户办理;  9.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取;  10.规定范围的广告内容审查;  1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1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办理;  13.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14.劳动争议调解受理;  15.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16.社会保障卡办理;  17.公民收养子女证明审核;  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  19.企业设立业务咨询;  20.农业保险理赔;  21.文化经营许可证年检协办;  22.村居民建房临时用电办理;  23.村居民建房电器安装办理;  24.农业技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咨询;  25.民间纠纷调解受理。 & & 注:本附件所列项目的分类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能分工的依据。 & & & & 附件3: & & 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则 & 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办理主体编码+“-”+事项类型代码+“-”+事项序号。 一、办理主体编码 办理主体编码共10位。前八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省两位+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省两位代码+“000000”,市本级用省两位代码+市两位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省两位代码+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最后两位为各部门的业务代码,使用拼音首字母缩写组成。 二、事项类型代码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安监局第三项许可事项,其编码为:AJ-XK-0003;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工商局第一项代理事项,其编码为:GS-DL-0001。 五、江西省各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表参考 (一)南昌市(360100):东湖区(360102)、西湖区(360103)、青云谱区(360104)、湾里区(360105)、青山湖区(360111)、南昌县(360121)、新建县(360122)、安义县(360123)、进贤县(360124) (二)九江市(360400):庐山区(360402)、浔阳区(360403)、九江县(360421)、武宁县(360423)、修水县(360424)、永修县(360425)、德安县(360426)、星子县(360427)、都昌县(360428)、湖口县(360429)、彭泽县(360430)、瑞昌市(360481)、共青城市(332000) (三)景德镇市(360200):昌江区(360202)、浮梁县(360222)、珠山区(360203)、乐平市(360281) (四)萍乡市(360300):安源区(360302)、湘东区(360313)、莲花县(360321)、上栗县(360322)、芦溪县(360323) (五)新余市(360500):渝水区(360502)、分宜县(360521) (六)鹰潭市(360600):月湖区(360602)、余江县(360622)、贵溪市(360681) (七)赣州市(360700):章贡区(341000)、赣县(360721)、信丰县(360722)、大余县(360723)、上犹县(360724)、崇义县(360725)、安远县(360726)、龙南县(360727)、定南县(360728)、全南县(360729)、宁都县(360730)、于都县(360731)、兴国县(360732)、会昌县(360733)、寻乌县(360734)、石城县(360735)、瑞金市(360781)、南康市(360782) (八)宜春市(360900):袁州区(360902)、奉新县(360921)、万载县(360922)、上高县(360923)、宜丰县(360924)、靖安县(360925)、铜鼓县(360926)、丰城市(360981)、樟树市(360982)高安市(360983) (九)上饶市(361100):信州区(361102)、上饶县(361121)、广丰县(361122)、玉山县(361123)铅山县(361124)、横峰县(361125)、弋阳县(361126)、余干县(361127)、鄱阳县(361128)、万年县(361129)、婺源县(361130)、德兴市(361181) (十)吉安市(360800):吉州区(360802)、青原区(360803)、吉安县(360821)、吉水县(360822)、峡江县(360823)、新干县(360824)、永丰县(360825)、泰和县(360826)、遂川县(360827)、万安县(360828)、安福县(360829)、永新县(360830)、井冈山市(360881) (十一)抚州市(361000):临川区(361002)、南城县(361021)、黎川县(361022)、南丰县(361023)、崇仁县(361024)、乐安县(361025)、宜黄县(361026)、金溪县(361027)、资溪县(361028)、东乡县(361029)、广昌县(361030) 附件4: &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 &
填报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小四号仿宋GB2312填写。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梳理表式说明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需梳理规范本单位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使用的表式如下: XX县XX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 共&& 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征收&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行政确认&项;代理事项&项;其他&项;便民服务事项&项
收费标准与依据
{各类别事项的序号分别从1开始}
{各事项的名称,应尽可能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事项所属类型,按照表格上方统计分类的次序排列}
{事项的办理主体及其性质,主体性质分为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三种,当性质为受委托单位时,还需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事项的法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
{说明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标准} 三、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梳理表式说明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梳理办理流程和服务规范,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中的每个事项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使用的表式如下: A1表: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审核确认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一编码,编码规则参见附录2}
{行政职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代理事项、其他)、便民服务}
{事项的名称,应使用法定名称或法定词汇组成的简称,无法定名称的,使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成简称}
{事项行使的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对于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事项的办理主体及其性质,主体性质分为法定机关、授权组织和受委托单位三种,当性质为受委托单位时,还需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
{说明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准}
{政务服务事项法定的办理期限}
{政务服务事项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政务服务事项,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办理主体单位具体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应明确到具体业务科室}
{政务服务事项对外的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部门对外的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绘制A2表}
{服务表格是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化表格,公众与企事业单位可在政府网站下载,可以列出多个}
常见问题解答
{社会公众在该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以及解答内容}
{对外公布的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在线办理的链接,点击链接可以直接链接到具体的办理页面} (二)权力运行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各单位业务工作程序制定,细化到本单位内部的具体办理人员,定岗、定人、定责、定时间。 A2表:XX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示例) 注: (1)流程图采用简单规范的符号,要求有开始和结束的标示。 (2)流程图符号说明:椭圆形表示开始结束;方框表示一个处理步骤;菱形框表示一个逻辑条件;箭头表示控制流向。 四、范例 (一)政务服务事项信息梳理范例
MZ-XK-000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南昌县民政局(法定)
申请人应出具《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登记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及其他申请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南昌县民政局福利科
莲塘镇府前西路3号号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权力运行流程图
《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登记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样表略)
常见问题解答
在线办理链接
略 (二)权力运行流程图范例 1. 流程图 2. 岗位说明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登记许可结果,并根据结果制作证书,送达申请人
2工作日 & & 附件5: & & 监察基本规则制定参考 & 一、监察规则 监察规则是指通过设置预警条件及规则对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时效、流程等监察监控内容进行实时监察监控,自动发现事项运行过程中异常或疑似异常的既定条件。 二、监察规则库 (一)政务公开电子监察规则
公开信息的详细内容不完整的
未按公开要求将所有事项信息完全公开的
公开信息未按要求及时公开的
公开信息已废止或失效,但仍处于公开状态的
未依相对人申请公开的履行情况予以公开的 (二)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电子监察规则
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结时间超过承诺期限的
对于有法定期限的事项在设置时间内进行预警提醒,默认为应办结时间前一日
办件在办理过程中处于中止状态的
办件在办理过程中处于暂停状态的
办件登记后不予受理的
行政许可办件受理后,审批的结果为不予许可的
事项编码不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中的
事项已取消,但仍在使用的
事项办理的要件材料不完整的
事项办结内容不完整的
当事人基本信息填报不完整的
申请人基本信息填报不完整的
擅自收费、未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的 &
主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江西省信息中心
ICP备案号:赣ICP备号  E-Mail : zfwz(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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